租住房屋,一楼梦见房子被淹的财物被淹,责任是谁的

&&&&&&&&&&&&&&&租赁房屋漏水致家具被淹,如何确定租赁合同赔偿责任人
租赁房屋漏水致家具被淹,如何确定租赁合同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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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介绍:租赁房屋漏水致家具被淹日,穆某与某阳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阳光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幢仓库租赁给穆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穆某将自有的价值30万元的家具存放在该仓库内。不久即2001年的8月28日至8月31日,天降大雨,因仓库周围及仓库没有合格的排水、防水设施,仓库房顶又漏洞连连,致使雨水上泄下灌,将穆某库存的家具大部分浸淹在雨水之中。但某阳光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天灾人祸,拒绝赔偿。法院判决:租赁房屋漏水致家具被淹,承租人应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穆某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8月28日至31日的大雨,,家具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原告穆某认为其家具受损是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雨水渗漏所致的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实地勘查,发现该房屋墙壁和屋顶均有肉眼能见的缝隙,勘查当天有小雨,讼争房顶就出现漏雨现象,由此说明讼争房屋本身存在明显质量瑕疵,防水功能较差。而上诉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雨量表显示,日至31日广州市均有降雨,其中8月31日降雨量最大时达到每小时43.2毫米,依此可以断定,在日至31日间讼争房屋确存在漏雨的现象,上诉人在讼争房屋内存放的物品必然会被雨水弄湿。”“现被上诉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司存在免责事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消原判。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律师说法:如何确定租赁合同赔偿责任人原告已提交的证据证明,8月28日至31日天降大雨的事实;被告出租的仓库在排、防雨水方面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原告库存家具被雨水浸泡遭受损失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存在,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按合同的性质而正常使用的出租房屋,否则雨水怎么会泄、灌进来?或者说,雨水能够泄、灌而进就已说明了仓库的排、防水的质量达不到正常使用的质量标准。仓库不能正常的排、防雨水,致使雨水进入仓库浸淹库存物品。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无须鉴定的众所周知的常理,不必举证证明。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进入仓库的非为雨水,而是原告自灌的其他渠道的水,则应认定为雨水,而雨水能够进入仓库,其理自明。但是,原审法院却无视常理又没能将其亲眼所见制作勘验笔录,而是机械的迷信鉴定结论,其所判为错,自然要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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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签订租赁合同前要让房主出具相关的权利证明,比如房屋产权证等,以证明承租房屋的确是房主的可支配财产。案例中就有许多没有产权证就出租房屋的情况,导致承租人因为房屋手续不齐全没法领取营业执照,在承租的房屋里进行营业,给承......
一.承租人能否改建租赁房屋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赁房屋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扩除或改变原租赁房屋的框架结构或外观建筑,以致侵犯出租方产权的陷阱。承租人若需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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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房屋被损坏 维修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吉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期间如果房屋被损坏,谁来承担维修责任?1、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谁来承担?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人无须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形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3、承租人的自我救济当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时,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损坏情况、损坏的原因、维修费用收据,以及曾经要求出租人维修的证据等。另外,危险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应当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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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出租房漏电致人死亡 房东被判担责赔偿52万元【】【字体: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 14:08:18
一房主为收益出租房屋,女房客洗澡漏电不幸致其男友身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东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上海人孙先生在市郊结合部有一套三室一厅一卫的自建房屋,为了出租在装修时在另二间房边又隔了二个卫生间,成了三个单独套间,虽然简单装修,但三个房间设施齐全。
2008年3月,来自外省市务工的冯小姐与另二位女同事,向孙先生分别以每月600元价格各租赁了一室一卫的住房,租期2年。日晚上7时许,冯小姐在改造的卫生间内洗澡,冯的男朋友何先生在房屋内看电视。这时,何先生听到女友冯小姐在卫生间内尖叫声,便强行踢开卫生间的门想进去看发生了什么事,不幸因卫生间内漏电而触电身亡,冯小姐触电昏厥经抢救脱险。
警方调查结果,该房屋内的用电存在安全隐患,冯小姐在卫生间内使用热水器,因发生漏电,冯小姐触电而发出尖叫,其男友何先生不明缘由前去营救,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何先生的父亲何大伯认为,孙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房屋出租没有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侵害了何先生人身权,直接导致何先生因租赁房屋内卫生间发生漏电而触电身亡,因此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赔偿事宜何大伯多次与孙先生交涉未果,2008年11月,何大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孙先生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5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孙先生认为,对于何先生因救人触电身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何先生因热水器漏电死亡,何先生因救女友而死亡,该救助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原告应当要求冯小姐承担赔偿责任。
日,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学鉴定,对何先生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结论何先生的死因符合电流损伤致死。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擅自对房屋分割装修并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出租,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违反了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同时,作为出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安全责任,确保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正常、安全使用。根据承租人的陈述,造成事故的电热水器是有出租人安装,该过错导致何先生在救人过程中触电死亡,被告应当对何先生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何大伯因本次事件儿子死亡,势必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胡卫国)(责任编辑: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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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合一租住房
感到很纳闷。请求你们给予帮助,原本为孩子办理入学积分管理手续 因三合一租住房无法办理我租住在沙家浜沙南村苗圩30号楼下2间房子90多平方【08年盖的。很无助,老婆因照顾小孩上学无法进厂上班,几天前警务站的人把我们租住的房子定为三合一租住房。在家领点服装加工。为感,房东在市里住】有独立的卫生间和卧室。独立的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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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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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住的是租的房子,漏水了应该算是谁的责任,如何解决呢
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不是你楼下人为造成的渗漏水,都是楼上责任,楼上有责任维修到不再漏水到楼下及赔偿楼下相应的损失。如果是小问题,可自行找人来维修,没必要再惊动楼上的邻居。&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其他回答(共2条)
确定是楼上的水管造成漏水,维修费用由楼上业主承担,先通过物业协调,不行就走法律诉讼的道路,起诉楼上业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所以,如果不是你楼下人为造成的渗漏水,都是楼上责任,楼上有责任维修到不再漏水到楼下及赔偿楼下相应的损失。
屋顶漏水时,首先要查清漏水的原因是什么&要弄清这个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来进行鉴定,查找出漏水的原因。最为常见的是设备漏水,导致楼下被淹,关于设备漏水时,最为业主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通知物业公司来维修。如果设备在质量保修期内,通常如果业主没有使用不当或者装修损坏或者不注意损坏的情况发生,通常要由承担维修责任。同样,如果因漏水导致了自己的损失和楼下的损失,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设备已经超出了保修期限,这个责任应该由实际使用的业主承担责任,因为“谁控制标的,谁最能控制风险的发生”。业主作为直接的使用人,具有维护和保养的义务,相应的造成的损失,应由楼上承担赔偿责任;在专修上可以寻找一家比较专业队伍的专修公司。&二、查清漏水的部位,是在自己室内还是室外,是因公共管道漏水还是自己专用部分漏水。通常物业公司只是负责维护小区内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维修,如果是自己室内漏水,不是因公共部位的原因所致。漏水引起的纠纷通常是邻里纠纷,即相邻关系纠纷,此时,物业公司并不承担责任。&以上对屋顶漏水说了两个维修方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你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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