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税收优惠政策找哪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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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方面都有哪些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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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现在急需要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或法规,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现在的法律太多了,对于我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来说,简直无法着手从哪里去找,再一次恳请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答:根据我们目前所掌据的资料来看,国家
问:您好,我现在急需要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或法规,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现在的法律太多了,对于我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来说,简直无法着手从哪里去找,再一次恳请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答:根据我们目前所掌据的资料来看,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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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②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1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4)按照国税函发(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13)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费、学者),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8)按照国税发(号、财税字(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造成损害的、购住房又是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21)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20)按照财税字(号文件规定。(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基本养老保险金,并纳入专户存储。(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离休生活补助费、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复员费; ④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医疗保险金: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但确因工作需要:“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可继续免征1至2年,符合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卫生、体育、技术、文化,具体办法为、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号文件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时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号]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2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5)按照(80)财税外字第196号文件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27)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号、国税发(1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⑤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8)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9) 国税函(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得》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务局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⑤跨行政区域售。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③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17)按照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9)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资深院士津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16)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律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乡、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9)军人的转业费,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不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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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现结合学习体会解读如下: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该通知”)。
  主要内容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所得确认、收入计价、收入实现、申报期限、分期缴纳、执行时间等。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该通知是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并明确自日起施行。同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分期缴纳是该通知的一个重大突破,它突破了原来不可以分期缴纳的政策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换句话说,即使符合上述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此项政策早点施行,那么就不会出现“北纬通信重组失败”归咎于“无钱交税”了。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该公告”) .
  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规定、纳税地点、余额纳税、分期缴纳、备案管理、报告制度、违章处罚、纳税时间等。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该公告要求纳税人在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该公告还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其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对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文件规定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了三种备案情形,即一是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二是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三是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四是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报告制度:该公告要求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使得财税〔2015〕41号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便于税收征管,该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报送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该公告就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以及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以下简称“该公告”)。
  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其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匹配,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年终另行办理多退少补事宜的不便。
  附件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其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附件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其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对该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附件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其表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通常,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只需勾选减免项目并填写减免金额,扣缴义务人还需进一步填报减免税明细信息。
  政策解读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自日起施行,为了与之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的基础上,废止了21号《公告》中的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修订出台了该公告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该公告修订的目的在于使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更加科学、合理,申报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对全国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减免税相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发布了“附件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项提供了方便。
  4、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下简称“该通知”)。
  主要内容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税前扣除规定、扣除限额、适用人群、保险产品及试点地区等。
  税前扣除: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还明确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在限额内予以扣除。
  扣除限额:上述允许税前扣除的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该通知所说的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人群:该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产品:该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试点地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该通知明确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 “该公告”)。
  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内容主要有:明确了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相互协作及纳税时间等问题。
  纳税人:该公告明确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纳税地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分企业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均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互协作:该公告规定总、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同时规定两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该公告执行。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目前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税务总局发布了该公告。但该公告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两地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汇缴问题没有明确,其第二条要求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而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要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问题未给予明确。特别是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核算发放问题规定得太过笼统,这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涉及所得划分问题),同时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在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把目前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应该对劳务派遣用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并与之相呼应。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该通知”)。
  主要内容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按持股期限划分征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扣缴问题以及执行时间等。
  按持股期限划分征免: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自日起也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而自日起至日止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问题: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该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照上述规定扣缴并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操作事项,仍按照原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同时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日之后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日(含)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新政策旨在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7、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该通知”)
  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该通知涉及四项所得税政策将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中前两项涉及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中予以分析,这里主要分析关于个人转增股本、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期缴纳:该通知明确自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这是该文件的一大亮点所在,它突破了原政策“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要“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换言之,在日前,除试点地区外,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扣缴申报并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4项先行先试政策,包括:一是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国务院决定为这次“分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理支撑。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该通知明确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样,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缴税计划,且无须审批,只要报备即可。
  现金优先缴税: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该通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笔者理解,在现金缴纳尚未缴清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将欠缴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并报备。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明确对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该通知明确通知“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内涵十分清楚,便于实际执行中操作。
  上市及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处理:该通知对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权奖励:该通知定义的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该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分期缴纳:对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自日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所得类属:该通知规定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现金优先缴税:该通知规定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不予追征特别规定:该通知规定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相关技术人员定义:该通知定义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该通知明确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执行时间:上述企业转增股本及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日起执行。
  8、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简称“该公告”)。
  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报送的基本资料、区分四种情形应报送的证明资料、办理免税及执行时间等。
  基本资料: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资料:该公告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除提交上述基本资料外,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还要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离婚分割财产的,还应提交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亲属间无偿赠与的,还应提交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免税:该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该公告带来了新的变化:一是规范统一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资料;二是简化办理免税手续所需证明资料,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须提供户口簿即可;三是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并且尽量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提交的证明资料中采用“或者”给出多个选项供纳税人选择,哪个方便取哪个,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减少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四是强调公证资料的决定作用,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没有提及对财产本身的公证。这样处理,确实减轻了纳税人公证费用负担,同时也兼顾考虑了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因为财产关系的转移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
  9、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该公告”)。
  主要内容
  该公告根据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及财税〔号文件精神,自日起,将已经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税政策推广到全国而作出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股权奖励计税价格、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对象的划分、备案管理、代扣代缴、执行时间等。
  股权奖励计税价格: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公告》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价格,由于其流动性较差,通常难以找到较为合理的参照价格。因此,该公告规定,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若净资产法和类比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的,企业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可通过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股权价格。
  该公告明确在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股权奖励分期缴税在财税〔号解读中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对象的划分:该公告明确可分期缴纳的纳税人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仍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备案管理:该公告要求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同时强调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代扣代缴:股权奖励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该公告明确在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在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并明确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等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该公告根据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及财税〔号文件精神,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简化办理程序、便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宜。
  10、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该通知”)。
  主要内容
  该通知在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付诸实施,其主要内容有:试点地区的确定、保险产品规范及管理问题、税前扣除征管问题、征管协作问题以及执行时间等。
  试点地区的确定:通知确定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保险产品规范: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适用人群: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该通知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税前扣除征管问题:该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征管协作问题:由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该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执行时间:该通知自日执行。
  节税分析
  (一)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级数加扣健康保险节税情况分析
  以工资、薪金月所得超过80000元为例。设某人月工资84000元,当月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200元,适用税率45%,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200)×45%-1(元)
  全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00×45%×12=1080(元)
  也就是说,在加扣200元商业健康保险后对应七级工资、薪金所得税级距,年节税分别为72、240、480、600、720、840、108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应级数加扣健康保险节税情况分析
  (三)劳务报酬加扣健康保险节税情况分析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具有特殊性,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连续性的,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在加扣健康保险的时候有不同方案可供选择:
  1、月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假设3800元),扣除800元,再加扣2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20%=560(元)
  每月(次)节税=200×20%=40(元)
  全年节税不超过480元(40×12=480)。
  2、月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假设5000元),扣除20%,再加扣2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0〕×20%=760(元)
  每月(次)节税=200×20%=40(元)
  全年节税不超过480元(40×12=480)
  3、月劳务报酬收入超过20000元的(假设30000元),扣除20%,再加扣2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法一——加成计算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0〕×20%+〔30000×(1-20%)-200-20000〕×20%×50%=5140(元)
  全年节税不超过480元〔200×20%+200×20%×50%)×12=720〕
  方法二——简便计算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200〕×30%-(元)
  全年节税不超过720元(60×12=720)
  两种方法其计算结果一样。
  4、月劳务报酬收入假设70000元,扣除20%,再加扣2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1-20%)-200〕×40%-(元)
  全年节税不超过960元(80×1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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