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什么是市场退出机制制是真的吗

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重大调整,补贴最高可拿10万元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重大调整,补贴最高可拿10万元杭州房产百家号户籍改革制度后,短时间内农村土地面临着人少地多的局面,农村一亩土地在土地严重匮乏的城市看来就是一块黄金。为了避免造成土地不必要的浪费,国家发布了土地有偿退出的消息。直到目前,土地有偿退出也要符合一定的退出要求,并不是说在没有任何条件下随意退出土地。第一,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农民若是现在想要有偿退出土地也不晚,首先要递交申请,在确保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村委会将退出土地人员纪录在册。第二,土地是否合法土地退出并不是农民手中所有土地都能够退出,若是为了避免麻烦退出土地是不允许的。奖罚分明,逃不掉。自愿退出的土地要确保没有任何违规行为。第三,是否有后路可退确实有些农民朋友没有处理好后路就将土地有偿退出。后路指即便是退出土地也有固定的收入与住所。农民朋友若是想拿到那份有偿退出的补贴退出土地后再想申请就不容易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杭州房产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杭州楼市独家点评,独特视角,独家观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来了,这3种情况最高每亩补10万元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来了,这3种情况最高每亩补10万元小新吐楼市百家号非常感谢你在百忙之中还能打开小编的文章阅读,小编将不懈努力的给大家分享最新鲜的奇趣见闻和知识,希望能给你带来快乐及放松,如果你有和小编不一样的看法也可以在下方评论告诉小编,我会一一回复的,爱你,么么哒!问:怎么才能每天都收到这种文章呢?答:只需要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随着种植本钱的增加,农民依托种庄稼的收入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了,许多农民不得已只能背井离乡出外打工,而这样常常会形成乡村土地闲置,糜费土地资源。为理解决这种状况,国度特推出了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假如农民自愿退出土地,就可取得一定的补偿款,最高每亩可领取10万元的补偿款。不过,只要在以下这3种状况下,才干领到这笔补偿款。1.农民自愿退出土地关于乡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其最根本的请求条件就是农民必须是完整自愿退出,不得有任何组织及个人强迫农民朋友退出承包地。在自愿退出土地的前提下,农民朋友要以书面方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这样才干取得补偿款。2.农民退出的耕地要合法在乡村土地确权工作展开后,乡村土地也就有了归属。农民朋友在退出承包地时需求办理相应的手续,证明本人对承包地具有运营权。关于那些存在纠葛或手续不全的乡村土地,普通来说是无法退出的。3.农民退出土地后还有固定收入与住所国度推行乡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是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糜费,特别是那些已在城市落户的农民朋友,他们可能在乡村有土地却没有退出。不过,假如农民朋友在退出土地后,并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固定住所,就无法享用到补偿款了,总不能为了得到补偿款,让农民朋友在路边乞讨吧?关于乡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可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长期退出,另一种是永世性退出。其中长期退出土地是指退出土地有期限,到期后农民朋友仍可享有土地的相关权益;而永世性退出是指这块土地与农民朋友再无任何关系了。当然,永世性退出方式取得的补偿款会更高。固然当下农民朋友依托乡村土地收入来源很低,但它毕竟是你的命脉,所以千万别为了一点补偿款就随便退出,否则未来你生活会毫无保证。至于那些已在城市落户的农民朋友,你们会为了每亩10万元的补偿款而选择退出土地吗?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新吐楼市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专业,最权威的房产知识相关文章休闲娱乐生活服务其他类别扫扫有惊喜
致农民: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来了,这3种情况最高每亩补10万!随着种植成本的增加,农民依靠种庄稼的收入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了,许多农民不得已只能背井离乡出外打工,而这样往往会造成农村土地闲置,浪费土地资源。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国家特推出了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如果农民自愿退出土地,就可获得一定的补偿款,最高每亩可领取10万元的补偿款。不过,只有在以下这3种情况下,才能领到这笔补偿款。1.农民自愿退出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其最基本的要求条件就是农民必须是完全自愿退出,不得有任何组织及个人强迫农民朋友退出承包地。在自愿退出土地的前提下,农民朋友要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这样才能获得补偿款。2.农民退出的耕地要合法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后,农村土地也就有了归属。农民朋友在退出承包地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证明自己对承包地拥有经营权。对于那些存在纠纷或手续不全的农村土地,一般来说是无法退出的。3.农民退出土地后还有固定收入与住所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是为了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特别是那些已在城市落户的农民朋友,他们可能在农村有土地却没有退出。不过,如果农民朋友在退出土地后,并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固定住所,就无法享受到补偿款了,总不能为了得到补偿款,让农民朋友在路边乞讨吧?关于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长期退出,另一种是永久性退出。其中长期退出土地是指退出土地有期限,到期后农民朋友仍可享有土地的相关权益;而永久性退出是指这块土地与农民朋友再无任何关系了。当然,永久性退出方式获得的补偿款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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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型城镇化应探索农民土地退出机制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加快新型建设的力度,是我国“十三五”时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任务之一。近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行了部署。会议确定,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对于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农村居民而言,会议特别强调,要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对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镇化率年均以大约1%的速度不断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去年年末,全国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00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0346万人,减少1520万人。城乡人口一增一减,使得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经上升到56.1%,农村人口进一步下降到43.9%。但是,我国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使得本应该更快发展的城镇化速度有所迟滞。与日韩等国的历史经验相比,我国的城镇化速度并不算快。比如日本在二战后仅用了20余年的时间,就将城镇化水平提高了一倍,至1970年超过了70%;韩国的城镇化速度也非常快,其城市化快速发展始于1960年,当时城市化率仅为28%,,韩国城市化率达到57%,也是用20年的时间提高一倍,1990达到74%,基本完成城市化。相比日韩等国用30余年的时间就将城镇化率提高到70%以上,我国在同样的时间里城镇化率仍只有56%左右,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只相当于韩国的1970年、日本的1950年和美国的1920年水平。不仅如此,我国的城镇化速度还面临着逐渐减缓的威胁。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不无关系。从历史来看,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形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发轫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开始获得了自主经营土地的权利。1986年6月份通过的《土地管理法》, 第一次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8月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确立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地位。随着农村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镇务工,于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出现了土地转包的现象。为了规范土地承包和转包行为,保护土地经营者的利益,2003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颁布,该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论怎样变化,我国的土地制度也只是在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范围内变化,所有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即农村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来的“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就显得格外引人瞩目。过去的做法是通过国家征地补偿的方式,使农民脱离土地。但这种做法带有强制特征,不能体现土地及其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因而容易激发矛盾。至于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转让,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退出来,目前仍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创新突破的难点。由于权限问题,所以中央政府急需在此问题上加快顶层设计。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考虑到农村土地流转在许多地区已较为普遍,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先行允许农民拥有对自家宅基地自由处置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农民的承包土地也赋予同样的处置权,实现土地市场的自由交易。如果农民能够获得土地交易的全部收益,事实上也会增加他们进城的动力和生活能力。在此前提下,再辅之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真正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大大增加。如此,我国城镇化的水平就能迅速提高,全面实现小康的发展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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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以农民和土地这两种资源的流通满足人口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的双重需求,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因为其不完善性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完善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应该以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农民保障为宗旨,保证农民在让渡出土地权利之后,能够顺利融入城镇化进程,获取非农生产、生活方式,实现自身和后代的顺利转业。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4514086.htm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5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与城镇化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   顾名思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指农民让渡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非农业生产代替原本赖以为生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我国当前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体现了退出机制的基本作用,即通过退出机制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包括农村土地和农民这两种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区别于阿尔伯特·赫希曼和林毅夫的退出机制、退出权的地方在于这种退出不是为了表达农民的不满,而是农民依据退出权选择新的生产生活方式。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有三种途径:土地流转、土地征收以及农民转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都有极大的提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部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自己承包权的同时流转出土地的经营权。国家以公共利益使用为目的征收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完全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征收造就了我国大量的失地农民,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中具有政府强制性的一个途径。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里的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行为就是农民转户。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也有多个具体实践的案例:如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当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自己从土地上脱离出来,村里集中土地建厂房出租等,农民依据股份享受分红;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增保障,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转换生活方式;成都等地实施的“双放弃”。尽管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方式各有不同,但都有共同目标,在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使有能力的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和土地这两种资源的流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促进了农民和土地这两种资源的流通,而这两种资源正是城镇化发展所必须的。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促进了土地资源流通,满足城镇化发展用地需求。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以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农民转户这三种具体方式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土地。近年来城镇周边出现大面积土地征收的情况,很大部分原因就是为了满足城镇的外扩发展,土地征收的效率最快,也是农村土地权利退出机制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土地最直接的表现。土地流转使农村土地集中起来,集约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手中,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能够促进农民融入城镇化进程。农民转户之后也就放弃了自己原本承包经营的土地,这些土地又回归到农村土地利用再规划当中,有一种可能的用途就是会直接用于城镇化建设。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流通,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大量劳动力。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农民转户这三种方式都使农民离开了土地,农民离开土地后,必然要寻找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以保证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变,进一步在此基础上使原有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进入城市打工是他们的选择之一。我国发展新型城镇化的一大目标就是解决人口城镇化问题,针对的就是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融入城镇化发展的过程。尽管农民进城给城镇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同时农民工也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本。一直以来,农民都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新中国成立初到改革开放。截止到2011年我国农民工规模达到2.5亿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农民的辛苦付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还有一种实现途径就是农民转户,如《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所言,农民户口迁入城市,这种情况下的农民更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已经在城市找到立足之地,融入了城镇化进程,为城镇化发展做出贡献。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以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农民转户等具体实施方式促进了农村土地和农民这两种资源的流通,满足了城镇化发展对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需求,更是通过农民在非农产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方式,着力解决人口城镇化问题,促进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实施的契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与城镇化发展相契合,以土地和农民两种要素的流通促进了城镇化发展。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当前也有诸如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逐步实现作为要素资本的价值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农村土地原有保障功能被弱化   我国历来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被称为是农民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农民的收入、财富和生存保障,土地既是农民的劳动条件也是农民的生存条件。不同于发达国家农民的高收入情况,我国农业发展一直落后于快速提高的经济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从1984年的652.1元,到2011年的21809.8元,增长了近33.5倍。尽管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也保持上涨趋势,但落后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上涨的幅度,从1984年的355.3元到2011年的6977.3元,增长了近20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一直在扩大,从1984年的1.71∶1扩大到2011年的3.13∶1。农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用传统种植农业,农业生产涵盖环节少,没有形成现代农业包括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各个方面的完整链条,我国农业是一个低收益产业。自从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当时我国严重的粮食问题后,我国就出现了“农民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群体,农民收入不单单依靠在土地上劳作,工资性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90年的占比20.22%到2008年的占比38.94%。对上述数字加以分析能够发现,传统农业的低利润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外出打工,打工收入成为其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逐渐失去了与农民原本紧密的关系,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正在弱化,由此,如果农民在其他非农产业获得了稳定的收入,他们有意愿放弃土地,退出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二)土地作为要素资本的价值日益突出   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尽管我国商品市场已经高度发达,但是要素市场发展却相对滞后,没有体现出要素资源的价值,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也是如此,尽管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承包经营权,但却没有凭借权力分享土地增值。土地征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土地补偿问题,问题就出在农民只得到了依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补偿,而没有分享到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后的土地增值,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的思路就是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现实中,我国已经在各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实践,如武汉市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通过将农村集体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后,整合农民和企业资源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成立农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农民既可以得到种地收入,还可以得到股份分红;再如湖南的“益阳模式”,由政府注册成立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一方面以土地流转的方式集中农民的土地,另一方面再将流转的土地流转给农业公司或大户,解决了土地流转中的痼疾,推进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从最初的“南海模式”到近些年的山东“鲁皖模式”,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实践都使农民分享到了改革的成果,这些实践中也都涉及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实现土地作为要素资本的价值不仅是发展的需要,也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证明了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加快   户籍制度改革是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城镇化过程的难点。当前的户籍制度源于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广受诟病的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原因之一。顺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的户籍制度从1978年进入半开放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也迅速进行。从2009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2013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近5年的时间里,在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我国经济、人才规划以及领导干部讲话中共有16次提及户籍制度改革,特别是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并指明了各类城市放开落户限制的路径。报告指出我国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有14个省(区、市)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2010年到2012年三年间,全国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的达到2505万人,年均835万人。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城镇户口,享受教育、医疗和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农民进入城镇,户口发生变动后,必然涉及原承包的土地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也就是在上文提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具体实施途径之一。可以说,为了实现人口城镇化而加快的户籍制度改革正是农村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实施的良好契机,二者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对于城镇化进程至关重要,但是当前的土地权利退出机制还不完善,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把握好当前的各种机遇,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完善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应该针对当前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来进行,这个问题就是农民的利益和保障。农民对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存在顾虑,不愿加入其中的原因就是害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担心原本由土地承担的各项保障功能不能被有效替代,影响自己今后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应该以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农民保障为宗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行为实施前、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和退出机制实施后的整个过程中贯彻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保障这个宗旨。具体说来:在土地权利退出机制实施前通过确权以明确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在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依据规范的土地权利退出程序;赋予参与土地权利退出的农民过渡期以保证农民行使退出自愿的权利;在退出机制实施后给予农民适当补偿、提供帮扶服务,助力农民顺利转业。   (一)土地确权以明确农民权利   土地确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二是赋予农村土地与城市用地同等入市交易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最初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就规定了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农村土地情况错综复杂,尽管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仍然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承包地实际面积与合同标明信息不符、地块位置记录不清还有登记信息不健全、合同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土地权利退出机制的实施,也埋下了纠纷隐患。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甚至不清等问题。经过重新确认的承包土地信息,经农户认可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以明确的土地权利保证了退出机制涉及的补偿、扶持等权利。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价值凭借稀缺性而显示,特别是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应该尽快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与城市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竞争权利,一方面打破了国家对土地的垄断,确保了土地应有价值的实现,使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另一方面扩大了土地供给。《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只有首先确定了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才能确定土地权利退出时农民应得的补偿,为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奠定基础。
  (二)建立规范的土地权利退出程序   规范的程序是进行土地管理的具体依据,是保证权责清晰的基础。在土地权利退出机制的三种具体实施途径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和农民转户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致使农民利益在征收过程中受到损害,引发农民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在流转中出现越权、侵权的现象,降低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使农民主观上对土地流转存在顾虑,阻碍了土地流转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转户涉及的土地权利退出机制程序不规范问题,直接影响农民转户后的生产、生活。   完善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程序应该包括退出方案的设计、公布、实施,退出合同的设计、签订、执行,相关服务和监管机构的设置、权责等,涵盖退出机制的方方面面。现实中已经有地区进行了相关探索,重庆市荣昌县在2010年针对农村承包土地退出机制实施途径之一的农村居民转户转为城镇居民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土地权利退出与利用工作通知,在通知中对退出程序进行了规定:转户农民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过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并且签字的书面退地申请;申请退地的农户必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协议,标准的承包土地退出申请书和退出协议由县农委统一制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通知对申请退出承包地的农民予以补偿,并对退出承包地及补偿情况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的数值为准;农户退地过程中相关资料由村为单位整理后,交县和各镇街土地流转中心存档,各镇街将农民退地情况、补偿情况和退出土地利用情况等整理报县农委。荣昌县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但其中缺乏相关服务和监管机构的条款,这应该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完善的关键点之一。   (三)设定土地权利退出机制过渡期   农民之所以退出承包经营地是因为选择了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离开了土地和农业生产,放弃了原本依靠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和保障。最好的情况是农民已经顺利融入城镇化过程,积累了相当数量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起城镇生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如土地流转这种土地权利退出方式,农民虽然离开了土地,但在短时间内没有转业成功,或者是转业失败。为应对这种情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中必须设定退出过渡期,即给予农民一个缓冲的时间,如果农民反悔或转业失败,还可以恢复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回村务农,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前面提到的重庆市荣昌县在处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退出问题中,就规定了转户农民退出承包土地要以自愿退出为原则,以平稳过渡为目标,以三年时间为限设定了退出过渡期,转户农民在这三年里可以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强制农民退出土地。具体的过渡期设置要因地制宜,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设计中必须要考虑到过渡期的问题,给予农民这个权利,减少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面对城镇化,要放弃原有生产、生活,不但要实现自身角色转化更要培育下一代融入城镇生活这个过程所可能遭受的困难。   (四)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   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凭借这个权利农民在土地上劳作获取收入,因此,当农民放弃这种权利的时候必须对农民给予补偿,补偿必须至少能保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变,而且保证农民可以成功培育下一代成功转业。土地权利退出机制的三种实现途径都已经在逐步完善补偿机制。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是土地征收问题的焦点,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条例规定,补偿要采取公平补偿的原则。尽管具体的补偿细则还在制定当中,但指导思想是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这种标准无疑会给农民转业添加极重的筹码。土地流转价格体现了让渡土地经营权的成本,改革的方向是依据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农民转户补偿在重庆荣昌县的规定是对签订退出协议后还剩余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年限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总而言之,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原理,只有当产权可以自由交易,并且能够在交易中体现其所具备的价值时,这种资源配置才是有效的,才能保障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当农民以各种方式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以适宜的价格进行产权交易,对放弃权利进行补偿,才能体现公平和效率。   (五)提供退地农民转业所需要的扶持和服务   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必须能够助力退地农民转业,在非农产业找到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以代替原本由土地提供的收益和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必须提供退地农民转业所需要的扶持和服务。   首先,加强对退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退地农民想在非农产业立足,必须有一技之长。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区分需培训农村劳动者,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培训课程。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政府为指导者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   其次,扶持退地农民自主创业。不同的学者通过研究给出了同样的结论,即农民不仅有强烈的创业欲望,同时也是最有可能的创业主体。农民自主创业最具代表性的是浙江省,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就成为浙江省中小企业的创业主体,当地人称农民洗脚上岸做企业。到2005年,浙江省工业企业超过82万家,其中有3/4约65万家是农民创办的。给予创业农民资金如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加强政府在信息、项目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再次,解决退地农民城镇安居问题。自古以来,中国人强调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退地农民同样面临住房问题,房价、贷款问题都摆在同时要处理就业和住房的农民面前。城镇住房供给应该针对不同人群需求进行扩大,提供不同档次的住房,例如当前民众关注的保障性住房等。   最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农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起着就业、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因此,退出土地的农民如果能够享有这些社会保障,那么对于退出机制发挥支持城镇化的作用,对于退地农民顺利转业都能起到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在实施中,可以与土地权利退出机制中的补偿环节相结合,实行补偿与保障的联动机制。也可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退地农民进行保护,发挥社会保障对于弱势群体帮扶的本质作用。以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的重点在于提供替代土地功能的保障,具体实施应该以因地制宜为原则。   参考文献:   [1]徐绍史.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EB/OL].http?押//npc.people.com.cn/n//c59.html?熏.   [2]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土地退出与利用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EB/OL].http?押//www.rccy.gov.cn/news.asp?芽fid=69&id=365?熏.   [3]周记,陈杰.关于农民退出权的博弈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4]吕天强.建立农村土地退出机制促使务工农民市民化[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10)   [5]文贯中.土地制度必须允许农民有退出自由[J].社会观察,2008,(11).   [6]胡存智.构建城乡土地自由流动的政策工具——以换地权益书保障土地要素返流的探索[J].中国土地科学,2009,(12).   [7]钟涨宝,聂建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初探[J].理论与改革,2010,(5).   [8]王建友.完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机制[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1,(03).   责任编辑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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