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承德的如何弥补房子大人少拆迁,拆迁补款太少咋整呢

  (说明:此信事实上已给承德市委书记郑雪碧同志邮寄过数次了,然一直没有任何回应。心想可能是被某些人给截留了,而希望全国亿万网民能作为这段拆迁历史的见证者,所以就采取了这种公开方式)  尊敬的郑雪碧书记:  我是承德市宽城县宽城镇西街村的村民张祥,最初住在西街村钓鱼台。在最近几年里一直积极服从地方建设的大局,先后两次主动搬迁。然而,我一家目前却身处无家可归的困境!  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  1992年,我落户在宽城镇西街村,靠着做小买卖,将四女一儿拉扯成人。  2006年,因宽城旧城改造,我的老宅被龙泽苑小区开发占用,经历了第一次拆迁。我用拆迁款从同村村民邵某手中买下了第二处住址——面临大街、交通便利的民族街587号,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宅基地转户手续。在此处盖了一座三层小楼,与儿子一家同住,开了一家日杂商店,全家人努力经营。2012年3月,我的第二处住址又面临被拆迁。这次是因为县城扩建,要修南环公路。  当时我想既然是政府规划,拆就拆吧,只要补偿合理,再选一处合适的地段继续开商店。  本来按照政府的拆迁方案,统一安置了回迁楼。但考虑到回迁楼的位置偏远,会使商店的客源流失,我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我已经看好了一处地方,就是斜对面592号董某的住宅。经协商,董某同意将房子卖给我,但考虑到规划扩建后这个地段势必会涨价,董某将房子的价格抬得比较高,这处占地面积约3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7平方米的住宅最终以68万元成交。我们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约定,68万元房价款由我一次性付清。日,董某收到全款,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我。  我们在合同约定 “任何时候双方绝不反悔”,“自此以后与此房产有关的各种事宜产生的一切争议和费用与甲方(董某)无关”。  2012年8月,宽城县南环路征收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入户评估、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实施动迁签订协议的前期阶段,开始全面拆迁。  我的三层楼的民乐园商店也要被拆除了,我也准备搬到新买下来的592号去。因为店里的货物太多,无处存放。经与负责拆迁的宽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协商,住建局同意我在592号的院子内搭建临时小棚,作为临时经营用房,待我住进回迁安置房后一个月内,将临时小棚拆除,在此期间如果遇拆迁征占,临时也不予补偿,届时自行拆除。日,住建局与我签订了书面协议。  得到允诺的我在592号的小院里搭起了彩钢棚,并日夜不闲地挖出了一个地下室用作库房。为了经营方便,我在临街的墙上开了个正门,将董某原来的家门作为后门使用。  日,住建局对我下达《临时性建筑的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禁止将库房改、扩建成商业门面和将临街院墙开洞。  董某家原来的门很小,我经营的一些水暖建材不好进出,而且门开在背街的小巷里。如果不能临街走门,我的生意没法做。我于是找到当时的拆迁工作组组长、宽城镇党委书记李银说明情况,李答应可以临街开个正门经商。我要求把这条写在拆迁协议上,他说不用写,政府说话算数。当月,我正式搬入新买的592号居住,民乐园商店面朝大街,继续营业。  然而,2013年3月,宽城县政府领导孙某等几人突然来到我家中走访。与我自己同一批被拆迁的两名村民都获得了正规手续盖了二层楼,而自己搭建的库房始终还是临建手续。我问为啥不同等待遇,难道是因为我没送礼?这句话惹恼了领导。自此,我的厄运开始了。  日,公安、城管、电力等部门的约百人来到我家门口,用铲车、钩机将民乐园商店的大门、彩钢棚推倒,并且当天就在商店门口用水泥砖砌起一圈一人多高的围墙,将商店的门脸围了个严严实实。我和儿媳也分别被拘留。  此后顾客进出民乐园商店只好走背街的小门。我后来在围墙上写了几个大字:商店门口在东面。虽然如此,生意仍明显受到影响。  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对我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我在15日内退还购买的宅基地给董某;并且认定张祥购买的房屋价值仅为25.4281万元,其余42.5719万元为宅基地交易款,对董某这42.5719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对我、董某二人各处以4.2572万元的罚款。  我一下子懵了!买了这房子后,我们去国土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办事的人说当时停办了,不止对我一个,全县都这样。这一等等了一年,我并没有放在心上,因为这回跟当年买邵某的房并没有什么不同,办手续应该只是时间的问题。谁能想到有这一出。  我现在要问:拆迁时选择了货币补偿,回迁房已经没有自己的了;费心费力买了董某这房子,盖棚子、挖仓库,前后花去了一百万有余,如今,钱花没了,房子也要没了!?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第六条规定,“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住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不能卖给村人以外的人,这个我是知道的,但是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互相转让,我上一次买邵某的房子就是那么办的,转户手续也办得很顺利。那么,这一次为什么就“不符合受让宅基地的条件”了呢?  宽城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在2006年旧城改造过程中,龙泽苑小区开发拆迁补偿方案里已经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张祥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但是,2007年我买了邵某闲置的房子(民族街587号),宅基地转户手续已经办完了。在我的宅基地转户申请表上,村委会、镇政府、国土部门和县政府都审批同意,加盖了公章。2012年9月,587号被拆迁,我也是以户主的身份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说明我有权买房!  因为认定我和同村人的交易为非法交易,宽城县国土局委托了承德市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592号房进行了评估,并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原住宅所有人董某收回其宅基使用权,对于其非法所得42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10%罚款;对于我,则处以非法交易额的10%即4.2572万元的罚款。  这意味着我当初花68万买房,如今要把房子退回去,拿到手里的只能有21万元。这个结果是我无法接受的!  我不是倒卖土地资源的人,从始至终,我家都仅有一处宅基地,我原有的宅基不是我出卖的,而是因为拆迁失去的。每一次拆迁我都配合,结果反倒落得一把年纪没有住处,难道就因为我对领导说错了一句话?  据我了解,宽城县农村村民之间交换或者转让宅基地的事情十分常见,近年,甚至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的现象也不鲜见。只要你情我愿,谁住谁的房,在农村人看来并无不妥,只要不遇到相邻纷争或者土地征占,有没有宅基证,并不影响人们对宅主身份的认定。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我应该是合法的宅基地受让人!  总书记一直强调要始终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使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宽城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与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宽城一片乌云密布!在这里,我恳请郑书记派人前来宽城调查当地国土局的徇私枉法、胡乱执法的行为,为我们这些无家可归的受害老百姓讨回一个公道!  张祥  身份证号:270016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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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市国土和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说什么胡乱执法和徇私枉法??房子照住,商店照开,还到处说无家可归,不知这60多岁怎么想的!!用这招能否定法制吗?相信法制公平、相信舆论良知!!!
  为了支持政府修路,才买的房而政府过河拆桥,以权压制百姓,懂法的都知道, 法制何在? 良知何在?公平在哪.....为什么不给留条后路,非要被逼梁山。
  国土倒卖土地更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电灯。
  一、张祥房屋拆迁补偿情况  张祥原籍汤道河镇洒金沟村。1992年落户在宽城镇西街村,经批准在钓鱼台建房一处。2006年11月,在旧城改造中,张祥的住宅被龙泽苑小区占用,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各项补偿款及奖励款元,同时分得回迁安置房100㎡一套、80㎡两套(此次拆迁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但为解决被拆迁户的居住问题,根据《补偿方案》,在原下河西大桥西侧集中利用宅基地12.21亩建设了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住宅小区,住宅回迁价格为1035元/平米)。其后,张祥将分得的回迁安置房80㎡两套出售,100㎡的一套给其女儿居住,同时又购买了本村村民邵强(邵铁成)的民族街587号住宅,并于2007年改建成三层。  日,县政府印发了《宽城满族自治县南环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开始进行南环路征占确认补偿工作。日,县住建局与张祥签订了《南环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其购买的民族街587号宅基地进行占用,张祥全额领取补偿款237.56万元。同时,为了安置南环路被拆迁户,县政府安排建设南环路拆迁安置用房,住宅回迁价格为2400元/平米,商业用房3500元/平米,均低于市场价。  二、张祥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情况  2012年8月,在南环路拆迁工作组找张祥签字时,张祥以物品太多无处堆放(原张祥开有商店)为由,要求工作组给予安置。经工作组商定,同意其将房院前边存煤小棚修缮后存放商店物品,但修缮的前提必须严格执行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条件》详细注明“对位于民族西街592号的房屋,对院内进行临时性过渡库房建设项目,拟建库房建筑面积157.5平米,拟建库房外围尺寸:长17.5米,宽9米,层数壹层,房屋高度3.2米;保证原使用性质,严禁将库房改、建成商业门面;严禁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扩大规模,严禁拆除原院墙(包括将临街院墙开洞改建成商业门面);不得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待南环路回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后的一个月以内,无偿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张祥同意该规划设计条件并与住建局签订了《协议书》。  但是张祥建成钢架彩钢棚后,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 将钢架彩钢棚地下土方利用早晚时间私自掏空,并将临街一面的挡墙扒开门窗,形成商业性用房。县城管局发现后,立即展开详细调查。调查发现,张祥在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院内底层建设房屋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县城管局于日会同县住建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日下达催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日,县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公证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其地下一层违法建筑进行封堵,对其主房后院二层彩钢部分进行依法拆除。  三、董树臣、张祥买卖宅基地处理情况  日,县国土局接到群众关于“西村村民张祥非法购买黄土梁子董树臣宅基地,造成西街村土地权益流失”的举报件后,立即安排执法监察一队进行调查。  经查:董树臣原系宽城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现已退休),为非农业户口,因其享受国务院的政府特殊津贴,又居无定所,经宽城县政府批给宅基地一块,自建住房。其住宅位于宽城镇西街黄土梁子民族街592号,1985年批准建房,1986年宅基地清里登记表登记面积348㎡,1992年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面积361.68㎡,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承宽集建[97]字第154号,登记用地面积361.68㎡,其中建筑占地97.54㎡。  日,张祥一次性以68万元的价款购买将了董树臣位于民族街592号院落和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张祥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入住该住宅并兴建了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实际使用了该宗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该买卖行为发生在县政府出台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南环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其自身原有房屋并未被征占,形成了一户两宅的事实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该宗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权利转移过程中董树臣取得了非法所得,因此该行为属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日,县国土局对董树臣、张祥非法买卖宅基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日,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7月3日,张祥到县国土局进行申辩,根据当事人申辩,并经当事人在场,县国土局聘请了承德乾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董树臣原有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54281元,董树臣非法买卖宅基地非法所得为425719元;日,县国土局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宽国土资罚字[2013]第16号),责令张祥15日内退还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并处非法购买宅基地交易价格10%(计4.25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于日依法送达当事人。张祥不服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于日向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已于日下达了《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承国土复决字[2013]11号),维持县国土资源局宽国土资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张祥的行政诉讼,并于日做出《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宽行初字第5号),维持县国土资源局宽国土资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日,张祥不服县人民法院[2014]宽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承行终字第0007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祥所反映的与自己同一批被拆迁的两名村民都获得了正规手续盖了二层楼房,是因为南环路占用了这两名被拆户的部分住宅,没有完全拆除,为了保证被拆迁户的正常居住条件,经过住建局审批办理了翻建规划手续。  综上所述,张祥在修建龙泽苑小区时第一次拆迁过程中,获得货币补偿元和三套拆迁安置楼房,为了获利,将其中两套自行出售;在第二次南环路征占过程中,张祥主动放弃了政府安置房,全额领取一次性补偿款237.56万元;在这两次拆迁过程中,县政府充分考虑了被拆迁群众安置实际问题,均安排修建了安置房,安置到位。张祥个人不仅不存在“身处无家可归的困境”,甚至可以说家境殷实。董树臣买卖土地一案现已经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宽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德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宽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祥对判决不服,多次向县信访局、省信访局,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言论,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行政,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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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说同一批被拆迁的两名村民都获得了正规手续盖了二层楼房,是因为南环路占用了这两名被拆户的部分住宅,没有完全拆除,为了保证被拆迁户的正常居住条件,经过住建局审批办理了翻建规划手续。而事实南环路占用了被拆户,还有和这两家一样没有完全被拆除的还有,夏天下雨屋里都漏雨,冬天刮风瓦片飞,政府就不一样对待不给办理翻建规划手续。这也叫政府服务于民,这也是政府的事实吗?政府知道吗?路过的群众是怎么指责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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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补款太少,咋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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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薪律师,男,汉族,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30274。燕薪律师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关注环保资源领域立法及相关权利保护并长期坚持代理环境保护及资源保护案件的律师之一,多年来致力于我国环保资源领域的立法研究及维权实践,为国内知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律师。
燕薪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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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人在国有企业改制时通过“三置换一保障”政策取得了泰兴某厂的所有权,通过工厂养家糊口,虽然不是大富大贵,但是日子也是过的有滋有味。不幸的是,泰兴市人民政府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泰政房征告[2013]1号)以及附件《泰兴市某某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了当事人张某某等泰兴某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这件事情如同晴天霹雳,让当事人的生活一下子走进了黑暗。
政府作出征房公告后,与当事人商谈补偿给600万。600万看似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但是当时当事人购买该厂支付费用以及整顿该厂的费用已经大大超出了这个数目,所以当事人不同意拆迁。
当地政府一次次威胁强拆,当事人茫然失措。一边是屈从政府忍痛不公平的同意拆迁,另一边是政府的威胁压力。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自己的无助,在这个法治社会下,自己居然不知道去哪里求得“法”,取得公道。就在当事人束手无力的时候,有人给当事人送来了光明,当事人的朋友和当事人介绍说自己也遇到过拆迁的棘手问题,但是自己请了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权,这样自己不但没有为拆迁的事情发愁,而且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满意的补偿。当事人听后如同黑暗中看到了光明,赶紧打听了朋友维权律师的联系方式,才知道燕薪律师是征地拆迁领域专业且具有一定盛名的律师,燕薪律师从事拆迁维权多年,不但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征地拆迁成果斐然。听了当事人的讲述,经验丰富的燕薪律师果断决定灵活运用各种法律程序阻止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提高当事人的拆迁补偿。
办案剪影:
提高补偿第一招:律师函扭转不利局面
燕薪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首先,泰兴市人民政府这样的征收行为是违反合法程序的,对于本次拆迁过程中貌似合法的拆迁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程序都在走,但都不是严格的依照条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在被告看来也许这无关紧要,但却关系着原告作为被拆迁户面临着房被拆无所依的根本保障的缺失,损害的是原告的根本利益。
其次,不给原告提供评估报告, 致使原告对房屋价值至今不明。
目前拆迁部门与原告沟通情况,土地及房屋价格是参照2004年当时原告竞价拍卖中标的价格,该参照标准极其不合理。该地段作为市区交通贸易枢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另外,在同一地块内土地和房屋的价格存在三个不同的补偿标准,这显然是违法的。
第三,停产、停业补偿不明确。
原告于2005年接到拆迁通知,并积极配合政府于2006年全部迁走,并被告知,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后期无任何进展,截至目前再次接到通知进行拆迁事宜,对该部分补偿无任何说法。
于是燕薪律师给泰兴市人民政府发送了律师函,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说明了这些问题。在收到律师的律师函后,政府感到了压力,于是派人与燕薪律师接洽商谈,将补偿款从原来的600万提升到了900万。
虽然在燕薪律师的介入下,补偿款有了提升,但是燕薪律师坚信这样的结果还不是好的结果,所以我方还是没有同意拆迁。但是,这份律师函揭开了陈某某主动维权之路的序幕,使得陈某某掌握了房屋拆迁维权之战的主动权,更为日后法律程序的依次展开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提高补偿第二招:提起民诉侵权,要求赔礼道歉
在拆迁补偿款偏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不同意拆迁,当事人在律师的建议下,坚定的守房,不同意拆迁。
欢迎来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拥有6项高级遗产,拥有文化遗产项目数多的城市,一座有着三千余年建城历史、八百六十余年建都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历史名胜古迹和人文景观的中国“八大古都”之一 —北京。 具体地址是东城区地坛公园方泽轩南小院,联系人是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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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拆迁律师,搬迁律师,拆迁补偿标准-来硕律师马鞍山市规划禁养区,我的养鸡场被通知拆迁,我是土地流转50亩苗圃园在林下养鸡,规模:年出栏50000只(土老母鸡)想请律师帮我争取合理征迁补偿这块,想知道可获得多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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