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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44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曾用名马淑珍,女,汉族,大学文化,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日被释放。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延长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份,经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马燕加入了香港爱联组织。该组织推出慈善爱心助学、投资理财项目,加入该组织的会员根据自己选择的级别缴纳会费,分别为2500元银级、5000元金级、10000元的白金级三种级别,成为公司会员后一次性投资、可有五项收益(互助收益、六层收益、拓展收益、培育收益、服务补贴)。该组织推出的理财项目无产品销售、无服务提供,收益主要来源于发展的会员缴纳的会员费。
马燕加入爱联组织后,积极对外宣传香港爱联的此项活动,发展了李某甲、景某某、申某某、高某丁等人成为会员,并要求上述会员继续发展更多的会员,经常在其家中对登门来访的群众宣传此项活动并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从中牟利。2012年3月至网站关闭期间,马燕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50人以上,马燕从中获利数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燕于2012年3月份加入香港爱联组织后,以该组织推出的慈善助学、投资理财、免费旅游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燕辩称,香港爱联公司的盈利模式并非是发展人头奖,其并没有积极对外宣传邀请他人加入,经查,马燕加入香港爱联组织后,在其家中经常向登门上访的群众宣传爱联,要求加入者缴纳不同级别的会费,此节不仅有马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亦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的多份供述,同时,爱联组织推出的理财项目无产品、无服务,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的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故对于马燕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马燕的辩护人认为,马燕在传销活动中只是积极的参与者,马燕在案件中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燕在传销活动中要求加入者缴纳会费的同时,也要求所发展的会员再次发展会员,并形成一定的层级,马燕在传销层级中处于较高位置,此节有其发展下线人员的多次供述予以证实,马燕对于传销组织的建立、发展、扩大都起到关键的作用,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马燕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此次犯罪系缓刑期间内发现的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燕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马燕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马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2013)延中刑终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4)延长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经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加入了香港爱联组织。该组织推出慈善爱心助学、投资理财项目,加入该组织的会员根据自己选择的级别缴纳会费,分别为2500元银级、5000元金级、10000元的白金级三种级别,成为公司会员后一次性投资、可有五项收益(互助收益、六层收益、拓展收益、培育收益、服务补贴)。该组织推出的理财项目无产品销售、无服务提供,收益主要来源于发展的会员缴纳的会员费。
马燕加入爱联组织后,积极对外宣传香港爱联的此项活动,发展了李某甲、景某某、申某某、高某丁等人成为会员,并要求上述会员继续发展更多的会员,经常在其家中对登门来访的群众宣传此项活动并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从中牟利。2012年3月至网站关闭期间,马燕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50人以上,马燕从中获利数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延长县公安局在办理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时发现,马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遂进行调查取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供述,2012年3月下旬,井某某给她多次介绍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爱心助学、投资理财”项目,说这个既能挣钱,又能捐助贫困学生,还能旅游,让她加入,她就联系了朋友刘成军让其给参考一下,她在井某某家里见到了李某某和李勇强,井某某说这是香港爱联公司的老师,然后这两个人就给她宣传,还让她看网页和公司的宣传材料,然后刘成军就同意加入,当天刘成军就给了井某某1万元钱,她第二天给了井某某1万元,注册成为白金会员。会员分三个等级,2500元是银级,5000元是金级,10000元是白金级,成为会员后,又叫爱心使者,可以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一次投资五项收益:静态收益、六层收益、拓展收益、人才奖收益、服务补贴收益,收益的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加入会员越多收益越大。她直接推荐了高某丁、冯旭、李敏、李红、景某某等十几个人,高某丁发展了王某甲,王某甲发展了好多人,冯旭他们又发展了好多人,她在延安的团队有两百多人。通过她报单的有一百多人,大部分是她下面不会操作电脑的人。她是2012年11月被子长县公安局抓了,被抓之前她能收益六万元左右,被抓之后她就再没有管了。她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云南免费游,捐助过4000多元。在延安团队中,井某某是第一人,在最上面,下面是刘成军,刘成军下面是她用儿子马某甲报的,马某甲下面是她,她下面是高某丁,她们都在井某某的左区,右区她们不清楚。她在被关押之前延安有三百多人参加。
她介绍了马梅和李红参与,分别是她的A区和B区。马梅是井某某的朋友,由井某某介绍作为她的A区,李红是她的朋友,在北京了,她用了其的身份证,作为她的B区,李红知道的。她的工作就是给别人宣传让别人参与,她可以有一些提成,别人也可以参加旅游。李某甲也在她的线下,但不是她的直接下线。从2012年4月开始到11月她被拘留前共收益了10000多元,她是用她老公马明名义参加的,她被拘留后谁操作的这条线她不知道。她报单的话有1%的服务补贴。杨秀莲是高志强的下线,高志强是她到云南旅游时认识的一个延安人。她把保单的钱都打给了一个叫罗勇的。一般都是在她家里报单、发收益什么的。2012年后半年她跟高志强、李某甲等六、七个人给七里铺小学贫困生捐过400元,其他人也捐了400元。
她儿子马某甲在2012年年底见过她,她给马某甲说,要是有人来家里要钱,就给解释一下,钱都不在了,都给打出去了,来了人后该帮助的就给帮助一下,意思就是人家找到家里来报单什么的就给人家配合,让人家该报单的报单,不要为难别人。她出事之前我儿子没有参加过香港爱联,其不会操作,别人用电脑就让别人用。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账号是她参加香港爱联时用的,她在2012年5月底之前报单的,账户上的交易有些是报单人的钱,她把钱存到卡上,然后再转出去,有些是她自己的钱,不完全用于爱联的交易。马某甲是她给注册的,是为了旅游,当时她儿子是上学的。她参加爱联的目的是为了旅游,前些次谈话问她挣了多少钱她是估摸着说的,她是真不清楚挣了多少钱。她报单的人数也实在记不起来了。报单的人到她这领返利有三种方式,网上电子币、提现和电子币之间转账。一般是谁领来的人谁讲解香港爱联,然后比如讲解了以后依然有什么疑问,她再给他们解释。她报单的收益就是服务补贴。就是给澄城县公安局说她发展了二百多会员,实际上数字她记不清了。
3、证人井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她在家中装修汗蒸馆认识了渭南的李勇强(日被澄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其给她介绍了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爱循环”的事情,交1100元成为香港爱联“爱循环”会员,并参加了港澳游。日,李勇强给她说爱联公司推出了一个新项目,是慈善助学基金,说投资不大,有2500元、5000元、10000元的,按投资大小分别称为公司的银级、金级、白金级会员,她就给了李勇强10000元注册了一个爱联公司的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账号,她在马家湾农行将10000元打给吴兴标,她加入了以后,也宣传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的事,并介绍她们小区的马燕、崔晓琰,和她姐井小勤加入香港爱联公司会员。马燕又叫的延川县的刘成军,刘成军又叫的刘琳琳,这几个人排序成为她的A区,B区是井小勤,这些人是李勇强在她家电脑上注册的。马燕在其家做香港爱联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宣传活动,刘成军在汉中做,又发展了下线会员万韧。在延安她和她发展的下线会员马燕各自做,在延安至少有100多人加入成为公司的会员。期间李勇强、李某某(香港爱联集团策略委委员)多次到延安来指导我和马燕开展爱联公司的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活动。她发展的下线会员没有产品,李勇强介绍她加入时也没有产品,自日加入至2013年春节后网站关闭,她能收益13万余元。她知道的会员都没有去过公司,公司的真实性也不大能确定。给香港爱联公司缴纳会员费成为该公司会员,也叫爱心使者或者爱心大使,就可以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一次性投资五项收益:静态收益,六层收益,拓展收益,人才奖收益,服务补贴收益,收益来源于会员投资,也就是发展的会员所缴纳的的会员费中提成,加入的人越多收益就越大,就是拉人头赚钱。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12年3月经青海西宁的赵银昌介绍加入香港爱联的会员。他交了10000元成为白金级会员。香港爱联公司董事长是刘学恩,他没见过此人,是在互联网上看到的,公司网站显示的地址是香港九龙区尖沙咀广东大道33号,但他们没去过,他所认识的人也没去过,不能确定公司网站显示的地址的准确性。爱联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是基金理财,就是做慈善爱心助学,投资理财,一次性投资,五项收益:互助收益也叫静态收益,六层内收益,拓展收益,培育奖也叫管理奖,服务补贴收益。推荐他人加入,分左右区呈三角形排列,每人名下分左右区排两个人发展,推荐的人多收益也多。香港爱联公司网站已于2013年春节后关闭,后台发了一个公告说是系统维护,至今没有开通。会员费全部交到公司账户,缴费时公司提供的账户不固定,会员在爱联慈善助学基金、投资理财管理系统注册后,会给会员一个理财账户,也叫爱心编号,三天内激活有效,然后在系统上申请购买电子币,最低从公司购买电子币五千元,系统自动提供一个农行账户和户名,户名不是公司都是个人的名字,然后打款。或者会员之间相互购买电子币缴纳会员费。公司给加入的会员没有产品,可以申请四天三夜港澳游。他发展的会员约五、六千人,在陕西团队规模大的有延安、汉中、蒲城县、澄城县。井某某等人都从他这里购买过电子币,经手的大约有200余万元电子币。
5、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他们小区的井某某给他母亲马燕介绍了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个理财基金,分、10000元,即可成为公司银级、金级、白金级会员,可以获得旅游名额,还可以捐助贫困学生,自己还可以收益,他母亲就给井某某10000元,注册了一个白金级会员,随后井某某就给他母亲讲怎么在网上注册爱联会员、报单等情况。他母亲还用他的身份证给他注册了一个2500元的银级会员,他用朋友刘远的身份证帮其注册了一个金级会员,钱是他垫的,他再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他母亲具体介绍了多少人他不清楚,听其说过好像介绍了有三十多个,家里的笔记本上记录着介绍的人的账号和身份证号码。他母亲不在家的时候,他母亲的朋友在他家要求加入会员的时候就由他在电脑上操作进行报单,他将报单的钱就按公司提供的账号把钱打过去,刚开始是一个叫罗勇的账号,后来是一个叫马漫漫(新疆)的账号,钱都是用他母亲的网银给转账,他一共给这两个银行账号转了2万多不到3万,他报的这些单他母亲不知道,他母亲的账号是AL354135,他的是AL3539610。他的账号能收入一万多,他妈能收入四、五万块。
他母亲给他注册了一个会员后给他打过招呼,说是有一个活动可以挣点钱。爱联的信息因为他母亲做,来来去去的人多,后来他就了解了。他母亲是从2012年6月份开始报单的,之后在2013年5月份去云南旅游了,回来后就开始报单,他当时在北京上学。月份他回到延安后,一直没参与,2012年10月初他母亲马燕被子长县公安局拘留,他就以他母亲的名义开始报单,刚开始他母亲不知道,在2012年12月份见过他母亲,他母亲说那就给人家帮忙报单,人家都来到家里了,就给人报了。他一共给别人报的单有十多万元,然后将这些钱打给了公司的账号,大部分是现金,账号一个是罗勇,一个是马漫漫(新疆),他挣不了多少钱,报一单能挣50元的服务费。他以他母亲的名义报单,被报单的人都在他母亲的名下,具体处于哪个位置第几层不确定,如果是延安的人,那都在井某某名下,只是具体位置不知道在哪里,报单时总有别人也加入进来。报单时他先在网上给人家注册,注册后账户还未激活,然后他把钱打给公司提供的账号之后,公司会给他注册的账号上拨付电子币,这样就把单报好了。收益也是这样操作的,挣的钱都是以电子币的形式给拨付在网上,如果要兑现,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请,然后公司将电子币兑换成钱给他打过来。刚开始报单的时候用的是他母亲的卡,觉得麻烦不好操作,就在日把他母亲卡上的9万多元转到他的卡上做现金往来。用电子币兑换成钱的手续费很高,5%的手续费,根本划不来,用他们自己挣来的电子币给别人报单,别人把现金给他们,以这种方式收入。他收入最多九千,也就是一万元左右,他母亲收入肯定超不过五万。他有时把报单的现金顺手存入卡中,完了再给公司汇过去或者转过去,一直用来倒钱。经常到他家的人有杨某某、李某乙、党某某、李某甲,后来被他打发走了,其中杨某某有没有报单资格他不知道,李某乙、党某某、李某甲有资格报单,李某甲自己在他家里报单过。日,他们都找不到井某某,也联系不上,所以他和几个爱联的会员以他的名义去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报案了,(无报案记录),后来说是井某某因为爱联的事情被澄城县公安局拘留了。
6、证人景某某证言证明,她是2012年夏季经马燕介绍加入香港爱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爱心助学基金理财活动,马燕给他说这个事情既能赚钱,又能捐助贫困学生,还能旅游,她就在其的劝说下给交了10000元注册了白金级会员。他没拿到现金,电子币有4000多,捐助一次贫困生,捐了400元,她介绍了王万胜和陈继英加入,加入爱联后参加公司组织的云南旅游,路费是她出的。她在2012年给张某某讲过,但张某某带了谁她不晓得,张某某一起的都是马燕给报单的。她有报单资格,但没报过单。2012年9月份和井某某一起去云南旅游,回来后井某某让她们宣传,她又以她母亲史志良的名义交了10000元,马燕给报的单,她一分钱现金都没有拿到。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景某某给她说有一个很好的事情,就是香港爱联,交上10000元钱可以挣钱,可以免费旅游(四个国内名额,两个国外名额),可以做慈善,然后把她带到延安嘉丰上城的马燕家里,马燕当时在家里,她们就给讲这个爱联项目可以旅游可以赚钱,可以做慈善,她觉得这个事情有名有利,挺好的,免费旅游,还说如果这个本金在一年内返不回来的话,人家公司到时候会补齐给返回来。她还在马燕家里的电脑上看了人家捐款的照片,还说她的收益要有10%的上税,10%的做慈善。这样一来她就相信了,然后当天景某某给她按照10000元报单了,她成为了白金级,她当时没有钱,还是马燕给借的钱,第二天她就给马燕把钱打过去了。马燕给她讲了很多,有六种收益,但她不懂,她一共收益了1700元左右,一部分是景某某给她代领的,还有一次是她自己从电脑上操作兑换来的。另外她和马花平关系很好,她觉得这是一个好事情,就叫其也交了10000元,马花平下面是任喜平。她没有旅游,但是参加捐款了,有一次景某某叫她去党校的一个平房参加捐款仪式,捐给一个病人了,她只是参加了仪式,没有捐款资格。景某某是马燕的下线。
8、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张某某把她带到了嘉丰上城的马燕家里,马燕、景红妹给她宣传香港爱联,说交上、10000元后,可以参加这个组织,参加后可以捐献,可以免费旅游,可以挣钱,而且如果一年内本金挣不回来的话,人家公司会将本金给她们返回来,她就相信了,因为当时没带身份证,她用她女儿邵纪雯的身份证件注册的,她给了景某某10000元,其帮她在电脑上注册了一个账号。马燕和景某某给她讲就是要多发展人员了。她没有发展人员,收益了760元,都是景某某在马燕家里给她的,她也没有参加旅游。她用女儿邵纪雯的身份证注册的600028。
9、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张某某带他到马燕家里,景某某和马燕给他讲香港爱联的许多好处,可以免费旅游,可以挣钱,可以捐款做慈善,而且还说一年内挣不回本金的话,公司会把本金补齐返回来,他就信了,然后他给了景某某10000元注册了,这都是景某某给他管理的了,这钱当时还是马燕给他垫的,后来还了。她们还让他发展人头了,他没有发展,一分钱也没有获利,也没有参加旅游或捐款。
1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日,她碰见秦某某,其说嘉丰上城18楼有做生意的,她就去了马燕家,人很多,门开着,看见马燕在操作电脑了,过了一会秦某某来了,跟她一起到电脑跟前看马燕电脑上的东西。马燕给她们讲了爱联的情况(会员费用、收益方法、旅游捐款情况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马燕还给单独给她讲了香港爱联的好处,并建议她参加10000元的,马燕当天给她垫资5000元,注册了一单5000元的,她给写了欠条,后来她让马燕打开电脑看了一下账户上的钱,她觉得这个还可以,以后就经常去马燕家里看。在号前,她给她母亲艾芳琴报了2500元的一单,在11月份给她兄弟李飞报了5000元的一单,这两个都在她的线下,她都给马燕写了欠条,这12500元都是用她自己挣下的电子币逐步偿还的,在11月份马燕被公安局抓走的前一天,给马燕转了在财务网上的电子币还差38元就还清了,几天后是马燕的儿子马某甲给她对账了,账对清以后,她抽走了第一张欠条。她只发展了一个下线呼向东是10000元的一单,她母亲和她弟弟报名的两单在她的名下,还有张志梅在她的线下是10000元一单,张玲梅5000元的一单也在她的名下,这都是马燕给报的单子,但都在她名下挂的了。她有报单资格的,在2013年春节时她给杨秀莲发展的那部分人报单了,具体人数不清楚。杨秀莲也在她的线下挂着,杨某某是马燕给报的2500元一单,挂在她的线下。按收益算她应该有20000元到30000元的收入,还要扣除税和捐款,她还了借下的钱,年后她的账户上还有10000多元的电子货币因为网关了,没有兑换到手,她没有获利,也没有赔钱。她捐过一次400元和一次500元,她没有旅游。
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底,李某甲介绍她加入香港爱联,是在嘉丰上城的马燕家,李某甲和马燕给她介绍的,她在马燕家里报了5000元的,其中2500元是从马燕那里借的,目的是为了旅游,她一共从李某甲那里领了几十元钱,在马燕那里领了一千多元。她介绍了她们教会的刘某某、高某某参加,她没有参加旅游。
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张某甲介绍她加入香港爱联,说可以免费旅游,挣钱,做慈善,在嘉丰上城马燕家里,李某甲给她讲的,是马某甲给我注册的,她交了2500元,说不写收据。李某甲让他多给亲戚朋友说,多一个人就能多收入一些钱。她发展了袁国生,并带袁国生到马燕家里交了2500元,她返回来了1000元左右,没有捐款和旅游。
1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日,张某甲介绍她加入爱联的。张某甲带她和刘某某到嘉丰上城的马燕家里,见到了李某甲、马某甲、杨某某、党某某,李某甲说这四个人就是领导机构的人,每人一条线,说马燕是大头头,但是她没见过,李某甲给他讲了很多好处,她交了2500元。她也让她们亲戚交钱了,她儿媳马延飞交了5000元,弟弟何润国交了2500元,她姐姐高某甲交了10000元,还有她朋友汪某某交了2500元,还有她的朋友张凡,都是李某甲报单的。他儿媳、她弟弟、汪某某后来不弄了,她把钱给了他们,这样总共交的共是12500元,一共返回来3800元,包括给她儿媳妇返还的,这些钱都是李某甲给她的。她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
14、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高某某叫她参加的爱联,其帮她垫钱交的,高某某是张某甲发展加入的,后来听人说是上当受骗了。她发展了张凡2500元一单。高某某给她说是就要多叫人参加交钱入会。她没有收益。
15、证人张某乙言证明,2012年11月,汪某某介绍她参加香港爱联的,她报了2500元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她注册的,返利回来100元,她没有发展会员,也没有捐款和旅游。
16、证人高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她妹妹高某某介绍她参加爱联,在嘉丰上城马燕家里,马某甲和李某甲给我们讲了爱联的投资和收益,还说可以免费旅游,她交了5000元,又以她母亲、她丈夫的名义分别交了2500元,还有她弟媳黑彩琴交了2500元,再没有发展下线,她家人不知道她交钱,是她掏的钱,她只是抱了他们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收益有时是李某甲给她,有时是李某甲给她妹妹捎回来的。
1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9月底,李某甲给她介绍说有一个很好的事情让她参加,后来李某甲把她带到延安嘉丰尚城那个单元的1803室马燕家,李某甲和马燕两个人把马燕家的电脑打开给我看了香港爱联在全国各地的助学资料,马燕说参加后能挣钱还能献爱心,还能参加旅游,还看了马燕在云南旅游的照片。参加后要发展会员才能赚钱,发展一个2500元的会员挣150元,发展一个5000元的会员挣300元,发展一个10000元的会员挣600元,在还有碰对奖,还有其他收益。马燕给她介绍了香港爱联的情况,当时她没钱,马燕给她垫了5000元,她就成了香港爱联的会员,她给马燕写了5000元的欠条,所以马燕在扣她的钱,她挣的钱马燕都扣了,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后来她联系她孩子所在的学校,由马燕和学校沟通,给她的两个孩子每人捐助了500元。马燕被公安局抓走后,马某甲、李某甲给参加的人讲香港爱联。她一直没有报过单,她发展的四个都是马燕给报的单,再有一个就是马某丁的儿子许强是井某某给报的。
18、证人惠某某证言证明,杨某某介绍她加入的爱联,她交了2500元,杨某某给她说这是和时间赛跑,一定要早加入,才能早挣钱,发展人头越多才能挣钱越多,她发展的张某丙,张某丙交了2500元,还有马某丙也交了2500元。一共在马燕家里由马某甲给了她1000元的收益,她没有旅游也没有捐款。
19、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惠某某介绍她加入爱联的,是杨某某给她宣传的,在马燕家里,只有马某甲在,去了有三、四次,她给杨某某交了2500元,是杨某某给注册的,其还说这是和时间赛跑,一定要早加入,才能早挣钱,发展人头越多才能挣钱越多,还总打电话让她发展人头,打了很多次电话,后来她用女儿高燕的名义又交了2500元,一共收益1600元,她没有旅游也没有做慈善。
20、证人马某丙证言证明,是惠某某介绍她加入爱联的,在马燕家里,她见到了马某甲和杨某某,杨某某给她讲解爱联的收益,她交了2500元,杨某某给她注册的,其还说这是和时间赛跑,一定要早加入,才能早挣钱,发展人头越多才能挣钱越多,还总打电话让我发展人头,打了很多次,她发展了呼某某,给杨某某交了2500元,一共收益了1100元,是在马某甲处领得,她没有做慈善也没有旅游。
21、证人呼某某证言证明,是马某丙介绍她加入爱联的,在马燕家里,杨某某给她们介绍爱联,她给杨某某交了2500元给她注册了账户,后来她在马某甲那里领了350元的收益,杨某某说发展人头越多才能挣钱越多,还总打电话让她发展人头,打了很多次,她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也没有发展人。
22、证人马某丁证言证明,她是听别人说的爱联,然后加到杨某某名下,给马某甲交了2500元,又以她妹妹马淑琴的名义交了2500元,以亲戚白桂花、白延生的名义分别交了2500元给马某甲。后来,在井某某家里,井某某给她们讲了很多,还鼓动她们再投钱,并让她到她老家绥德去宣传,她说不想投了,杨某某不行,她就又给了5000元以她儿子许强的名义参加的。杨某某负责给她们宣传讲解并在网上注册,马某甲负责收钱。后来她还发展了邻居梁爱莲,她一共交了15000元,拿到手的钱一共是900多元,从马某甲那领取的,她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
23、证人梁某某证言证明,她是听路上的人说的爱联,邻居马风琴先加入,她就挂在其的名下,是在马燕家里,杨某某接收的她们,她交了2500元,收益了400元,她没有发展人。
24、证人高某乙证言证明,她是2012年10月份由杨某某介绍加入爱联的,在马燕家里,马燕和杨某某给她介绍爱联,她注册了白金级会员,还用她儿子、女儿、丈夫、父母及亲戚的身份证分别注册了银级会员,还有她朋友的总共11个帐号,6个白金级,5个银级会员,她能收益25000元,但账号上的2万多电子币没有取出来网就关了。她一共捐了2500元。她的11个账号的钱都给了马燕,她还介绍了一些人,想不起来了。
25、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杨某某把她带到马燕家里,马燕给她讲解,她就是杨某某的下线,她交了10000元,是马燕给她操作的,她又以她儿子和女儿的名义又各交了10000元,分了大约1200元左右。
26、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9月她在延安时听说嘉丰上城18楼有组织旅游捐款的活动,她就去听了几次课,发现参加这个活动的人很多,觉得这个活动很好,能资助爱心,能挣钱,她就给马燕交10000元。当场马燕就给她报了单。她还没有去旅游了,准备天暖了再去,也还没有资助贫困学生了。她参加这个活动后公司总共给我奖了大约一万元,都是在嘉丰上城那领取的。她觉得这个活动很好,就想应该让我们延长人也能赚钱献爱心,到延长后帮助惠某甲、马某甲1、冯某某、王某某、董玉强、刘俐含、王琴、董玉杰、曹某某和史某某等参加了这个活动。她女儿是刘俐含,她以女儿的名义报5000元的一单,打到了李某甲的卡上,她女儿并不知道,其账户返利2000多元,我取了出来,她女儿也不知道。她总共有14个下线,但她直接介绍的只有高居中、史某某和刘俐含。高居中介绍了惠某甲和史红红,惠某甲介绍了冯某某和马某甲1,王某某是自己参加的,然后她介绍了董玉强、董玉杰、王琴、曹某某和刘瑞庭,曹某某介绍了李某乙。我交了10000元,分了9400多元,刘俐含交了5000元,分了2000多元,高居中交了2500元,不清楚分了多钱,惠某甲交了5000元,分了1100元,马某甲1交了5000元,分了最少有1300元,冯某某交了2500元,分了最少1200元,王某某交了5000元,还替王琴交了5000元、董玉强2500元、董玉杰2500元,王某某领了1800元,王琴领了1100元,董玉强领了1400元,后来王某某把其和董玉强、董玉杰、王琴的返利都从卡上领走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史红红交了2500元,从我这领了300元,曹某某交了10000元,从我这领了1100元,史某某交了10000元,从我这领了600元,刘瑞庭和李某乙交了2500元,应该还没有分钱。香港爱联的延安报单员她只见马燕和井某某,听说马燕是井某某发展的。
27、证人马某甲1证言证明,她来公安局报案,她被人骗了。日,惠某甲叫她到其家里,说有讲课的,去了以后,惠某甲介绍了杨某甲,然后杨某甲就给她们讲课,说其是上面指派来延长组织这个活动的,参加爱联交钱后可以去旅游,可以资助贫困学生,其极力邀请她,杨某甲还说还可以发展其他人一起参加这个献爱心活动,发展的人越多,以后可以分得钱越多,后来她就给杨某甲交了5000元,杨秀连把钱打到李某甲的账户上,打款条据给了她,她带着了。她交钱以后在惠某甲家里杨某甲给她分了800元现金,她在杨某甲的账本上签了字。她知道惠某甲交了5000元,高居中交了2500元,曹某某10000元,王某某10000元,她的上家是惠某甲,惠某甲的上家可能是高居中,延长县的头是杨某甲。
28、证人高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12月的时候,他在延安办事的时候听熟人说有一个活动可以旅游、献爱心、还能赚钱,他就到延安的马家湾去听课,听完后的几天,他才参加这个活动,当时杨某甲给他一个账户,他给那个账户打了2500元,就参加了香港爱联,杨某甲是他的上家,他分了1000块,他给惠某甲说过这个事情,在内部结构上可能是她的上线。
29、证人惠某甲证言证明,高居中给她介绍了参加了旅游献爱心活动,还能赚钱,她就到曹某某家问了这事,曹某某就叫杨某甲到她家来,杨某甲给她说香港爱联的参加就可收益,后来她跟马某甲1和冯某某一起商量了,然后她交了5000元,冯某某交了2500元,马某甲1交了5000元,钱都打在李某甲的账户上。后来杨某甲给我分了1100元,马某甲1分了800元,她没有发展其他人。她的上线是高居中,高的上线是杨某甲,杨某甲的上线是李某甲。
30、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惠某甲介绍她参加的爱联,在她家里杨某甲给她们讲的说加入爱联可以获利可以捐款做慈善,免费到港澳旅游,返利的前提是让他们发展人参加香港爱联,发展的越多,返的越多,如果一年返利还不够本的话公司会一次性把本钱给她们返还。她给李某甲的账户上打了2500元,后来分了1300元,她没有介绍其他人加入。
3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日她经杨某甲介绍加入香港爱联被骗了1万元,她和史某某一起去的银行,杨某甲就把钱打到延安一个叫李某甲的账户上了,有付款收据。她参加这个活动后分了有1100元,在杨某甲的账本上签了字。她介绍了朋友李莉参加。
3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她又名李莉,是曹某某给她介绍参加这个机构的,说香港爱联是个慈善机构,她看这个公司又能挣钱,还能捐款做慈善,就决定参加。曹某某介绍她认识的杨某甲,她给了杨某甲2500元,杨给她说给她立了一个账户,她参加这个活动后没有分到一分钱,也没有介绍过其他人参与。
3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她被杨某甲骗了1万元,杨某甲说加入香港爱联可以到香港旅游,可以助学,再如果能发展自己的下线,每个月还可以返钱,她就给李某甲的账户上打了1万元。她问过杨某甲,她说这不是传销组织。后来给她返了600元,她没有发展下线。
3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杨某甲给打电话让她参加香港爱联,还给她看了网站,她就相信了,给其交了15000元,就是她交了5000元,她姐姐王琴交了5000元,给她两个儿子董玉强、董玉杰各交了2500元,但他们不知道。杨某甲把钱打给了李某甲,是李某甲报的单,延安的所有的都通过李某甲报的单。她没有旅游,给返了7000元。她发展了曹某某和刘瑞庭。
3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杨某甲在2012年11月底的时候给他打电话让他参加香港爱联,说这个活动可好了,可以旅游,可以助学,可以赚钱等好处,他不相信,后来碰见高居中,高居中给他说了几次,后来他给了2500元,打到了李某甲的账户上,是以他妻子史红红的名义参加的,他分了300元,没有介绍其他人参与。
36、证人申某某证言证明,马燕介绍他参加的香港爱联,在其家里他给交了5000元,后来他又以儿子的名义给交了2500元,他总共分了5000多元。
37、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申某某介绍他加入的,他到马燕家里考察了两次,马燕说多发展人员才能多分钱,早参加才能早挣钱。他给马燕交了5000元注册了账户,后来他一共领取了4134.19元,还差800多本钱就回来了,都是在马燕家领取的,他发展了阿某某、汪占江,他们都交了2500元。
38、证人阿某某证言证明,康某某介绍她加入的,她是在嘉丰上城的马燕家里给她们讲解的,她给马燕交了2500元,马燕说没有条据,还说交钱越多,叫的人越多,才能挣钱越多。她后来分了2500元,本钱是回来了,但是没有旅游,也没有做慈善。她发展了艾某某、孙某某、张延梅,艾某某是交了2500元,让她代替其交的钱。
3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是阿某某给她介绍爱联的,阿某某、康某某把她带到延安嘉丰上城马燕的家里,她还问马燕是不是传销,马燕说不是,马燕给她们看公司的网页,以及捐款的照片等。她交了2500元。马燕不在的时候,是马某甲负责收钱的。她后来陆续拿到的钱也近2000元。她后来给杨玉荣和张某丁讲过,她们都自愿参加了。
40、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孙某某介绍她参加的爱联,她跟孙某某、杨玉荣一起到马燕家里听了马燕介绍,她交了2500元,杨玉荣也交了2500元,她后来领过100多元。马燕让她发展人了,发展了人头才能多赚钱,孙某某也说要发展人了,不发展就挣不了钱。
41、证人梁某甲证言证明,她邻居阿某某介绍她加入的,是在马燕家听了马燕的介绍,其说她们参加后不仅搞慈善资助贫困学生,还能挣到钱,保证一年回本,还能出去旅游,让她们多联系人参加爱联,参加的人越多,交的钱多,她就挣的钱多。她交了10000元钱,其中7500元是向马燕借的,一分钱的获利也没有,她也没有发展人头。
42、证人艾某某证言证明,阿某某介绍她加入的,她给了阿某某2500元让其帮她代交一下。第二天她又和张延梅、孙某某、李清玲到马燕家里,马某甲在家了,李某甲、李燕等人给她们讲了香港爱联的事。她收到了300多元,还说让她们多发展会员,才能多收益,不发展会员也可以。她没有发展下线。
43、证人高某丁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马燕让她到其家里,给她讲香港爱联的情况,如何赚钱,说还可以免费旅游和做慈善,她就交了2500元,过了大概有两三天,她的本金就回来了,但马燕说交2500元根本挣不到多少钱,交10000元才挣得多,她就以孩子李晓宏的名义交了10000元,后来又回来一点钱,马燕说不要取现,让在电脑上,她就没有领,后来春节过了,网关了,然后就没有消息了。她没有参加旅游,给育英中学捐了500元。后来她还发展了王桂英、杨某乙、常兴玲。
4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高某丁带她去马燕家里报的单,她注册了2500元一单,第二个是用收益回来的2万元以她家人的名义注册的,注册资金5000元,她总共捐款2千元,但没有参加旅游。她介绍了李某乙和党永峰两个人参加。
4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王某甲带她去马燕家,马燕给她详细了爱联可以赚钱,免费旅游,挣下的钱要上缴10%所得税,捐10%的钱做慈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还能挣点零花钱。马燕说这要多发展人员才能多赚钱,不然就挣不多,她就给马燕交了2500元。后来她发展了同事贺某某2500元,高卫东5000元,班世升5000元,高玉珍10000元,汪华10000元,还有杨玉珍,这些人长时间都不联系了,没有电话。马燕给了她收益大概是10000元,她没有旅游,捐了1000元,直接让马燕扣走了。
46、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李某乙介绍她参加的爱联,她就跟着去了嘉丰上城的一个家户,里面人很多,当时还有井某某,其说爱联做了很长时间了,保险的了,她还是不放心,碍于情面,她给井某某交了2500元现金,后来给了她500元利润。
4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李某乙介绍他加入的爱联的,把他带到了嘉丰上城马燕家里,家里人很多,马燕和李某乙给他讲爱联的好处,马某甲也在的,还叫他多发展人头,给他看了资助贫困生的照片,他就信了,就交了5000元给马燕,后来他又以妹妹李福林的名义交了5000元,以弟弟李福国的名义交了2500元,以外甥李东东的名义交了2500元,都交给马某甲了,他一共回来4000多元,都是马某甲给他领取的。他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
48、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李某乙把她带到了马燕家里,去的时候马燕还叫了李某丙,给她们看了报纸上关于爱联的报道,还给看了香港爱联关于帮助贫困生的照片,她就觉得这个不像传销,就给马燕交了5000元,还叫她多叫人参加,马某甲也在的。她后来发展了吴梅、张敏、王某甲等人。她一共回来2000元,是在马燕家马某甲给领取的。她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
49、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王某甲带他去马燕家里,马燕给他讲了很多香港爱联的好处,收益情况王某甲和马燕没有详细讲,就是讲了返利、旅游、做慈善的好处,再就是要多发展人头才能多挣钱,发展不到人头就挣不了钱。他就给马燕交了10000元,后来发展了他邻居张荣(2500元),同学安玉凤(2500元)、女儿周晶(5000元)、妻子白玉萍(2500元)、女婿李延生(2500元),这都是他以人家的名义参与的,自己出的钱。还发展了同事陈士荣参加。总共收益多少钱记不得,但估计赔钱也赔的不多。他于2012年9月份和陈士荣去云南旅游。也捐款了1600元,还发展了秦某某和李荣。刚开始领钱是马燕给操作,后来是马某甲给他操作。
50、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她认识马燕、井某某,她们叫她参加,后来党某某给她垫了2500元,她只是名义参加,其他不管。爱联就是发展会员获利,她发展了亲戚罗翠萍交了2500元,又发展了罗翠玲交了2500元,还发展了亲戚刘晓梅交了2500元,这些人的钱都是她出的,她没有收到钱,马燕收益很多。
51、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高某丁带她到马燕家里,但只有马某甲和杨某某在,杨某某给大家讲香港爱联的好处,她就给马某甲交了2500元,过了一周,她就在千里手里领了500元的利润。高某丁一直给她打电话说让再报上10000元,都是为了挣钱。后来她以李连连的名义交了10000元,赚回来800元,后来过年的时候网关了,再没有返钱,她还陆续找过几次马某甲,他推脱不见,也不接电话。她还发展了白雪梅2500元一单,白雪梅老公王胜利2500元一单,黄晓丽10000元一单,白雪梅两口子总共回来1500元,黄晓丽一分钱都没有获利,交钱时间不长网就关了。她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
5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明,高某丁带她到马燕家里,马燕给她们讲课,人很多,还叫她们多叫人参加,她给了马燕15000元,以她的名义报了10000元一单,以儿媳王婷的名义报了5000元一单,她一共返回来6510元,是马燕和马某甲给她领的。她发展了文某某、刘高、李某丁。她去时候见景某某和杨某某都在马燕家里讲课了。她没有旅游,给贫困生捐过500元,还有一个荣誉证书。
53、证人文某某证言证明,常某某带她和刘某甲去马燕家里,井某某和高某丁给她们讲课,讲香港爱联的好处,马燕还说这是一个坐着就可以赚钱的好项目,只要一参加就能分钱,还能保本,还能旅游。她就交了10000元给马燕,刘某甲也交了10000元。但没有收据,后来她带朋友郭素简去马燕家里交了10000元一单。她跟郭素简都收回来3000元左右。她没有旅游,她女儿知道了说这是骗人的,她就找马燕要求旅游,但其一直推脱。她也没有捐款。
5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文某某带她、常某某去了马燕家里,井某某、高某丁给她们讲课了,讲香港爱联的好处,马燕还说这是一个坐着就可以赚钱的好项目,只要一参加就能分钱,还能保本,还能旅游。她就交了10000元给马燕,没有收据,她儿子知道了说这是骗人的,她就没对别人讲过这个事情。她一共收回来3600元,马某甲给她的,马燕不在的时候就是马某甲在做这个。她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不够捐款资格。
5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常某某介绍她加入爱联的,马燕给宣传的,她交了5000元,马燕说让她发展人,不然就挣不到钱,但她没有发展人,一共给她返回来2800元,她也没有参加旅游和捐款。
56、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常某某带她到马燕家里给马某甲交了2500元,她没有发展会员,她再剩700多元没有收回来。
综合证据:
1、马燕、马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马燕、马某甲的账户交易次数频繁,整数较多。
2、杨某甲所提供的香港爱联宣传页证明,香港爱联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以及会员的加入资格及收益方式。
3、延长县公安局制作的马燕传销下线名单证明,马燕发展的下线人数以及层级。
4、关于马某甲等人的处理回复及移交案件回执证明,经侦查,马某甲在参加香港爱联的传销活动时是马燕报的单,马某甲当时在北京读书;后马某甲其自身没有发展会员,只是在参与者的要求下,代替其母亲马燕进行组织,在澄城县拘留井某某后还主动与参与者设法报案,因此于日将马某甲移交延长县工商局予以行政处罚;关于积极发展下线的杨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已于日移交延长县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
5、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马燕,曾用名马淑珍,女,汉族,大学本科,生于日,出生地陕西省甘泉县。
6、(2013)延中刑终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马燕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7、释放证明书证明,马燕于日被缓刑释放。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燕于2012年3月份加入香港爱联组织后,以该组织推出的慈善助学、投资理财、免费旅游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马燕的上诉理由,经查,其犯罪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众多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懿
审 判 员 冯东峰
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燕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4)延长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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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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