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婚前男方父母出资首付钱购买房子支付首付只有转账记录,合同登记夫妻名下,贷款男方偿还,离婚属于男女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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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购买了一套房产,个人支付首付和贷款,婚后男女方共同还款。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关于婚后共同还贷
&08-04 22:48&&悬赏 0&&发布者:网友地区:黑龙江-黑龙江 回答:(1)
婚前男方购买了一套房产,个人支付首付和贷款,婚后男女方共同还款。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关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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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发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以合理补偿。补偿款计算公式:房屋现值÷房屋总支付款×双方共同还贷总额÷2。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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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付首付,男方按揭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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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升值部分。 房产夫妻共同还款部分,含升值的房价,属于共有,双方一半男方父母需要对男方写赠与协议,或者双方都认可,父母出钱部分按照房价的比例归还,没有赠与协议不能视为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只要父母出钱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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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夫妻共同还按揭贷款的情况,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付首付,房产证写男方名字,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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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32090
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婚后买房父母付首付,房子归谁
作者:李瀚文  时间: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原告陈X与被告薛X于日经人介绍相识,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生育一子陈某。陈X于2013年1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陈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X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经查,2004年10月,陈X购买一套113平米的房屋,该房屋于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首付款25万元由陈X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X的名义按揭贷款,陈X、薛X共同偿还贷款,尚欠贷款14万元未还。庭审中,陈X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X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交房屋评估申请。  
& & 问:法院会如何分割该套房屋?
【律师解答】
1.首先,该套房屋系陈X与薛X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X名下,且陈X与薛X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X与薛X共同居住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X父母所出,但法律中并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X的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X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X本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综上,陈X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套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解释,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其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作者:李瀚文)
执业机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婚后父母交首付,登记子女名下,夫妻双方还贷,离婚房产如何分婚后父母交首付,登记子女名下,夫妻双方还贷,离婚房产如何分我想成为英雄百家号关于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但从目前的主流观点来看,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和裁判居多。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性质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平均分割。具体分析如下: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4年,原告甲购买房屋A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甲父母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剩余贷款以原告甲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截止到双方离婚之日,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元,尚欠银行贷款40万元。庭审中,原告甲认为,因该房屋的首付款系父母支付,且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故该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对方进行分割。但被告乙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原告一方名下,但系婚后购买,且由双方共同还贷,应为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有权要求分割。经评估,该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约为330万元。律师评析:这是一起真实的法院判例,类似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贷款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争议的关键点其实是在于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精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注意这里面有一个关键词就是“出资”,由于该条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区分该出资到底是指父母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的情况,所以这就导致了在适用该法律条文中出现分歧和争议。但是如果从立法的本意,以及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该“出资”应是指全款出资的情况。因为只能全款出资后,出资一方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才有资格将房屋转赠于他人,所以从这个理论上来讲,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对于婚后买房父母部分出资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的性质,除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或者父母与子女之间签有借款协议的情况外,应视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换句话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父母也不能要求返还出资。除非夫妻双方自愿返还,或者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借与夫妻双方而不是无偿赠与。所以对于本案而言,因房屋A系原告甲于婚后购买,虽首付款是原告甲父母支付,但由于并不是全款支付,另有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故根据上述分析,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原告甲的个人财产,故被告乙有权要求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但并不代表该房屋应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通常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会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判断,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时,也应对出资部分进行适当考虑,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多少,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律师也会尽量为当事人一方从法理及证据的角度,争取最大化的权益。对于这种案件的裁判结果,通常是会将房产判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获得房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增值与现价,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综合计算。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我想成为英雄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博学、审问、慎思、明辨,忠诚。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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