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孔子子孙永不回大陆还能要回吗

房产赠子孙 还能要回吗?
家财全给子孙晚境如此凄凉“嘀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传来,黄必胜律师拿起手机一看,是“法律服务村居行”对口社区的马主任打来的。“黄律师,有空来社区一趟吗?越早越好!”马主任的言语中透着迫切。第二天,黄律师在社区见到了求助人,一位88岁无人赡养的老太太。眼前的场景令黄律师吃了一惊。这个家家徒四壁,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老人坐着轮椅,斜倚在墙角。 “我要要回我的房子!”老人反反复复嗫嚅着。老人有三男一女四个孩子。老伴儿于20多年前去世。20年前,老人用大儿子的钱买了一套四合院,产权登记在老人名下。后来赶上拆迁,分了三套房子。加上原有的一套住房,共计四套房产。因为当初买四合院的钱是大儿子出的,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他便“当仁不让”地做起了母亲的主。这三套房子,一套给了大儿子的儿子(长孙),一套给了二儿子,小儿媳妇也得了一套。仅剩的一套原有住房也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登记给了长孙。老人自己变成了“无房户”,住在孙子的家中。可没想到,长孙得到拆迁补偿的房子后就给变卖了,拿着钱去做生意。只有给二儿子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登记。后来,长孙经营出现问题,债主见天来登门讨债,弄得老人整天生活在惊恐之中。长孙即使偶尔回趟家,也是来管老人要钱的。老人多年的积蓄和值钱的家当基本都被掏空了。孙子指望不上,大儿子与小儿子也长期在国外生活。老人身体每况愈下,眼睛也不中用,身边连个照顾的人都没有。想到自己一辈子的家当全给了子孙,晚年却如此凄凉,老人执意要找律师:“我要告他们,我要要回我的房子!”经济状况恶化 可要求撤销赠与稳定住老人的情绪后,黄必胜律师给老人分析,四套房屋都给了子孙,没有买卖行为,且大多完成了过户登记,应当视为在老人与子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黄律师说,在我国,除少数公益性捐赠或公证赠与外,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交付后即为完成赠与。大多数情况下,赠送出去的东西如同泼出去的水,是不能反悔收回的。但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的情况。老人想要回房子,也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律师逐套分析 四套房可拿回三套来黄必胜律师根据这四套房子的不同情况给老人分析:首先,长孙拿走老人的救命钱,老人一旦再有灾病,连一点救命钱都没有了,这已经构成了对老人的严重侵害。即便是已经办理公证赠与手续,过户给长孙的房屋,老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老人原有的那套住房,目前登记在长孙名下,就可以据此要回。不过,另外一套拆迁时赠给长孙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长孙又卖给了别人。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的条款,因此,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其次,老人给二儿子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村委会“挂着”,以目前的情况看,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老人只需要给村委会发个律师函,说明撤销赠与,就可以保证房子还在自己名下,由老人自行居住或处分。第三,黄律师了解到,赠与给小儿媳妇的一套房子,所有的手续全是大儿子代办的,没有老人的授权,也没有老人本人签名,可由此认定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同样可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撤销赠与,或者也能就产权登记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将产权变更回自己名下。老人赠房需谨慎 可订附义务的合同在为老人解疑答惑的过程中,黄必胜律师感到,此案虽然比较极端,但绝非孤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典型性。现实中,有些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得了财产就不再管老人,有的则因为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老人再难享天伦之乐。黄律师提示说,在居家养老仍是主流的情况下,老人要特别注意,要想晚年幸福,家庭和睦最重要,很多东西是金钱换不来的;对待自己的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重要的是,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黄律师还建议:“如果赠与合同带有附随义务,赠与人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或找公益组织、法援机构等中立单位监督合同义务的履行,更好的保证赠与人的权益。” J001今日我坐堂村居行优秀律师黄必胜律师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东城区青年联合会委员。黄必胜律师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熟悉财务、税务、投资、金融、资产评估,擅长代理经济纠纷及涉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的辩护,对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有深刻理解。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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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财产说:房子已经送给孩子了,可她不养我老,我还能要回来么?财产说:房子已经送给孩子了,可她不养我老,我还能要回来么?黄金分割百家号刘先生在儿子刘小米20岁时,用毕生积蓄为其购置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不料几年后父子关系恶化,刘小米并不再尽抚养义务,刘先生对此伤透了心,于是要求儿子归还房产,但儿子坚称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自己,无奈下刘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刘先生的房子还能要回来么?房屋赠与:送给子女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孩子,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后,父母就丧失了对房产单独处置的权利,并且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凡涉及房屋赠与,进行完不动产变更之后,便不得任意撤销。对于父母赠与自己孩子的房产同样如此。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符合上述(二),因此赠与人可以将房子要回来。赠与子女房子有哪些需要注意?1.房屋一旦赠与女子,除《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不得擅自撤销。2.房屋赠与子女,产权即归子女所有,之后子女买卖或抵押房产,父母也无权干涉。3.如果子女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想追回房产,需在赠与人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力。一年后行使权力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赠与房产需谨慎,送出容易要回难。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黄金分割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社会是本书,一起慢慢去阅读!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买错房小心坑子孙 盘点再便宜也绝不能买的11种凶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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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风水不好可能会影响你们家未来的财运,这11种房子千万不能买。
一、正对大街胡同、道路的不要买(正冲为箭,主伤人).
二、不远处有高大建筑物的不要买(阻挡阳气,阴胜阳衰).
三、临近庙宇、骨灰堂、坟场、寺院、古墓的不要买(阴气太盛).
四、“U”字楼不要买(U字楼形如亡字,常出人命案件)
五、两排东西走向的楼房横向连接而连接点又不在同一条直线其相错部分单元不要买。
六、“口”字形的楼不要买(人在井中,不能发福发贵).
七、“T”字型楼不要买(不能藏风聚气,主贫寒).
八、楼前空地窄狭若一条线者不要买(状如一线,财富不入门).
九、客厅窄狭的不要买(客厅窄狭不聚财).
十、人口少不要买太大的房子(房大人少叫宅克人,也叫“虚”,久居不吉利).
十一、房间买单不买双(《宅书》云:“三间吉,四间少,五间就有一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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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子孙 还能要回吗?
  家财全给子孙
  晚境如此凄凉
  “嘀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传来,黄必胜律师拿起手机一看,是“法律服务村居行”对口社区的马主任打来的。“黄律师,有空来社区一趟吗?越早越好!”马主任的言语中透着迫切。
  第二天,黄律师在社区见到了求助人,一位88岁无人赡养的老太太。眼前的场景令黄律师吃了一惊。这个家家徒四壁,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老人坐着轮椅,斜倚在墙角。 “我要要回我的房子!”老人反反复复嗫嚅着。
  老人有三男一女四个孩子。老伴儿于20多年前去世。20年前,老人用大儿子的钱买了一套四合院,产权登记在老人名下。后来赶上拆迁,分了三套房子。加上原有的一套住房,共计四套房产。因为当初买四合院的钱是大儿子出的,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他便“当仁不让”地做起了母亲的主。这三套房子,一套给了大儿子的儿子(长孙),一套给了二儿子,小儿媳妇也得了一套。仅剩的一套原有住房也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登记给了长孙。老人自己变成了“无房户”,住在孙子的家中。
  可没想到,长孙得到拆迁补偿的房子后就给变卖了,拿着钱去做生意。只有给二儿子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登记。后来,长孙经营出现问题,债主见天来登门讨债,弄得老人整天生活在惊恐之中。长孙即使偶尔回趟家,也是来管老人要钱的。老人多年的积蓄和值钱的家当基本都被掏空了。
  孙子指望不上,大儿子与小儿子也长期在国外生活。老人身体每况愈下,眼睛也不中用,身边连个照顾的人都没有。想到自己一辈子的家当全给了子孙,晚年却如此凄凉,老人执意要找律师:“我要告他们,我要要回我的房子!”
  经济状况恶化 可要求撤销赠与
  稳定住老人的情绪后,黄必胜律师给老人分析,四套房屋都给了子孙,没有买卖行为,且大多完成了过户登记,应当视为在老人与子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黄律师说,在我国,除少数公益性捐赠或公证赠与外,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交付后即为完成赠与。大多数情况下,赠送出去的东西如同泼出去的水,是不能反悔收回的。但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的情况。老人想要回房子,也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逐套分析 四套房可拿回三套来
  黄必胜律师根据这四套房子的不同情况给老人分析:首先,长孙拿走老人的救命钱,老人一旦再有灾病,连一点救命钱都没有了,这已经构成了对老人的严重侵害。即便是已经办理公证赠与手续,过户给长孙的房屋,老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老人原有的那套住房,目前登记在长孙名下,就可以据此要回。
  不过,另外一套拆迁时赠给长孙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长孙又卖给了别人。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的条款,因此,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
  其次,老人给二儿子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村委会“挂着”,以目前的情况看,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老人只需要给村委会发个律师函,说明撤销赠与,就可以保证房子还在自己名下,由老人自行居住或处分。
  第三,黄律师了解到,赠与给小儿媳妇的一套房子,所有的手续全是大儿子代办的,没有老人的授权,也没有老人本人签名,可由此认定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同样可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撤销赠与,或者也能就产权登记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将产权变更回自己名下。
  老人赠房需谨慎 可订附义务的合同
  在为老人解疑答惑的过程中,黄必胜律师感到,此案虽然比较极端,但绝非孤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典型性。现实中,有些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得了财产就不再管老人,有的则因为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老人再难享天伦之乐。
  黄律师提示说,在居家养老仍是主流的情况下,老人要特别注意,要想晚年幸福,家庭和睦最重要,很多东西是金钱换不来的;对待自己的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重要的是,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
  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黄律师还建议:“如果赠与合同带有附随义务,赠与人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或找公益组织、法援机构等中立单位监督合同义务的履行,更好的保证赠与人的权益。”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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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必胜律师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东城区青年联合会委员。黄必胜律师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熟悉财务、税务、投资、金融、资产评估,擅长代理经济纠纷及涉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的辩护,对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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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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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剩的一套原有住房也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登记给了长孙。老人自己变成了“无房户”,住在孙子的家中。
&&晚境如此凄凉
&&&嘀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传来,黄必胜律师拿起手机一看,是&法律服务村居行&对口社区的马主任打来的。&黄律师,有空来社区一趟吗?越早越好!&马主任的言语中透着迫切。
&&第二天,黄律师在社区见到了求助人,一位88岁无人赡养的老太太。眼前的场景令黄律师吃了一惊。这个家家徒四壁,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老人坐着轮椅,斜倚在墙角。 &我要要回我的房子!&老人反反复复嗫嚅着。
&&老人有三男一女四个孩子。老伴儿于20多年前去世。20年前,老人用大儿子的钱买了一套四合院,产权登记在老人名下。后来赶上拆迁,分了三套房子。加上原有的一套住房,共计四套房产。因为当初买四合院的钱是大儿子出的,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他便&当仁不让&地做起了母亲的主。这三套房子,一套给了大儿子的儿子(长孙),一套给了二儿子,小儿媳妇也得了一套。仅剩的一套原有住房也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登记给了长孙。老人自己变成了&无房户&,住在孙子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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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恶化 可要求撤销赠与
&&稳定住老人的情绪后,黄必胜律师给老人分析,四套房屋都给了子孙,没有买卖行为,且大多完成了过户登记,应当视为在老人与子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载明,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黄律师说,在我国,除少数公益性捐赠或公证赠与外,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交付后即为完成赠与。大多数情况下,赠送出去的东西如同泼出去的水,是不能反悔收回的。但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权益,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的情况。老人想要回房子,也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外,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并且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逐套分析 四套房可拿回三套来
&&黄必胜律师根据这四套房子的不同情况给老人分析:首先,长孙拿走老人的救命钱,老人一旦再有灾病,连一点救命钱都没有了,这已经构成了对老人的严重侵害。即便是已经办理公证赠与手续,过户给长孙的房屋,老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老人原有的那套住房,目前登记在长孙名下,就可以据此要回。
&&不过,另外一套拆迁时赠给长孙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长孙又卖给了别人。对这种情况,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赠与物灭失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的条款,因此,这套房子已经无法撤销赠与。
&&其次,老人给二儿子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村委会&挂着&,以目前的情况看,老人已身无分文,健康状况又极度恶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赠与人生活&的标准,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老人只需要给村委会发个律师函,说明撤销赠与,就可以保证房子还在自己名下,由老人自行居住或处分。
&&第三,黄律师了解到,赠与给小儿媳妇的一套房子,所有的手续全是大儿子代办的,没有老人的授权,也没有老人本人签名,可由此认定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人同样可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撤销赠与,或者也能就产权登记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将产权变更回自己名下。
&&老人赠房需谨慎 可订附义务的合同
&&在为老人解疑答惑的过程中,黄必胜律师感到,此案虽然比较极端,但绝非孤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典型性。现实中,有些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得了财产就不再管老人,有的则因为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老人再难享天伦之乐。
&&黄律师提示说,在居家养老仍是主流的情况下,老人要特别注意,要想晚年幸福,家庭和睦最重要,很多东西是金钱换不来的;对待自己的子女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重要的是,生前尽量不要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赠给子女,可以以公证遗嘱的形式代替。
&&即便要赠与财产,也尽量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也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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