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有没有做控规?哪里可以查阅?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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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办: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独具前海特色的智慧城市标杆”为目标,认真做好智慧前海谋篇布局和顶层设计,为后续项目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与科学的指导,进而为前海城市软环境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工作思路
  以创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现实需求为牵引、以国际一流标杆为参照、以先进技术驱动为支撑,打破常规,同步开展包括“智慧前海总体规划和设计”、“十多个智慧专项规划”以及“智慧前海近期行动计划()”在内的“智慧前海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在按照“长短统筹、内外结合”的工作原则稳步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克服时间紧、人手少、专业分工要求跨度大等困难,努力做好日常前海局信息化工作支撑和合作区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三、2013年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按计划高标准完成“智慧前海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1.全面完成“智慧前海总体规划和设计”编制工作,并于去年12月28日成功组织了由多名院士和国家相关部委智慧城市主管领导以及知名学者组成的高规格专家评审会,对课题成果和价值给予充分肯定,对我们提出的“三网融合、共建共享、网运分离、公平接入”为指导原则形成的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ONE ICT”智慧城市技术架构创新成果给予高度评价。
  2. 已完成实施方案中的智慧政务、智慧城市管理、智慧交通、智慧金融、智慧水城、智慧安全、智慧产业、智慧物流、智慧社区、智慧建筑、智慧医疗、智慧教育和智慧前海建设标准与评价体系以及智慧前海近期行动计划()等全部智慧专项规划内部评审稿的编制工作,目前正在安排分批评审计划。
  (二)完成前海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机制创新研究报告和前海信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方案设计工作,目前正在报批过程中。将对集约利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推动信息通信市场开放和深港合作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智慧前海建设实施具有强大的支撑和基础作用。
  (三)完成国际通信专用通道第一阶段政策落地工作。去年8月工信部批复市政府,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根据相关要求,我们积极协调市经信委、市通管局以及三大电信运营商,于11月下旬组织通过了本地专家评审会,目前正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工信部。
  (四)完成前海管理局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第一阶段工作。
  包括信息安全基本制度建设、安全运维体系建设、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以及信息安全培训等工作,按规定建立了信息安全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队伍,顺利通过了全市年度信息安全联合检查工作,并取得优秀成绩,使我局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跃进入全市先进行列。
  (五) 克服人手少、任务急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前海合作区和前海管理局通信保障和信息化支撑工作。
  1. 顺利完成综合办公楼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搬迁工作。包括前海局及局属公司总计近300台(套)办公设备、200多部电话重新安装调试和办公内、外网开通与切换,保障了搬迁过程中及搬迁后的畅通通信需求。
  2. 高效完成综合办公区过渡性机房建设项目。去年10月28日启动公开招标程序,11月25日开始施工,12月9日即完成施工并投入运行。本机房具备数据机房运行环境,共计40KVA供电容量和30分钟不间断电源保障能力。为E站通、协同办公平台以及综合门户网站等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了最基础的环境。
  3.完成协同办公平台、网站软硬件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4.可视化门禁系统于日完成安装。
  5.切实推动综合办公区WIFI建设项目。为解决综合办公楼WIFI网络覆盖问题,已完成联通、华为、光启等公司的WIFI方案现场测试工作,并进行了多方案比选研究,目前已启动公开招标程序,招标结束后一个月内可以完成系统部署。
  6.其他工作。如对局内其他处室信息化支持、应用系统支持、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目前正在加紧实施门户网站和协同办公平台开发任务。
  办公室:2013年工作总结
  围绕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鼎力支持下,我处2013年在加大力度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全面开展经济运行形势统计分析、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着力推动产业规划及政策的落地、全力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一)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年度任务的完成。根据市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前海深港合作区2013年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亿元的目标,为确保年度投资任务目标的实现,掀起前海大开发大建设的高潮,我处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前海控股公司、市地铁集团报送数据及南山区统计局统计信息,编制了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时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二是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并取得成效;三是全面推进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度,加快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进度.
  (二)积极探索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处主要承接了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和文体旅游局移交我局的12项审批服务事项。为了有效承接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我处积极进行改革创新。一是起草并以局名义颁布实施《前海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前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前海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操作规程》,推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二是依法行政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三是做好与授权管理单位的对口衔接,虚心学习请教业务办理流程,审批关键环节及国家对 该事项的有关规定,确保管理事项“接得好、用得好”。
  (三)着力推动产业规划落实和重大项目落地。根据国务院批复前海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和前海产业规划布局,积极吸引具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在前海开展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业务创新,重点引进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参与前海土地竞买。
  (四)积极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围绕法律政策环境建设方面开展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制订完成我局2013年立法工作方案,加快前海法治建设,形成适合前海发展的法律环境,打造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二是起草《前海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速专项行动方案》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对外发布,指导我局未来三年的营商环境建设;三是进一步完善适应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五)积极推进前海经济运行分析及企业动态跟踪工作。做好区内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对我区经济发展策略研究、出台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013年,规划建设处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效能倍增计划”,奋力推进“效能倍增行动”,鼓足干劲、全力冲刺、大干快干,前海深港合作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现总结如下:
  规划建设:2013年工作总结
  2013年,规划建设处克服人少事多、专业人员不足、技术支撑不够等各种困难,坚持整体谋划、系统思考、打破常规、叠加推进,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海综合规划获得深圳规划设计最高奖。前海综合规划历时三年完成,于2013年6月获市政府批复,是指导前海开发建设的纲领性总体规划。该规划吸收借鉴了国际最先进的规划理念,注重与深圳地域文化、气候特点以及开发模式的有机结合,规划成果水平较高,获得深圳市第十五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最高奖——金牛奖。
  (二)建立前海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实现前海各层次规划全覆盖。一是以“国际一流”为目标,引入美国SOM、捷得、荷兰KCAP、英国普拉斯玛、澳大利亚HASSELL、香港泛亚等国际知名设计公司参与,会同国内一流规划编制机构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规划编制,高水平编制36项单元规划、专项规划、规划研究,基本实现了前海各层次规划的全覆盖,建立起结构科学、层次完善、实施性强的前海规划编制体系,重点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并探索建立以单元规划为基础的前海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框架,为前海高水平开发和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是22个单元的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即将组织专家会审查和报批。单元规划是落实《综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重要载体,除了单元的空间布局、城市设计外,还将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成果具体落实和衔接。三是《地名规划》已通过市政府审批并发布实施;基本完成《景观和绿化专项规划及设计导则》、《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及设计导则》、《市政和交通设施(含指示标识系统)设计导则》,即将组织专家评审和报批。五是《轨道与道路交通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竖向设计》,《竖向设计》和《市政工程详细规划》、《西部港区疏港交通规划修编》、《前海地区与宝安、南头地区交界处立交群交通改善规划》和《地下快速道路系统详细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和政府部门审查。
  (三)引入国际知名设计机构参与建筑设计。一是前海湾综合交通枢纽、地铁车辆段上盖物业三期、卓越、华润等项目均通过设计国际招标,引入了德国GMP、美国SOM、RTKL、英国TFP、BENOY 等世界知名公司进行建筑设计招标,设计成果具有较高的国际水准。二是创新建筑设计招标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与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衔接和落实,提供专业高效贴心服务,为项目取得土地3个月内顺利开工创造条件。三是创新开展了前海11座桥梁概念方案设计国际招标,吸引国内外27个知名机构报名,经过资格预审和方案竞标,收获了40多个优秀方案,建立了前海桥梁库,为桥梁后续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科学制定建设时序, 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制定完成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和责任分工。前海深港合作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类、道路交通类、水环境类和市政类等四大类,共计85项,总投资规模约731.19亿元。其中近期(年)投资规模约451.66亿元,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类项目10项,道路交通类28项,水环境类项目28项,市政类项目19项。《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和责任分工》已获得市政府认可,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是科学谋划2014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在年五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总体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分析关键节点分析,梳理出关键路径,并科学筹划了《2014年基础设施建设时序》,目前该项目工作已基本完成,同时为保证建设时序有效推进,辅以了软件跟踪系统和时序考核办法,征求各参建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议。
  (五)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积极推动平南铁路改造工作。平南铁路客货运量较少,通道利用率较低,同时占用了前海规划建设用地约50公顷,割裂了前海与南山城区联系,前海开发建设中部分位于关键路径上的关键节点工程如环状水廊道、桂庙水廊道东段、月亮湾立交等受平南铁路影响不具备实施条件,与之相交的十一主、次干路均无法实施,严重制约影响前海开发建设的大时序安排。经过近半年的高密度协调,2013年11月,深圳市成立了平南铁路改造工作小组,市轨道办牵头制定了平南铁路改造工作方案,相关工作进入实质性推动阶段。
  二是积极推动地铁5号线南延和9号线西延纳入地铁三期修编。为打造一体化的地上、地下复合式开发空间,提升空间品质,市政设施、单元建筑和新建轨道工程应同步开展前期工程,主体结构同步实施,真正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证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此,我们积极推动地铁5号线南延和9号线西延纳入了地铁三期修编计划,并获得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是积极推动妈湾大道跨海通道等三条快速路建设。妈湾大道跨海通道建设是彻底实现前海疏港交通城市交通分离的重要举措,月亮湾大道快速化改造和海滨大道两条快速是改善前海对外区位条件的重大工程,现市交委已积极启动这三项工程前期研究,相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组织,道路详规和工程前期叠加推进,争取三年内完成三条道路建设。
  四是全力配合地铁11号线工程建设,慎重对待桂庙路月亮湾立交节点。为满足地铁11号线建设总工期要求及桂庙路(一期)快速化改造工程建设要求,我处多次参与了该项工程技术论证,在对前海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桂庙路月亮湾大道立交节点工程上,秉持了科学、谨慎的态度,积极推动结合桂庙路快速化改造,综合论证月亮湾立交工作,力求不留败笔,为百年市政把好技术关。
  五是积极推动前海水环境改善工作。为推动前海合作区与外围南山区、宝安区相关工程同步甚至提前实施,确保大铲湾流域,特别是前海合作区湾区及水廊道规划目标的实现,与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前海(大铲湾)水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实施时序,落实责任分工,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深圳市大铲湾及入湾支流水质模型建立与方案比选研究》和《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外围及流域上游水系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初步方案。加快推进桂庙渠水质改善工程,推动南山区政府加快嘉进隆汽车广场的搬迁工作。
  (六)创新行政审批流程,提供高效行政审批服务。一是主动对接各项职能。按照市政府“充分授权、封闭运作”的要求,我处主动对接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务、交通、城管、人防等管理职能,专程到市规划国土委、发改委、交委、人居委、住建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南山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局等相关对口部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学习,结合E站通建设方案,着力构建法制、公正、透明、规范、高效、与国际接轨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是全面履行工作部署,服务前海开发建设。2013年,规划建设处克服人员紧缺、专业不齐、任务繁重、职能众多,仅行政审批授权事项就达150项等众多困难,工作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在行政审批方面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服务前海大开发大建设。包括地铁11号线、市政工程、配套工程、建筑工程等审批工作。经统计,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总计超过2000件,工作联系单约200件,各类规划建设技术协调会超过1000次。
  三是创新流程、提高效能。以“信息共享、步调协同、综合审批、优质高效”为基本思路,实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将串联、并联审批变为协同、综合审批,全面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初步建立综合审批制度。实行高效服务,将审批为重点转变为服务为重点的模式,重点监管规划功能、规划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技术方面的能动性与积极性;实行技术与程序同时分阶段的控制原则;外部流转转内部流转的模式;实行分类工程大环评、大水保审批模式;预计建筑工程全流程审批时间将比现行减少约三分之一(约80天),市政道路工程缩减50%左右。
  (七)加大前海土地整备工作力度、推动前海边防勤务模式创新。一是土地整备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市规划国土委的牵头下,我局积极配合,推进前海土地整备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招商局、西部物流和中集集团等3家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多次联系会议商讨土地整备事宜;完成涉及土地整备的规划统筹工作;启动了地价评估,并与市规划国土委一同向招商局集团介绍A2类收地货币补偿的估价过程;配合园区公司和保税港区管理处起草临时用地框架协议。
  二是创新边防管理模式,取得多项共识。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在市公安局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我局认真研究前海边防建设和勤务模式创新的解决方案。先后与省公安边防总队、边防六支队以及深圳边防支队多次接触、沟通以及座谈,双方对创新边防勤务模式形成多项共识。
  (八)实施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加快产业用地出让。一是发布实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要点(年)》和《土地供应暂行办法》,从探索建立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新模式、创新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运作模式、高水平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创新土地市场调控和监管机制、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了22条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二是已成功出让二单元3个街坊用地,土地面积1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2万平方米,成交价款232.69亿元、溢价率55.96%;完成“1.5级”土地开发的前海企业公馆用地租赁。三是加快推进一单元1街坊、七单元2个街坊及5个公告出让产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四是编制前海年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前海未来4年产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土地供应项目库,科学确定前海土地出让的节奏、时序、规模。
  (九)深化深港合作取得重大突破。一是与香港发展局召开三次联席会议,积极探索与香港在工程建设领域比CEPA框架协议更广泛更开放的合作,保障香港执业资格专业人士和各类规划建设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前海就业和经营。二是多次与香港产业主体、发展商召开专题座谈会,两次专程到香港与香港大型发展商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扩大面向香港本土企业出让土地的规模和比例,提前发布土地预出让公告,按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完善土地出让工作;策划建设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搭建深港青年成长的台阶。三是面向香港企业推出2宗产业用地,土地面积1.6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1.4万平方米,拍卖起始价34.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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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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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一条
本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确定。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章 治理结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六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条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章 投资促进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
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六章 社会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七章 法治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八条
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二条
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
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八章 附则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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