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简答题、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7、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35、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联系: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涉及到委托合同。从某种角度看,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
区别:(1)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居间合同一般是服务合同,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居间人则不参与合同关系,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则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合同法》规定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欠缺生效条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那些?
法律行为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2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邮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
试述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解释?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故单独提出讨论。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应遵循上述原则以外,还要优先适用下述原则:其一,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二,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三,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四,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试述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合同的主要形式? 一般条款: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和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区别及意义:74-75区别: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一般来说,哪些条款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要求的主要条款也可能不一样。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只有成立、不成立两种可能,而效力评价体系却要复杂很多。合同的生效和成立的要件不同,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或条件才能生效。 意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对正确区分合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未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概念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和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尤其要指出的是,因为未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从而导致大量的本来哥们以成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消灭了本来不应该被消灭的交易。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极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可以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试述合同履行中的各项规则? 1.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2.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3.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4.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5.履行期限:合同有约定时,依其约定。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6.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7.履行费用
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条件和效力是什么:161-164 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变更须具备什么条件:159-160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 1.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2.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4.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5.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发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6.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试述抵销的条件和效力: 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效力:1.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人有处分权。2.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3.抵销为债权的行使,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开始中断,就残存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该重新计算,其起算点为残存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4.抵销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销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销,于是常常怠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214-216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217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有必须具备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一般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如何填补合同的漏洞: 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有漏洞即应填补,补充的规则按《合同法》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第61条);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时,依照法律的规定。
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原则: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3.历史解释原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6.佥合法原则;7.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哪些义务: 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试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由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这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分类的意义如何? 1.有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2.有利于合同法的正确适用;3.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地订立和履行合同;4.有利于合同法理论的完善。
试述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存续期间‘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39.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还表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40.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契约义务内容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4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其要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
40.无效合同违法性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所谓无效合同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意味着:1.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2.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3.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39.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0.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40.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39.简述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合同责任的承担。 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存在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40.简述合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应当遵守的原则之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相提供条件和方便,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履行原则。
内容有:①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情况。②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应及时报告对方,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减少损失。③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④债权人应当及时接收对方的履行,并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
⑤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债权人应尽可能给与帮助。
41.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36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40.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选择时应考虑哪些问题?248 1.归现原则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4.免责条件不同;5.责任形式不同;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也存在着区别。
41.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219-220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36.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35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7.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7 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已经成立,则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就不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以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续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所以应按违约责任而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所以,正确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衡量是否应承担缔约责任的关键。
38.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11-117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9.简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132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2.简述合同保全的主要特征。143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简述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联系与区别。 就现行法的规定来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是单一的: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予以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做解除。
5.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170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随之移转;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36.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29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37.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199-201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8.简述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227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9.简述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194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1.简述我国《合同法》采纳鼓励交易原则的理由。28-29 鼓励交易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因为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也就是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市场活动,而市场主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这不仅是因为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追求,满足不同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价值的共同追求,而且因为只有通过交易的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2.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赔偿范围。47-54 特点: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千万他人依赖利益的损失。
赔偿范围: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40 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5.简述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的关系。190 1.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2.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赔偿损失并存。3.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36.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159-160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37.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220-225 时间上的不同: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38.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250-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9.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278 1.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2.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4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3.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类型。8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 34.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63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6.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及联系区别。39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销和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其表现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39.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原则。351 狭义的技术合同中的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时,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如合同中没有对风险责任加以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6.简述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益的分配原则。355 所谓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主或双对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对于这种超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简述合同解释的原则。62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3历史解释原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要求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即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与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与惯例加以补充;6.合法原则;7.诚实信用原则。
38.简述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的主要区别。140 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先履行抗辩权:一是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
39.简述合同解除与撤销的区别。177 解除与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36.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举一实践合同实例。7-8 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就大量的诺成合同来说,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自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在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合同主要限于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
39.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304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忠实的义务;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
38.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98-100 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2.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3.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怀,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39.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294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二都有区别是主要的: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双方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创作”;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并不注重标的物的制作条件。
38.简述损害赔偿限制中的减轻规则。235 所谓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特点: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9.试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举例及法律特征。9 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这就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定购由乙所制作的蛋糕,并由乙送给甲的朋友丙,在该合同中,丙并不参加订约过程,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此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此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 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此种合同只能约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承揽合同的特征?292 承揽合同的完成一定工作的目的;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违约金的特征?236 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63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除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外,还要优先适用下述原则:1.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表现在对于特殊术语或文句、外国术语、同词异意、法律条文的解释,要采用理性人的标准。2.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3.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4.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5.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什么?13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从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产生约束力。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给他人;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0-30 合同法具有四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度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自愿原则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解释,合同自愿原则即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两方面内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的联系最为密切。我国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活动中切实贯彻合法原则。具体包括:1.佥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3.佥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就必须合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和目标。鼓励交易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立鼓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需要所决定的。 设立“诚实守信原则”的必要性? 1.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2.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42.试论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运用。 其一,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其二,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其三,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其四,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其五,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其六,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42.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47-51? 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4.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2.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义务内容不明或欠缺时的运用。25-27 1.关于履行村的: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及债权人接受标的物,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2.关于履行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期限应当合理。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债务人在选择具体的履行时间时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关于履行地点: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地点或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债务人除应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来确定地点外,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在符合债权人利益或者债权人接受履行地点作用履行。4.关于履行数量:履行的数量必须要符合约定,除依据合同和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之外,债务人必须全部履行其债务,而不是作出部分清偿。5.关于履行方法:在履行方法上也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
40.论述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151 须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一、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分为三个部分: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二、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对此,应当区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的恶意问题: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应当根据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作具体分析,并分别确定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负担或举证内容。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二是由该相对人处取得权利和利益的人。
论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286?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其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事先约定的,并都具有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但就违约定金来说,不能认为与违约金是一样的,也不应当将违约定金视为违约金。因为一方面,违约定金是预先交付的一笔金钱,设立定金的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其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而违约金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违约金的实际交付,而只需要事先约定具体数额。另一方面,违约金可以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它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而违约金主要具有惩罚性,一般不能将其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这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有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在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40.论合同自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29 (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确立合同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度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自愿原则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解释,合同自愿原则即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两方面内容: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29 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规定既有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也有利于鼓励交易。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总之,鼓励交易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应当贯彻体现在合同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35.试论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平观念,也可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在违约责任中,损害后果不一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则。
3、举证责任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
4、免责条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5、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及其他损害。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
40.试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及其例外。13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朴素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40.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67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简述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2)构成要件:①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②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③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④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试论合同关系、构成及相对性?
(一).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为合同的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二)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三)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内容包括:(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亿文库3y.uu456.com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合同法》简答题复习资料19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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