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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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利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具有保险利益
内容提要:没有保险利益就不能得到赔偿,这是海上律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弄清什么是保险利益,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具有保险利益,什么情况下不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在对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判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大多数情况下有关保险利益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并对ppi保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1.&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说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后,只要他支付了保费,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就能得到赔偿,而关键之一还要看被保险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损失或产生了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经济利益或法律义务关系,在海上保险法律中称为保险利益。如果没有这种利益关系,那么被保险人就不能得到赔偿。在国际贸易当中,往往会出现被保险人,如买方,在对货物进行投保时并未取得保险利益,例如,未得到提单,但只要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具有这种利益,就可以得到赔偿。许多人都可能会对投保的财产,例如,船舶、货物、运费等,&具有保险利益;例如,船东、货主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各方,救助人以及船长、船员。为了对这些不同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能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本文在第5节中对部分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在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一定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近因。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ppi保单的情况。对此我国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英美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情况是,ppi保单在法律上无效,但在实务中保险人往往都还是会赔偿的。尽管引入保险利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有关保险益的判例至今在英美等国都经常出现。因此,本文对部分新案例进行了分析、介绍,使读者对这方面的新进展能有一个概略的了解。最后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有关条款作为附录列于本文后面,以便于读者在阅读本文时进行参考。2.&为什么要有保险利益要回答这个问题,只要考虑一下如果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会发生什么情况就可以理解了。那样的话,每个人都可以交少量的保费,去投保任何东西。这样一来,保险就不再是保险了,而成了赌博行业。这种情况在英国一度很盛行,甚至象玛丽王后、国王或首相生病了,人们也去买保险,保他们会死或不会死,其实是在赌他们会不会一病不起。有人在码头附近看到一艘船装得满满的,也会跑去买保险,保这艘船一定不会到达目的地而会半路沉掉。&到了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这种赌博式的保险越来越严重,于是英国于十七世纪四十年代不得不颁布法律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其中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规定被保险人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法律不予以承认。这便产生了保险利益这个概念。3.&什么是保险利益如前所述,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会因财产的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自然也就没有赔偿可言。因此,首先,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一定要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二,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这种利益,那么也不可能得到保险的保障。第三,因为保险意义上的赔偿,不是恢复保险标的受损前的物理状态,所以这种损失一定要能以经济形式进行度量,否则便难以谈赔偿了。由于保险利益的含义十分广泛,&而且还存在近因原则,因此很难给保险利益下一个严格的定义。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有关保险利益的定义,&只是规定每一个与海上运务&(marine&adventure)&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那些与海上运务或在海上运务中处于风险下的任何保险财产有法定的或正当的(衡平法)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使他因保险财产的安全或及时抵达而获益,也因其灭失、损坏或被扣留而受害或由此产生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源于1806年lucena&v.&craufurd一案中法官所做的评述:一个人与一事物有利害关系,他就会因该事物情况的变化而获益或受损;而且其安全状态和良好状况应持续对这个人构成重大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即不要求他对这一财产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也不表明这一财产是被没收的财产,但却意味着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关系或牵连。这种关系或牵连在投保的风险发生时会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伤害或不利。与处于某种风险或危险中的事物有关系的人,如有确实存在的好处或利益,就这些风险或危险而言,可以说他与该事物的安全有利害关系。与保管一件东西有利害关系就是说这个人因这件东西的存在而获益,也因其受损而处于不利地位。财产和与其之间的利害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前者而言可以用价值去衡量,但对于后者就要全面考虑由此产生的利益、好处及依赖于这种利害关系而存在的各个方面。大多数讨论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判例都是比较古老的判例。有关这一问题的新判例是sharp&and&roarer&investments&ltd.&v.&sphere&drake&insurance&plc.&(the&moonacre)&一案。&正如本节及以后所做的讨论那样,那些讨论这一问题的判例中所关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否有足够近的关系使之可以公正地说,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或灭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没有这种足够近的关系,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是赌博合同。然而,人们从没说应当存在一种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不是赌博合同,但在没有保险利益时应当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足够的利害关系可以使保险合同成为非赌博合同,那么,就应当推定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执行这一合同。&在1995年的the&capricorn一案中,法官说“该保单……&……并没有赌博或类似的标志。如果保险人以深思熟虑的条款承保了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风险,那么法庭在接受保险人称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抗辩时要特别慎重”。1992年的the&moonacre&一案对《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条并没有对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给出穷尽的定义,而且应当结合有关判例的背景来进行理解。&其中第5(2)条,提出了具备保险利益的三个特征,即:(1)&被保险人会因保险财产的安全或按时到达而受益,或因其灭失或损害或被扣押而产生损失或责任。(2)&被保险人与该海上运务&(adventure)&或其中的任何保险利益之间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关系。(3)&这种受益、受损或产生的责任要是这种与保险财产或海上运务之间的关系所造成的。黄伟青(2002)认为&: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国际海运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因该标的出险而遭受损失或产生责任,该损失和责任受保险保障的经济利益。黄伟青(2002)对该保险利益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说明:a.&被保险人对货物有合法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依附在货物上的并被法律规范所认可的权利和承担的货物风险,这是获得保险保障的基础;尽管被保险人对货物有利益关系,但非法利益和仅对货物具有某种经济利益,是不能成其为保险利益的,是不能得到保险保障的。b.&货物出险会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或产生责任。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目的是转移风险、对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果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并不会使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或产生责任,被保险人就无保险利益可言。c.&受保险保障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先决条件,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险保障,只有能通过货币形式计量的价值,才能获得保险保障。d.&保险利益是现实的经济利益。它不是没有根据的主观臆断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e.&对国际海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包括货物的卖方、买方、承运人、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4.&何时要有保险利益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仅仅具有保险利益还不行,还要看在时间上是什么时候获得的这种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1款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一定要在灭失时获得保险利益。&但如果保的是“不论是否灭失”(lost&or&not&lost),那么即使被保险人是在财产灭失后才真正得到保险利益的,他依然可以得到赔偿。法官在1944年的marine&insurance&co.&ltd.&v.&grimmer一案中说,“保单可溯及到被保险货物装船时”,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老的劳氏格式下的航次保单。“不论是否灭失”仅仅表明即使是灭失了保单也愿意承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单中的“不论是否灭失”条款所保的范围包括保单签发前保险标的就已灭失的情况,所以就不能抗辩说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害后才取得的保险利益就不赔,因为他买的货是好的,而且确实因为所投保的风险造成了损失。这一点不仅适用于部分损失,&而且适用于全损。如果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即使在买货时货物在海上已经全损也要付卖方货价,那么他依“不论是否灭失”保单就应得到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这种保单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灭失了,但保险人却不知道,则保单无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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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知识: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摘要]保险知识: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交付给保险公司的钱。保险金: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的钱。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除外责任: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项目,如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主险与附加险: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趸缴: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年缴:也是一种缴保费方式,指每年缴一次。核保:指寿险公司对保险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
[来源:长沙大童保险服务 何智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145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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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有何区别和联系?
  我国《保险法》定义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表现为各种财产、经济责任、人身健康和人的寿命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区别和联系:  在保险中,只有存在保险标的——特定的保险利益的载体,投保人或其他关系人才能享有保险利益,如果没有保险标的,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客观载体,而保险标的又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只有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投保成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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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体现。
你好,请问可以再详细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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