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者者痛失公司控制权值得同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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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俏江南等败局启示录:创始人因何痛失公司控制权
2010年5月,于刚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资金困境中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股权,控制权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号店并不顺利,于是逐步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经过多次于刚离职的传闻后, 1号店在7月14日晚间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离职。随后,于刚和刘峻岭发布内部邮件,向1号店员工宣布,决定离开1号店去追求新的梦想。
真功夫与海底捞
真功夫的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引入PE以后,是47%对47%;这种股权分布被认作一枚定时炸弹,为真功夫内部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海底捞早期时张勇夫妇和施永宏夫妇各持50%股权,海底捞经过十余年飞速发展后,张勇从先后离开公司管理岗位的施永宏夫妇手中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68%(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股股东;
赛富基金几次投资雷士照明后,2008年总持股比例达到了30.73%,超过持股29.33%的创始人吴长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日后轰动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埋下伏笔。
2、权与股权的分离
创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现实情况中,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体现行使:
投票权委托;
一致行动协议;
有限合伙持股,创始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持有很少权益但)控制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投票权;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class structure)。
创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资的节奏。企业早期融资的估值和股价比较低,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估值和溢价越来越高,融资对创始人股权的稀释效应会有递减的效果。但是,资本对企业扩张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资市场瞬息万变,创始人需要仔细衡量和规划,什么阶段需要融多少资,以维持公司稳健的资金流,同时兼顾与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争取尽可能多的投票权
投票权与股份份额并非一一对应或不可分离,创始人可以通过上述四种方式争取控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让渡出投票权的股东基于对创始股东的信任或依赖很有可能会同意这样的让渡安排,从而维持公司稳定的控制权。例如,创始人股东通过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实体(如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如员工激励或公司的小额投资人的股权),可以实现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图就是一个典型的创始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实体控制激励股权的情形。
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协议在境内外中都很常见,境内上市公司如网宿科技、中电、海兰信都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阿里巴巴和腾讯也同样存在,根据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马云仅持有7.8%股权而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与蔡崇信行使;南非 MIH公司持有腾讯34%的股份,而马化腾持股仅为10%,还不及MIH的三分之一,但MIH公司基于信任将投票权让渡给腾讯管理团队,实现马化腾的控制权。
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还可以用&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class structure),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结构来维持公司创始团队的,比如, 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近些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根据京东的股东协议,刘强东及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权,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个投票权,这样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虽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于有双层投票结构保护,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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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作者:温楚威  时间:  浏览量 0  
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大家好,今天来探讨下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首先看一个案例:
想必大家都知道真功夫这个企业,其前身系潘宇海于东莞开设的甜品店。1994年,潘宇海的姐姐潘敏峰及姐夫蔡达标加入经营,各投资了两万元,加上潘宇海投资的四万元,形成潘宇海占股50%,潘敏峰夫妇各占股25%的股权结构。初期,经营以潘宇峰为主,潘敏峰负责财务,蔡达标负责店面扩张。
1997年,真功夫凭借其“电脑程控蒸汽设备”,进入高速发展轨道,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店,负责店面扩张的蔡达标对公司的贡献越来越大,公司控制权逐渐转移到蔡达标手中。2006年,潘敏峰与蔡达标离婚,经财产分割,蔡达标获得潘敏峰的25%股权,由此,蔡达标获得与潘宇峰同等的股权比例。
后来,蔡达标引入PE的投资,蔡达标及潘宇峰的股权均各自平均滩薄,因PE看好蔡达标的能力而支持蔡达标,潘宇峰对公司的控制权逐渐丧失,这无疑也激起了潘宇峰的反弹,双方矛盾公开化。最终,经过反复斗争,这场闹剧以蔡达标锒铛入狱,潘宇峰重新执掌真功夫结束,虽然潘宇峰看似胜局已定,实则两败俱伤,真功夫增长降速,融资不畅,上市遇挫,痛失好局。
很多人认为,真功夫事件是因家族矛盾所致,特别是潘敏峰夫妇离婚系关键。其实不然,真功夫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家族矛盾,而在于各占50%的股权结构,双方均无法就企业发展做出决策,而家族矛盾则进一步加剧了股权结构不理想所导致的僵局。最差的股权结构就是各占50%,如果股东意见一致还好,如不一致就会导致各种僵局。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对一个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对于尚处于初期的创业企业。因为往往到了发展后期矛盾显现时,再来更改架构设计往往为时已晚。
【股权架构的设计】
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起到巨大作用:
一、可明晰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二、在未来融资时,股权要稀释,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助于确保创业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投资人也会重点考察创业团队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创业项目稳定;四、进入任何资本市场,无论是新三板、IPO,也会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明晰、清楚、稳定。
【股权架构设计的几个原则】
一、存在一个核心股东
即是存在核心人物,由其决定企业的发展、经营。如果在股东中,谁都有权利决定企业发展,那相当于所有股东都无权利决定。
二、股权结构简单明晰
“简单”是指股东无需太多人(具体以创业公司的项目、规模确定),便于沟通。
三、能力、资源互补、取长补短
股东之间应当能力、资源互补,分工合作,不应相近,否则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极易产生矛盾。
四、相互信任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在功能互补的基础上,股东相互信任,企业方能拧成一股绳前进。
【股权架构设计类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股东行使表决权存在与股权比例是否一体化两种类型:
一、表决权与股权比例一体化的结构设计:
在这种架构下,股东的权利是直接与其占股比例挂钩的,这也是最简单的架构。此时,应当重点注意公司僵局问题。有关持股比例,有如下几个数字:33%、50%及三分之二。
如果是两个或以上股东成立公司,应尽量避免两个股东各占股50%(如上所述真功夫案例),如果是三个股东,则尽量避免33%、33%、34%,否则极易在股东产生矛盾时发生公司僵局,造成谁也不服谁时无法做出可执行的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不利公司发展。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一方持股50%以上,则该股东具有相对控股权,对于除公司合并、分立等之外的事宜具有控制权,如一方持股达三分之二以上,则该股东对企业享有绝对控制权,企业不会发生僵局。
二、表决权与股权并非一体化的结构设计
正如上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所称,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以及对何种事项具有表决权等作出具体约定。这种情形可适用于需要将分红权分给某些合伙人(主要为出资者),但是要将决策权归属于创始人的情形,如对某些持股比例较小,但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有丰富行业经验的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由其享有决策权;另外,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公司解散、合并、增资等事项,也可约定由占有绝对多数的股权或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通过。
三、其他股权结构设计
除了上述股权结构设计之外,还存在其他股权结构设计类型。如将公司股东分为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等,并针对不同股东设计不同的制度,以符合前述提到的五大原则。包括创始人控制权、股权激励、投资人股权设计等内容。
在创业企业中,一个权责分明、高效明晰的股权架构设计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初期创始团队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创业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勿因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因合伙人的不和、分裂造成发展受阻。届时如一个前景广阔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因此痛失好局,则将造成巨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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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号店创始人缘何痛失控制权?
1号店创始人缘何痛失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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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于刚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资金困境中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股权,控制权就此旁落。日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正式从1号店离职。
  有消息称,最终实现全资控股一直是沃尔玛收购的前提,因此,1号店最终痛失控股权也许早在沃尔玛入股时就已埋下了伏笔。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资等。这里引用天使投资人徐小平先生的警示:“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这个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2、股票权与股权的分离
  创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现实情况中,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From EMKT.com.cn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二、日常经营的控制权
  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会)与股东(会)是相对独立的,公司股东(会)往往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力。所以,公司的控股权和公司运营的控制权并无必然联系,尤其是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在于公司的董事会。初创公司股东往往与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临这样的冲突,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会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创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中国特色公司实际控股权(法定代表人和公章)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另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公章,盖公章是公司意志的体现,除非能证明公章并非公司加盖,盖有公章的法律文件能够直接约束公司,除非极端例外的情况(如公章被盗或对方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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