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成都交两年社保落户没有交社保,现在又换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请问多久能申请劳动仲裁?

在原单位工作五年,只有最近两年的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_百度知道
在原单位工作五年,只有最近两年的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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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了了。因为社保追诉有时效,时效期为2年。怕是你已经过了时效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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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我入职开始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三年多了一直没给我上社保。现在我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单位也认可
单位从我入职开始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三年多了一直没给我上社保。现在我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单位也认可我的在职期限。请问我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是怎么个赔发?例如补交社保,能补进去吗?还需要我也补交个人部分吗?补不进去怎么办?可以补,按什么标准补?...
我有更好的答案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哪位应该把您的社保补缴,还有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我如何举证我的工资标准?
工资条啊,您可以把您的工资流水打出来
没有,连工资都是财务私人账号发的,这倒是有流水有用吗?到时公司说是这财务个人行为乱打的不是公司行为
那您不是赚大发了,既然公司承认您在公司上班,公司有不发工资,您到时候拿的就是双倍工资了
咦…哟西,好像是可以这么理解。但他认可了,又说是工资是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的,只是没做过工资条,这又怎么破呢
合同签订的工资标准是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那您也赚了,已经发过的工资公司又追不回去,现在不承认只能再发一次
目前只是我的推测,但他也认可这财务打的就是工资,只是说实际工资是合同签订的标准,多的是奖金之类的,这怎么破
采纳率:81%
不用纠结,建议直接联系社保局
恭喜你,可以补交,通过司法途径就可以
补交的标准是什么?是按往年每年的标准吗?我个人的部分是单位补交还是要我自己付?
高分采纳我就花时间跟你细说
没问题,到时候我再加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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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跟我们续签合同,现在要搬迁,社保有半年没有给我们交。我们员工提出要求双倍工资这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没有跟我们续签合同,现在要搬迁,社保有半年没有给我们交。我们员工提出要求双倍工资。还有一部分外派员工不愿意跟随场过去。要求工龄赔偿,这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和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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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为了满足公司与员工的互利共赢,有一些公司出台了就近为员工安排住处的政策。为了避免日后的一些不必要麻烦往往会签订合同。那么在公司给员工租房时合同的签订谁是主体?公司给员工租房合同上要注明哪些注意事项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公司给员工租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本律师需要了解更具体情况,才可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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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公司未给缴社保,去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劳动仲裁让我辞职后才能申请,请有过类似经历或者法律人士解答,跪_百度知道
公司未给缴社保,去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劳动仲裁让我辞职后才能申请,请有过类似经历或者法律人士解答,跪
这是是要求赔偿的书面申请,可不明白为什么要我辞职后才能要申请,我应该怎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应该怎么写有要求吗?好人有好报跪谢。
  没有缴纳社保,且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要求赔偿,只能主张补缴社保。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这是我们公司的辞职报告`我是按照他的这个写还是自己在做一份辞职报告?按照他的写的话应该怎么填写?谢啦
用什么格式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有证据。
部门主管或者经理签字然后照片可以吗?
照片不行,你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保留证据。
部门主管或经理签字的复印件呢?
复印件也不是最好的证据,最好是原件,如果有原件,你复印一张,把复印件交了,原件就说找不到了。自己把原件留下。
噢~最后一个问题!!!因为我现在还在职,我们单位只是个分部 N多项目中的一个,我们是物业行业,交接肯定得做的!比如说我用快递的话是不是当天快递当天来办理离职手续?快递到总部还是项目这边?
特快专递当然是寄给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考虑到特快专递可能在路上需要走一到两天,你可以按我以上说的,适当考虑增加几天时间。你要确定你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之类的东西。
采纳率:58%
来自团队:
只能获得补交社保的。如果你用其它理由辞职的话,是不能获得补偿的,违反劳动合同法。如果你确定辞职的,辞职理由一定是公司未参保,就像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交社保就可以了,我就必须以公司未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你只是想补交社保如果你想获得补偿
你也不用辞职,你就找公司要求现在补缴社保,如果公司补缴了,你就不用辞职了。如果不补缴,你就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具体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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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一直没中断过,双方就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吗?
& &说在前面的话:
& & 1、俺的QQ群号:,之前满员了,所以,很多卡卡申请,都没办法通过,周日深夜,俺们扩容了,目前群可以容纳2000人,还欠缺800多个坑,所以,不怕死欲填坑的可以速来申请。对了,9月1日中午会分享一个实操案例,哈哈,好像这个信息公布得有点晚了。
& & 2、俺在三茅尝试一下微课堂《离职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及实操解析》,,里面会讲到不辞而别等问题的实务处理。下面也有一些听过学员的反馈,大家感兴趣的可以点击看看,哈哈。
仲裁员手札(7)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 & & 这是一件劳动者索要2年工资的案子。2年都没发工资了,按照元芳的说法是:大人,此处必有隐情,呵呵。
& & & 申请人Z主张其1996年4月就入职被申请人S建筑公司了,先是普通工人,后来升为项目经理,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2015年2月,S公司无故停缴Z的社保并告知与Z解除劳动合同,Z要求S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工资14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000元。
& & &S公司居然提了反请求,我想:这人民内部矛盾要整得这么激烈吗?边想着我边翻阅了反申请书。
& & &S公司主张双方于2011年年初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结清2011年1月工资2712元,之后,双方不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Z请求S公司代为垫缴社保,并承诺找到新公司之后再办理转出和偿还垫付的社保金。之后,S公司一直催促Z尽快转出社保和偿还垫付费用,但Z不予理会,为此,S公司于2015年2月停止代缴社保。S公司要求Z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
& & &归纳一下这个案件:Z要求S公司支付工资,理由是其与S公司有劳动关系,证据就是一些早期的工作证明和一直缴交社保的记录。Z主张S公司违法解除,也只是因为S公司停缴了社保。S公司答辩思路是:双方早已在2011年初就解除了劳动关系了,之后只是代缴社保而已。但S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办理了离职手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只是代缴社保。
& & &根据我的经验,这个案件最可能是长期两不找的关系。所谓长期两不找,是指因为某些原因,员工长期脱离企业自谋职业,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样子,企业不去找劳动者办理什么解雇手续,劳动者也不找企业要什么工资之类的,双方就是这么一种互相不找对方的状态。
& & &长期两不找,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的模式,一种是北京的处理模式,北京认为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单位又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而属于劳动关系中止,因此,如果劳动者要求回去上班的,单位不能拒绝。另一种是广东、湖北某些法院的处理模式,认为,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双方长期两不找,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解除了。
& & &但是,我估计Z的代理律师是不会承认两不找的。因为,不论哪种处理模式,都不会支持这些期间的工资的。因此,这个案件,要想审理双方是否是两不找,就要从工资发放、提供劳动、有无考勤等劳动管理等方面去查找答案了。
& && ?:申请人的工资情况?
& & &申:6000元/月,每月15-20号之间发放工资,2010.12前是银行转账,之后大部分通过现金方式发放,2011年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 & &被:离职前5个月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1100元+房补800元+浮动工资988元-社保88元,有工资表有证。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发放工资时都会有考勤表。
& &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何时?
& & &被:2011.1。
& & &申:2011年中段,具体月份不清楚。
& &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11年中段后未发放工资,有无向有关部门反映?
& & &申:多次找被讨要过,但没有书面证据。未向政府部门反映过或投诉过。
& & &被:从没找过被。
& & &?:既然被申请人2011年中段后就未发放工资,申请人为何没有主张2011年中段后和2012年工资?
& & &申:申只要求2年内的工资,并没有要求2年外的工资,这是申请人处分自己的权利。
& && 审理到这里,我想,按照S公司的说法,最后一笔工资是2011年1月,银行转账发放,因此,如果Z的律师主张2011年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的,那就让Z提供银行转账的记录来吧,这样可以驳斥S公司的说法,但如果提供不出来,那就有问题。
& & &?:申请人庭后3个工作日向本委提交被申请人在2011年2月之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的记录,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逾期不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申:清楚。
& & &被:为了印证我方发放工资都要有考勤表,我方当庭提交1.1期间的考勤表
& & &——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申请人1.1期间的考勤表(超过举证期限)。
& & ?:申请人是否同意对被申请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考勤表发表质证意见。?
& & &申:不同意。
& & &?:考勤表的证明目的?
& & &被:证明申在被任职期间双方均采用正规的考勤以及工资支付方式,并且考勤表的考勤记录与申的工资实际支付情况能相互印证,也证明申提出的后为现金发放工资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 & &?: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对查明本案事实具有重大关联,请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 & &申:清楚。质证意见:1.1期间的考勤表,有申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确认。就被提交的2011年之前的考勤记录并不能证明被已经与申解除了劳动关系。
& & &既然说到了考勤,那我就问问考勤吧,我这么想着。
& & &?:2011.2开始在被申请人处有无考勤?
& & &申:没有。申到工地时候就有考勤,一开始是一般工人要每天上下班,后来升为项目管理员,就不要考勤了。
& & &被:没有考勤。
& & &?:申请人何时晋升为项目管理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果2011年1月之前就晋升为项目管理员的,那为何2011年1月还有考勤)
& & &申:代理人不清楚。
& & 工资发放、考勤管理都问了,再问问提供劳动的情况吧。
& &&?:申请人-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
& & &申:有。
& & &被:没有。
& & &?:申请人有无证据证明-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
& & &申: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 & &?:-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比如:什么时间在哪里的哪个工地做过,只要申请人提供线索了,我们劳动仲裁庭可以外出进行调查。
& & &申:代理人不清楚,庭后书面形式回复仲裁庭。
& & &?:申请人庭后3个工作日向本委书面形式回复-期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逾期不回复的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
& & &申:清楚。
& & &最后问问离职的情况。
& & &?:申请人离职时间、原因?
& & &申:离职,原因:被告知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实上被于2015.2开始没有为申购买社保。
& & &被:离职,原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 &?:被申请人有无申请人于2011.1月底办理离职的相关证据?
& & &被:没有,口头结算完毕。申没有需要交接的。
& & &?:被申请人为何在你方主张的离职之后还为申缴纳社保?
& & &被:因为申认为其是老员工、被有义务为其代缴社保,社保费用均是被垫付的,申承诺会按月交回公司,期间一直有催过申交回,但一直没有交回。
& &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有无在2011年支付经济补偿金?
& & &被:没有。虽然是协商一致,但其实是申自己想出去做,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过要经济补偿。
& &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 &申:没有。
& & &被:我方变更申的离职原因,申是自动离职,申是准备出去承包工程,所以自己承包工程无法缴纳社保,也因此才请求公司垫缴社保,事实上申2011.1之后确实是在外面做工程,具体在哪里做我方还需调查。
& & &?:申请人在2011.1之后有无在外面做工程?
& & &申:不清楚。
& & &?:因为本案双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着一方做虚假陈述的情况,鉴于申请人主张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1,本委要求申请人在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委出具保证书,保证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该保证书将有助于本委对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确认,如果申请人不向本委出具保证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申:清楚。
& & &庭后,申请人未提交2011年2月之后的银行转账记录,未书面回复仲裁庭其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也未出具保证书。
& & 案件审理完了,我自己是越发倾向认定这是长期两不找的了,只是因为公司把员工的社保给停缴了,员工就来告公司了,看来,这个社会最不可知的还是人心呀。
& & &带着这样的感叹,我在裁决书中这么写下认定:
& & &二、劳动关系的情况:申请人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履行至日,该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从该月起停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履行至日,之后,申请人自动离职出去承包工程,因申请人自己承包工程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请求公司为其代缴社会保险。
& &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社保清单》,《社保清单》记载:1997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对《社保清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后,应申请人要求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 &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工资表》显示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1月解除。
& & &关于工资发放: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至2011年中段,具体月份不清楚,2010年12月前,工资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之后大部分通过现金发放,但2011年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的。被申请人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1月。庭审中,本委要求申请人庭后提交2011年2月之后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其发放工资的证据,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供。
& & &经本委询问:申请人有无就被申请人从2011年中段起未发放工资一事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或投诉过,申请人称仅多次向被申请人追讨过,未向政府部门反映或投诉过。
& & &关于考勤:被申请人主张其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直至2011年1月,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就再未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申请人确认从2011年2月起,在被申请人处无考勤。
& & &关于提供劳动:申请人主张其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为其提供劳动至2011年1月,之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就未再提供劳动。庭审中,申请人确认,日至日期间,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事实,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此,本委告知申请人于庭后3个工作日向本委书面回复日至日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本委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进行调查,逾期不回复的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表示清楚。但申请人未书面回复本委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
& & &关于《保证书》:鉴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着一方做虚假陈述的情况,申请人声称其一直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故本委要求申请人在庭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委出具《保证书》,保证其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该《保证书》将有助于本委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确认。但申请人未向本委出具《保证书》。
& &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确认《社保清单》的真实性,申请人确认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的真实性,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 & &被申请人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1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为其发放工资至2011年中段,且2011年2月之后有几个月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从客观条件来看,申请人完全有能力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来推翻被申请人的主张,且经本委要求后,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申请人的有关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委不予采信。结合申请人确认的《工资表》,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1年1月。
&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直至2011年1月,本委对此予以采信。
& & &申请人虽主张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5年1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本委告知“申请人书面回复日至日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本委可根据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进行调查,逾期不回复的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没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表示清楚”的情况下,申请人仍未书面回复本委其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比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11年1月的说法更值得信赖,本委对此予以采信。
& & &2011年2月至2015年1月,被申请人虽然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其一、仅凭社保关系并不足以证明该期间双方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其二、如双方该期间一直存在着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一直未发放工资,而申请人对此却从未向政府部分反映或投诉过,显然与常理不合;其三、综合双方的工资发放、考勤管理、提供劳动等情况来看,也无法证明从2011年2月起,申请人有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进行劳动管理和发放工资的情形。
& & &综上,本委对申请人有关2011年2月至2015年1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至日,从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
& & 布置一道留堂作业:这个案件中,S公司要求Z返还社保费用,这个事情,劳动仲裁是不处理的,那S公司应如何处置呢?
【作者简介】
& &&冼武杰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起在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五庭仲裁员,系2012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3年兼职仲裁员办案亚军、2014年兼职仲裁员办案冠军,2012年被评为优秀兼职仲裁员。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微信号:abc444477。
系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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