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北京人民法院证据清单的行清单,用银行的工作人员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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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储户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诈骗 银行全赔
 来源:中国广播网 浏览次数:0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两点发布11个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其中,俞建水状告工商银行归还2500万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对于储户在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方式诈骗,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给出了判例范本。
高息揽储背后的诈骗陷阱
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20%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500元及2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陈某、徐某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杨浦支行2500万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陈某假冒被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偷盖了工行杨浦支行的业务章。当日,原告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某则将承诺的所谓&高额息差&409万元转入该账户。当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2500万元转账支取后供个人挥霍。事发后,徐某、陈某等人因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单到期被告未兑付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兑付其存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终审指出储户诉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其财产受损,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勾结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为原告开立网上银行,并领取U盾交由徐某,导致涉案款项被骗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被骗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俞建水虽然受案外人虚构的高额报酬所诱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处开户、存款,但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与俞建水均按照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业务,案外人徐某就无法获取与俞建水账户相关联的U盾,更无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故俞建水的存款目的与存款被骗取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俞建水于存款前,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500元及200元,查询确认上述款项确实已存入其账户后才向该账户存入2091万元;存款后,俞建水亦始终妥善保管存折,显然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俞建水与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存款本息的责任。
原告账户所存入的2500万元中409万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属于为骗取原告账户控制权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故两被告返还的存款本金时应予扣除,并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俞建水未领取追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储户的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等方式诈骗而致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银行与储户对存款被骗导致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动、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认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储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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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法发(2009)5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法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配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法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需要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查询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法人被执行人。
  二、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应当就协助查询单位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名称及注册地等事项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并附有关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查询通知书》可以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机构是否准确、《协助查询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的,应及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并根据查询结果全面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3)。经核查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在收到《协助查询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发出《协助查询答复书》。人民法院现场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协助查询答复书》。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以集中批量的方式向人民银行提出查询申请。以该方式进行查询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每一项查询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统一向人民银行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及经审核的查询清单,查询清单应包括各查询申请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文号等信息,并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公章。人民银行不再对各查询申请进行逐一审核。
  四、法人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信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开户行信息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人民法院应依法使用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露与查询有关的信息。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五、对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查询另行通知。通知下发前人民银行暂不提供查询。
  六、本通知执行期间为印发之日起至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止。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直接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法人被执行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通知书
(××××)××执×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滋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须向你行查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注册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开户行名称,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人民法院章)
××××年××月××日
  协助查询答复书
  (经检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在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时使用)
                                    编号:
┌─────────────────────────────────────────┐│×××××:                                   ││  根据贵单位《协助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通知书》(文号:  ││ )的要求,我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称:           ││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了查询,现将截至    年   月   日      ││时的查询结果提供给贵单位。详见《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清单》)  ││。                                        ││ 该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                                         ││                                         ││                                         ││                              (人民银行章)     ││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                              ││  被执行人(名称:                             )截至 ││    年 月 日 时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收悉。我单位将依法使用该查询结果。││                                         ││                                         ││                      查询机关名称:             ││                      查询机关工作人员(签章):        ││                                   年 月 日 │└─────────────────────────────────────────┘
  说明:本答复书一式三联,一联由查询机关留存,两联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及深圳市中心支行留存。
  协助查询答复书
  (经检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不存在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时使用)
                                      编号:
┌─────────────────────────────────────────┐│×××××:                                   ││  根据贵单位《协助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通知书》(文号:  ││    )的要求,我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称:        ││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了查询,截至  年 月  日   时,未发现被执行人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 该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                                         ││                                         ││                             (人民银行章)       ││                                年 月 日    │├─────────────────────────────────────────┤│中国人民银行×××:                               ││  被执行人(名称:                             )截至││   年 月 日 时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查询情况收悉。我单位将依法使用该查询││结果。                                      ││                                         ││                                         ││                         查询机关名称:          ││                         查询机关工作人员(签章):     ││                                    年 月 日│└─────────────────────────────────────────┘
  说明:本答复书一式三联,一联由查询机关留存,两联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及深圳市中心支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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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德林为了讨回“传家宝”无数次往返于老家与吉林省。家属供图
申德林称,中国钱币博物馆内展示的这枚纪念币与“传家宝”一模一样。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摄
  19年前,河南人申德林到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他随身携带银元、古币,想与当地收藏爱好者交流一下。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以投机倒把为由将申德林带回调查,并将银元、古币全部没收。
申德林随后将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工商局须返还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还被扣押物品时,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愿意赔偿,但这两枚被申德林称为价值不菲的纪念币到底该赔多少钱成了“无解的难题”。
近日,洮南市法院再次向申德林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告知其将终止执行案件。
原告要求提级执行此案
申德林老人现年85岁,为河南省汝南县百货公司离休干部。如今,他的身体每况愈下,近半年更是经常卧床。
今年3月初,吉林省洮南市法院执行局的两名法官来到河南省汝南县,向居住在这里的申德林送达《终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落款日期为日。
据申德林的儿子申和平介绍,老人当时很生气,这已经是第二次下发《终止执行裁定书》了。老人很不甘心,觉得自己打赢了官司,却讨不回祖传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因为父亲的身体状况不允许,现年58岁的申和平决定放下手头的工作,替父亲跑一趟。
今年4月9日上午,申和平先来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提级执行申请书》,请求洮南市法院的上一级白城中院提级执行此案。随后,申和平又来到洮南市法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要求恢复执行。
白城中院和洮南法院均告知申和平,本案执行的特定物已灭失。依照我国《民诉法》第25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执行已终止。法官建议申德林对半元币进行价格评估,然后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评估价在1000万以上,可以直接在白城中院立案,如果在1000万以下,就在洮南法院立案。”白城中院复议处处长周东新对申和平说。
申德林为何如此“较真”,此案的来龙去脉还要从他1996年4月的一次出差经历说起。
涉投机倒把“传家宝”被扣
日,申德林前往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作为河南省收藏协会会员,申德林在临行前带上了包括祖传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在内的不少银元、古币,打算在工作之余与当地收藏家协会的同行进行交流。
申德林入住当地一家小旅店。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洮南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敲开旅店房门,称有人举报申德林存在投机倒把行为,并要求申德林配合调查。
申德林在一份手写的材料中提到,自己被带到工商局后曾被“刑讯逼供”,随身携带的银元、古币等全部被没收。申德林当时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交易银元、古币,因而不能认定为投机倒把。
申德林说,他曾向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和当地收藏协会会员进行交流,对方可以为他提供证明。此后,吉林省收藏家协会曾开证明称,申德林只是在参与鉴赏活动。
洮南市工商局并没有认可申德林的话,也没有认可收藏家协会的证明。在缴纳1000元罚款后,申德林于当天离开工商局。申德林当时的月工资为200多元。
在申德林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在扣押物品一栏,清晰列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及数量,其中包括“民国半元纪念币”两枚。落款日期是日。
申德林称,经多方考证,那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价格不菲。“该币由于文献失载或者为样币,存世量极少,现在仅中国钱币博物馆保存一枚,为无价之宝。”申德林还说,曾有专家告诉他,有位日本人曾在南京以800万人民币的价格买走一枚。
历经10年诉讼告赢工商
事后不久,申德林在与工商局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洮南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申德林说,1997年3月,在案件审理期间,工商局将一部分古币等物品退还给他,并收走《扣押财物通知书》,但两枚最珍贵的“民国半元纪念币”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返还财物清单》之列。当时,他用篆书在《返还财物清单》上书写未收到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并签字。
申德林说,在此后的数次庭审、举证期间,他都没有再见过那张自己签过字的返还清单。工商局先后提供两份《返还财物清单》,用来证明已返还纪念币。因为其中一份没有申德林签名,没有落款日期,另一份具领人一栏标注“拒绝签字”,所以法院未予采纳工商局提供的《返还财物清单》。
在接下来的多年里,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起初,法院不认可申德林的诉讼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3次判决驳回他的起诉。
申德林认为,自己提出诉讼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复印了当年洮南市工商局给他、后来又被收走的《扣押财物通知书》。2006年,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份证据真实有效,判申德林胜诉,要求洮南市工商局“立即将扣留的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予以退还”。
申德林胜了,但是洮南市工商局始终拒绝返还他的“传家宝”,法院执行多年未果。
在法院执行期间,申德林曾提出对“民国半元纪念币”进行估价赔偿,但没有实物无法鉴定,案件陷入“死循环”。
2011年11月,洮南法院就曾宣告终止执行,申德林不服。按照法律程序,他再次起诉洮南市工商局,白城中院于2012年再次判决申德林胜诉,洮南法院又继续执行此案。
□关于纪念币
无资料记载价值难评估
互联网以及古钱币书籍上很少有“民国半元纪念币”的相关资料。今年4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天安门广场西南侧西交民巷17号的中国钱币博物馆。在三楼民国钱币的一个展柜中,放着一枚民国开国半元纪念币,那就是申德林所说和自己找不回的纪念币一样的纪念币。这枚银质钱币与现在的一元钱硬币大小接近,钱币的中央画着孙中山半身侧面肖像,头像周围刻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以及花朵图案,做工精致。因为展柜中仅有这一枚钱币,所以无法观察到该币背后的图案如何。
中国钱币博物馆一位古钱币研究专家告诉记者,半元币存量极少,目前博物馆没有相关文字资料记载,价值很难估计。也有专家怀疑半元币是非民国政府发行的所谓臆造品(指仿制者根据自己的想象造出了一些历史上根本就不曾铸造过的钱币)。
这位专家认为,民国时期的半元币价格应该没有800万这么夸张。专家还称,据他了解,在古钱币领域,如果没有实物,没有机构会去做价值评估或鉴定。
此外,专家向记者透露,在古币评估鉴定方面,专家们水平参差不齐,即使同一枚古币,专家们评估出来的价值也可能有天壤之别。
19年艰辛“寻宝路”
为了要回自己的“传家宝”,19年来,申德林几乎将全部积蓄都用来赴吉林讨说法。
申和平说,父亲只要攒够了钱就会上路,仅近几年的火车票就攒了百余张。为了省钱,申德林每次都坐硬座往返家乡和吉林省。近40小时的车程,对于一位老人来说每次都是“伤筋动骨”。每次到吉林,申德林都会选择廉价小旅馆、吃便宜食物。水土不服再加上卫生得不到保障,申德林几次因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还有一次,申德林的钱包被偷,身无分文的他只得向当地收藏协会求助才得以返回老家。几名子女拗不过军人出身的父亲,他们能做的就是给父亲多塞一些钱。
过去的19年,吉林高院、白城中院、白城检察院、洮南法院,几乎所有跟案件可能相关的单位,无不留下申德林的身影。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提到“半元币”,连白城法院门口负责咨询的工作人员都能叫出申德林的名字。白城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近年,他明显感觉到老人身体、记忆力大不如前,“有几次,他一出门就忘记了我说过什么,于是又返回来询问。”
去年,申德林做了心脏支架手术,身体日渐虚弱,再加上类风湿留下的病根,几乎无法下床。申德林告诉儿子,他希望有生之年可以重新见到这两枚半元币。他甚至叮嘱儿子,如果未能如愿,子孙要发挥愚公移山的精神,世世代代把这场官司打下去。
□关于投机倒把
据了解,《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主要针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
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列。国务院宣布其失效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纪念币去哪了?
法院工商银行说法不一
今年4月9日下午,记者与申和平一同来到洮南市市场监督局(原洮南市工商局)。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晓颖曾经做过此案代理人,她坚称纪念币已返还申德林。
“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中所谓的标的物灭失,是说判我们返还古币,但我们已经返还了,所以没有可供返还的标的物。”王晓颖说,当时所有扣押财物均已返还给申德林本人,只是申德林拒绝在《扣押财物返还清单》上签字。
申和平提出,希望与当时参与办案扣押物品的工作人员沟通,王晓颖以人已退休,找不到了为由拒绝。
4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曾经介入此案的申诉处工作人员潘涛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曾多次与工商局接触,可丢失的两枚纪念币在保管过程中到底去了哪里无从考证。“工作人员一口咬定两枚古币上交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洮南支行)了,但银行死活不承认收到。所以,咱们追究谁责任都追究不了。”潘涛说。
随后,记者来到中国人民银行洮南支行,该行办公室主任程先生告诉记者,听说过此事,但是当时负责此事的部门早已撤销,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已去世。
“我听说工商局当时有上交银元,我们出具了入库证明,但没有收到古币。如果工商局说交给我们了,请提交相关凭证!”程主任表示。
记者从申和平提供的案件材料中发现,日洮南市工商局在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写道:“原告称纪念币没有退还给他,纯属无中生有的恶意中伤行为。原告应予以道歉,并立即停止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没有实物能不能执行?
纪念币丢失法院执行难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处处长周东新对记者说:“法院真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案子),我们到省高院也汇报过很多次,都没有得到解决。”
周东新说,法院每次到工商局执行都被告知,纪念币已丢失,无法返还。工商局还表示愿意赔偿,只要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就向市财政局申请国家赔偿。于是法院多次找鉴定机构希望对古币进行价值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没有原物就无法鉴定价值。“无法鉴定价值,那么法院就没办法判定赔偿金额。”周东新说。
随后,记者与申和平一起前往洮南市人民法院,此前负责本案执行工作的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安宁也表示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金安宁说:“我们是依法办事,法律里没有写明的,就需要向上级请示。卷宗里好多内容都是请示、请示、再请示。请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一直请示到最高法。”
据了解,洮南法院也曾多次申请提级到白城中院执行,但均遭到中院的拒绝。
能不能追究相关人责任?
想追究责任须鉴定价值
金安宁表示,当时,工商局除了最原始的《扣押财物清单》,再无其他记录,无法查证纪念币被扣押后的去向。法院也曾怀疑纪念币是否被工作人员贪污,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过公安、纪检、检察院等部门。
“他们调查后,都没有(得出)什么结论。如果检察院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就要看他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果)这个果不出来,他们的责任就无法界定。”金安宁说。
金安宁还举例说,如果丢失的纪念币是假的,或者只值10块、8块,那么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最多得到纪律处分。而如果纪念币价值几十万或者更高,那就是犯罪。
工商局出庭应诉时曾提交两份《扣押财物返还清单》,但都未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工商局是否涉嫌包庇或者作伪证呢?金安宁表示,工商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返还两枚古币,但不属于作伪证。“这仅能说明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不认可对方的证据罢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民事行政监察厅咨询顾问李显冬表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保管扣押财物过程中,造成财物丢失,肯定构成渎职,但是是否构成渎职罪确实需要涉案金额的认定等证据。“不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要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李显冬说。
没有实物能否作价?
看不到纪念币无法鉴定
如果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需要确定赔偿金额,那么没有实物,该如何对价值进行评估呢?
洮南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安宁告诉申和平,各个省都有价格认证中心,即使没有实物,也可能根据纪念币的市场价值、历史经历、文物价值等进行价格评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民事行政监察厅咨询顾问李显冬认为,理论上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原告和被告应当选择一个双方均认可的价格评估机构,如果原告认可的评估机构与被告认可的评估机构不一致该怎么办呢,首先法院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以抽签的方式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最终认定。
今年4月17日,记者向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咨询得知,价格认证中心一般只对刑事案件中的文物价值进行评估,不接受类似的民事诉讼中的价值评估。工作人员建议类似情况咨询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这是一家被发改委行政许可认定为综合涉诉讼类甲级价格评估机构。
随后,记者拨通了国宏信的电话,一位姓韩的主任告诉记者,对于文物来说,如果没有实物,不予进行鉴定和评估。对于申德林遇到的困局,这位鉴定、评估经验丰富的韩主任也表示“无计可施”。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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