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家耕地也要签定农村房屋修建承包合同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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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但会议未能就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003年1月初,村委会张贴广告,明示将二组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1月8日村委会又召开二组村民会议,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而村委会于1月19日与他人签定了4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民不服,集体向法院提出起诉。【判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县杨树湾乡双庙村二组全体村民状告村民委员会违法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一案。经过依法审理,村委会与他人签定的4分果树承包合同均被判无效。依法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4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案例三: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案例】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案例四: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案例】 省农民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民。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无奈之下,俞某将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俞某的诉讼请求。【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同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案例五: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案例】市某村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5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遂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村民黄某。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黄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评析】本案中李某只能对与之缔约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只能起诉村委会。村委会实际上已单方违反和李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且黄某实际耕作该土地的事实即意味着村委会履行的是和黄某订立的承包合同,所以法院据此判决由黄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受损失),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有依据的。案例六: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评析】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案例七: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例】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评析】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2、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案例八: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张户在1994年土地调整中,取得二轮承包地4亩,1996年张某死亡,其妻张氏携一双儿女奔走他乡,另嫁他人。1998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4亩承包地记载在张某之弟张二户头上,即张二拥有该4亩承包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某电厂征用土地,其中征用该4亩承包地1亩,电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该3万元发放到村委会后,张氏和张二均向村委会主张要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评析】1、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该证的颁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作为民事案件不应考查证书的合法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按照原理,原告人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或补偿款时,根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支持。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的做法收回被告方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方可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承包经营权证。3、此案例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类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案例九: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1985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0.51亩土地,后他将该幅土地出借给同村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1997年,胡某与所在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2亩多土地(其中包括那0.51亩土地).2003年,村里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2亩多土地)给某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给村民约定的是土地补偿费4000元/亩、安置费4000元/亩、青苗费1000元/亩。某厂也答应再按3000元/亩多补偿一些钱。后村里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某厂多补的钱等开村代会再作决定,只同意将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胡某不服,起诉要求村里将土地补偿费、某厂多补的钱返还给自己。0.51亩土地的原承包人张某则主张0.51亩土地的补偿应归自己。村里认为当时与胡某签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里实际上并没有搞第二次土地发包,合同应视为无效。【评析】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可留在村级机构用于组织再生产。而厂里多补的费用应根据多补费用的性质进行分配,属安置费、青苗费则应给承包人。至于村组织说,二次承包属应付检查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应按重新承包的土地进行补偿。原承包人主张补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0.51亩土地出借给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胡某成了土地的实际耕作者,且97年重新订了承包协议。因此,可视为胡某为该0.51亩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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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当今社会,有的人会选择去农村地区承包土地来进行创业,这是一个好的选择,不过我们要注意,承包土地的时候,双方是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那么土地承包合同该怎么写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了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给大家阅读。
现在承包土地种植农作物、果树,或者养家禽、水产品等,已然成为一种流行,不仅利用了农村人因为外出务工而荒废的土地,同时也为他们带来了比较可观的收入。既然承包了土地,那就要签订,则范本怎么写?合同发包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土地承包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们是需要签订土地的,来制约双方的行为。那么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的相关的有哪些,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 合同编号: 乙方(承包方): 签订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土地发包给乙方耕种,乙方承包甲方土地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承包土地坐落的位臵(地点)、类别、面积、用途情况......
现在国家鼓励,这样可以使农村闲置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发挥其规模效益。个人如果想承包农村土地进行扩大生产的时候,需要同当地村委会签署一份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明确承包的相关注意事项。那么怎么写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需要签署一份土地承包合同,通常合同中会写明承包期限。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那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解除土地承包关系补偿协议书甲方:乙方:为了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承包时,一定要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那么,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应该怎么写呢,在拟定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是有哪些必要的注意事项。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XXX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我国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重视“三农”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关心的土地和经济问题。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特色,也相应的实施了一套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问题的相关措施,土地承包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省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呢?山西省土地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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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二次承包他人签的合同我的地没了该向哪个部门求助
09-12-16 &匿名提问
您好不合理,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二轮承包年限为三十年。没有一年一包一签之说。农业部在二轮承包开始时已经明文规定:二轮年限为三十年。是在一轮的基础上续包。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占地补偿标准中央、地方【省级】政府部门对耕地补偿有专门文件规定,请你查询当地政府土地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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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房子所有权和继承两个方面: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是当事人(以下简称她)的丈夫,是在该地基上建成的房屋当然的所有权人,是她与她丈夫的共同财产。她公公在1995年擅自将不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公证形式转让给她丈夫哥哥的做法,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1995年所做的土地公证同样是违法的。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公证;2、同居不属于法定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影响确定财产权属以及遗产继承;3、在她丈夫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将进行分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她将得到该房产的50%产权,其余50%产权属于她丈夫的遗产,将由《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由她及两个孩子,以及她婆婆四人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分得她丈夫遗产的1/4(全部产权的12.5%)。最终她与两个孩子将得到该房产的87.5%产权。而她丈夫的哥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因此,该房屋与她丈夫的哥哥无关。4、由于她丈夫已经去世,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婆媳关系即告终止。因此,她不必顾虑得到房子后还需要赡养婆婆的问题。假如,婆婆希望由她来赡养,且她也尽了赡养义务的话,那么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一旦婆婆去世,她还可以继承婆婆的遗产。5、建议她以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撤销违法的1995年土地公证书;b、按《继承法》继承她丈夫遗产;c、她丈夫哥哥交还侵占房屋及出租租金。相信她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1、这土地使用权不是他爸爸的,因此,他爸爸无权作为主体将其送给他人,因此,这份公证是无效公证。“公证”到了法庭上仅仅是一份证据,当他与法律相抵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而土地使用证是人民政府发的,如果政府没有宣布其作废或无效,他就是有效的。2、同居关系淡属于国家法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顾问上无效,因此这并影响财产和继承关系。3、这房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在她丈夫没了以后,原属于原她丈夫的那一部分可做为遗产进行分割,有权参与分割的人有她、她的两个孩子和她丈夫的父母5人。那么,她拥有该房60%的产权,她的两个孩子和她丈夫的父母各有10%的产权。即她与她的孩子共有80%的产权,她丈夫的父母有20%的产权,她丈夫的哥哥没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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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与王小女之子小玉、婆母是否平均继承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只有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才能成为遗产,而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不是个人财产,个人有的仅是承包经营权即有期限的使用权,所以,这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的,家庭的成员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到承包期结束,即小玉及婆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使用王小女的承包地,村里不可以收回。2、如王某的土地死前已经转包他人,每年的转包受益是否作为遗产在上述继承人之间均分? :如果已经转包给他人,在王小女去世前所得到的承包收入在她去世后成为遗产了,这是应当由王小女的父母(王某、妻张某)和子女(小玉)共同继承平均分配。在王小女去世后所得的收入应该是有继续使用权的王小女的父母(王某、妻张某)和子女(小玉)共同所有,但要注意:这一部分不是王小女的遗产。3、婆母死后,她的其他子女是否转继承她每年分得的上述土地承包收益? :前边说了,该土地不能继承,只能是该家庭成员继续使用到了承包期满,所以,其他人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即婆母死后,该地的使用权是小玉一人的,没有其他人的份。问题补充: 1、王小女系王、张之女儿;小玉户口随父亲,与王某非一家庭户;婆母单独为一户。 :这不用回答吧。2、王某的承包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组织转包他人(涉及全村),承包期30年,承包费按年支付。:这也不用回答吧。3、王某死后,其原承包地按年分得的收益也看作遗产吗?婆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王某死后的承包收益?如婆母死后,她的其他子女还有权按转继承分得? :前边已经回答了,除了王小女死亡前所得的承包收入外,这土地与以后取得的承包收入都不是遗产,根本就不存在“继承”,又何来的“转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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