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骗贷,财务分公司负责人法律责任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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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出现问题,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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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出现问题,财务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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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903082企业假账,法人与财务人员谁会是法律责任承担者?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假,即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状况;从会计学原理来看,“账”指一种符合特定会计技术要求的经济主体真实经济活动的书面记录。假帐就是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帐。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极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
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大家看到,只有出现《刑法》规定的税收逃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账犯罪的量刑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什么是两罚制,其中含义就是对出现偷税的单位而言,它采取的是处以罚金刑,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的方法。以资产受损的方式进行惩戒,被罚和执行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区别
第一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还要注意的就是,对多次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主管故意认定
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编审:中税答疑
数据空间 &作者:徐箐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利华铜业董事长总经理双双被捕 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多项罪名利华铜业董事长总经理双双被捕 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多项罪名翠的视角百家号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多项罪名利华铜业董事长总经理双双被捕丹阳日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情况通报会上获悉,经市检察院批准,公安局已于4月28日对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华、汪某英执行逮捕。朱某华、汪某英系夫妻关系,分别系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也是实际经营人。据介绍,自去年市委市政府开展“崇法维信”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以来,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相关工作。今年3月初,根据线索反映结合初查情况,公安局及时对利华铜业的实际经营人朱某华、汪某英骗贷行为立案调查。经查,1999年12月至2008年6月,朱某华、汪某英先后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经营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及其他多家关联公司。自2010年以来,公司以虚假贸易及虚假财务资料先后多次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承兑等。截止2014年4月停产时,公司在多家金融机构未归还贷款承兑等达10余亿元,造成多家金融机构巨大损失,使多家担保企业也因此担责受牵连。此外,朱某华、汪某英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多处购买高档房产等。为逃避责任,在公司停产后,朱某华、汪某英陆续将名下别墅、豪车过户到他人名下隐匿,但仍实际使用。3月28日,通过多警联动,专案组远赴新疆将朱某华、汪某英抓获归案。4月28日,经市检察院批准,两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另据悉,4月1日,该案另一名嫌疑人——利华公司财务负责人储某某也因涉嫌参与骗贷被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张斌周德传)丹阳日报APP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翠的视角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精彩事件的瞬间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挂名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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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解答问题:0条
您好,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情况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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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申请破产,老板跑了,找个挂名法律代表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不需要负责,除非有其他情况,比如明知老板逃跑不制止,明知公司违法还同意代表干。
如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为另外的人,公司公章,财务章和所有财政都由她管理.如果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亏损,欠债,倒闭.并有骗贷的嫌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担什么后果?会牵涉到个人财产和刑事责任吗?谢谢!
你好,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涉嫌的话,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朋友成立了两个公司,一个公司让我做法人代表,另一个做股东,都是挂名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应该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哪怕你是挂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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