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善意提醒是违反道德义务还是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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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善意提醒是义务还是责任
  近年来,电信诈骗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冒充公安人员,借助各类通讯工具,以涉嫌经济犯罪、没收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数额巨大,危害极深,已成社会公害。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即使发生诈骗,也不会承担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可是,江苏省盐城市的一名女士却不认这个理,硬是与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打了一场“归责”官司。中国论文网 /2/view-3874270.htm  一个电话 骗走一生积蓄  日,星期六,冯女士休息在家。  上午10点半左右,冯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从没有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这个电话后,心中忐忑不安。此时,冯女士又接到对方来电,提醒冯女士立即报警,并向冯女士提供了“陈警官”的联系电话。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对方提供的电话报案。可是,电话另一头却是一名自称黄队长的人在讲话:“你与一张招商银行卡透支57万元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人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就会被冻结。”电话中,黄队长给冯女士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和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简称盐城支行)将她存在银行的八张存款单计46万元存款提前取出并转存到她名下卡号尾号为3375的一张信用卡上。  当日下午2点多,冯女士按黄队长的要求来到盐城支行下属的南元支行(简称南元支行),准备将信用卡上的钱汇给指定的人。  14时59分,冯女士将填写好的汇款单交银行的工作人员王婷。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道:“是45万元吧?”冯女士回答:“是的。”  得到确认后,王婷按冯女士填写的汇款单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本人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有结果,冯女士问道:“汇过去了吗?”王婷正忙于操作,不假思索答道:“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  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对劲,可就是说不上来,便对王婷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我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待审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 王婷随口应道。  “什么不成功?” 冯女士又追问道。  “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 王婷显得有些不耐烦。  也就是这两三句话的工夫,时针定格在15时04分50秒,王婷告诉冯女士已成功。随后,王婷打印出汇款凭证要求冯女士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怔怔了五分钟后,才回到银行柜面处,在汇款凭证上签字。  家中的全部积蓄,在一个小时内全部汇给了自己也不知道是谁的账户上,一股不祥的预感袭上冯女士心头,她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于是,她向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案。  一场诉讼 讨还一个公道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查明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并骗取、转移45万元。因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地区警方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为此,冯女士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  躺在床上,冯女士十分懊恼自己的大意。但同时,她认为银行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因此自己被骗,银行也有责任。于是,冯女士便多次来到盐城支行交涉,要求盐城支行赔偿其全部损失。  客户被骗,却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盐城支行来说,还是头一遭。盐城支行便回敬冯女士: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大意了。而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被骗也只能自负后果。  交涉无果,冯女士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公道。于是,她向多名法律人士咨询,得到的答案却很一致:客户要求汇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办理,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承担责任。因此,要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冯女士不甘就这么自认倒霉,虽说希望渺茫,但她还是决定“赌”一把,于是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盐城支行告上法庭(南元支行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冯女士从前期交涉到诉诸法庭,对象都是其上一级单位盐城支行)。  庭审中,冯女士诉称: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遵循省公安厅和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阻截电信诈骗的文件要求向她提醒和警示,且在她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稍等一下”停止汇款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以极不耐烦的态度拒绝了她的要求,在将近一分钟左右的时间里没有向上级审批部门提出撤回汇付的申请,属于未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和处理客户汇款过程中的终止汇款业务,从而导致了她将钱款汇给诈骗分子的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对她的45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  盐城支行辩称:冯女士所诉与事实不符。冯女士到南元支行时穿戴整齐,并非接到电话后即到南元支行汇款,而是至盐都营业部支取了定期存单上的钱至冯女士的信用卡上后,才到南元支行汇款。冯女士汇款时行为举止正常,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此时,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我行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本案完全是因为犯罪行为和冯女士本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导致。请求驳回冯女士诉讼请求。  一份判决 匡扶一个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日,盐城市银监局向各银行转发了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关于昆山市公安局推行“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化流程阻截电信诈骗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上述中国某银行盐城市分行于日向各支行、分行营业部转发了该文件。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在银行办理卡号尾号为3375的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即已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冯女士通过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转汇以及银行接受汇款委托,都是履行合同的正常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在南元支行办理45万元大额汇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及审核人员均未履行提醒、照顾及风险防范通知义务。而在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当冯女士提出暂停办理汇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未尽协助义务,从而导致冯女士汇款被犯罪分子诈骗的损害后果,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当冯女士向银行柜面人员提出“你稍等一下”后,柜面人员并未告知冯女士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属于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的行为,故本院对银行“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电话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要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将其毕生储蓄骗走。  受害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等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其中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  而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大有可为,应当充分展现“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双赢效果。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成韵   法博士点评  这是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有人士撰文认为,银行的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属于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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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新三板还在近期对白兔湖、ST哥仑步、时空客等多家企业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罚措施。凭借顶级的市场流动性、配套的软件系统服务以及完善的风控体系,MMIGNZ渠道解决方案实现企业转型与战略发展的完美契合。2015年5月,青云推出AppCenter(应用中心),AppCenter是一个企业级的应用分发平台,企业级的应用软件都可以在这个市场找到相应的服务。与此同时,6月平均时薪增长率仅为0.2%,低于此前预期的0.3%。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协调不够,存在跨行业、跨系统漏洞,导致不同的标准和监管真空。近日在北京举行的清洁能源?创新使命峰会上,多项数据表明,企业和技术“走出去”、国际合作平台“搭起来”,中国为推动全球绿色发展贡献了新动能。随着沪港通和深港通相继开通,MSCI也做出变通,将互联互通机制作为资本进出A股的主渠道。作为自主品牌销量的常年冠军,长安汽车四月的表现让人跌破眼镜。3.商道论市日评:甲醇沥青继续关注多头意志消息方面:1、宁夏神华宁煤1号67万吨/年、2号60万吨/年与3号100万吨/年煤制甲醇装置6月18日开启烯烃装置,甲醇装置轮检。今年1月至5月份,哈萨克斯坦央行共增储18吨多黄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据公开资料统计,截至目前,阿里巴巴已经与11家银行开展战略合作,腾讯和百度均携手7家银行。经过近两年的筹备,CFA深圳协会日前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批准,被授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平时看起来人畜无害的电池系统在经过碰撞、挤压后,容易出现过热、起火现象。公告还披露,鉴于股东大会尚未选举出新任董事,黎辉当前仍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上海东吴玖盈投资能源化工部投资经理吴文海补充说,国内即将上市的原油期货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全面也更便捷的能化套利路径,原油系化工品种,如PTA、沥青,也将伴随原油期货的推出,给投资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为了推进隔膜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工信部接连出台《新材料产业“十二五”规划》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规划》等文件,将锂电池隔膜作为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伴随股价飘红,中潜股份再度表露出其对重组资产的热衷。需求方面,与天胶不同的是,由于半钢胎中天胶与合成胶的使用比例相当,因此半钢胎的开工率对合成胶需求端的影响也很大。善意提醒是否负有法律责人股东大会现“神秘人”6月1日,中毅达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直至6月6日晚间才披露大会决议,期间曾对部分情况进行了核实。两部电影均成为一时的话题之作,尤其前者票房更收近千万港元。我国内销1200吨蜂王浆,按13亿人口计算,每年人均不到1克。今年5月以来,美国北部大平原遭受了极端干旱天气,本地春小麦主产区的状况可能是1988年以来最糟糕的。英维克开盘迅速封死涨停,收出第三个涨停板,新龙头风范尽现。“美国就业数据依旧强劲,”ThinkMarkets的首席市场分析师NaeemAslam表示。中金网07月12日讯,多年来,美国共和党一直对美联储大幅扩大其在美国经济中的影响大为不满。证券时报记者岳薇停牌半年后,全新好(000007)终于公布了重组对象――“老相好”港澳资讯。3、终端需求释放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担忧后市价格上涨成本上升。为什么要用人民币计价呢?因为商品期货是在中国上市,在我们的主场用其他币种不合适。可自己赚钱后,他还是那张娃娃脸,爱笑,寡言。善意提醒是否负有法律责人“和廖书记一起干活,心情舒畅。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统筹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移动金融、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扶贫信贷、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专项工程,实现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因此,与行业内知名企业合作,借助其对行业相关专业技术的掌握和产业链关系、未来发展趋势更深入的了解,以及对行业内优质项目资源的挖掘能力,能够有效提升投资效率,减小投资风险。初期聚焦大盘蓝筹A股投资在上周A股纳入MISC新兴市场指数那一刻,曾诚向基金投资委员会建议――通过深港通跟踪MISC新兴市场指数权重调整,配置A股一篮子股票。”不过,林普拒绝确认亚马逊是否在为印度市场开发手机,但他表示,他很喜欢传言中提到的“Ice”这个名字。我行以对公业务为主,零售业务为辅,住房按揭业务都是没有的,产业基金前两年成了一个比较重要的业务方向,相关业务叫停后,对于中小银行的冲击可能更大。据悉,交易所将持续加强一线监管,从严查处操纵或影响交割结算价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综上所述,从三个维度来观察,都能说明表外并没有大量的中频炉企业,表内是有比较多的中频炉企业的。第三,整个建仓的过程也要把握一个节奏。每日投资策略大市展望继中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胜预期后,财新昨日公布的6月制造业PMI升至50.4,创3个月新高,重回扩张区,胜市场预期之49.8。善意提醒是否负有法律责人3、投标人资格要求:3.1监理标段: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须经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设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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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议付行信用证条款不规定银行的义务。信用证结算中主要涉及到银行有:开证行。银行审单也只是善意的提醒,并没有审单责任及义务
采纳率:29%
基本都是自己做的,不清楚的可以向你们的议付行咨询,一般他们都会帮助你们的,你们在哪交单,那里也会有收入的
开证,审单,提示不符点是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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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未尽也担责 漫画 李法明  客户虽然被骗,但银行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的,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关键在于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
  关于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认为,储户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掌握相关业务密码,那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哪怕是对陌生账户的大额汇款。银行如果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没有责任,因为汇款过程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既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至于银行的盖章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而非法规强制的社会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附随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以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毕生储蓄便被骗走。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据不完全统计,受骗老年人和女性占70%以上,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成为了社会的公害。
  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银行应当充分展现 “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本文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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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指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买方提示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根据托收项下是否附随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为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减少银行托收业务中的出错率,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国际惯例《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URC522)是目前国际贸易中协调跟单托收规则的法律文件,买卖双方在选择银行托收方式时都同意接受它的调整。托收法律关系涉及四方当事人:托收委托人,即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委托人;托收银行,通常为卖方营业地银行,是为委托人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代收银行,是指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一般为买方营业地与托收行有业务关系的银行;付款人,即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是在代收银行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提示下负有付款或承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文所指的承担责任的银行主要是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对银行在托收中的免责规定1.银行对货物的免责《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规定了银行只处理商业单据,不接受货物,不承担货物的风险或责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提货不付款,往往将货物以银行的地址发给银行,或以该银行为收货人或抬头人,这样既以银行的信用作为货物的担保,保证了货物的安全,又降低了买方收货不付款的风险,确保卖方的利益得到维护。然而,这种做法给银行带来了与其权益不对等的义务。因为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作为买卖双方的服务方,只收取少许的服务费用,却要承担收货保货的重大责任,责任大于权益,对银行显失公平。因此《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禁止卖方将货物发给银行,即使卖方这样做,银行也不负有接受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由卖方承担。即使接到特别指示要求银行接受托收项下的货物,银行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不过也不排除银行在个案中同意这样做的行为。即使银行为保护货物采取了措施,银行对“有关货物的结构和(或)状况和(或)对受托保管和(或)保护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和(或)疏漏概不承担责任”。这说明银行对货物的免责是绝对的,不受托收指示的影响,也不因对货物采取保护措施就对货物或第三方的行为负责。2.银行的其它免责事项《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规定了银行对单据的免责。其中第十二条是对银行收到单据的免责。明确规定银行遵循“表面一致”原则审单及发现不符后及时通知的义务,银行只要确保它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即可,如发现单据有短缺或非托收指示所列,必须以电讯或其它快捷的方式通知从其收到指示的一方,“银行对此没有更多的责任”。第十三条是银行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这是对银行表面审单的延伸,银行对单据任何实质性内容或单据记载下货物的描述或任何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是银行对单据在传送中的延误、损坏和翻译的免责。银行只要按“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传送单据并提示承兑或付款就是尽到了职责,对“任何信息、信件或单据在传送中所发生的延误和(或)损坏、或对任何电讯在传递中所发生的延误、残损或其它错误、或对技术条款的翻译和(或)解释的错误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第十五条是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在发生了银行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银行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援引此条款免责。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对银行责任的规定银行免责事项的存在使得银行在托收中的主要责任来自“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这一规定,因此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要做到善意和谨慎。此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表述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怎样做才符合“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要求?该规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但从规则条款中可以分析出一些端倪,如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收妥的款项……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毫不延误地付给从其收到托收指示的一方,不得延误;当利息被拒付时,提示银行必须以电汇,或当电汇不可能时可用其它快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这些条款都强调“不得延误”。对托收银行而言,由于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委托人的托收业务,因此当它选择拒绝该委托时,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告知委托人,以免久拖不决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此外,代收银行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也要遵循“不得延误”的时间限制,保证托收流程快速高效完成。在这方面,各银行只要做到不延误、不拖拉,就是尽到了“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代收银行在交单过程中,如何做才是尽到了“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要复杂一些。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制作托收指示书,向代收银行发出托收指示,代收银行作为托收银行的委托人实际操作托收业务。根据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的合意,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中会明确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代收银行必须按照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托收指示是代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唯一凭证,代收银行只要依照托收指示提示承兑或付款就是尽到了“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在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简单,而是常常发生下列情况:一是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但托收指示未列明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代收银行因疏忽或过失将其办成承兑交单,后委托人却指明是付款交单,此时代收银行则以托收指示不明确而抗辩。二是由于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业务往来较多,在付款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下代收银行擅自将付款交单办成承兑交单,而后付款人以质量不符或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为由拒付货款,导致委托人财货两失,代收银行却援引《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免责。对第一种情况,不管代收银行是否出于疏忽大意,它都违反了《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第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托收指示未指明是按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时,银行只有按付款交单办理才不会承担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很明显代收银行没有尽到职责。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代收银行都没有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使职责。遗憾的是,在银行没有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责任时,《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未对银行如何承担责任作出规定。银行未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时的责任承担代收银行未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向付款人提示交单,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按一般侵权理论或违约理论,它都应当承担责任。可是,在托收业务链条中,由于银行只向国际贸易双方提供服务,买方是否付款,卖方能否顺利收到货款,是基于贸易双方的信用,银行并未以自己的信用为任何一方提供担保,因此一旦出了问题很难追究银行独立的责任,使得代收银行造成的损失由谁弥补成为难题。对此应从各方当事人关系角度考量。1.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确定各方责任如何承担,首先要明确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规定的跟单托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明确: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由于代收银行是按照托收银行的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两者不属于托收法律关系。这里的关键是要明晰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这种观点使得代收银行在违反托收指示或未履行职责损害其他方利益时却无法直接追究其责任,不利于托收业务的发展。现在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应建立复代理法律关系。复代理又称转委托、再代理或转代理,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行为。由代理人选任的代理人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规定: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实现,银行使用另一银行或其它银行的服务是代该委托人办理的,因此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地选择了其它银行办理业务,如该银行所转递的指示未被执行,该银行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由此可以看出,托收银行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为实施托收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依委托人的授权使用另一银行,或自己主动选择另一银行,该另一银行即为复代理人,符合复代理法律关系。这已得到实践案例的印证。199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诉华侨银行上海分行(托收银行)、美国花旗银行(代收银行)国际托收纠纷一案,法院也认定三者之间形成了复代理法律关系。2.责任承担代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复代理法律关系,按照复代理理论,即使代收银行未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也可依复代理理论免责。那么托收银行是否需要为代收银行的行为承担责任呢?根据复代理理论,作为代理人的托收银行只有“选任和监督”的义务。《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虽未规定托收银行是否对代收银行的选任和监督承担责任,但要求托收银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代收银行并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因此托收银行只要做到上述两点,就可以免责(这是非常容易的)。此外,还规定无论托收银行按照委托人指示使用代收银行还是自主选择代收银行,对于代收银行不执行指示的行为都不承担责任。结果,尽管代收银行未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态度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却产生了责任落空的后果,这个后果只能由委托人承担。这样的结果对委托人显然不公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需要更合理地平衡。从托收流程中可看到,代收银行未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将付款交单办成承兑交单的最终受益方是付款人,是付款人的提货不付款行为直接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委托人向付款人索赔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付款人应当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付款人不能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代收银行应为由于其在执行托收指示中的过错行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模式未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归入代收银行或托收银行,符合《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的规定和复代理的基本原理,而将其责任认定为第二性的连带责任,又兼顾了公平合理原则。在实践中,让违反“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的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既合理分担了各当事方的风险,又缓解了银行与委托人相对立的情绪,这种方式是可取的。银行责任落空法律救助思考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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