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夫妻一方时夫妻双方有一方没有到场签名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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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只有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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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但就此很难退,需要看各方面情况。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子归我所属,卖房的时候,是否还需要配偶签字呢?一个人签字到底行不行呢?
房子归一方所属 卖房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吗?
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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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夫妻有一方签字,另一方同意签但当时有事没到场两天后卖方提出不卖,请问此合同有效吗
请问律师,在中买方夫妻双方都签字,卖方夫妻有一方签字,另一方同意签但当时有事没到场,卖方收了五万元定金,两天后卖方提出不卖了,认为他只有一方签字是无效的,请问此合同有效吗?买方能赔偿多少?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3 人此合同是无效的,必须夫妻双方签字。返回定金5万元。 23:07地区:浙江-宁波咨询电话:13586***帮助网友: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一般要经双方同意才可升效,象你这种情况下是他们违约在前,你完全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06:47地区:浙江-宁波咨询电话:13968***帮助网友:2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同有效,若有问题,可以进一步联系本律师 19:43
无锡推荐律师&&&&&&&&&&&&&&&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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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卖房仅一方签字宋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陈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阮先生购买两人的房子时,宋先生也在场,但却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此后也是因为房价上涨,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未经自己书面同意。最后是中介职员戳穿了他的谎言。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本案中阮先生很幸运地找到了中介职员的有效的证言,可以证实宋先生对妻子卖房一事知情并同意。但如果没这么幸运,可能就得因为卖房人恶意违约承担损失。因此,如果所购的房屋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要看它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如下: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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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一个名字夫妻卖房咋办张小姐有一套天河区六运小区的物业,由于无暇照看的缘故便将房子放盘出售。一个星期之后,买家周小姐表示对房子感兴趣,经过半个月的看房、查册、接触和了解,周小姐决定购买这套房子。于是,买卖双方、中介一起签订了《房屋买......
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可以吗《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有一人名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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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夫妻一方出售房产,合同有效吗?
作者:曹晓静  时间:   来源:  浏览量:0  
&近年来,北京二手房的交易越来越火,成交量比重不断增大,相应的房产买卖纠纷也出现猛增。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人们经常忽略一个问题,即不太关注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在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卖时,一般都是夫或妻一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人们也习以为常,素不知这样的做法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存在买卖无效的风险。
案例:小王于2015年4月份通过中介与房主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卖给小王,合同对房款、交付时间、定金、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小王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当小王要求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他的妻子却声称李某是瞒着自己卖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她也没有签字,她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那么小王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小王的权益如何保护呢?
&&& 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出售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物权法》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出售人无处分权,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不动产并登记的,确认其取得物权的效力,相应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此问题又做了详细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的情况,应该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依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就本案而言,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从事交易,其交易安全应当受到公信力的保护。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李某,共有人一栏没有记载,因此李某是公示的所有权人。小王作为交易相对人,其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赖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主要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小王的交易安全应当得到保护。虽然李某的妻子依据《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李某的妻子也据此主张李某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但《婚姻法》仅调整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不能成为民事交易关系的基本准则,因不动产民事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当适用夫妻共有财产有关规定和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时,应当优先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由此,小王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如果李某的妻子在本案中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小王并非是善意第三人,那么顾先生小王完全可以基于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赖而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交易安全应得到公信力的保护,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李某的妻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协助小王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提示:为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律师提醒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虽然夫妻之间存在着最大的诚信为感情基础,但是在法治社会中,若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均应当在需要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登记薄上署名,以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第二;对于购房人来说,在房价看涨的情况下,为稳妥起见避免官司,最稳妥的办法是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要求售房夫妻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在签订合同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无法同时到场,可以要求无法到场一方作出书面授权证明,以保障房屋买卖中的交易安全。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所买房产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可以通过到相关部门查验房屋资料。在签订合同之后一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尽量避免无权处分情形的发生。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究竟是无效还是有效?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吴取彬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导读】:房屋买卖中,通常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合同只有部分共有人签字,一旦房价上涨,极易产生纠纷,未签字的共有人往往会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 2016 年春节后,各大城市房价暴涨,此类因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房...
【导读】:房屋买卖中,通常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合同只有部分共有人签字,一旦房价上涨,极易产生纠纷,未签字的共有人往往会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2016年春节后,各大城市房价暴涨,此类因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剧增。那么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究竟是无效还是有效,我们针对不同的类型,进行相应的分析: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
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完全的处分权,但是其同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中的一方以另外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除非能够证明买卖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此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房屋产权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又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
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形下,即便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买受人亦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而所签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权利人事后拒绝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
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签字的情形非常多,争议亦最大,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未签字的一方拒绝承认授权夫或妻对外出售房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针对这种情形,买卖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买受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应夫或妻的一方有代理权。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合法有效,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是相对人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道并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失。
由于房屋买卖属于夫妻间的重大财产处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夫妻间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不能仅因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就认定作出出售行为的一方具有代理权,还应从看房的过程、签署合同的过程及细节来综合判断买受人的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二、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签字
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在此不再赘述。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房产处置问题。由于国内家庭在购房时,普遍习惯将孩子的名字一并写入产证,当然,这可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高额遗产税,但是也给房产处置带来不便。《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为了孩子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换房等原因出售房屋,可视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原则上应由父母共同同意才能处置。因此,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情形,在父母离异后,一方拟处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否则可能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另外,作为购房人,亦应注意询问出售方中未成年人父母的婚姻状况,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购房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若非为了未成年的利益出售房产,可能会导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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