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开户目前证监会有规定的证券公司网上开户吗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自查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权限账户-金投股票网-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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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自查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权限账户
11:54:00来源:东方财富网编辑:liuyanting
摘要: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近日召集证券公司座谈,要求证券公司对所有开通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权限的账户进行自查。
4月22日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近日召集座谈,要求证券公司对所有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的账户进行自查。证监会与全国股转公司均未就此事发布公告,机构业务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已经在自查了&。
据悉,证监会将新三板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收紧。此前的规定为,机构投资者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证监会方面最新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不再适用,执行实缴资本满足500万人民币要求,需企业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承认合伙企业协议、银行存款回单、未经审计的报表等形式。
在个人投资者的认定上,证监会方面最新要求,证券类资产计入范围不含信用账户资产、场外基金、理财产品、私募产品、OTC资产;&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仅指国家承认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考取的国家承认的会计证、CPA、CFA、经济师、审计师、证券、银行、保险从业资格。
一位券商营业部经理表示,此次证监会要求券商严查非合格投资者,主要是因为垫资开户问题。&垫资开户就是开通新三板账户之前没有500万,突然有了,开了户之后,钱又没了。&他解释说,&以前券商发现这种情况,投资者只需要填一份风险揭示,现在则可能被收回交易权限,具体取决于券商追踪调查的情况&。
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统计数据获悉,2015年新三板投资者账户数量出现大幅增长,较2014年增长3.55倍,达到221345户。其中,机构投资者从4695户增长到43980户,增幅为836.74%;个人投资者从22717户增长到198625户,增幅为774.35%。这些新增投资者账户有多少是垫资开户不得而知,
第一&新三板资本圈投资服务部经理雷霆表示,垫资开户现象在新三板很普遍。&去年新三板行情火热的时候,很多投资者想参与,但是受制于500万的资金门槛,很多拆借机构借此提供垫资开户服务,从中赚取费率。去年的垫资费率大约是一个账户18000元,今年降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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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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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广发等4家券商遭证监会调查 涉嫌未按规定审查客户身份|界面新闻 · 证券
界面新闻APP图片来源:CFP8月25日,沪指大跌7.63%,击破3000点整数关口,并创下2015年以来最低点位。最近4个交易日,沪指累计跌幅高达22%,为1996年以来最大4日跌幅。
股指跌跌不休之际,谁在抛售A股,成为市场的终极追问。
此前,监管部门已经查处多个交易异动账户,而现在,提供交易账户的多家券商也成为其调查的对象。
8月25日晚,海通证券H股率先发布公告,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津证调查字[2015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海通证券还称,&在调查期间,本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随后,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3家证券公司也发布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原因均为&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几大券商被查的背后,与此前监管部门查处多个&异常交易&账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早在7月30日,上交所就发布了市场监察相关纪律处分公告,限制&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富安达-东海恒信7期资产管理计划&等10个机构账户买卖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期限为自日至日。
次日,深交所也宣布,对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安进13期壹心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4个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自日至日不得买卖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
7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正在对部分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核查,了解其账户实名制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策略,分析其对市场波动的影响,并将根据核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规则,加强监管。而对前述24个账户被限制交易的原因,张晓军透露,主要是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涉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8月1日,上交所及深交所再次分别对4个证券账户和6个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期限均为从日至日。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上交所查处的14个账户信息(深交所未披露相关信息)发现,这些账户在中信证券开户的最多,共有5个,分别是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方程盈峰量化对冲基金、深圳市盈峰量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盈峰梧桐量化对冲基金、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盈峰盈宝对冲基金、沈付兴。
此次被调查的海通证券共有4个账户被查处,其中包括3个机构账户: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富安达-东海恒信7期资产管理计划、融通资本财富&海通证券&融通资本东海恒信12期资产管理计划、融通资本财富&海通证券&融通资本东海恒信14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1个自然人账户&&杨谦。
此外,光大证券有两个账户被查处,名称分别是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盈融达量化对冲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彭旭。东吴证券、华西证券以及这次被调查的华泰证券各有1个账户被查处,名称分别为唐汉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安进13期壹心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盈融达量化对冲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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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号
各证券公司:&&&
& 为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活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9675;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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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惟愿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为客户开立账户适用本规范,但证券公司代理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应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本规范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本规范所称网上开户,是指客户凭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证券公司网上开户系统、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开户。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在受理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本人和代理人进行投资者教育。
第八条客户账户开立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应当校验同一客户不同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确保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及对应的其他账户,并按规定同时为客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工作,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完成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身份;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向客户确认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二)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三)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
(四)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
(五)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约定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的变更方式,并在变更时重新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约定办理账户注销的方式,并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见证开户或网上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第二节 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见证开户及网上开户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范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采取见证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以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其中至少一名应为开户见证人员;证券公司以一名工作人员面见客户的,应由开户见证人员以远程实时视频方式共同完成见证;
从事客户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开户见证人员应当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为营销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客户可通过证券公司网站或证券公司客服热线核实身份,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执业资格;
&& (三)见证地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
(四)证券公司应采集并妥善保存能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面见客户的工作人员应在客户开户文件上签字留痕。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
(二)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
(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li义务。
第十九条采取见证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必要措施,加强对重要合同和凭证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从事账户见证的工作人员根据客户预约需求向公司逐次登记、领取开户合同,并在客户签署后及时交回归档。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账户开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客户账户开户制度。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职责、执业行为、职责制衡、培训考核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并采取措施确保开户见证人员工作独立性。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开户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完善客户账户开户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对客户账户的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完成客户账户关键信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登记主体相关信息的核对。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发现已开立的客户账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客户账户采取限期规范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内部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对证券公司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li、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参加强制培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现场开户吹皱一池春水大券商欢喜小券商忧
& 来源: (深圳) 
不见硝烟的战争,在证券行业再次打响。日前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下称《通知》),客户可通过见证、网上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开立账户。券商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大幕随之正式开启。、中信建投、平安证券迅速跟进,相关券商对南都记者透露,不同地区佣金存在价差,非现场开户将使佣金战更加激烈。“市场环境发生根本变化,很多机构会出局。”中信建投总裁齐亮对南都记者说,“未来一些中小券商破产都是必然的,只是不知道在什么时候。”
对中小券商冲击很大
3月15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通知》,取消了现场开户的硬性规定,客户可通过见证、网上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开立账户。
“在讨论阶段一些中小券商反应非常强烈,坚决不同意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深圳知名券商人士对南都记者介绍说,“因为这对他们的业务冲击非常大。”
而早已在市场中发展壮大的大券商则摩拳擦掌,准备迎接新竞争。据了解,招商证券和中信建投为第一批获批通过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的大券商。3月17日招商证券非现场开户系统上线,同时推出网上开户和见证开户两种业务。“中信建投的非现场开户已经开始了,网点的事情在等监管细则出台。”中信建投总裁齐亮对南都记者说。
招商证券相关负责人士对南都记者介绍说,招商的网上开户系统操作便捷,投资者只需准备好身份证明文件,在通过视频身份验证后,填写开户资料、签署风险揭示书及协议并接受回访即可轻松完成资金账户的开立。“与传统临柜开户模式相比,投资者足不出户即可自助开立资金账户。”
其他券商也当即上马,丝毫不落后半步。3月21日,平安证券非现场开户业务第一单也正式落地。平安证券相关负责人士介绍:去年11月,平安证券即成立了10人组成的非现场开户专项小组。
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非现场开户业务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仍需投资者前往证券营业部临柜办理。
对此,平安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通知》,目前能非现场开立的是资金账户,尚不能受理为客户办理新开证券账户业务,但可以加挂证券账户。“就是说,投资者如果已经在其他券商那里开了证券账户,可以非现场开办资金账户,而后联挂在一起进行交易。但是不能先非现场开办资金账户,然后开办证券账户。”
记者致电,工作人员亦解释说,目前华泰也已经开始了此项业务,但是主要针对从其他券商转来的客户。新开户还是要现场开办证券账户。据南都记者了解,国信证券在本周一也将开始试运行非现场开户业务。
地区佣金差异将被拉平
在大券商磨刀霍霍时,一些中小券商在焦虑中观望形势变化,并暗中备战更加残酷的竞争。
根据上交所统计,截至2013年1月,全国已有证券营业部5244家,绝大部分地区营业部已经达到饱和。
中登公司数据显示,从20 0 7年到2012年,新增账户数分别为3759万户、1430万户、1077万户、1035万户、552万户,五年中A股新开户数量萎缩逾85%。今年截至3月15日,A股账户数为16923万户。
“现在该开户的都差不多开完了,目前大家都是彼此挖其他公司的存量客户。”一家小券商的管理人士对南都记者无奈地表示,“以前根据营业部划分势力范围,一些偏远地方,小券商设立营业部后,大券商无法插手,依然能生存发展。现在完全放开,投资者网上可以开户,会向一些大券商靠拢。经纪业务越来越不好做了,一些中小券商,如果没有应对措施,会更加被边缘化。”
业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在深圳交易佣金的保本线是万分之八。在激烈的互挖客户中,很多已经降低至万分之五、万分之六。总体而言,目前深圳券商佣金平均在万分之七左右。而内地一些封闭地区,因为营业部数量有限,竞争不激烈,目前依然可达千分之一左右。非现场开户推行后,各地佣金会逐步拉平。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净收入占总收入的70 .5%,2011年为50
.67%,2012年降至39%。
“去年券商业务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经营品种方面发生了转变。”中信建投总裁齐亮对南都记者介绍说,“去年证券行业股票代理买卖收入下降了30%多,承销下降了40%。但是全行业收入才下降了5%,净利下降了16%。这是因为去年固定收益发展起来了,债市不错。所以,去年一个标志性的变化是不再依靠股票来生存了,由于这么一个改变,客户结构发生了变化,现在有很多增量客户,我们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服务。”
但是,对于众多中小券商来说,佣金收入依然是其重要利润来源。齐鲁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士对南都记者介绍说,“一些省市的本地券商,在当地市场份额很大。非现场开户推行后,地域优势将变得很弱。”
此外他介绍说,等本身网络技术就很发达,银行端口也成为重要通道,和这类银行合作的券商竞争力将对中小券商形成极大冲击。
未来营业部或成为财富管理中心
“非现场开户的出现,使得券商不必在同一省市或地区设立过分密集的营业部,仅需将该省市地区覆盖即可,从长期看有助于证券公司降低营业成本。”中银国际证券研究员姚峣在其研报中指出。
&&& 分析师刘俊指出:“我们认为非现场开户和分支机构放开对短期冲击有限,网络牌照放开将使券商经营与创新面临真正意义上的考验;但与此同时,随着资产证券化、券商托管和股权激励相继破冰,以客户资源为基础的创新业务有望成为拉动板块上升的最强动力。”
“从券商来说,最主要的改变是营销方式和服务客户的方式发生改变。开户半径得到拓展。”中信建投总裁齐亮对南都记者说,“以后设立一个营业部,可能考虑重点不是在开户上,更多是考虑财富管理。未来,由于非现场开户的出现,营业部会更多地成为客户服务,进行财富管理的场所。”
他指出:随着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发展,证券公司市场化就是大浪淘沙过程,市场准入一旦取消,机会均等,竞争会加剧。另外,市场化会形成价格机制,网上非现场开户出来后,佣金自由化会进一步加强。“以前竞争比较激烈,以后会更厉害。实际上金融机构进一步市场化后,环境也会发生根本变化,一旦判断错了,就会出局。一些中小券商破产是必然的,只是不知道在什么时候。”
采写:南都记者 梁永建&&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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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遵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证券投资者:
&&&&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存在如下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及行情揭示等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①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尤其是当您决定购买ST类等股票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股票比其他股票蕴涵更大的风险。
② 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营业部无权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投资者签定业务合同。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员工个人无权从事受托理财、资金拆解、融资融券、全权代理、对外担保及任何类似的业务,请勿与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员工个人签署任何形式的该类业务协议或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否则,您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风险。
&&&&由上述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证券交易。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鉴于股份转让投资风险较大,为了您更好地了解代办股份转让的投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
一、重要提示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的“股份转让公司”并非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而是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在从事股份转让业务之前,请认真阅读《试点办法》等有关的法规和规则。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存在很大差别,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代办股份转让有关业务规则。
股份转让公司的挂牌条件与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存在很大差别。公司申请其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委托股份进行代办转让,须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主办券商推荐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根据规定,主办券商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但主办券商对其信息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对股份转让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仅为投资者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不对股份转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等进行实质性审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因股份转让公司亏损等原因造成巨大波动,股份转让公司也可能因破产而导致股份被终止转让,对此投资风险,投资者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风险揭示
宏观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股份转让价格的波动。
政策风险: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则发生变化,可能会引起股份转让价格的波动。
股份转让公司经营风险:由于股份转让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或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司股份被暂停转让或终止转让。
技术风险:由于成交撮合及行情揭示是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系统来实现的,系统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由此造成委托、交易系统的故障。若您选择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则有可能因为通讯及电脑系统等原因使您的划款指令不能及时被执行;若您选择互联网交易方式,可能会由于网络条件所限制,委托指令、揭示价格及其他转让信息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股份转让系统的瘫痪;证券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股份转让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
退市公司风险:退市公司资产质量一般较差,均已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严重资不抵债,基本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投资风险大。
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本风险提示书并不保证揭示代办股份转让的全部投资风险。
权证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您:
&&&&权证是一个特殊的业务品种。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交易。
&&&&四、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五、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六、权证与股票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其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迅速递减。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关注我公司招商证券牛网发布的关于权证即将期满的提醒公告并在行权期内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如投资者因个人原因未关注证券报刊及我公司牛网发布的关于权证即将期满的提醒公告,错过了行权时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本机构)已明确了解并接受此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自愿选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权证投资的场所。
ETF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
投资ETF存在风险,甲方既可能通过投资ETF获取收益,亦可能因投资ETF而遭受损失。
本协议含有乙方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已经在其营业场所公示了投资ETF可能面临的风险,乙方建议甲方在充分了解ETF的风险、交易规则和本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决定是否投资ETF。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交易系统使用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投资ETF存在风险,甲方既可能通过投资ETF获取收益,亦可能因投资ETF而遭受损失。
&&&&在甲方接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交易系统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业务协议书》及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提供及使用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甲方在协议上签字即表示甲方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甲方对本协议的接受,视为甲方一揽子接受与本系统有关的其他规则或专项协议。
&&&&除非甲方接受本协议,否则请不要使用本系统提供的相关服务。如甲方不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规定,甲方将要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本系统的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足够的投资资金;(2)丰富的投资和交易经验;(3)能够承受投资风险;(4)较高的电脑应用水平。如甲方不具备这些条件,乙方提醒甲方谨慎使用本系统。
&&&&特别提醒的是,交易的执行、撤单、中止等,以及系统的响应和表现,可能会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延迟甚至失败,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波动及关联市场波动的影响、流通性差、市场风险、报价延迟、系统和软件故障、网络传输相关的各种问题,以及其它因素,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业务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开发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交易系统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乙方独立开发的、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交易系统,乙方享有对本系统升级、改造、终止、收取使用费、用户权限控制等权利。
&&&&第二条&&&&甲方是乙方的客户,鉴于进行ETF交易的需要,在对本系统充分了解之后,自愿使用本系统并同意接受本协议之内容。
&&&&第三条&&&&本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ETF折溢价情况参考、一篮子股票买卖、组合交易管理、T+0交易管理、手工套利交易、查询统计及用户参数设置等。
&&&&第四条&&&&本系统提示的折溢价空间、交易成本、篮子股票价格、交易盈亏反馈等仅供参考。由于行情的波动及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系统的揭示值可能与真实值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很大背离。甲方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应以交易所的揭示行情为准。
&&&&第五条&&&&为方便用户的交易操作,本系统中预设了若干交易策略和公式,这些策略和公示仅作为操作工具和操作案例而存在,其历史表现和历史测试结果,均不代表将来的表现,也不构成对交易结果的任何保证。甲方应在详细、准确了解各种策略和公式含义的前提下自行选用交易策略和公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
&&&&第六条&&&&为满足用户交易的个性化需要,本系统在交易策略、交易成本等模块中需要甲方自设参数。甲方参数的设置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甲方交易的结果,因此,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在进行参数设置前认真了解各参数指标的含义及关联关系。如因甲方的参数设置不当导致交易中断、失败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或其他影响因素,可能导致甲方的交易(包括交易的撤单申请)中断、延迟或未能达到预计成本控制要求,对此,甲方声明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乙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系统对T+0交易、手工套利、普通二级市场买卖进行库存共享,对于客户交易中可能发生的T+0交易与手工套利产生的库存交叉,本系统不予区分,甲方须谨慎操作。
&&&&第九条&&&&由于通道限制和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组合交易模块进行交易时发生堵单、延时、交易结果偏差等现象。甲方承诺对上述情况已经充分认识和知晓,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由于可能的股价波动引起甲方在申购、赎回过程中现金替代部分和现金差额部分在清算后发生资金不足,为保障业务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申购ETF时,乙方系统自动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对现金替代部分设置一定幅度的溢价比例。如甲方由于在申购、赎回ETF后发生了资金不足,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关于补足资金的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及时将缺口资金补齐。如甲方没有及时补齐资金,乙方有权按照未补足资金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罚息,同时甲方承诺此时自动授权乙方卖出甲方账户上的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弥补上述资金缺口及罚息,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缺口资金,而其帐户资产又不足以弥补其资金缺口及罚息,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进行追索,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在使用本系统进行手工套利交易时,系统提示的折溢价空间和交易成本仅供参考。由于行情的波动和交易可能发生的延迟等原因,将直接影响甲方的交易速度、交易结果等,乙方提醒甲方谨慎进行套利操作并对套利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明确同意由自己承担因使用网络服务所存在的一切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的延时和泄漏;交易的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将不断升级和完善本系统,以更好的满足甲方的交易需求。但乙方不保证本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一定能满足甲方的要求,也不担保本系统的运行不会中断,对本系统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也不作担保。
&&&&第十四条&&&&为方便甲方使用本系统,乙方编写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TF交易系统使用说明书》供甲方参考,甲方须认真阅读本说明书,掌握本系统的使用方法。如因甲方的误操作或由于对本系统的功能、指标等发生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交易失败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乙方将会在其营业场所和牛网(.cn)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而无需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甲方可以主动放弃使用本系统。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系统,则视为接受本协议条款的所有修改内容。
&&&&第十六条&&&&如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或其他突发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禁令、国家政策突然改变、电信通信线路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本系统运行延迟甚至瘫痪,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交易记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基金管理公司的结算数据,如实、按时地完成甲方ETF业务的结算工作。甲方认可上述结算结果并据此及时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八条&&&&密码是甲方使用本系统进行交易的唯一凭证。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时,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一方提出终止或甲方销户后协议自动终止。
招商证券组合通业务协议书
&&&&招商证券“组合投资管理系统”(组合通)是招商证券(乙方)向交易客户(甲方)提供的新服务,它包括“组合投资计划”和“组合交易功能”。乙方享有对本系统升级、改造、终止、收取使用费、用户权限控制等权利。
&&&&“组合交易功能”可以按照客户设定的股票价格与数量将一组股票的委托指令依次发送到交易所交易撮合系统。
&&&&本系统的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足够的投资资金;
&&&&(2)、丰富的投资和交易经验;
&&&&(3)、能够承受投资风险;
&&&&(4)、较高的电脑应用水平。
&&&&如甲方不具备这些条件,乙方提醒甲方谨慎使用本系统。
&&&&使用“组合投资管理系统”请注意如下风险:
客户使用“组合投资管理系统”交易模块并不能保证一组委托交易指令可以全部成交(在报单无法全部成交的情形下)、或全部撤单(在报单部分或全部成交的情形下),也不能保证帐户盈利。我公司不承担其他违背或超越现有经纪代理业务职责的任何责任。甲方明确同意由自己独立承担因使用网络服务所存在的一切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的延时和泄漏,本人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发作,交易的中断、停顿、延迟,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组合会定期进行调整,调整时提供组合投资策略报告,报告结论上挂“F10”,组合调整后的通知方式存在通知不到的风险,客户应主动、经常浏览“F10”,我公司不承担通知不到的责任。
组合交易股票买卖数量的计算是招商证券按照数量权重处理的,是否采纳由客户自行决定;组合通系统提供的盈亏统计仅供参考,具体投资盈亏情况应以实际数据为准。
“组合投资管理系统”所提供的组合投资计划仅供客户参考,据此入市,风险自负。
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或其他影响因素,可能导致甲方的交易(包括交易的撤单申请)中断、延迟或未能达到预计成本控制要求,对此,甲方声明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乙方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将不断升级和完善本系统,以更好的满足甲方的交易需求,但乙方不保证本系统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一定能满足甲方的要求,也不担保本系统的运行不会中断,对本系统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也不作担保。
为方便甲方使用本系统,乙方编写了使用说明书供甲方参考,甲方须认真阅读该说明书,掌握本系统的使用方法。如因甲方的误操作或由于对本系统的功能、指标等发生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交易失败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乙方将会在其营业场所和牛网(.cn)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而无须单独通知甲方。甲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甲方可以主动放弃使用本系统。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系统,则视为接受本协议条款的所有修改内容。
&&&&甲方已充分了解“组合投资管理系统”的功能及特征,对使用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已有清醒的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参与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可能会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集合计划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特为您提供此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一、重要提示
1、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管理的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二、风险揭示
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集合计划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水平均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导致新股市价与估值有偏差,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或者如果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基金,其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投资收益下降。虽然管理人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基金公司经营风险
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各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由于基金公司经营不善,有可能导致其管理的基金净值下降,从而使集合计划收益下降。
(6)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
(7)封闭式基金无法转开放式基金或未能如期清算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同时,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也存在影响。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可以退出,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4、信用风险
&&&&指集合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和交易对手方不能如期履行约定,而带来的风险,具体包括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到期难以兑付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带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5、信息技术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6)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发生损失。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6)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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