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不能月线炒股才是大智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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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项考试不合格,你可能就不能炒股了!
  7月1日,证监会去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正式实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网上也开始流传《办法》实施后炒股可能会被“拒绝”的消息,那么对于温州股民而言,今后投资股市到底会有什么限制?人人炒股的时代是否也很快成为过去时?  记者从温州多家券商营业部了解到,作为券商接触投资者的一线部门,营业部近期均针对新规进行多次风险揭示的经纪培训、设备购置等,未来带给股民最大的影响将是开通业务的流程相对以前会更加繁琐,可能会造成排队等候的现象,提醒有投资需求和意愿的市民可以尽早咨询与办理。  股民开户需做“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新规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对投资者更加安全。”申万宏源证券温州分公司经纪管理部经理陈时察说,作为史上最严的投资者保护办法,《办法》由证监会从去年5月审议通过,并于12月公布下发,将在7月1日正式实施。不过,《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划分标准,因此,具体执行办法还是要根据券商各自制定。  根据《办法》的内容,证监会此次主要将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投资者,一类则是普通投资者。“就我们的理解来看,新规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产品和投资者会更精确匹配,主要看券商营业部对客户群体的区分。”上海证券谢池商城营业部相关负责人邹来棣介绍说,投资者开户的时候都需要做一份“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主要考察其财务状况、基础投资知识、过往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内容,具体题目设计则是各家券商有所不同,并且每2年都会由系统对投资者重新进行一次后续的风险测评与等级划分。  “未来问卷内容上是否会做出一些调整,目前暂时还未收到通知,相信内容上调整不会很大,不过在分数划定和等级上会有一些更细致的区分。”陈时察表示,像网上所说的“拒绝”投资表述并不准确,实际上还是要求营业部要仔细了解并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再推荐相匹配的产品。  “中风险”以下如无法操作可重做测试  记者了解到,目前温州主要的券商营业部均表示,尚未收到未来客户群体划分的具体执行标准。那么,是否如网上所说,7月1日后“中低风险”以下的投资者将不能买卖股票呢?  “其实在完成问卷测试后,并且签署一份‘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了可以交易中风险以上的品种后,是能买卖股票的。”邹来棣说,如果股民没有在规定的2年里做后续测评,或者没有作相应等级调整,在操作中遇到系统无法买卖的提示,那么“可以来柜台重新作风险测试”。  实际上,需要作重新调整的不仅仅是划为“风险评级低”的股民。陈时察说,根据规定,风险评级较高,但需要开通融资融券或分级基金等业务时,也是需要到柜台重新做风险提示。据温州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我市股票开户数已超过146.7万户,但对于等级划分,各家券商并未做出具体统计,但多家营业部负责人表示,绝大多数属于风险评级中等。  7月1日起办券商业务要“双录”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各券商营业部目前已在通知客户,有能力或者有意愿进行多种投资的,可以于新规正式生效前开通各种权限。市区一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说,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来普通投资者开通所有业务均需要通过柜台办理,并且在操作流程上有严格的“双录”规定,时间与操作上相比现在会繁琐许多,届时再办理排队等候时间会很长。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7月1日起,“双录”的工作将在证券期货行业全面铺开,涉及“双录”的业务范围也更加广泛,要求更加细化和严格。“双录”就是录音、录像,主要针对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特别是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留痕,规范金融企业的销售行为,同时也为事后产生争议时提供依据。  记者了解到,涉及需要“双录”的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客户申请分类和等级变更;二是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三是特定业务权限开通。“对于普通股民来说,可能是指开通港股通、融资融券、个股期权、创业板等业务,都需要到证券营业厅办理,同时,券商工作人员要对股民进行详细的风险教育,提示该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并要全过程录像录音。”方正证券一名负责人表示,并且未来对于录像时的问答和互动也有可能会做出详细的规范要求,预计整个开通过程会复杂化,但对投资者和营业部来说,都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最近我们也一直在对经纪人、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采购双录设备,并且强调和强化这一认知。”陈时察说,同时也已经开始针对性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示客户有哪些业务可能在未来会提高业务准入门槛等,客户基本信息也正在完善,未来风险测评系统也会根据总公司要求而重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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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以后,也许再也不能炒股了
仿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我还没有体验过股票,可能以后都没有机会炒股了。“听说从7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将被分为专业和普通两种,一些普通投资者不能买股票了,真的假的?”最近一段时间,无论是微博还是微信朋友圈,那就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会给投资者分类,部分风险承受能力弱的小散户将不能炒股了。通俗地说就是:经营机构要体现自己的专业性,及时、准确、充分地提醒客户,“你买这个产品赔钱的可能性很大,最好别买”,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不能为了追求“多挣钱”,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小散”和“小白”推销高风险的股票、基金、期货等产品。经营机构在推销产品时必须揭示产品背后的风险,如果未揭示,或者掩盖产品风险。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在管理办法中由为突出“卖者有责”。做为投资者有没有很开心~相当于证监会给“韭菜”们发了一张长期护身符,再也不会补收割了。但要如何获得赔偿呢?流程还是要走的,需要经法院确认。产品服务风险分级,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有钱也不能任性了,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如果评定结果是保守型、谨慎型的低风险承受能力者,那也只能和A股绝缘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然不排除证券工作人员的友情提示。何况投资者还是有“补考”机会的,可重新参加风险测评获得投资资格。通过这份问卷,投资者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有清晰的认知,理性投资,才能保持良好的心态。诸葛理财军师说从监管层的角度来看,单单对投资者“限购”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源头上把控上市公司质量关,为A股输送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及让优质项目以合适的价格注入A股已上市公司,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A股市场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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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9号7月1日起散户不能炒股了?证监会这么说……
最近,关心股市的人们都听说了一则大消息:监管部门将于7月1日起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把股民进行分类。有观点认为,新规实施之后“全民炒股时代将终结”,散户由于风险承受能力弱,很可能被“剥夺”炒股资格。一些新股民开户炒股将变得困难,评分偏低的老股民会被“劝退”。好多股民开始惴惴不安:咱们作为资金不多的“小散”,会不会成为被剥夺资格的第一波?不过现在,大家可以放心了:散户不能炒股是谣言!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26日公开表示,这些观点是误读。当前投资者可以买股票,新规后仍然可以买卖股票,投资交易不会受到限制。他指出,过去投资者买卖产品,没有一对一的分级,新规实施后,就从入口处把风险挡在门外了,当投资者买过高于自身风险的产品时,会有一些提醒,另外监管层还有监督检查等方法,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机构进行处罚。对于投资者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在特殊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可以买高出自己能力承受范畴的高风险产品。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如何界定搜索7月1日即将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和普通两类。除了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成为专业投资者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投资者”之外均属于“普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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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测评分数在37分以上的投资者才能购买A股股票等“中风险”等级产品
&&&&□记者丁倩&&&&本报讯昨日,记者从河南证监局获悉,7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面向全国实施。这也意味着,股票将不再是谁想买就能买的产品。&&&&记者从《管理办法》中获悉,此次新规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明确划分为五大类,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等划入“中风险”等级产品,需要风险测评分数在37分以上的投资者才能购买。&&&&据悉,这份测评“答卷”由各地方相关证券公司提供。“答卷”会有哪些考题呢?据中原证券相关投资顾问介绍,不同的证券公司拥有不同的题型标准,而中原证券的“答卷”均以单选题和双选题呈现,投资者需要在摄像头和录音机双录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答题”,“答卷”内容主要考查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风险之后,方可继续进行股票交易。&&&&记者从河南证监局了解到,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初衷是为了防止对股票一窍不通的小白进入股市,让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大保护。而从7月1日起,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得分20分以下,为保守型投资者,可进行低风险投资。得分20~36分,为谨慎型投资者,可进行中低风险投资。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可进行中等风险投资。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可进行中高风险投资,可购买港股通股票。得分83分以上,为激进型投资者,可进行高风险投资。&&&&而想晋升为专业投资者,必须符合几项“高标准”: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根据测评结果,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将对应不同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被判定为保守型或谨慎型投资者,以后要想买股票可能会被“拒绝”。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7月1日后买股票要提高投资者门槛还不够,基金也来凑热闹|界面新闻 · JMedia
界面新闻APP单位|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专业组 司瑞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实施,去年该办法发布时,曾引发了不小的轰动,许多&股民&惊呼不能买股票了,但其中对基金投资者的适当性限制却没有引发投资者的同等关注。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出台《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拟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指引》共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自律管理、附则&七个章节。
从整体上讲,《指引》要求,所有基金募集机构都要按照《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错配而导致的投资者投诉风险。
根据协会的规定, 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应做到:
1、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并覆盖销售的全部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4、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分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5、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6、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本次拟实施《指引》的一大亮点,是对普通投资者、基金产品分别按照标准进行划分,严格要求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之间的匹配性。具体规定为,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将基金产品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要相匹配。
笔者认为,本次《指引》还有一大突破,就是统一了基金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根据《指引》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银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销机构)。长久以来,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在内的诸多安排,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存在交叉,但少有文件将两者适用于同一标准且规范的如此详细。这次虽然也只是指引类文件,但不得不为协会点赞。
附《指引》核心条款:
第七条【管理制度】
基金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四)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五)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第八条【审慎调查】
基金募集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募集机构时,为确保适当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募集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募集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募集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回访】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五条【自查】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形成自查报告留存。
自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留痕】
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普通投资者细化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分类方法、标准、程序等信息公示。
第四十一条【审慎划分因素】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表述复杂,存在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规模过大,影响面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易引发群体事件的;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五)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六)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八)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
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
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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