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流程去年签了一个合同,一直没开工,今年又和我又签了合同,那个合同有

老项目在营34改增后新签的分包合同,该如何计税?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新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老项目,按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老项目规定交纳增值税。
一、分包合同的类型选择
案例:日之前的总承包合同是老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按3%算税。工期问题,为了加速工程完工,号之后,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哪些?
1、专业分包合同;2、劳务分包合同;3、清包工分包合同。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
按照《建筑法》规定,总包跟专业分包人,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劳务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叫劳务分包。
第一,专业分包,讲的是分包人包工包料,才叫专业分包;
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辅料又包劳务;
第三,劳务分包合同,纯粹是劳务,没有辅料也没有主材。
这三种分包的界定,5月1号以后,
第一,专业分包合同一定是包工包料的,新项目选择11%的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营改增以后,按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11%,但实践当中,日之后,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选择简易的。
法律上,没有清包工合同的说法。民法当中,分包只有两种,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税法中出现了清包工的概念,所以签订分包合同,要么叫劳务分包合同,要么叫专业分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里面一定有个条款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条款:总包提供设备、材料(有清单),就是清包工合同,按照3%上税开票给总包;如果合同里面写了材料由分包人提供和自行采购,就是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按11%给总包开票。
因此签合同的时候,如何界定清包工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需要看材料和设备提供条款的约定。
特殊情况:很多总包、分包的施工企业,明明是老项目,已经施工但是还没有完工,赶工期了,总包一定是简易计税的,分包合同可能是营改增之后签的,(1)只要分包人是清包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分包人选择简易;(2)专业分包人包工包料,总包是老项目选择简易,如果分包人选一般按照11%,总包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给的工程款是3个点的,开11个点的票,就要承担8个点的税。
所以在2016年营改增后签订的分包合同,肯定是选择清包工(简易)最合适。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包人按照建筑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号以后的,新项目。业主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是包工包料的,总包和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做的项目其实也是属于老项目的一部分。
去年国家建设部出了一个工程造价文件的规定,日之前已经发出招标通知书,5月1号之前中标,签订合同,无论动工没动工,都要按营业税体制下的计价体系来计价。如果是号之前中标,但是合同是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增值税计价体系来重新计价,营改增的工程造价是按照裸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就是工程造价。
上面最开始的那个案例,总包跟业主是号之前签的,总包是老项目,总承包合同是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计价体系来做工程造价的,总包在号之后签的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造价不变,是属于总造价的一部分,所以都属于营业税体制下的计税体系,分包人是专业分包人的情况下,虽然从新老项目的判定标准来看是属于新项目,但是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人也应该选择简易计税。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二、各地税务局发文规定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2、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特殊情况下:分包人在号之前早就动工了,合同是后补的,可以选择简易。
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第17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6、四川省国税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第4
问: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自主决定)
7、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第2
问: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目前对于这一块,国家税务总局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取决于地方执法时与当地税务局交流。
但云南没有,云南要选择一般计税。专业分包人不是包工包料,号之后开工,专业分包人买材料可以抵扣,但是分包人买多少材料呢?分包额有多大呢?很难去衡量。做专业分包,虽然可以抵扣,但是没有多少材料可以买。例如爆破工程,总包让分包爆破,矿山用雷管炸弹之类的,需要分包有相应资格去购买。
若是包工包料,专业分包,税务就很重,所以要选择简易,以总包为标准。
分析结论:
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开工日期在日以后,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三、工程造价体系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最有根据的还是工程造价体系。因为分包人跟总包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重新按照增值税的计价体系去加钱,所以应当要选择简易。这个问题需要跟税务局去沟通交流,就按工程计价去分析。
(来源:本文根据经济学博士、财税实战派专家肖太寿先生授课录音整理而成,转载必须注明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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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方已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方已
问: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承包方已经进场施工。 答: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近几年,我所律师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第一、要看工程项目是否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如果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先合同因没有招投标,就是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后合同因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以及在中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所以施工合同也无效。&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在没有招投标之前,承、发包单位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而本案的所谓招投标,仅仅是补办招投标手续,可想而知,中标人必然还是已经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其他投标人只不过是摆设。符合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的规定。 第三、在先合同和后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先合同进行结算。& 第四、应当强调,这种情况签订的前后两个合同,不符合黑白合同的规定,不是黑白合同。因为“白合同”的成立条件应当是合同有效为前提。本案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无效,所以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 &&&&&&2012年初,我所律师把相同的案件拿到东北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我们主张两份合同无效,应当以先合同,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但是,当地中级法院的法官说,这类的案件,我们法院都以后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法官认为,后合同因为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应当视为是对合同效力的补正。这样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合同效力的补正,是应当办理批准,没有办理而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此后,因为补办了相关手续,导致合同有效。本案先、后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只能定性为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效力补正的问题。&&& &&&&&&如果工程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则应当按照两份合同以后一份合同为准,或者两份合同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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