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吗社保可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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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试用期没交社保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张红娟  时间:  浏览量 0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律师解答:A小姐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A小姐于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日要求单位缴纳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是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 “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我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3、根据我上面所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劳动者即使在丧失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其仍享有实体权利,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予以拒绝,在明示拒绝时实际上该“休眠”一年的违法行为又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了,劳动者依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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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发布时间:日&&&& 来源:徐州招聘-徐州英才网
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里不成文的规矩了。对此,许多新入职的员工也持默认的态度。
从法律上来讲,试用期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作为新入职的员工肯定不愿意因为社保这点&小事&与公司搞僵,因为试用期用人单位拥有合同解除权,得罪了企业,随时可能被恶意开除,对自己来说得不偿失。因此很多人也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气吞声几个月。
从企业角度来讲,公司不愿意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保险,是自信心不足的表现。现在是全民跳槽的时代,特别对于一些缺乏吸引力的公司来说,他们很难留住自己的员工,缴纳保险对于企业来说的确是个麻烦事儿。他们需要花费更多的人手、资金、时间,好不容易办完这些手续,结果员工干了几天就走了&&。
但是,麻烦不是企业不履行职责的理由。如果真的有&刺头&的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话,企业是要吃亏的。
英才建议:试用期时间一般不长,即使狠不下心与企业撕破脸,也必须要确定公司在正式录用后能否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试着与HR商量一下,能否让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有的公司也并非是恶意的欠缴,只是试用期会有一定淘汰率,可能人力部门觉得比较麻烦,要等正式录用后再办理。和平的商讨方式对我们、对公司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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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招聘-英才网 版权所有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
用工方自定此类规则属违法行为
11:40&&&&&&记者 苏云燕
梧州日报讯(记者 苏云燕)“试用期帮缴纳社保吗?”近日, 24岁的赵旭东在市劳动大厦劳动洽谈会现场进行询问。除了待遇薪资之外,单位是否会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入职多久才缴纳等问题,也成为求职者最关心的事情。
“试用期满转正后才帮上社保”“临时工不给缴社保”……不少求职者在职场上都曾遭遇过类似的烦恼。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试用期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钟笑莹 黄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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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小姐前不久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做市场工作,和公司签了两年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前几天蒋小姐刚转正,但她在网上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时,却发现自己今年3,4月份的社保公司没有缴纳,蒋小姐找了公司人事询问,人事给她的回答是“前两个月你是处于试用期内,到底能不能通过试用成为正式员工还不确定呢,所以公司暂时没有给你缴社保,现在你已经转正了,我们会给你补缴这两月的社保。”蒋小姐了解到,公司有一些没有通过试用的同事,后面的补缴也没有了,所以她来信询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 像蒋小姐这样的遭遇,小编以前在工作中也时常碰到。一些用人单位单方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交社保,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所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并不认为试用期即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将“试用期”误作了“免费考察期”,试用合格,我再给你正式的员工待遇,试用不合格,即取消一切相应待遇,此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职场还是时有发生。包括随意延长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或者先只签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等等不合法的管理手段,如果劳动者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急于得到一份工作,就有可能忍气吞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当然,并不是说一旦进入试用期,即使发现员工不胜任岗位,企业也只好自认倒霉,只要能证明员工的确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也必须履行包括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只要记住,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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