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对特困企业2018退休养老金新政策政策?我在 国营企业现单位十多年没活干,从2002年就没有给职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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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现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2016)
市财源建设运行服务指挥部(市财政局)
按照“进现场解难题促转型稳增长抓落实工作推进活动”(简称调稳抓活动)部署,为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加快转型发展,市财源建设运行服务指挥部(设在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去年梳理181项惠企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对近年来中央、省及青岛市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汇编,共汇总现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15类205项,摘编了政策的主要内容,明确了落实政策的责任部门、处室和服务电话,企业单位如需更加详尽了解政策信息可与相关部门联系。今后,对新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将及时予以发布。欢迎全市企业单位关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财政局官网等媒体,获取企业扶持最新资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1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
订)》………………………………………………………2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 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 税的通知》………………………………………………2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
&&&& 策问题的通知》…………………………………………3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
&&&&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
&&&&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
&&&& 批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
&&&&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
&&&&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
&&&&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
&&&& 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 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
&&&&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
&&&& 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
&&&& 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 的通知》…………………………………………………5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
&&&& 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7
(9-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 政策的通知》……………………………………………10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
&&&&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
&&&& 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 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
&&&& 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
&&&& 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
&&&& 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
&&&& 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0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
&&&& 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1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2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
&&&& 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
&&& &知》………………………………………………………13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3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
&&&& 策的通知》………………………………………………14
(1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 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15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 规定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6
(2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关于支持监狱企业
&&&&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16
(2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
&&&& 评审办法&的通知》………………………………………18
(2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
&&&& 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7
(2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
展的意见》………………………………………………18
(2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
&&&& 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19
(2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
&&&& 励办法&的通知》…………………………………………20
(27)《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
基地建设的通知》………………………………………20
(28)《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
&&&& 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1&
(29)《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小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1
(3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
作的意见》………………………………………………22
(3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
&&&& 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
&&&& 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22
(3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4号文件
&&&&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3
(33)《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小微企
&&&& 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23
(3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
&&&& 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
&&&& 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
&&&& 见》………………………………………………………24& &
(35)《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
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4
(36)《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小企业产业园扶
&&&& 持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25
(37)《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技
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5
(3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
见》………………………………………………………26
(39)《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
险政策工作的通知》……………………………………27
(40)《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关于扩大企业吸
纳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27
(41)《青岛市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
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28
(4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
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
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
(43)《青岛市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
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29
(44-45)《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政发
〔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29
(4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小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0
(4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
&&&& 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通知》………………………31
&(48)《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32
(4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
录的通知》………………………………………………32
(5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
革的意见》………………………………………………33
(5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
励办法&的通知》…………………………………………34
(5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5
& (53)《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35
二、支持创新创业
(54)《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
&&&& 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关于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就
&&& &业的实施意见……………………………………………36
(55)《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对创客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
&&&& 知》………………………………………………………37
(5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 理办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关
&&&& 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的补充通
&&&& 知》………………………………………………………38
(57)《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
&&&& 法》………………………………………………………38
&(58)《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9
(5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
&&&& 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40
(6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
&&&& 的实施意见》《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若干政策
&&&& 措施》……………………………………………………40
&(61)《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41
(62)《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保监局科技保险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
(6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
&&&& 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
&&&& 励实施细则》……………………………………………43
&(6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43
(6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
&&&& 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孵化与
&&&& 投资基金管理细则》……………………………………44
&(66)《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45
(6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
&&&& 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和
&&&& 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46
&(68)《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8
(69)《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暂行办
&&&& 法》………………………………………………………48
(70)《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
&&&& 术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 办法&的通知》……………………………………………49
(7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
&&&& 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
&&&& 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51
&(72)《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52
&(7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52
(7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
&&&& 施细则》…………………………………………………53
(7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
&&&& 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
&&&& 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53
(7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
&&&& 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中小
&&&& 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55
(77)《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
&&&& 暂行办法》………………………………………………55
(7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
&&&& 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
&&&&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 范围实施的通知》………………………………………56
(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
&&&& 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
&&&& 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57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 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57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 用税率及税收地面问题的通知》………………………59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 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0
(83-8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61
(8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
&&&& 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报等部门关于非营利
&&&& 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62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2
(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
&&&& 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63
(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 计扣税政策的通知》……………………………………64
(89)《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蓝色经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 管理暂行办法》…………………………………………65
(90)《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青岛国家软
&&&& 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软件产业跨越式发展
&&&& 的意见》…………………………………………………65
(9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
&&&& 市建设的若干意见》……………………………………66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
&&&&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
&&&& 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 的公告》…………………………………………………67
三、促进节能减排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
&&&& 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68
(94-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
&&&& 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68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
订)》……………………………………………………69
(9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
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70
(9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涉笔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70
(9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71
(100-1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
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71
(1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73
(104-1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73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81
(1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煤锅炉废
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1
(111)《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82
(112)《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83
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83
(11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通知》……………………………………………83
(11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84
(11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
用税问题的规定》………………………………………85
(117)《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85
(11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规定》………………………………………………86
(11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规定》………………………………………………86
(120)《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
定》《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
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7
(12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
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7
(1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
税政策的通知》…………………………………………88
(1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88
(1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
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
石等资源税使用税率标准的通知》……………………89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89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
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90
(12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
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
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91
(1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的通知》……92
(1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93
五、支持技术型企业
(1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93
六、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1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
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
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
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94
(1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
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
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
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
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
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
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95
(1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
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96
(1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
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
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
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
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97
(1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
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98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9
(1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
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
策的通知》……………………………………………99
(1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00
(1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
税政策的通知》………………………………………100
(140-1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
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01
(142)《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
与金融合作的意见》…………………………………102
(143)《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
合发展的若干意见》…………………………………102
(1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
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
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
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建材报&社等19家中央所属转制
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103
(145)《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4
(146)《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104
(147)《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105
&(148)《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105
(149)《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106
七、吸引高层次人才
(1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
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桥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06
(151)《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
法》……………………………………………………107
&(152)《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107
&(153)《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108
&(154)《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108
&(155)《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办法》(试行)……110
(156)《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
才集聚行动”的意见》………………………………110
(157)《青岛市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111
(158)《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
则》(试行)……………………………………………111
&(159)《青岛蓝色经济区引智成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112
(160)《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
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113
&(161)《青岛专家激励计划》………………………………113
&(162)《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114
(163)《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115
(16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
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116
(165)《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118
八、减轻企业负担
(166)《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19
(1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
府性基金的通知》……………………………………119
(16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20
(169)《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20
(17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的通知》………………………………………121
(171)《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
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
知》……………………………………………………121
(17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
登记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21
(17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22
(17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22
(17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的通知》………………………………………123
(176)《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
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123
(177)《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124
九、支持金融业
(178)《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
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124
(179-1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125
(1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126
(18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
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126
(18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130
十、支持融资担保
(18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
市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
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32
(185)《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人民
银行青岛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
贷引导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133
十一、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1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133
(1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34
(1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
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135
十二、促进商贸流通业
(189)《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进口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37
(19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
见》……………………………………………………137
(19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
快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138
(19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
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38
(19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大宗
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139
(19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
见》……………………………………………………139
(195)《青岛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引领发展行动计划》……140
十三、吸引外资
(196)《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
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140
(197-19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41
(19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142
十四、支持现代服务业
(20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42
(20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的意见》………………………………………………143
(20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主辅业
分离和个体工商户转企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143
十五、支持高端装备制造
(20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44
(20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
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
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144
(205)《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装备制
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5
一、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14〕52号
政策主要内容: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
文号:财企〔2014〕38号
政策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计划处、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号、财税〔2014〕7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0〕97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号、财税〔2009〕23号、财税〔2010〕10号、财税〔2010〕84号、财税〔2014〕39号、财税〔2015〕18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鲁财税〔2014〕17号,我省执行5200元)3.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862807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号、财税〔2011〕4号、财税〔号、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1)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日至日的所得,按照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70258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70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二是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三是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70258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7025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7025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70258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7〕92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使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870257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号、财税〔号、财税〔2009〕23号、财税〔2010〕10号、财税〔2010〕84号、财税〔201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2.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862807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日。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870257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4.本通知自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870258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5〕98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至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1〕51号、财税〔2016〕9号
政策主要内容:1.自日至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3.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国务院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4.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日至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
1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财库〔号
政策主要内容:1.各部门预留采购项目预算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招标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鼓励大中型企业等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终于等,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站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不得有投资关系。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
联系电话: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5〕48号、财税〔2006〕2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不适用上述免税规定。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
2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关于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司法部
文号:财库〔2014〕68号
政策主要内容: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在制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招生考试等的试卷印刷等采购项目原则上在监狱企业采购等。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
联系电话:
2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财库〔2007〕32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和4%-8%幅度不等的技术加分。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
联系电话:
2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财税〔2014〕1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2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发〔2014〕1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照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重点向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最高按照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民营中小企业、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周转金服务机构和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均按不超过周转金额的0.1%给予补助。(三)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 (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机构须同额减少担保收费;对上述融资方式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市财政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 (单户最高100万元)拨付。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种债券(票据、信托)中,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的,大企业可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四)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扩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民营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募股(IPO),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充分发挥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让更多企业实现直接融资。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912481
2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2〕46号
政策主要内容:《意见》围绕小微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三难”(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和“三缺”(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问题,全方位提出了包括财税支持、降费减负、融资支持、促进创新、开拓市场、提升管理、园区建设、公共服务8个方面62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电话:912830
2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7〕3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提案、主持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予以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联系电话:
27.《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2〕30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小企业产业园,根据园区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认定。市财政对经认定的园区开发运营单位给予补助或股权投资扶持,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28.《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4〕11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已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净增产值较大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产值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产值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2.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会运行调控处
联系电话:
29.《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2〕33号
政策主要内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财装处、市质监局财务处
联系电话:095573
3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2〕9号
政策主要内容: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政府采购中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加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采购项目,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评分加1分,最高加4分。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3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办发〔2014〕19号、青政发〔2015〕15号
政策主要内容:小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数量和比例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小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3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2〕58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3年起,市本级财政设立1亿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支持和参与重点技改项目,后续年度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资金额度。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3年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
33.《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青经信字〔2014〕94号
政策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围绕鼓励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和集聚发展道路,提出了5个方面、17条具体措施,旨在切实缓解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大、利润薄、成本上升、融资难和税负偏重等突出问题。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2015年12月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电话:912830
3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文号:青经信发〔2015〕2号
政策主要内容: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0.5%。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
35.《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青经信发〔2014〕94号
政策主要内容: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便于企业筹集资金。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7月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36.《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小企业产业园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青经信字〔2014〕5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小企业产业园股权投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2月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37.《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号:青财企〔2013〕10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额的10%。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且在本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转型升级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贴息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其他项目贴息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
3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5〕14号
政策主要内容:《意见》突出稳增长、促转型,围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创新转型升级发展、拓展经营发展空间、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五个方面,提出了十八条有较高含金量的政策措施。如融资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接续难题,提出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 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对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提出研究专项工作方案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帮助企业盘活固定资产、解决抵押难问题;对中小微企业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补助。创新转型方面,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为我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进行配套,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其重组成功后,按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规划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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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扶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商务局
文号:青商外贸字〔2014〕11号
政策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文件,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帮助企业用好短期出口信用险工具,规避贸易风险,保障我市国际货物贸易提升发展,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
40.《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关于扩大企业吸纳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2014 年第5 号、财税〔2015〕7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41.《青岛市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青人社发〔2014〕21号
政策主要内容:本市企业招用本市就业困难群体的给予最长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每月200元岗位补贴;我市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保险补贴执行至2015年底)。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4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青政办发〔2014〕19号、青人社发〔号
政策主要内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43.《青岛市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青人社发〔2014〕21号
政策主要内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符合申领创业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每招用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44.《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青人社发〔2015〕21号
政策主要内容: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申领最高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45.《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青人社发〔2015〕21号
政策主要内容: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
4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小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2〕33号
政策主要内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财装处、市质监局财务处
联系电话:095573
4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4〕20号
政策主要内容: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允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的限制,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取消“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和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的限制,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货币出资比例以及非货币出资价值。取消凭验资报告办理登记限制,允许股东按照章程约定认缴出资额。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及“方便投资者”的原则,下放注册资本亿以下企业登记权限,注册资本亿元以上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级登记机关或区(市)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网上登记手续,实施网上预约登记,并以“独任审核制”代替“一审一核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积极争取黄岛区、高新区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改变了过去区级受理、市局核准状况,实现区级全程受理、审核。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注册审批处
联系电话:
48.《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4〕20号附件
政策主要内容: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企业登记机关只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行书面审查,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各类经济功能区和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含创业孵化器)等可依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区(园)内企业住所的具体地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将同一房屋登记为共同住所。
政策起止日期:自日至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注册审批处
联系电话:
4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4〕30号
政策主要内容:《目录》取消了原有的90.3%的前置审批,保留了3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仅占原有381项前置事项的9.7%,是近年来我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最少、项目最清晰、内容最规范的“权力清单”。改为后置的事项中包括企业资格资质审批57项,住所审查4项,特殊经营审批90余项,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保留的37项前置审批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关系人身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比如,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二是由国家层面进行审批的事项,比如,金融证券、邮政电信等。三是日常审批量很小但应予以保留的事项。比如,生猪屠宰等。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外资企业注册与指导处
联系电话:
5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5〕19号
政策主要内容:鼓励市场主体名称与设立登记同步办理,逐步取消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鼓励区市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管理所下放或委托部分商事登记权限。放宽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企业登记“独任核准制”。探索试行市场主体登记“一审一核”与“独任核准”相结合的制度。除确需实行“一审一核”登记制度的情形外,一般登记采取“独任核准”的方法进行。推行商事登记网络化服务。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探索建设我市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商事主体提供身份识别服务,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从日起,全市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扶持机制。依法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扶持新兴业态企业和创客企业发展,贯彻落实支持创业发展的一系列财政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促进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快速落地,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外资企业注册与指导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5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5〕1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提案、主持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予以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联系电话:
5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5〕3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质量发展扶持项目实行资助。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质量处
联系电话:
53.《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15〕33号
政策主要内容: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质监局财务处
联系电话:
二、支持创新创业
54.《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关于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人社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文号:青工商企发〔2014〕86号
政策主要内容:放开大学生创业住所限制,实行申报制;放开注册资本限制,一律实行认缴制;放开经营范围限制,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实行金融扶持政策。学年在校生(指符合我市创业就业政策,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的在校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延伸财政补贴政策。学年在校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学年在校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联系电话:
55.《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对创客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工商局
文号:青工商企发〔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放宽创客类企业名称核准条件。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之外的名称,均允许使用。支持创客类企业以自然人姓名作为企业字号;鼓励企业以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特点进行名称申报。二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意园、创意工场、创业基地等园区的,以园区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允许商务秘书、集中办公区企业为创客类企业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允许创意、设计、软件开发、依托电商提供商务服务的小微企业,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实行不扰民承诺制。三是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对从事网上经营的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网上销售XXXX、提供XXXX服务”;允许创客类企业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经营范围;允许农村经纪人以“网上销售农副产品、畜产品”、“为农村合作社社员提供网上购销农资生产资料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作为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外资企业注册与指导处
联系电话:
56.《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关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
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青科高字〔2009〕10号、青科高字〔2010〕10号
政策主要内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认定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高新处
联系电话:
57.《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科技厅
文号:鲁科字〔2014〕66号
政策主要内容: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资助标准是贷款年利息的50%,一个企业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评估费资助标准是专利权评估费发生额的50%,单项资助不超过3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8.《山东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文号:鲁财教〔2012〕94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扶持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需要,重点扶持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有色金属、环境保护、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9个产业的32个重点领域。二是扶持重点。重点扶持能够突破行业发展瓶颈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项目。每年在每个产业中选择3-5个领域,在每个领域中选择3-5个项目方向,选择确定项目后予以重点扶持。三是扶持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扶持。具体的扶持方式在项目标书、申报要求中予以明确。
政策起止日期: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联系电话:
5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字〔2012〕76号
政策主要内容: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60-1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100万元资金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孵化器建设及运行补助,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起止日期:日至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
联系电话:
6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5〕30号
政策主要内容:《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分区域、分层次布局发展各具特色众创空间。按照“一谷两区”、中心城区、四市三个板块的建设布局、加快空间建设、构建孵化链条、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导师队伍、强化融资服务、深化国际合作六个方面。《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共9条,从众创空间及服务平台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引进、科技创新券试点、“三创”活动开展、创客融资服务、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首购、订购等6个方面,对众创空间条件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和创客发展进行精准扶持。
政策起止日期:日至2018 年12 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
联系电话:
61.《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科字〔2013〕5号
政策主要内容:重大专项是指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民经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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