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辈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的无产权房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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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的,那么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父母的遗产如何继承?下面请看找法网律师给您解答。
  找法网网友提问:
  我父亲于我母亲1978年,后生育我一人。父亲之前有过一次婚姻,有两个女儿。时各判一个。但两个孩子住在其外婆家,我父亲给予一人的费,直至她们结婚,与我们几乎无来往,父亲于2012年去世。现有两套房产:其一,我父亲婚前的福利分房,于2010年购买产权,产权人我父亲一人。其二,我与母亲的户口一直在外婆的私房,后分得一套房子,但产权于2013年购买,父亲已去世,产权人我和母亲。我奶奶与我爷爷在我父亲成年前已离婚,后生育3个子女,几乎无来往,奶奶健在。请问哪些属于遗产?如何分割?今后我母亲的财产两个姐姐可否继承?奶奶过世后他的子女有无继承我父亲遗产的权利?
  找法网湖北肖贵宾律师回复:
  首先要将你父亲的遗产从家庭财产或者是中分出来,2012年你父亲去世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是你父亲的,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你父亲的财产应当由你母亲、你、你两个姐姐和你奶奶继承。至于2013年你父亲去世后购买的房产我认为不属于你父亲的遗产,因而也不存在继承问题。
  找法网广东萧海燕律师回复:
  一、2010年房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是遗产。2013的房不是你父亲的遗产。
  二、你父亲的遗产,你母亲、你、你姐姐、你奶奶都是法定继承人。
  三、你母亲的遗产两个姐姐不能继承。
  四、你奶奶如去世后,你奶奶的再婚子女无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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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只要老人具备遗嘱人的法定条件,并且订立遗嘱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便不影响继承。并且,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不过被公证过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
自己写遗嘱时要满足以下要求:1、由遗嘱人亲笔撰写;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3、遗嘱人亲笔签名。 ...
具有争议。如果他人提相反证据证明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不能继续继承遗产。 ...
有,按规定,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做表示的,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
按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伪造遗嘱之日起计算,不过,如果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就不能再提起诉讼。 ...
如果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怀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那么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公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只拥有对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土地使用权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村宅基地是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使用权人。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农村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农村宅基地能否单独继承?
  家属去世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超过了2年才提起遗产继承,这种情况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就不能再主张遗产继承?如果当时不知道有遗产可继承而是两年后才发现的怎么办?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以下找法网小编来为您具体解析。
  生活当中,我们可能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弟弟去世后,弟弟已出嫁的姐姐上门来要求共享弟弟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作为弟弟的家属究竟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弟弟的姐姐是否也享有继承权?以下找法网小编来为您具体解说。
 大家都知道,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那么是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呢?什么是非法定继承人?出现这种情况遗产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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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大连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中,很多市民都遇到了关于使用权的房屋继承的情况,咨询该问题的市民也是络绎不绝。马文龙律师指出,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很难做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理论界及实务界历来争议很大,判决也很不统一,甚至就连大连市中级法院与沈阳中院对此问题的认识都截然相反,因此,我们选取了大连和沈阳的两个关于使用权房屋继承的典型案例,做出分析,供大家参考。
【大连案例】
哥四个签协议平分动迁款后大哥变卦仨弟告上公堂
1950年,王老太租住了沙河口区一套使用权房子,承租人为其本人。2006年,王老太去世,留下了这套使用权房屋。该房子由大儿子的儿子张涛(化名)居住。2009年,获悉该处房子要动迁,王老太的四个儿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称,房屋若不动迁,就由张涛居住;若动迁,动迁补偿费由四个儿子平分。签完协议后,三个弟弟同意将房子的承租人改到大哥名下。三个弟弟称,日,通知下发,他们母亲生前居住的房子要动迁。而在10月15日,大哥将这套房子的使用权赠与儿子张涛。10月18日,张涛在未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到房产公司办理了回迁手续,没有依据当初所签协议的约定,私自领取了动迁补偿款。三个弟弟在2011年将大哥及张涛起诉到沙河口区法院。
■大连中院判决&
使用权房屋不具有遗产属性哥四个对房屋作出约定无效
一审仨弟弟败诉。大哥的儿子张涛表示,奶奶留下的房子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为大连市国有房产公司,承租人为自己。自己的父亲及三个叔叔既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承租人,他们对房屋作出的约定无效。依据相关规定,住宅房屋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租,而他自奶奶去世后,仍一直居住到动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今年2月,沙河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这套房子是否具有遗产属性。该房屋承租人王老太在去世前与其长孙居住,长孙应为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四个儿子在母亲去世后以协议的方式对不具有遗产属性的房子予以处分,该协议无效。因此,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阳案例】
父亲病逝留下使用权房屋继母子因继承发生纠纷
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和平区北四马路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北四马路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
■沈阳中院判决&
公有房屋有私有财产性质杨某父亲的遗嘱部分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杨某的父亲无权处分公房,所立遗嘱无效,杨某要求按遗嘱继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施行,全国各地相继颁发了一些关于房屋改革的政策,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杨某父亲的遗嘱部分有效,就属于杨某父亲的遗产部分可按遗嘱进行继承。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由孙某付给杨某应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份额折价款28250元。
肯定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继承是对继承法、物权法的深刻理解
这两个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目前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三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因此马文龙律师赞同第三种观点。
在沈阳的案例中,一审法院按照传统观点,否定了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继承,没有支持杨某的主张;而二审法院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从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和尊重个人财产权利角度出发,肯定了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继承,可以说是对继承法、物权法乃至民法精神的深刻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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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子是我父亲的,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但我的两个哥哥以我没有尽孝为由要取消我的继承权请问他们有资格取消我的继承权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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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父亲的,父母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但我的两个哥哥以我没有尽孝为由要取消我的继承权请问他们有资格取消我的继承权吗?
黑龙江 伊春
承包地纠纷
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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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哈尔滨|解答问题:0条
您好,哥哥无权取消您的,除非您放弃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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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去世后没立遗嘱,在遗产未分配前,我父亲突然去世,我父亲的哥哥(我大伯)尚在,请问我是否有资格代我父亲行使继承我爷爷奶奶遗产的继承权
另外,我伯伯要求我将房产继承到他的名下,但由于伯伯家私心过重,不想给我们留下任何爷爷奶奶的遗产,如果我不将房本交给他,留在我自己手中,等过几年再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你有资格代你父亲你爷爷奶奶遗产的;应协商或处理继承问题;如果你不将房本交给他,留在自己手中,等过几年再处理,不等于解决了你的问题。
本人父亲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是父亲去世后名下的房产归我和姐姐所有,父亲去世后,本人起初不想要这份财产,想把房产都给姐姐,所以给姐姐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承诺书本人承诺:对于xx号公证书上所公正的关于本人父亲xx所立遗嘱事项上本人所享有的房产继承权利,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房产拆迁后的一切赔偿金,本人自愿赠予姐姐xx,特此承诺。承诺人:xx(签字,未按指印)。请问这份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但后来我后悔了,且父亲去世后我们根据遗嘱对房产分割成两个房证分别继承过户到我和姐姐两个人名下各一个房产证,预计这两处房产近两年会拆迁,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给姐姐写的那份承诺书还具备法律效力吗?已经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拆迁后的赔偿金我必须赠予姐姐吗?
放弃,放弃权声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翻悔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父亲去世,母亲还在,父亲写了一份遗嘱,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我们有六兄妹。遗嘱没有保留母亲份额,但母亲又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字,遗嘱中只有两人继承房产,有一个人不同意,其它几人既没说不同意也没签放弃继承权的证明材料。我想问:这遗嘱有效吗?这份遗嘱中的房产怎样才能过户?父亲去世已两年了,这事就是么拖着行不行。没得到房产的没有起诉,得到房产的也没起诉。两年了,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你好!有效,应按照遗嘱执行,但应先将中属于你母亲的一半分给你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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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房产 没遗嘱姑姑无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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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小姐:我父亲前不久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请问他的妹妹,也就是我的姑姑有权分得一部分房产吗?我姑姑跟我父亲感情非常要好。
 李律师: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遗嘱优先。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则遗产继承按遗嘱进行;如果没有则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所以,你姑姑无权分得你父亲的房产。
 周先生:我和太太现在定居国外,我们是出国前在国内领的证,如果现在在西班牙离婚,然后我回中国再结婚,会不会被算作重婚?离婚后再婚有没有时间限制?
 李律师:重婚是指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合法婚姻关系。而再婚是指一个人的配偶死后或与其离婚后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再婚要求原有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否则就构成重婚。定居国外也是可以离婚的,但不知你们在哪个国家,据我所知,有些国家对于中国公民的婚姻诉讼都不予处理,所以你们在国外离婚的可行性不能确定。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了,还有一个司法互认的程序。建议你们回国办理,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以委托国内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你们离婚后,现有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然后你再结婚,就不算重婚了。但需要注意的是,你不能一边办离婚一边办结婚,否则将可能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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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请问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办理如何办?
你好,我父亲去世之后没有留下,他有一套房子,请问没有遗嘱办理如何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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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7954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没有遗嘱遗产办理如何办这个问题,回答如下:没有遗嘱需要走。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5元/本。  (四)领取需携带证件  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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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解答问题:35593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 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证、(或法院及生效证明、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记录证明》】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或的规定。以上便是“遗嘱遗产继承办理如何 办”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无锡继承问题律师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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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该怎么写,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什么条件,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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