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造价培训约为1000万,10家投标 ,去掉最高最低报价,8家平均后下浮1%为最佳报价。我以5个公

编制招标价能否下浮_百度知道
编制招标价能否下浮
例如:1、经镇招投标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XX房建工程造价为80万元,向本市建筑企业公开招标;报名后取得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价在80万元的基础上下浮8%——12%为有效投标价(招标人为学校或村委会);问题是经复核发现80万元的造价已经比预算造价下浮10%左右,请...
1、首先你要有证明证明这个80万的造价是已经下浮的。清单计价规范中有明确的预算编制方式,各地也有自己的定额标准。如果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是经当地造价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那80万就须认同。如果没有审核或此项目无须审核备案,那么这个控制价就体现为主的低价意愿。你认同80万就投标,不认同就放弃 。2、在80万元的基础上下浮8%——12%为有效投标价。这个明显违规。投标报价只要不超过控制价就行,不应再设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个12%实事就是最低限价,这是明显违反法律 的。3、这个保修期限是招标人想延长质保,提高工程质量的体现。这个没有违规。同意就做,不同意就不做。
1、此话就是80万造价编制人内部透露,且经投标人复核也得出类似结果;我认为80万造价是一个招标控制价,根据“清单规范5.1.4规定”不应上调或下浮。如果下浮后仍能经造价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那么造价部门是违规的;而不象你说的认同就投标,不认同就别投;2、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8%——12%为有效投标价;这个是符合费率招标的;3、保修期限是在订合同时约定的,而在招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只能是合格;
1、你的80万的来源是内部人透露,没有明确证明。还是回到我上面的回复,如果造价部门盖章了(这个盖章有明确的规范),那造价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造价的盖章,只是造价部门完成编制工作,那这个标就不要投了。一来对造价偏低的证据不足,二来价格过低,不能保证质量。2、费率招标与清单招标是两个概念,费率招标是明令禁止的,我上面的答复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就说明控制不得下浮,且不得规定最低报价。3、保修期限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中体现,如果中标后再谈这种实质性的内容,那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招标文件要求质量为合格,投标人可以承诺达到优良水平的,这是竞争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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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看备案能否通过,二是看投标人是否有疑义。2、是不是合法,主要看是否有国家标准或者规定。一般来说这个80万是根据当地的价格信息编制而成,控制价是否合理。一般来说,如果招标人这么写且没有相关规定的话,投标人一般就要接受了,由专业的造价人员编制的1、造价是否合法主要看这个80万元能否通过当地定额站或者造价站的备案,那就看招标人意愿。如果投标人有疑义可以提出来,由招标人酌情考虑。如果行业也没有,如果没有国家政策性的法律法规,就看是否有行业指导性意见文件。到招标这个环节
我的焦点问题是:80万元这个价能不能是经预算后再人为下浮的价?
那就这样吧。我做个详细的解答。采纳我的回答哦!1、招标的编制清单的过程中,有两个价格:一是工程预算价,一个是工程控制价。工程预算价就是根据当地的造价信息编制出来的价格。工程控制价就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指导意见对工程预算价做出的下浮价格,就是工程预算价乘以(1-招标价调整系数)得出的价格,一般来说工程控制价比工程预算价低。如我们地区安装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为0~5%,公共建筑的是0—3%,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任一数值。“80万元这个价能不能是经预算后再人为下浮的价?”我的答案是可以,下浮幅度根据你们地区的规定。2、根据你的情况,你这个80万元是听内部人员说的,不管你这个消息来源何处,首先就涉及泄露标底,你还拿到网上来问,真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由于你的消息来源不确切,不知道是工程预算价,还是工程控制价。控制价只可能比预算价低。3、根据我的判断这个80万有可能就是招标控制价,因为这样才有规定“投标价在80万元的基础上下浮8%——12%为有效投标价”。我下面的解释比较通俗一点,主要为了方便你懂。你作为投标人自己复核下来80万是已经下浮了10%,也就是你的复核原来的价格是90万左右。但是这仅仅是你复核的价格。在招标过程中,经常发现投保人说控制价过低,做不下来什么的。但是事实情况果真如此吗?所以如果作为招标人完全可以不理睬!而且也不存在所谓的“最低限价”的问题,这个只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不然损害的是招标人的利益。3、针对你追问&保修期限是在订合同时约定的,而在招标文件中的质量承诺只能是合格&,这个很好明白。招标文件中是有合同的,合同怎么规定如果你没有提出异议,只能接受。不知道你还满意否!
1的说法认同,关键是符合政策指导价;2的说法理论上部分认可,只是这种现象很普遍;另外80万元是招标公告上的,它并不是标底;3、的说法不认同;既然有了80万这个招标控制价,就不能再设“下浮8%——12%为有效投标价”,因为再设下浮8%这个价,就成为投标最高价(即招标控制价);4、不认同;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能单方提高保修期限,且不作补偿,这有违公平、自愿原则;
都不想解释了,但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还是和你讲讲吧。第2个就不解释了。第3条,“下浮8%——12%为有效投标价”这个因为我没有看到原版的招标公告,所以不能妄加评论。根据你的这种说法,我认为这个是为了“低于成本价的判定”,防止恶意竞争的。取个例子说明一下,我们这个地区的“低于成本价判定”就有三种方法,有清单分析、有K值,还有一种就类似你说的这种方法,不过稍有区别,我们地区指导性文件是说这么说的“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6%且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2%的,评标委员会将直接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所以你怎么认为呢。第4条,没有单方面提高啊,如果没有任何政策法规文件规定保修期只能是2年,招标写20年也是可以的。也没有强迫你必须接受,写在招标文件上,你可以提出异议的啊,你可以要求招标人做出修改。而且,说不定招标人80万已经考虑到保修10年的费用呢。一般来说这个是可以招标人规定的。现在话语权还是在招标人手上的。满意了吗?
你好!3 、下浮8%这个价已成为投标最高价(即招标控制价);一个招标存在两个招标控制价不就矛盾吗?4、写在招标文件上,你再提出异议是无用的,招标人更不会做出修改;作为通过政府招标中心的项目,合同条款应当公平,而不是招标人要写20年也是可以的;至于80万已经考虑到保修10年费用的说法更是不对,你以为施工方是不会做预算的。
好吧 你赢了。。。。。。。现在回答一个问题容易吗?既然大晚上闲着也是闲着,就帮你认真看看,之前的回答我就根据经验来回答,这次我去查查资料。3、真别说,还真有地方的规定。其中“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第四十九条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应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或由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这个也就说说在杭州或者有些地区,是有三个价格的,工程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最高限价。三个价格的关系顺序一般是工程预算价大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投标最高限价。所以说不是出现了2个招标控制价,按理解应该一个是80万的招标控制价,一个是已经下浮8%的投标最高限价。哈哈,我也感觉很奇怪,我之前也没遇到这个情况,这次真心涨姿势了。4、施工单位都是千方百计提高造价,招标人都是想压低造价。这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至于公平、合理也仅能相对来说。你说10年不合理,那几年合理呢。估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吧。你可以提意见啊,为什么不能提。那答疑这个环节干嘛呢。不过还是你赢了。一个问题追问这么多。我也是真心无聊,和你写了这么多。亲,还有什么问题吗?ps:第三条这么来说下浮8%-12%不违规,估计是有当地法律法规支持的,你要不告诉我是哪个地方的我再去研究研究,分数可以给我了吧。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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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清单规范5.1.4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你认为80万元是招标控制价,那么下浮后还能作为“工程造价”?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是预算后无上调或下浮的价格;
我上面的依据已经说的够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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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且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
第五条& 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时,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工料单价法(定额)计价的规定执行。价格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注: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已颁布,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到时请按新的《规范》和我省新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报价。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须由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者下浮,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
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的,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书面答复,属实的,应当调整。不作答复的,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幅度及投标人让利比例调整合同价。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和投标人报价时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指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计算误差);下同]在±1%(含)范围内的属招投标活动中的允许编制误差。超过±1%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误差内容,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应当核对,属实的,应当予以调整,并书面或者在招标网上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对在开标前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或者开标前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后,影响投标报价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提出对招标控制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3000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者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规定调整误差。
第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招标人约定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市场涨价风险的(即零风险),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约定市场风险的,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和计算方法,并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考虑涨价风险费用,同时明确涨价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
投标人可承担市场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一般约定为材料价格0-5%,施工机械使用费为0-10%以内,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禁止采用无限风险。市场涨价风险费用应合理对等分摊【涨价风险分摊原则一般各分摊50%,例如,招标人约定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为3%,投标人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也应当是3%,双方合计材料价格涨价风险系数的范围(幅度)为0-6%】。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招标控制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
在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内,当市场实际涨价风险费用发生时,超过招标人事先约定承担的风险费用改由投标人承担时,招标人受益。反之,招标人要承担市场不涨价或涨价幅度低于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由招标人承担而支出的涨价风险费用时,投标人受益。涨价风险费用幅度约定有风险,要谨慎,涨价风险费用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当市场发生超出双方约定合计的涨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外的涨价或者跌价时,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第九条& 招标人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国家对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有规定,从其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电子化网上招投标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比对等数据库,投标人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保网上企业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更新,以免影响投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电子狗)、招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和《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及《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国家或者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等,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低于风险评估点投标报价,应当接受成本风险评估。《投标报价成本风险评估评审的裁判标准(试行)》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投标报价考虑让利竞争时,应当体现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总价让利,否则,评标时作重大偏差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或者网络传输),推行网上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电子化方式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在电子化招标方式推行期间,若电子投标书和纸质投标书(含报价)的内容不一致时,允许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以纸质投标书中的内容对电子投标书(含报价)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三条& 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
投标人不得无序竞争,不得盲目降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费按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规定约定招标代理费用由投(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计取标准一般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费列入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中,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该费用属可竞争费用,但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投标人让利后仍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用未列入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不承担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五条& 投标报价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中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
第十七条&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合计大于等于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进入投标报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当市场涨价风险发生时,涨价风险在约定范围内时,应当由投标人分摊的50%涨价风险费用投标人必须承担。超过涨价风险约定范围(幅度)的部分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土方、基础、地面和道路等单项专业工程可按实际情况约定,并同时约定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为基准(当某项材料有多个信息价格时,招标人应当明确指定一个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和比较。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土建【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不含排水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主材±8%(含±8%),绿化苗木、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15%(含±15%),市政±18%【含±18%;不含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排水工程(土建部分)】以内的,属于允许范围。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投标人应当出具材料价格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投标文件中无承诺书和供货商供货保函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
采用电子化招标的应当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材料范围进行价格评审。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或工料单价(定额)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应当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汇总表另应当加盖注册造价师(或者造价员) 的注册章,未按规定盖章的商务报价无效。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评标的,按《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的规定执行。
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参与各方(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监管机构),均需凭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进入系统,并按各自权限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编制两个或者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围标串标认定,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减达到中标价±2.5%及以上时,应当在设计变更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补充合同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的,结算时以备案合同为准办理结算。变更合同价款增加超出批准概算的,招标人应当先将其报原概算批准部门追加概算后,方可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竣工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之外的价差和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其他超出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按计价规定执行。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把质量、安全关,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违反施工规程等行为,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规范招标投标价格编制行为。严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行为,对编制招标控制价压级压价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抢标的扰乱招标投标市场行为者,记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进行(详见附件4)。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投标时技术标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需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招标人约定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中标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招标人和工程监理批准,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的项目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且提供工程量清单,又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的小型通用技术项目,使投标人的实际投标工作量大量减少的,招标人可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在投标活动中出示的荣誉奖、优良工程奖和企业业绩,实行网络公示、管理和查询制度。投标人提供的本省荣誉、优良工程奖必须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厅网或者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业绩必须在江西省工程建设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可查询。投标人提供的外省项目荣誉和业绩必须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并可查询。公示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投标时,中标排序人出具的荣誉和业绩与中标排序结果同时在网上公示3日。
开评标时需出示的证书、证件、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招标由招标人负责。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开标和评标时,招标人及其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到场监察。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建设部、省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不超过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或者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2000万元(含)以上8000万元以下项目由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8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9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2人,由7人及以上组成评标委员会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3人。
&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者资深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首席、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不少于评标专家的1.2倍。
第三十条& 评标分初步和详细评审,评标工作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评标的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认真、严谨地对投标报价进行成本风险评估。
严禁评标委员会任意扩大重大偏差或者废标的评判范围,遵守职业道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废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标准(详见附件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废标或者重大偏差没有明确表述和告知的,或者执行有争议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裁判,不得裁定为废标或者重大偏差。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标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务标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当评标委员会对技术等有关问题评审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废标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裁定和签名,并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投标当事人对废标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书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投标当事人对重大偏差重新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会结束后,在规定期限书面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的主要内容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填写评审记录记分表(详见附件6)。
第三十五条 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或者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必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经核实,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争议不涉及显失公正的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争议涉及显失公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评,招标人可要求异地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评。
对有重大争议的,招标人可以组建由首席、资深评标专家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严把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程序关,不得随意决定启动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程序。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者复评必须依法进行,出具书面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招标人应当将结论书面告知相关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按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者复评结论继续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资格后审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资格标应当单独密封,开标时先开资格标,评标委员会应在技术标和商务标开启之前,根据工程规模和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标中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为项目经理证书)等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工程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文件条件的,即为资格后审合格单位。
第三十九条& 应招标项目,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必须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规定具备交易条件,网上电子交易的,应当将交易内容和结果刻录光盘交招标人存档。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计价规范、定额等资料,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阅。
第四十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防止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压级压价行为,减少编制误差,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应当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结论负责。招标人应当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按下列要求开评标:
(一)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投标人在9家及以内),开标时首先开启技术标,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
(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者多于10家以上的,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将等于或者大于最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排序在第16名及以后的其余投标人退场。其次开启排序前7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家)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技术标有重大偏差认定为废标的,报价排序第8名(或第10名)及第15名以内的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进入技术标评审。
(三)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项目,首先开启商务标,宣布投标报价,从有效报价中随机抽取9家投标人排序,抽取的第一家排序第一名,抽取的第二家排序第二名,抽取的第三家排序第三名,以此类推。排序前三名参与评审。前三名评审有重大偏差时,其余排序人依次候补参与评审。
采用上述方式开评标,当技术标评审结束时,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按招标失败处理(流标)。
第四十二条& 在开、评标的过程中,遇重大争议或者投诉,须对投标人或者事件进行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现场招标监督人员同意,可暂停开、评标工作,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待查清事实后择日继续开、评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派行政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在公示期间,被投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处理期间,可责成招标人暂停招标工作,待查清事实或者纠纷调解后继续招标工作。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含造价咨询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并在网上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不予资格延续审查:
(一)不按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的;
(二)招标控制价、标底编制时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3%以上(不含±3%)的;
(三)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者下浮的;
(四)编制招标文件时,任意压缩施工工期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的(如未办入赣手续等)没有拒收或者应当接收没有接收的;
(六)因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过失造成招投标活动重大失误或纠纷的;
(七)收取报名费及超过规定限额收取相关资料等费用的;
(八)明显低于成本(低于国家收费标准60%)收取招标代理费恶性竞争的。
违反(一)(二)(三)(四)项规定为严重情节,不良行为记录时间为一年;违反(五)(六)项规定为较重情节,不良行为记录时间为九个月;违反(七)(八)项规定的情节,不良行为记录时间为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和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有违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赣建招[2004]6号)第21条规定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清出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在开评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证书、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网上公示材料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一经发现并查实,终止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在网上公布。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工程项目均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或者《建设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1、《最低投标价法(试行)》
2、《综合评估法》
3、《报价承诺法》
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
5、《中标无效、废标、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6、《评审记录记分表》
最低投标价法(试行)
最低投标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一、招投标人施工合同补充要约承诺内容须知(中标后,该内容为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一)采用固定价格、最低投标价法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详见本评标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没收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二)当投标报价A(中标价)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时(A、F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下同)不进行风险评估,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排序前三名做报价符合性评审。
(三)当投标报价(中标价)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时,属低价竞标范围,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第一、二、三排序人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由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低价施工诚信承诺书(放在商务标中;为表态式承诺)和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承诺书(放在商务标中)。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审。
投标人低价竞标中标的,中标后五日内按承诺书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后【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F-A】。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到中标人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主体和墙体完工后,招标人按银行活期利率退还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规定时间未提交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的,可参照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不平衡方式报价情况严重的,评标委员会可判定为重大偏差。
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同一工程项目各综合单价中同一品种规格材料(设备)价格应一致。不一致的,结算时按材料(设备)价格低的结算。
(五)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下列情况可视同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1、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低于成本的;
2、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修正后总负误差大于投标报价自身利润值的。
(六)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影响投标报价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七)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施工合同变更的备案。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按本条规定办理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的,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八)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报价中标后的风险,合理计取利润。招标人应当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
投标人低于风险评估点(F)值报价,应当进行企业本项目成本风险评估。
(九)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中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依法赔偿中标人保证金同等数额的损失费。
(十)因中标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施工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二、形式评审标准 (开标程序)
(一) 投标人签到,接受投标文件,宣布开标会开始;
(二) 宣布应当递交投标文件数量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量;
(三) 查验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证书原件,查验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确认投标资格。电子化招标项目,自动对投标人基本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并查验,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的原件备查;
(四) 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凭证;查验外省进赣投标人进赣备案手续(无外省进赣企业不查);
(五)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有效;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人解密各自投标文件,招标人解密所有投标文件;
(六)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启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审查,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七) 按下列方式之一验标并开标,电子化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辅助系统开标:
1、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在9家及以内的),按下列顺序开标:
(1) 首先开启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布技术标评审(分)结果,宣布技术标入围投标人名单;
(2) 先抽取市场价格调整系数(μ)值,计算或者宣布最高投标限价(G);
(3) 抽取风险评估系数(?)值,计算投标报价风险评估点;
(4) 开启并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 宣布投标报价;
(5) 按竞争方式将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投标报价排序第一,前三名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2、公开招标项目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等于或多于10家,按下列顺序开标:
(1)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有效后,首先抽取市场价格调整系数(μ)值,计算或者宣布最高投标限价(G)。
(2) 抽取风险评估系数(?)值,计算投标报价风险评估点;
(3) 再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按竞争方式将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投标报价排序第一,并将前7名(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名)确定为参加技术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的为技术标入围评审候补投标人。排序在第16名(含)及以后其余的投标人第一阶段报价排序竞争失败,退场;
(4) 开启前7名(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名)入围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先将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布技术标评审(分)结果,宣布技术标入围投标人名单;
(5)投标报价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的候补投标人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审竞争失败,退场;
(八)商务标投标报价排序前三名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布商务标评审(分)结果。投标报价排序在第4名至第7名(或第9名)的候补投标人第三阶段商务标评审竞争失败;
(九) 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三、资格评审标准(评标程序)
(一)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三) 资格预审的,将开标现场查验的投标人的证件原件送评标委员会复核。主要复核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查验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
(四)资格后审的,在技术和商务标评审之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电子化招标项目主要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电子比对,按下列内容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1、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证金;
2、查验或者电子比对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标资格无效;有在建项目的是否符合规定;
3、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情况(无该项要求的不查);
4、查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和不合格名单。
(五)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技术标进行初步和详细评审,当技术标文件评审出现重大偏差而判废标后,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的候补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参加技术标第7名(或第9名)评审。
&(六) 将技术标评审(分)结果在开标现场公布;
技术标评审(分)结束,投标报价排序在第8名(或第10名)至第15名(含)的投标人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审竞争失败,退场。不得再补充进入商务标评审;
(七) 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的商务标投标报价进行初步和详细评审,评审采用电子化辅助评标系统,当商务标文件排序前三名出现重大偏差而判废标后,排序在第4名至第7名(或第9名)的候补投标人依序依次补充参加商务标第3名评审;
(八) 将商务标评审(分)结果和确定的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开标现场公布。
对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评审裁定废标、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有异议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资格审查(送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
(九) 评标结束。
四、技术标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其初步评审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两部分。
(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初步评审之一)
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
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同,投标人各项承诺是否满足要求;
2、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文件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
7、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文件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后)审时一致;
10、注册建造师和关键岗位人员(含五大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上述内容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属于废标的,按废标处理。
(二) 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标准(含施工组织设计;初步评审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对排序前7名(或9名)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
(三) 废标、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附件5裁判。
五、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所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内容,对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存在细微偏差的)进行评审。
(一) 技术标符合性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约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无重大偏差和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技术标文件均可入围参与商务标竞争,技术标不排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施工技术规范的,或者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不再参加商务标的投标报价竞争和详细评审。
技术标入围者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招标失败,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二)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的评审
1、组织结构是否合理;
2、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3、是否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三) 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51条、第52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六、商务标的合理性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有关计价的规定,主材的市场价格,对技术标入围者的商务报价由低到高进行评审。
(一) 投标报价的排序方法
所有等于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最低投标报价排序第一。评标委员会由低到高依次评审前三名,经评审合格,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排序第一,大于最低投标报价(D)值并最接近(D)值的投标报价中标排序第二,以此类推。前三名经评审有废标、重大偏差等情况,排序第四名及以后名次的投标报价依次依序补充进入排序第三,参与评审,并以此类推。中标排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标报价有并列者,以评审主材价格累计价格低者排序在前;仍然有并列者时,随机产生排序。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最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低于成本,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三)低价施工风险评估
投标报价风险评估点计算:
F=?(M-Z)+Z
F——投标报价风险评估点
?——风险系数;风险系数?为0.885、0.880、0.875、0.870、0.865等5个系数,在开启报价前,由招标人或者电子方式当场随机抽取一个风险系数。
M——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下同)
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Z=0)
1、当投标报价(中标价)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时,不进行风险评估,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第一、二、三名排序人的投标报价做合理性评审。
2、当投标报价(中标价)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时,属低价竞标范围,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第一、二、三名排序人的投标报价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
(四)投标报价成本风险评估评审(含排序二、三名)
1、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报价裁定不低于成本:
(1)投标报价平均值AP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大于等于0.95AP的,但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经询标,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定其不低于成本;
(2)投标报价平均值AP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小于0.95AP的,并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经询标,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定其不低于成本;
(3)投标报价平均值AP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大于等于0.95AP的,经询标,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定其不低于成本;
(4)投标报价平均值AP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小于0.95AP的,经询标,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定其不低于成本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发出低价警示,招标人接受的,在评标报告中提醒招标人注意加强标后监管,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招标人不接受的,其报价的期货交易性质存在较高施工风险,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保证的可信度极低,评标委员会可重新裁定其超低报价竞争失败,失去中标资格,记录在评标报告中。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不能做出决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待做出决定后择日重新开标。
2、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书面记录其内容后,可裁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前三项必须说明理由或者依据)。反之,不得裁定其低于成本:
(1)投标报价平均值AP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大于等于0.95AP的,但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经询标,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保证可信度低,书面记录其内容和裁定其投标报价无法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理由或者依据后,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可裁定其低于成本;
(2)投标报价平均值AP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小于0.95AP的,并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经询标,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保证可信度低,书面记录其内容和裁定其投标报价无法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理由或者依据后,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可裁定其低于成本;
(3)投标报价平均值AP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大于等于0.95AP的,经询标,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评审讨论后,认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保证可信度低,书面记录其内容和裁定其投标报价无法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理由或者依据后,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可裁定其低于成本;
(4)投标报价平均值AP小于风险评估点(F)值,投标报价A小于0.95AP,含投标报价经修正后扣除总负误差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经询标,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做低价施工风险评估评审并集体讨论后,认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保证可信度严重偏低,其报价的期货交易性质在施工中存在高风险,记录其内容后,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可认定其低于成本。
3、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详细裁判标准: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成本风险评估评审的裁判标准(试行)》。
(五)投标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报价有利润为零或者负值,管理费低于本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的70%(按工程专业和类别对比),不可竞争费参与竞争,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平衡报价等情况,经询标,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后,认为其投标报价合理性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保证的可信度低,书面记录其内容后,可裁定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六)利润详细评审
1、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修正后总负误差小于投标报价自身利润值的,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
2、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修正后总负误差大于等于投标报价自身利润值的,裁定投标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可裁定其低于成本。
(七)最高投标限价的设置:
国家对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有规定,从其规定。
G=[μ(M-Z)+Z]
G——最高投标限价(G、M、F、A、AP、Z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M——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下同)
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Z=0)
μ——招标控制价M值的市场价格调整系数,市场价格调整系数μ为0.980、0.975、0.970、0.965、0.960等5个系数(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工程难易程度和工期长短等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没有约定的,在开启报价前,由招标人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市场价格调整系数)。
(八)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或者分部分项等的平均值计算;下同】:
AP=(A1+ A2……+ An)÷n
AP——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A——有效投标报价【等于或小于(G)值】;
n——参与平均值计算的剩余有效投标报价数量。
有效投标报价按下列方式之一参与平均值计算:
(1)有效投标报价人数三家至五家以内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2)有效投标报价人数为六家至有九家(含)及以内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二个最低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3)有效投标报价人数为十家至二十家时,去掉二个最高报价和三个最低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报价人数为二十一家至四十九家时,去掉三个最高报价和五个最低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报价人数为五十家以上时,去掉六个最高报价和九个最低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九) 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1、投标报价(A)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M)值,且大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G)=[μ(M-Z)+Z]值,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报价,失去竞争资格,并不得参与平均值(AP)计算。
2、等于或者小于最高投标限价(G)=μ (M-Z)+Z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依序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排序前三名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含各分(子)项平均值]。
3、投标报价均大于0.95(M-Z)+Z(不含),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参考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招标控制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下浮、错漏算等情况。反之,认定投标报价异常,可直接裁定为招标失败,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报价均大于0.93(M-Z)+Z(不含),评标委员会在参考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招标控制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下浮、错漏算等情况。反之,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向招标人发出高价警示和遵求招标人意见,招标人接受的,裁定投标有效,招标人不接受的,裁定招标失败(流标)。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不能做出决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封存投标文件,待做出决定后择日重新开标。
5、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评标标准,由低到高依次评审前三名,经评审不低于成本,最低投标报价即为中标排序第一。
经评审裁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属重大偏差,集体讨论后,可直接认定投标报价为废标。
商务标经评审中标排序人不足三家时,中标排序人数量自然减少。
6、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8、当中标价大于等于风险评估点(F)值时不进行风险评估,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第一、二、三排序人作符合性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风险评估点(F)值的低价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捡查是否有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承诺书【低价施工风险保证金=F-A】。
9、有效投标报价(A)评审前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失败,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1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Z)值不得让利竞争。
(十)商务报价的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由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按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供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
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标底)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标底)。
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为最低投标报价前三名,第一排序人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第二排序人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排序前三名如有认定为废标的,按投标报价排序自低到高依次补充进入第三排序人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1、清标(含电子化清标)
(1)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是否按本评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计取;
(2)可竞争费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材料价格等费用是否按本评标办法第十一、十七、十九条的规定计取;是否存在计算等各类误差;
(3)审查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
违反本评标办法第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或者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规定认定其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审材料价格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 对价格进行评审与比较,价格评审与比较按本评标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约定的评审材料价格超出允许范围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询标,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当时、当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标后,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投标报价及各分部分项等合理性评审、分析与比较如下:
(1)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将投标报价与其进行评审和比较;
(2)投标报价相互评审与比较;
(3)投标报价分部分项等与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等平均值对应评审与比较,明显低或者高的。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或者企业成本,其澄清、补正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为零或负报价的。上述两种情况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争。
5、投标报价合理性评估
(1)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投标报价其合理性成立;
(2) 评标委员会经评估认定投标报价其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或者企业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可裁定其低于其个别成本或企业成本,可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风险评估点(F)值的低价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捡查是否有低价施工诚信承诺书,低价施工诚信承诺书应包括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方法和措施,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方法和措施为表态式承诺。设有施工组织设计的,评标时应当与其相对应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未制定方法和措施或制定方法和措施不可行的,可视同低于其个别成本或企业成本,作废标处理。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对应评审。
6、按工程量清单进行商务报价的,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强制性条文的,作废标处理;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计算机计价运算合理偏差除外),评标委员会可认定投标报价无效。
7、凡投标报价被认定为废标、被裁定或者被视同低于其个别成本或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均应当集体讨论,本方法要求证实并记录其投标报价被裁定为废标或者低于其个别成本或企业成本报价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证实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理由应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反之,不得裁定低于成本。询标的,应当记录询标的情况。
8、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进行评审。有下列内容时按前项规定处理:
(1)主要材料价格是否违反评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2)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
(3)投标报价是否有严重漏项、计算错误等;
(4)不可竞争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是否按规定计取;
(5)投标报价是否符合相关计价规定。
七、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
(一)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评标报告应记录重大和细微偏差及重要内容,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八、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九、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中标候选(排序)人名单应当公示3日,期满后,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推荐名单定标,办理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详见附件4
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的原则,制定本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设定为100分,其中技术标响应性3分,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22分,企业综合素质15分,投标报价 60分,得分高者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
招标人可参照本评标办法附件1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一、形式评审标准(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详见本评标办法附件1开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标评分时,开标程序七增加在开标现场对企业综合素质预计分;
(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结束,招标人宣布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后,开标程序七增加宣布招标人考察评分,综合素质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复核;
(三)招标人宣布投标报价得分后,开标程序八增加计算总得分。
二、资格评审标准(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详见本评标办法附件1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五增加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二)投标报价评分前,评标程序七增加对开标现场对企业综合素质预计分的复核。
(三)评标程序八增加复核总得分。
三、技术标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其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两部分。
(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标准(3分;每项0.3分)
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
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
2、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
7、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
10、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于废标的,按废标处理。
(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和公平地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个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
(三)废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招标投标法》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本评标办法附件5裁判。
四、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标准(22分)
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存在细微偏差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计分。
技术标的评审,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两部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计分,取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分。
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对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无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评审部分最低得分不能低于15分,否则,该评委的计分作废;对有严重技术性错误的,扣分不受限制。对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有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书面陈述废标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者严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的内容并签名。
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技术标评审者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五、企业综合素质(15分)
(一)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的评审(8分)
1、投标注册建造师资格(1分)
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计分(注册建造师未到开标现场或两证不全者不计分)。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计1分;
(2)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计0.5分。
注: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下同)一级1分;二级0.7分;三级0.4分。
2、投标注册建造师开标之月前72个月内的业绩(4分)
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业绩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按40%计分。
(1)注册建造师凭获得优良工程奖证书原件国优2分;省杜鹃花1.8分;省优1.5分;市优1.0分;
(2)凭能证明本人担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时,施工的类似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报告、施工图(或施工合同)三件原件按下列标准之一计分:
①类似工程业绩两项指标大于等于招标项目(均满足)的计2分;
②类似工程业绩一项指标大于等于招标项目(一项指标满足)的计1.5分;
③类似工程业绩小于招标项目计1分。
类似工程定义: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业绩上网公示:参与全省工程招标项目投标计分的业绩统一在江西省建设厅网站或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站上网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和查询,网址: WWW.或。投标人提供的外省项目荣誉和业绩必须在外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其他网站公示无效,未上网公示的业绩不计分。
3、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1分
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凭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按最高技术职称计分,不重复)证书原件计分
(1)高级工程师计1分;
(2)工程师计0.6分。
4、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合理0.6—1分。
5、项目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0.6—1分。
(二)其它评分内容7分
1、凭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一级及以上计3分;二级计2分;三级计1分;
2、招标人对投标人和投标注册建造师建筑市场行为考察综合评分4分
招标人对投标人和投标注册建造师的质量、安全、信誉进行综合考察评分,在开标现场公布。
优秀计4分;良好计3.5分;合格计3分。
考察综合评分在宣布技术标得分后公布。
六、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七、招标人宣布技术标评分结果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宣布投标企业技术标响应性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和企业综合素质三个评分项目的得分。
八、商务报价60分(开标现场预计分后,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与复核)
(一)投标报价得分具体计分方法:
公布技术标得分后,先随机抽取市场调整系数和下浮让利系数后,开启商务标和宣布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A)等于或小于招标控制价[0.97(M-Z)+Z]值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可参与报价计算得分;
2、投标报价(A)大于招标控制价[0.97(M-Z)+Z]值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并不得参与平均值计算;
3、投标报价(A)在小于等于招标控制价[0.95(M-Z)+Z]值至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0.87(M-Z)+Z]值范围的,均有参与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的取值机会。小于风险评估点F=[0.87(M-Z)+Z]值报价的,必须按评标本办法附件1进行风险评估。
4、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合理低价计算
D——合理低价(D、M、P、A、F值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P——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
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的计算:
P={[μ(M-Z)+β(AP-Z)]÷2}+
M——招标控制价
Z——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无该项内容时Z =0)
AP——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取值范围的报价,均可参与平均值计算的随机抽取 (当场按下列方法随机抽取报价平均,每次抽取的报价重新放入后再进行下一次抽取)
AP=(A1+ A2……+ An)÷n
A——参与随机抽取取值范围的报价
n——随机抽取的参与平均值计算的合理竞争报价数量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九家以内时,当场随机抽取二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合理竞争报价人数为十家以上,当场随机抽取三个合理竞争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μ——招标控制价市场调整系数,市场调整系数μ为0.980、0.975、0.970、0.965、0.960等5个系数(在开启投标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市场调整系数)。
β——下浮让利系数,下浮让利系数β为0.970、0.965、0.960、0.955、0.950、0.945、0.940等7个系数(在开启投标报价前,当场随机抽取一个下浮让利系数)。
各投标报价按下表参与报价竞争计分。
投标报价计分表
有效投标报价
其他大于0.98P报价
1.06P &A≥1.05P
1.05P &A≥1.04P
1.04P &A≥1.03P
1.03P& A≥1.02P
1.02P &A≥1.01P
1.01P &A≥P
P &A≥0.99P
0.99P &A&0.98P
A=D=0.98P(合理低价)
0.98P &A≥0.97P
其他小于0.97P报价
A—某投标人的合理竞争报价,P—合理竞争报价平均值
(2)合理低价得分确定
合理低价计60分;其他有效按投标报价计分表确定得分。
① 有效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废标、重大偏差等情况的,作废标处理。
②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评审要求详见《最低投标价法》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二)商务报价合理性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公布后,评标委员会经济专家应当对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符合下列情形的,评定其为合理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可竞争费和企业优惠让利,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符合评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评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认定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投标报价中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评审材料,符合本评标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时,各投标人遵守了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中强制性条文。及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符合计价规定,反之,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无效。
4、招标控制价采用工料单价(定额)计价投标报价时,投标报价执行了计价的有关规定。
投标报价符合上述内容规定,投标报价中约定的评审材料价格超出允许范围的,评标委员会经询标,该投标人作出了书面说明,并当时、当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标后,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拒绝澄清、说明和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5、小于风险评估点F=[0.87(M-Z)+Z]值报价的,按本评标办法附件1进行风险评估,不低于成本。
上述内容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记录。投标报价被认定为废标或者低于成本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理由应当有充分的说服力和依据。
九、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一)计算报价得分和总得分,总得分高者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排序第一、二、三名中投标报价有并列者,以评审主材价格累计合价低者排序在前,仍有并列者时,随机产生前后排序。
(二)评标报告应记录重大和细微偏差及重要内容,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招标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十一、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中标候选(排序)人名单应当公示3日,期满后,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推荐名单定标,办理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分)标准详见附件4
报价承诺法
为节约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合理缩短招投标时限,制定本报价承诺法。本方法采用由招标人提出要约合理低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报价。本报价承诺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在下列工程范围内,招标人可采用报价承诺法:省管单项总承包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单项总承包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单项总承包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单项专业承包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单项专业承包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单项专业承包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单项总承包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下,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
一、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详见本评标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二)报价承诺法技术标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中标人在中标后编制并提交(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附件4评审)。
(三)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提出期望要约合理低价。房屋建筑等工程要约合理低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0.92(M-Z)+Z值(字母含义同最低投标价法;下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0.90(M-Z)+Z值。根据本地区市场具体情况,设区市范围内招标项目要约合理低价可作±0.02(M-Z)+Z的幅度的调整,县(市、区)范围内招标项目要约合理低价可作±0.03(M-Z)+Z的幅度的调整。
招标控制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的组成。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响应承诺报价的参考。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有误差,中标后,经双方核对属实,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本评标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调整。
(四)投标人在阅读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针对招标人的要约合理低价以承诺方式编制一份接近要约合理低价的响应承诺报价。响应承诺报价在要约合理低价±0.1%范围为有效报价。同时,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低价施工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投标人不得盲目承诺报价,也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承诺报价竞争。
(五)采用报价承诺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2.5%至±4%时[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3.5%;1000万元以上(含)±2.5%;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当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备案的,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六)报价承诺法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当重点加强标后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七)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因中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依法由责任担保方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二、形式评审标准(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详见本评标办法附件1开标程序。
将附件1开标程序七修改为:按下列方式验标并开评标,电子化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辅助系统开标:
(一)首先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响应要约合理低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未响应要约合理低价的第一阶段报价竞争失败,退场。
(二)以递交标书顺序号对投标单位进行编号, 随机抽取其中9个编号按抽取先后顺序排序,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为排序第一名,第二次随机抽取的为排序第二名,以此类推。电子化招标直接逐个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并排序。当投标人超过9家时,只抽取9个编号排序,当投标人等于或不足9家时,则全部随机抽取并排序。
(三)开启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开标现场公布技术标评审结果(设有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步评审)。
三、资格评审标准(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详见本评标办法附件1评标程序。
将附件1评标程序七修改为:
(一)评标委员会对承诺报价法商务标的投标报价排序前三名进行确认性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合格,开标现场公布商务标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时,排序第四名至第九名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再在剩余编号中随机抽取其中1个编号排序第九名并候补参与评标。
(二)商务标评审合格(通过)的,排序第一名的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排序第二名的为第二中标排序人,排序第三名的为第三中标排序人。
四、技术标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排序前三名的技术标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其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的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编制则不评审)两部分。
(一)技术标响应性评审标准
下列十项内容投标人以承诺的方式体现在技术标中。
1、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
2、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满足要求;
7、是否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的措施与承诺;
8、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预审时一致;
10、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于废标的,按废标处理;第6项和第7项仅适用于有施工组织设计的招标项目。
(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逐个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规定列出每份被评审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内容,依法淘汰存在重大偏差内容的投标文件。
(三)废标和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裁判标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招标投标法》禁止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按附件5裁判。
五、技术标的符合性详细评审标准
报价承诺法技术标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按本评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技术标符合性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评标办法的约定,首先对排序前三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有记名符合性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无重大偏差的技术标文件,方可参与商务标详细评审。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排序在第四名及以后的,依序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的投标报价竞争和详细评审。
(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
1、组织结构是否合理;
2、技术人员专业配套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3、是否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
(三)投标文件的书面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有疑义或者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但书面说明和补正应当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对拒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综合评议时可以否决其投标。
六、商务报价符合性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有关计价的规定,对商务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
(一)商务报价初步评审
1、响应承诺报价在要约合理低价的±0.1%范围为有效投标报价(既合理低价);
2、技术标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商务标的响应承诺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当商务标承诺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出现重大偏差而少于规定的投标人数量时,中标排序人数量自然减少。公布商务报价评审结果。
(二)商务报价的详细评审
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标底)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参考招标控制价(标底)。
评标委员会对排序前三名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为经评审的响应承诺合理报价。有重大偏差时,排序在第四名及以后的,依序依次补充进入第三名评审。
1、响应承诺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报价承诺合理性评审
(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其报价承诺合理性成立;
(2)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其报价承诺合理性不成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其澄清、补正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裁定其低于个别成本,作废标处理;
(3)是否有响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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