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全款付清全款 英文尚未过户到被告名下的房产法院能查封吗

查封房子抵债现蹊跷 被告称房子已卖但未过户
云南信息报
曹红蕾 && 日 15:59 &&
孙先生觉得郁闷,明明打赢了官司,却不能执行对方的房子来抵60多万欠款,这是为什么?原来在执行过程中,李先生半路杀出,说自己早买了这个房。一审法院支持李先生的执行异议,判决停止执行。孙先生认为这极不合理:对方只签订了合同没过户,根本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每个人都为了规避执行,弄个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出来,那执行还怎么进行下去?”孙先生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将于近期开庭二审此案。
案情:借钱给对方要不回来执行房子抵债却卖了
昆明人孙先生出于朋友之义,借款60余万元给杨先生夫妇应急。但过了约定时间很久,多次催要后对方仍不还钱,孙先生只有将杨先生夫妇告上法庭。2013年1月,呈贡法院判决杨先生还款。随后,孙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杨先生夫妇在呈贡雨花毓秀小区有一套房产,法院查封、拍卖时却收到李姓男子的执行异议申请。经两次听证后,法院驳回李先生的申请,李先生随即提起诉讼,将孙先生、杨先生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停止执行。
李先生一方表示,自己与杨先生夫妇于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及车位卖给自己,总价款86万元。日,经公证处公证,杨先生夫妇委托李先生代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代领了产权证。并代领了相关附属设施、门卡、钥匙等等。当天,李先生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杨先生房款81万元。随后李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2月,杨先生的妻子向李先生借款5万元,并约定该款项直接抵作购房尾款。
“李和杨夫妇本来就是朋友,双方的买卖关系是虚假的、伪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孙先生说,即便买卖关系是真实的,但房屋并未过户,房屋所有权人是杨先生夫妇,杨欠了他钱,用自己的房屋来抵还是天经地义的。
一审: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停止执行房屋抵债
呈贡法院一审后认为,证据相互连贯,证明双方存在着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其次,房屋买卖协议是在房屋查封前签订的,不能认定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等人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最后,买卖协议是否能够对抗执行的问题,法院认为,按照最高法关于执行的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并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其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2、第三人对房屋实际占有;3、第三人没有过错。从此案的证据看,李先生并非知道房屋已查封还购买,已经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于今年1月初作出判决:停止对诉争房屋的执行。
原告:对方串通造假恶意规避执行
孙先生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
“买房子要过户才能取得所有权,只签订一个合同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物权法》上规定得清清楚楚。”孙先生说,一审的判决等于确认了李先生是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违背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他说,本案不满足最高法关于停止执行规定的条件。首先,李先生在房屋查封前并没支付全部价款,“有5万元尾款是在法院查封该房产之后才付清的。”“有谁这么傻,房子都要被查封了还去付尾款,而且还是在没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这不符合交易习惯和逻辑。”
孙先生还认为,从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李先生都未向房管部门提供过任何过户申请。他认为,3人是恶意串通,炮制买卖协议,以达到先占有房屋的目的。
“如果用一个买卖合同就能对抗执行,那以后只要伪造一个买卖合同不就行了?对大量被执行人来说,找个人弄个房屋买卖协议并不难,过一下银行账也易如反掌。法院不能开这样的先例。”孙先生说。
事实和结果究竟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二审。
女子买房未变更产权房子成执行对象
家住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的杨女士花了400多万元从朋友的手中购买了一套复式楼,实际上已经居住这套房屋一年的她却被卷入他人的借款官司。她购买的这套二手房成了法院执行的对象。为了保住自己的家,杨女士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官渡区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借款一案中的被告人周某2010年7月购买了争议的这套房子,并在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登记备案,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杨女士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房屋产权并未发生变更。根据物管公示原则,争议的这套房子仍在周某的名下,据此,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目前,杨女士向昆明中院提出了执行复议申请。目前,昆明中院对复议申请尚未最后定论。
声明:凡署名"云南房网"的文章均属云南房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任何媒体不得转载。如需使用,请联系。
相关新闻及专题:
方南中院二审判决
楼盘名称状态价格日期
待售待定12-18
待售待定12-13
待售待定12-08
在售1800012-11
待售待定11-21
待售待定11-28
在售1200012-08  2012年5月,原告王某因扩大经营后资金短缺向被告刘某借款五万元,约定使用一个月,原告给被告一份借据写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一个月之后原告没还钱,被告向诉至法院,楼房被查封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判决书,在执行中,案外人孙某提出异议称涉案楼房是被告用来抵顶所欠其货款的,法院裁定查封错误,请求解除对涉案楼房的查封,并中止对该楼房的执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对于涉案楼房案外人并未过户,只是和被告草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向上海律师咨询后明白:案外人虽然与被告之间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对房产进行过户,涉案楼房还是在被告的名下,并不影响法院对该楼房的查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登记财产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但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已经支付但为办理过户手续,而责任过错又不是第三人的,那么法院不能查封。因此,在被执行人将卖出房屋给案外人,但案外人办理手续出现过错,法院可以查封房屋。
  其次,案外人称其已购买房屋,应归其所有。但在审查过程中,由于被告的不明下落和孙某的证据不足。对于孙某的异议,法院不予支持。而楼房属于刘某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因此,执行法院对涉案楼房的查封正确。综上,案外人孙某的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案外人孙某的异议。
上海律师咨询&/html/newCenter/lawKnowlege/proceeding/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5-07-15 14:44
学习。。。。。。。。
海春轩塔是东台历史变迁的见证,
所以我爱海春轩!
你尚未登录或可能已退出账号:(请先或者
【敬请阅读】
亲爱的网友们,、有更新哦!
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将以粗体标识,您应重点阅读。
【特别提示】
如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西祠站规》、《西祠胡同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的全部内容。阅读《西祠站规》、《西祠胡同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如您不同意《西祠站规》、《西祠胡同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的任何条款,可立即停止使用服务。
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二手房全款付清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