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仓库与民房仓库的防火间距距最低多少?

篇一: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 1、装置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1)禁止燃烧和爆炸。 (2)防止火灾蔓延并灭火。 (3)防止中毒窒息。 (4)防止设备损坏。 2、安全设施 (1)装置平面布置合理、厂房结构牢固、通风良好。 (2)主要设备装有安全阀,可保证安全操作和设备安全。 (3)联锁控制,当工艺处于非正常状态时,设有联锁保护措施。 (4)可燃气体排出口设有阻火器,防止雷电火花引起设备及管线内可燃气体的燃烧和爆炸。 (5)防止气体泄漏设有空气密封、氮气保护。 3、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定 (1)化机类:包括容器、换热器、塔等。经常维修检查,防止滴、漏、跑、冒。按工艺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要及时处理。 (2)转机类:注意电机的温度,不要超过规定要求,要定期加油和维修保养,定期维护检修,要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动火安全规定 (1)设备在运转中,严禁动火。检修动火前必须些压停车,排净物料进行清洗、置换、吹扫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装物料的设备、输送物料的管线由氮气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检修。 (3)进入容器之前应将容器内物料清洗干净,用空气置换,并分析容器内氧含量在19%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在100PPm以下方可进入。应严格执行设备容器检修规定,设监护人。(4)带电设备要通知电工切断电源。 (5)检修动火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6)检修动火前,安全部门人员现场检查,符合要求方可动火。 (7)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持合格分析单方可动火。 (8)动火地点的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 (9)检修动火工作中一定设监护人,负责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如果发生火情应立即组织扑救。 (10)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备有防毒面具以备急用。 (11)检修动火的照明,必须用安全灯,进入罐内的电压12V,罐外场所不超过36V。 5、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安全措施 (1)工艺、装置方面安全措施 1)在确定工艺方案时,尽量提高自动化和机械化水平,以减轻操作工人的劳动强度;并随时改进、完善本装置的生产工艺。 2)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要设有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 3)工艺流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正常开车、正常操作、异常操作处理及紧急事故处理时的安全对策措施。 4)工艺管线的设计、选型及结构,要根据所涉及物料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生产中的压力、温度,全面考虑到防火、防爆、防雷电、抗震、密封和防腐蚀情况的安全措施。 5)装置中要设置完善的氮气保护系统,氮气用量及压缩空气用量可满足事故停车及检修时的用量。 6)工艺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工艺流程简短、实用,生产操作方便。 7)严格控制各项工艺指标,严禁系统压力超标造成氧化炉压力较大波动或氨浓度过高造成铂网爆炸等事故。(2)设备、装置方面安全措施 1)严格执行《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工业防护栏杆、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防止因设计不规范或用错标准而形成隐患;有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按《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工业防护栏杆、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GB-93、GB)中有关规定设有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和围栏等附属设施,围栏下部均加挡板。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特种设备的档案;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认真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易燃易爆车间电器设备、线路及安装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存在气氨、硝酸钠等的乙类、甲类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均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相关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电器线路、桥架穿过易燃易爆车间墙壁楼板的孔、洞、沟应进行堵塞,阻断燃、爆气体通道;仪表、电器等动力线要达到安全要求,车间内线路敷设采用钢管配线与电缆敷设相结合,车间外电缆线设置桥架。 4)变配电室要由专人负责,且必须加强防鼠板的管理。 5)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电器要安装漏电保护器,防止漏电造成触电事故;电动机要有良好的接地(零),电流及电压合格,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接零。 6)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件以及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楼梯、工作平台应设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护栏;防护栏杆的高度为1.1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均高于1m,护栏宜粉刷为黑、黄相间的安全色。 7)装置、设备等均设置有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露天设备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含防侧击、防反击),平行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金属管线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避雷针及接地装置,不得设置在行人经常过往处,接地点距建筑物入口和其它接地体不得小于3m,务必做到防雷电设施齐全完备、安全可靠。 本装置中露天设备为各类吸收塔、储罐,部分带有保温,且罐顶、罐壁厚度均大于4mm,故无需设防类设施,只做2处以上可靠接地即可;管道大部分为304材质,蒸汽管道、母液管道等都作了可靠保温,也无需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 8)具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系统,其工艺管道、设备均满足工艺要求,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9)装置中所有池(如循环水池)均设防护栏杆或加盖板,以防淹溺事故的发生。 10)按规范对储罐(尤其是酸类液体容器)设置有效的防火堤、事故存液池或其它泄漏回收设施,储罐的围堰及有亚钠、硝酸等物料可能溢出的底面、池等作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11)储存或输送腐蚀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接触的仪表等,均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输送腐蚀性物料的管道均为管架敷设。储存、输送酸、碱等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都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作相应防腐处理。 12)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均按照规范设计。 13)采用密封性能好的设备设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扩散,并加强室内通风,改善劳动环境。 14)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均设置安全护罩,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并设有双阀。 15)各类现场仪表考虑到环境要求选择全天候型仪表,并根据仪表和取压管线的应用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温、防腐、防堵及防凝冻措施。对于易冻、易凝结介质的检测仪表或管线,采取伴热及保温措施。 6、安全工程设计方面对策措施 1)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新建项目“三同时”,各项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在设计中严格划分生产防火区域,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土建、给排水、暖通、外管、总图等设计中,严格按照所定的生产危险区域防火防爆等级进行设备选型、管道敷设和建、构筑物等的设计。 3)因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和产品大部分为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除生产系统采用封闭外,并且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到生产过程中能够及时消除和尽量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凡可能逸散、泄漏易燃易爆介质的装置设备斗采取了防逸散、泄漏、污染的安全技术措施。 4)明确操作现场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具、数量、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危化品岗位操作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安全防护知识,会用防护器具。设医务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5)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均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进行标注。 6)对现场的灭火器材和设施和数量、型号严格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消防器材设有防潮、防晒、防腐设施。 7)在生产现场应按规范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防护设施,所有卫生防护设施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篇二:安全规范1 安全规范 一、消火设施规范 1、消防用水、循环冷却水应配备应急电源,保证消防消防水和冷却水供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条,《公共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2条 2、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提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4、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8、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9、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 10、在有毒性危害和腐蚀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1.4条 二、电力规范 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统编教材《电工作业》规定 1
不准在电器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 2
车间临时检修设备需局部停电时,由直接检修人员拉闸断电,班长确认,并将配电设施锁上安全锁,安全锁钥匙由直接检修人员携带,不准代锁,更不准钥匙移交他人代管。 3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4
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者电气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5
扑救电气火灾禁止使用水,首选二氧化碳灭火器。 6
电工人员必须遵守电盘吹扫制度,电盘内不准存放一切杂物。 7
宿舍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器,不准电动车充电。 8 架空线路应避免跨越建筑物。架空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材料作屋顶的建筑物。 9
在低压工作中,人体或其所携带的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1米。 10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必须保证1、电力线路在通讯线路上方,高压线路在低压线路上方。 2、通讯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高压线路之间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与10KV高压线之间不得小于0.8M。 3、10KV接户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4.0M,低压接户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低压接户线跨越通车街道时,对地距离不应小于6M,跨越通车困难的街道或人行道时,不应小于3.5M。 11 直接埋地电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 12 低压配电装置正面通道的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13、低压配电装置背面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1)、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M,有困难时事减为0.8M。 (2)、通道内高度低于2.3M无遮栏的裸导电部分与对面墙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与对面其他裸导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1.5M。(3)、通道上方裸导电部分的高度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M。14、室内吊灯灯具高度一般应大于2.5M,受条件限制时可减为2.2M,如果还要降低,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当灯具在桌面上方或其他人碰不到的地方时,高度可减为1.5M。户外照明灯具一般不应低于3M,墙上灯具高度允许减为2.5M。 15、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穿长袖衣,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16、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前,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因低压相间距离很小,检修中要注意防止人体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17、电动机一般可在额定电压变动-5%~+10%的范围内运行,其额定出力不变。 18、长时间(如3个月以上)停用的电动机,投入运行前要求用手电筒检查内部是否清洁,有无脏物,并用压缩空气(不超过两个大气压)或“皮老虎”吹扫干净。 19、安装低压接户线应当注意发下各项间距要求:(1)接户线不宜跨越建筑物,必须跨越时,离建筑物最小高度不得小于2.5M。(2)接户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 20、电缆桥架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与一般工艺管道平行净距不小于0.4M,交叉净距不小于0.3M ;与热力管道(有保温层)平行净距不小于0.5M,交叉净距不小于0.3M;与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平行净距不小于0.5M,交叉净距不小于0.5M。 21、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4.2条 22、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0条 23、危险品仓库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4.2条 24、危险化学品仓库和液体化工原料罐区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 6.4.2条 25、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6.4.1条 26、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41条。 27、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1、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2、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3、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带来的影响。5、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1.2条 28、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2条 29、消防用水、循环冷却水应配备应急电源,保证消防消防水和冷却水供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条,《共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2条 30、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到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2条 31、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和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8条 3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4.3.8条 33、设置防误操作、误入带电间等造成触电事故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2.8条 三、防静电规范 1、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垢,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2.4条 2、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垢,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2.4条 3、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爆炸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4、汽车罐车、装卸车,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欧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 5、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2.3条 6、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不应该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2条 7、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8、改善工艺操作条件,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大量产生静电荷。《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1.0.3条 9、防止静电积聚,设法提供静电荷消散通道,保证足够的消散时间,泄漏荷导走静电荷。《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1.0.3条 10、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调温调湿设备,以保证相对湿度不低于50%~65%,或定期向地面洒水。《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2.2条 11、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0条 1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6条 四、防火规范 1、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4..9条 2、在火灾爆炸区域内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1条 3、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采用非燃烧材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 4、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3条 5、危化品仓库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必须远离热源与火源。《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7.3条 6、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使用撞击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125条。 7、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6条 8、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5条 9、爆炸危险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对局部易泄露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爆炸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10、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管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1.1条 11、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第5.1.3条 五、重大危险源规范 1、在使用或产生可燃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装置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仪,且宜采用固定式。《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6.1.1条 3、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4.1.3条 4、液化烃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切断进料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1条。 5、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 6.6.6条。 6、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 7、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这》第5.2.3条 六、设备安全防护规范 1、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6条。 2、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4.2.3条 3、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设计应附合国家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6.1条 4、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面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第4.1条。 5、平台铺板应采用大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第2.9条 6、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31条篇三:GB50160 安全距离汇总 安全距离篇 本文内容摘自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3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转载于: 小 龙文档 网:甲类设备安全规范)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 5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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