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和培训机构有什么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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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培训机构有哪些
▍课程背景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正在深刻变革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机构、人人贷平台、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越发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业务形成直接冲击甚至具有替代作用。互联网金融本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会议提出要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放宽业务准入,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高服务业竞争力。
在这样的背景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下,互联网金融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北京大学信息学院作为前沿科技的孵化地,利用独特优势,开设互联网金融实战总裁班,为广大优秀企业家提供最前沿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最前瞻的互联网金融意识,最先进的互联网金融应用工具,最高端的学员交流平台,使得大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步伐,提升竞争力,发挥影响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课程特色
◆引领时代
&&&研判全球互联网金融趋势,应对互联网金融机会与挑战;解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重塑互联网金融产业新路径。
◆实战课堂
&&&&&&&&独家解析“博雅案例库”,将晦涩艰深的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转化为生动易懂的案例教学。
◆顶级师资阵容&&&&&&&&&&&&
&&&由著名教授、相关部委领导、互联网金融业界资深专家等联袂授课,为学员构建结识互联网金融业内精英、促进事业共同发展的社交网络。
◆定向指导
&&&&&&&&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专业化、个性化指导,从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各方面重新认识企业参与金融的方向,让学员最有效地实现企业的金融升级和产业优化。
◆创新资本对接
全方位互动、多角度对接,基于中心已有的几万名企业家资源,通过学员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校之间的深入互动、资源共享,实现高附加值、高技术门槛的创新型资本对接。
◆高端论坛
&&&&&&&&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专家学者、互联网巨头分享热点、把脉发展方向;与管理、国学、金融、地产等万名企业家同台交流,积累广阔人脉。
◆同学联谊会
打造最具活力、契合点的同学经济体,整合全国各地精英同学资源,终身受益;成立博雅总裁同学会,以“学习、提升、真诚、合作、共赢”为宗旨,增进学员交流、提升企业竞争力。
▍招生对象
◆传统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高级领导者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者
◆互联网金融创业投资者、电商公司高层管理者
◆其他有志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高层管理者
▍课程设置
第一模块:信息时代世界金融形势
1、世界金融市场与经济大势
2、信息技术对金融业的冲击
3、金融业的综合化和全能化
4、金融业的“脱媒趋势”
5、互联网时代“跨界金融”的兴起
6、中国金融改革趋势及热点解析
7、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趋势
8、互联网金融兴起及未来走势
第二模块:传统企业应用互联网金融
1、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行业带来的冲击
2、互联网金融颠覆传统零售模式
3、互联网金融的高效收支平台
4、互联网金融对电商市场的推动
5、传统企业触电战略对金融的需求
6、互联网金融应用新技术
7、互联网金融应用新模式
8、互联网金融应用实战案例解析
第四模块: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
1、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2、传统企业对大数据的依赖
3、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据资源
4、大数据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5、互联网金融的营销特性
6、大数据与金融创新
7、大数据与产品创新
8、大数据的信息安全防范
第五模块: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模式
2、第三方支付的主要分类
3、第三方支付布局传统行业
4、第三方支付与传统行业营销变革
5、企业构建直接的销售渠道
6、第三方支付推进产品服务创新
7、企业高效资金财务管理
8、建立企业全新客户关系
第六模块: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与风险防范
1、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转型
2、互联网金融门户
3、移动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
4、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搭建
5、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6、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
7、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风险防范
8、企业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
▍部分师资
吉姆·罗杰斯&国际金融大师,和索罗斯、巴菲特齐名的三大投资巨头之一
谢&平&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嵩&北京大学投资银行学会会长,著名金融实战专家
袁&征&北京大学信息学院高层培训中心投融资专家委员会主任
曹乃承&北京大学信息学院高层培训中心电商专家委员会主任
骆永华&北京大学信息学院高层培训中心电商专家委员会研究员
雷&凯&北京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副研究员
邱凌云&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朱&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唐&彬&易宝支付CEO及联合创始人
陈兴动&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宏观经济研究部主管
徐&辰&中国银行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总经理
卫剑波&方正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刘大伟&宜信公司高级副总裁
易欢欢&宏源研究所所长、国际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总编辑
刘&丰&合力贷CEO
郭宇航&点融网联席总裁、创始人
王承远&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课程时间
◆分阶段授课,每次集中授课两天,共六次。
▍课程费用
◆68000元/人(学习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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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课程期末考核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 课程期末考核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学 姓 号: 名:2016 年 12 月 10 日 一、 试述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信用风险)在金融机构法律风险当中的功能为 何?如何取舍与决定适用侵权行为或者合同违约救济?(10 分)答:金融侵权是指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或金融工作人员,在履行 金融业务公职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关于结算、储蓄、信贷、有价证券发行等方 面的规定,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而给储(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合法 利益损害的行为[1]。金融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 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所有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侵权行 为主要表现为:(1)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 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的行为;(2)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行为;(3)在办理挂失、提前支取、预留印鉴或密码等活动中,存在手续不完备 及疏忽的行为;(4)非法查询、冻结、扣押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的行为;(5)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公民、法人因金融侵权而遭受损害的有权 依法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部门 法,都明确载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凡侵犯公民、法人合法财 产或者其权利行使的, 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并请求民事赔偿。 索赔的途径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受害人采取诉讼索赔的,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 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向法院递送起诉状和副本。受害人还应提供有关证据 支持自己索赔要求。证据包括被告侵犯的储蓄凭证(如存折、存款单、汇票、支 票、转让存单等)、贷款证、有关批件或批件复印件、有关担保的合同书或合同 书复印件、 资信审查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及伪造、 变造有价证券的实物或照片、 挂失公告凭证等。 受害人还应提供包括要求赔偿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譬如有价 证券所记载的金额和利息,存折所记载的金额及当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又难于取证的将驳回赔偿请求。索赔的有效期为 2 年。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 法律的保护。合同成立后的效力,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 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四是效力待定合同[2]。违约责 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 责任原则, 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约定违约金、定金等。对于这些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选择,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方式可以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 权利人在实施权利救济时享有选择权, 要求权利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间 择其一而选。 相关诉权的行使也存在选择上的问题。恰当的选择才能使自身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一、应考虑诉讼时效。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 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二、应考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 因侵 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应考虑请求赔偿的金额。违约诉讼索赔一般为合同 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预期可获利益。侵权诉讼索赔一般依法律规定为准。四、 应考虑举证责任。 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违约诉 讼中, 请求权人须举证证明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因违约造成自身损害的事 实、 损失计算依据及自身损害和对方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在侵权诉讼 中,如果是一般侵权,权利人应证明对方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失计算 依据及损害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是特殊侵权责任,则可适用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3]。二、 (实际案例)陕西黄河农商行计划开展大型商场商户“租金贷”模式,具体 操作如下:其中,银行拟向摊位承租商户开展“租金贷”业务。而此前 ,商户已经与商 城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金交付。并且,商户在向银行申请租金贷的同时, 由商城提供“保证”的担保。试问,此类业务主要风险点有哪些?(10 分) 答: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仅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五种担保类型。租金贷这种的新的担保类型在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中 均未作出明确规定[4]。此类业务主要风险点有以下三点: 1、商场选择与定位风险。银行在进行商户集群授信时,如果授信商场整体 衰落,商户经营情况必然受及影响,这必然增加了贷款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另外,商场所在的地段对商铺的升值和贬值有较大影响,如果商铺贬值,银行以 不动产为抵押的第二还款来源就会面临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前期的考察中, 应选择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场或市场,摊位出租率良好,具有 一定的竞争实力,未来市场前景良好,有利小商户贷款的偿还。同时,商场所在 地段要有升值前景,关键是要看地段、规划、经营团队能力等,这些都与商铺的 升值、租金水平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关系。 2、商户越过商场私自走账。由于在商户租金贷款模式中,市场管理方与商 户是进行内部货款结算,从这个角度来说,有利于银行的风险控制,但在实际经 营中, 部分商户可能会因经营不善或是为了逃税,背着市场管理方不走内部货款 结算,而是私自与客户进行现金结算,在此情况下,如果商户贷款出现逾期,市 场管理方代银行扣划的款额可能难以覆盖银行本息。对此,银行应加强与批量开 发小企业的市场管理方合作, 优先市场管理方重点推荐的商户,加强与商户的调 研、谈判,从前期接触客户开始,到授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发放、贷 后管理、贷款的回收等都要使用标准化产品。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生产批 量化、队伍专业化、管理集约化、风险分散化,有利于风险得到最大化控制。另 外,还应紧盯市场环境变化,了解客户生存状态,监控业务发展状况,前移风险 管理关口。 3、商城抵押担保法律风险。在商城以不动产为所在商户提供抵押担保时, 如果商铺的承租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按照三方约定或协议,商城作为保证担保的 第三方应为其承担还款义务, 银行有权收回市场管理方所抵押的不动产,但如果 商城事先已经将商铺抵押给其他银行,银行的权利事实上已经落空,没有对抗及 执行效力了。因此,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重点审查商铺本身在三方协议生效前 是否设立过任何“担保物权”及其他限制性的合同权利,否则,如果之前设立过 即没有实质意义。三、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一般预收利息。如借出 30 万,实付 28 万。但借款人在写收款凭证时,应该写 30 万,或者是 28 万?(银行转 账流水 是 28 万),如写了 30 万,则与明细不符,则其法律风险在哪?如何应对?(10 分)答:法律禁止从借款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但是对于提前收取利息,并没有 禁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有约定,借贷双方均同意提前收取利息,这是 合法的。法律风险在于银行转账流水是 28 万,一旦借款人在还款时只承认借款 28 万, 法院在仲裁时根据银行转账流水会判定借贷金额为 28 万。 应对的方法是: 在贷款人贷款时,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提前收取利息,并请贷款人 签字确认。四、 一个资信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一笔 50 万元贷款,银行信贷 部的信贷员未按银行信贷守则流程处理,在审查后建议银行放贷,辅助信贷员 由于没有业绩激励,并未签字。但此项贷款贷后发现借款人逾期并最后违约后 不知去向,然而担保人最终无力偿还。试问,银行是否可以向信贷员请求赔付 此笔贷款?如可,条件为何?可能遇到的信贷员抗辩理由有哪些?试分析其中 的关系。(10 分)答:银行可以向信贷员请求赔付此笔贷款,不一定全额赔偿,但是信贷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件是: 由于信贷员在贷款审查期间,把关不严,造成贷款无法 收回的,就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信贷员应该预见贷款风险但放任这种风险的出 现,甚至与贷款人合谋骗贷的,造成金融机构损失数额巨大的,除应受到行政处分 外,还有可能被控失职渎职和合伙诈骗两项罪名。 此案例中信贷员存在以下问题: (1)信贷员调查失职,对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因素没有引起高度关注 。(2) 缺少对借款用途合理验证 。 (3)授信额度过高 ,根据该行授信额度标准: “授 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 (本人、 配偶及经营 实 体,下同)有效净资产值的 50%、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 2.5 倍 等。(4)贷款调查人员不符合要求,未发现有关当时参与调查的辅助信贷员信 息――未见其他信贷员、 相关贷款档案未见其他信贷员签字。信贷员没有认真地 开展贷前调查, 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交叉 验证,未对贷款用途开展调查, 对贷款逾期负有直接责任[5]。 可能遇到的信贷员抗辩是:信贷员称自己在放贷过程中认真履行了审查手续, 但因贷款人经营不善,造成还贷逾期和死帐,属于金融机构正常的信贷风险,不应 由信贷员承担责任。 或者是辅助信贷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辅助信贷员应付有 连带责任。五、 公司承担“一般担保”(非连带担保)责任 1000 万。担保公司要求甲提供 两位反担保人,甲应担保公司要求提供其好友开设的乙公司提供 1000 万担保 合同的反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贷后,甲公司因资金链紧张,无法及时 还款,于是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及借款人甲私下商量由担保公司先拿出一千万 协助甲回款,回款后,再贷出来回款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将一千万协助甲公 司清偿贷款后,银行与借款人甲再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原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并签订担保,随后银行将一千万贷出给甲,但本次担保合同签署时,由于第一 次贷款时,由乙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因此没有重新签署反担保协议。 另,碍于法规限制,甲分两笔 500 万汇款,分别汇给丙公司与丁公司,随后丙 公司与丁公司各自将 500 万汇给担保公司回款总共一千万。 但好景不长,甲 公司在贷款到期后仍然无法清偿贷款,此时,商业银向甲提出诉讼,试问: (一) 商业银行诉讼能否得到支持?若借款人甲仍无法清偿,则是否担保公司需 要承担清偿责任?而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在哪?如果借款人甲主张担保 公司在第二次贷款中为实际用款人,是否能被法院支持? (10 分) (二) 根据上述情况,第二次贷款的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谁应该承担 担保责任?(10 分)(一)、答:商业银行的诉讼能得到支持。若借款人甲仍无法清偿,担保公 司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 16 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1、一 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 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 按约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 行能力时, 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 人没有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两者最大 的区别在于: 在一般保证中, 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 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6]。如果借款人甲 主张担保公司在第二次贷款中为实际用款人,不能被法院支持,因为甲是分两笔 500 万汇款,分别汇给丙公司与丁公司,随后丙公司与丁公司各自将 500 万汇 给担保公司回款总共一千万,所以第二次贷款中实际用款人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二)、答:第二次贷款的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第二次贷款没有重新 签署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合同是针对第一次贷款的,所以第二次贷款的反担保合 同是无效的。 应该由原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银行与借款人甲再签订贷款 合同事是由原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的。六、(实际案例)河北省华夏银行系统遭遇案例一件,请分析其中问题关键点: 2014 年,华夏银行接受申请人甲贷款申请一笔,由借款人提供保证金 500 万质 押(无息)。但好景不长,借款人 2015 年 1 月开始出现逾期。正当银行要扣划 保证金以清偿借款人贷款时,遇到了借款人涉及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向银行出 示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的命令。但问题是,借款人在银行借钱时,除了提供保 证金质押外,并无其他抵押、质押、保证。这项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喜爱的业 务,因为涉及货币的直接质押。但遇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时, 商业银行有两个选择:1、协助执行,但协助执行后,其贷款就无任何担保;2、 继续提出抗辩(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 银行可在贷款及票据业务中提出抗辩并 由法院裁决是否同意),然而,若是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决罪名成立,则附带民 事赔偿部分需要从该犯罪者财产中执行,而此前的抗辩提出到最后判决确定期 间,此笔保证金就会产生利息,而利息部分,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均表示其为 司法机关,只管执行与判决,不予承担利息损失。则,试论述本案中的关键问 题: (一)保证金属于金融创新,其担保借款是否合法?争议点在哪里?(10 分) (二)河北省银监局接到华夏银行申诉后,华夏银行提出,人民银行也有相应规 定允许保证金质押,担保法以及其司法解释也有相关条款。则,为何最后会出 现由商业银行承担利息的现象?这部分损失虽说应由借款人承担,但借款人无 力偿还时,为什么银监局主张应由银行承担?银监局倾向于定华夏银行“操作 风险”损失,其主张是否有理?(10 分)(一)、答: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仅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 置和定金五种担保类型。保证金这种新的担保类型在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 法》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还未得到立法和司法的明确认可。因此, 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多希望能以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的方式将此类担保 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进一步明确。 保证金质押的设定一般以在合同中约定特定条款的方式实现。考虑到实现权 益比较方便又不需要经过变现的程序,保证金质押方式受到商业银行的普遍欢 迎。具体表述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四类:(1)客户提供**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在借 款合同 下债务的质押担保;(2)客户提供**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在借款合同 下债务的担保;(3)客户提供**金额的保证金,债权人对上述保证金享有优先 受偿权;(4)客户提供**金额的保证金,债权人可自行扣划上述保证金用于偿 还客户在借款合同下的债务。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点:1、这几种表达方式是否能 够有效设定保证金质押权;2、是否均能够实现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实 现优先受偿的目的;3、是否均能够对抗司法机关的冻结、扣划;4、被司法机关 冻结、扣划后是否均能够主张担保权利并得到支持和保护,尚存争议[7]。 (二)答:最后会出现由商业银行承担利息的现象是由于这部分利息本来应 由借款人承担, 但是借款人现在无力偿还,并且遇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强 制执行,在此案例中,涉及的对象有商业银行、河北省银监局、借款人以及公安 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其中款人无力偿还,商业银行处于弱势地位,且商业银行对 借款人的资质和信用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导致损失的发生,河北省银监局只能裁 定由商业银行承担利息。 银监局倾向于定华夏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此案例中 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资质和信用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导致损失的发生,所以定义 为操作风险有一定的道理,但不是完全充分。七、请简要叙述互联网金融的几个关键点,以及其法律风险:(20 分)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大概有几个部分?其涉及的监管机构是哪个单位? (二)互联网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没有十分完善的情况下,比照适用 什么规则? (三)试论述互联网 P2P 网贷的关键环节有哪些主体?都有哪些业务模式,如何 进行业务?(简述即可),其中,按照上海东方卫视主持人曹可凡先生 在“可凡 话金融”节目中对我作为节目访谈嘉宾时的提问,林老师:请问,我作为一般 老百姓,你能否告诉我,我如果投资一笔钱到 P2P,遇到违约时,我该向谁主 张权利?如何主张?其中,请重点分析投资人、P2P 平台、 借款人、第三方支 付各自的风险及责任为何?(一)、答:在金融领域,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产生出”互联网金 融”的产品和业务模式。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划分如下 四类: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全新的互联网 金融模式,以及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8]。第一类: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 如直营银行、 在线折扣券商和直营保险。 第二类: 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 这里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这类互联网 金融模式主要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 以及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 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 前者的典型代 表包括近期发展迅猛的余额宝, 也包括众多金融机构在淘宝上开设的网店以及专 门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的第三方网站。后者的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 条。第三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是指 P2P 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第四 类: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前三类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本质上都属于金融业务,也 都需要监管。 而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它们起到了为金融业务提 供”支持”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务和产品的搜索,比如我国的融 360; 家庭理财服务,比如挖财网;理财教育服务,比如家财网;金融社交平等等。目 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 保监会。还包括工商局,税务局等。(二)、答:股权类众筹是发展空间比较大的一类众筹模式,而相对于于众 多倒闭、跑路的 P2P 债权类众筹平台,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同样很大。目前股权 众筹在监管意见尚未明文公布、 在现行生效法律法规的规制框架下,应该从以下 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1、 限定于有线责任公司股权众筹,不得向非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得向 200 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等非法方 式发行股份。 2、 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应限定于居间中介,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集资本,不 得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即避免资金池模式引发的风险,另外,平台协助投融资 双方为完成交易进行线下的项目推介、 注册有线合伙等应在相关的平台规则中明 确, 平台应当避免充当证怀邢袒蛑痪腿说慕巧苊夥欠ㄖ换疃姆 险[9]。 3、 投融资双方在平台上应该真实发布信息,避免虚假项目,避免非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平台上注册成为投资人等情况,这也有赖于平台必须尽到合理的、一 定程度的审核义务。 律师为股权众筹各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十分必要,对于平台来说,可以委托 律师草拟、审核、修改、完善平台的众多注册及交易规则、交易相关的《投资协 议》、《有限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此外, 项目的真实性对项目融资成败至关重要,对于部分项目推介过程中,委托专业律 师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项目相关的主体、资产、资 质等进行专业的调查, 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平台有效筛选项目,避免虚假 项目;鉴于股权众筹人数众多,且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在签署相关授权文件或协 议时,可以委托律师见证,对签约主体、签约的文本、时间等进行合法有效的见 证;最后,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因投资者退出、平台挪用资金、融资方利用大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侵犯投资者利益等各方面纠纷的, 律师参与相关的谈判或诉 讼事宜,提供解决方案。(三)、答:P2P 借贷作为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点对点借贷模式,它至少包 含了三个参与方:借款人、平台和投资人。国外的平台大多从网络上直接获取借 款人和投资人,直接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不承担过多的中间业务,模式比较简 单。 由于对 P2P 借贷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细分和差异化,这些环节类型的组合 可产生上百种业务模式。 在行业中被广泛采用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纯线上、债权 转让、担保/抵押模式、O2O、P2B 模式和混合模式。 P2P 遇到违约为投资者逾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 权方式相对简单。 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 款本金及利息, 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 2 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 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 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融 资者[10]。 1.如果 P2P 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 符合认定 P2P 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 投资者可将 P2P 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 P2P 平台与融 资者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 为共同被告。 3.如果 P2P 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有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 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4. 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 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 P2P 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 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 P2P 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 P2P 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 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 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 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但在谈判时,宜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 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P2P 平台违规操作导致还款困难。当前 P2P 平台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违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 P2P 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不得非法集资,不得私设资金池的规定。违规操作往往表现为发布虚标、拆标错 配、以新填旧、欺诈目的等。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操作,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P2P 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 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P2P 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 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诉协商的方式,主要是双方或多 方谈判, 协商结果最后将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固定下来,而为保障该计划的落 实,一般会对还款标的新设抵押或担保。2.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司法救济是在 P2P 网贷纠纷发生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 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 债权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举报。 当合法权益受到 P2P 平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向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以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的投资者在发现 P2P 平台存在涉嫌 犯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财物。为了提 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整理已有证据及撰写报案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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