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用车翻了,交的足全保,人轻伤这保险公司内翻足是怎么形成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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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误区全面解析 全保并不是什么都能保
购买保险已经成为现代人选择规避风险的首选产品。虽然防患意识不断加深,但是对于保险的理解还存在较大的误区。许多人甚至认为只有上全保,无论事故大小都能获得相应的理赔。事实上,真是个错误的观点,全保并非全部真正都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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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购买保险已经成为现代人选择规避风险的首选产品。虽然防患意识不断加深,但是对于保险的理解还存在较大的误区。许多人甚至认为只有上全保,无论事故大小都能获得相应的理赔。事实上,真是个错误的观点,全保并非全部真正都能保。
  “全保是否等于什么都保?”、“蚊子叮咬后得了疟疾,能否以意外事故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上周六是“3·15”,佛山市保险协会在东方广场设点接受消费者咨询,据悉,目前一些保险消费的纠纷来源于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保险并不清楚,投保存在误区,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保险公司对这些误区一一进行了解析,帮助消费者消除困惑。
  典型案例
  超载货车理赔遇纠纷
  据介绍,被保险人周先生,为其所有的粤ET12××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012年11月某天,周先生驾驶该车,在三水西南某路段运输货物过程中,碰撞粤H56×××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小货车上人员一死二重伤二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大货车方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超过核定载重30%),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货车方因超速及转弯未让直行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事故各方要求保险公司对本案进行调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明确,对此案的处理必须结合标的车方在事故中的事故责任、违法原因、保单的免责条款、按照相关的法规核定后进行,但当时大货车方表示不能理解,强调:既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保”,就是什么都能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死伤者方的损失。
  专家解析:“全保”不是“什么都保”
  保险公司称,这实际体现了消费者对保险理赔的几点误区:首先就是对“全保”的理解,认为什么都可以保。“其实全保的说法,是一种对车险产品的错误理解,该说法会容易让消费者朋友将全险和所有险混淆,将全保和所有保障画上了等号,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理赔专家表示,其实,“全保”是一种不规范的说法,一般是指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几个主要车险险种。
  由于风险管理能力和定价等方面的原因,所有的保险产品包括车险产品是不可能覆盖所有可能遭受的风险的,每个险种都有不同的保障范围,也会规定不同的免责条款。所以,购买所谓的“全保”并不等于购买了车险的所有险种,更加不等于所有意外都能获得全额赔偿。
  其次是对保单条款的不理解。车险保险产品中,均在各险种条款中规定了保险责任,同时也列出了免责规定,保险公司所作出的赔偿,均是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像这一起事故中,大货车因为存在超载行为,就要适用其中一些免责条款,不能获得全部赔付。”理赔人员建议,因此在投保时,一方面应须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所需要的保障范围及相应的险种。而另一方面,也应该了解各险种的保障范围,注意条款中的免责规定,并要求保险业务员解释说明清楚。
  常见误区提醒一:新车购置价不含新增设备
  据人保财险佛山市分公司介绍,很多车主都喜欢给自己的爱车添加各种装饰或补充设备,如汽车大包围、侧边脚踏板等。但对于这些新增的装饰和设备,车主在投保时很容易进入误区。
  理赔方面的专家称,首先,保险公司的新车购置价是不包含新增设备的,只是按车辆出厂时的标配承保,新增装饰和各种补充设备只能投保新增设备损失保险条款。因此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其次,新增设备损失险承保的必须是固定链接在车辆上的设施。容易拆卸、简易、软性材料的新增设备不能投保。
  理赔专家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条款,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即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该设备折旧金额后才能作为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这与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方式有很大的区别。
  常见误区提醒二:蚊虫叮咬不属于“意外事故”
  市民张某被蚊虫叮咬后出现高热等不适症状,诊断为“疟疾”住院治疗,以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审核资料后,认为疟疾为疾病,非意外事故所致的身体伤害,作出拒赔处理。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解释,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但疟疾是一种因蚊虫叮咬后疟原虫在体内繁殖引发的疾病,蚊虫叮咬作为疟疾的传播途径。”理赔人员称,客户因对医学病理不了解,常以蚊虫叮咬为意外事故提出索赔,但实质蚊虫叮咬是一个传播途径,导致疟疾的病因是疟原虫在人体的繁殖,整个事件为非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且为疾病,不符合保单定义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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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责赔付屡屡发生折旧又暗藏猫腻 车保交费遭质疑
&&来源:云南网
车损险的两种投保方式
“目前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的投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另一种是按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投保。两种不同的投保方式,对投标人的利益影响很大。”高彦金律师认为,从新安公司一案来看,保单上的设置是有缺陷的。记者注意到,在新安公司日的投保单上,“新车购置价”一栏为38万元,而这38万元实际上是保险合同中双方协商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但保单上并未设置这个栏目。“问题恰好出在保险公司认为双方认可的投保价值就是新车购置价,需要从新车购买时就开始计算折旧”。
“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首先就自相矛盾。道理很简单,新车购置价是10万元,第二年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是8万元,就可以说明第二年的新车购置价是双方认可的车辆的实际价值。”高律师说,之所以出现该争议,根本点是保险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其制定的投保单存在瑕疵,即投保单上并没有协商确定价值这一栏。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投保的保险金额是否是新车购置价,就是用该价格与新车购置价相比较,一致则是新车购置价,不一致则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
高彦金说,目前,除非是新车第一次投保,否则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对投保人非常不利。投保人交付的保费较高,但赔偿时需要按照新车的使用年限折旧,最终投保人得到的赔偿可能会低于实际的修理费。关于非新车却以新车购置价投保的问题,保监会是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很多保险公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这就是通常说的高保低赔。高保低赔时投保人在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保费。
高律师认为,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投保方式既对投保人有利,也对保险公司公平。因为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价值当然会降低,肯定会产生折旧的问题。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有利于投保人降低保费,节约养车成本,同时在出现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双方确定的价值再扣除折旧后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折旧是从本次投保时开始计算,只要车辆的修理费不超过折旧后的车辆价值,保险公司就要全额赔偿修理费。反之,若车子的修理费超过折旧后的车子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按照车子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按责赔偿争议
除了车辆折旧的保险赔偿问题,如果车辆在出险后,车辆损失险是否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就是通常说的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的“按责赔偿”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日,张某全为其宝来牌轿车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永诚保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3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期间为日至日。
日,张某全驾车由昆明前往东川。当日14时35分许,他沿嵩待高速由南向北行驶时,遇陈钰龙驾驶的丰田轿车在其行车道前方行驶。张由陈驾驶车辆左侧超车,临近时,陈钰龙骑、轧超车道与车行道分界线行驶,张某全避让不及,驾驶的车辆右侧与陈钰龙驾驶车辆左侧相撞,致陈钰龙的车翻落于路外坡地,造成张某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18时50分死亡。陈钰龙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道路设施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全、陈钰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9月,张某全之母曾某某、其妻肖某某、其子张某将陈钰龙等人起诉至寻甸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部分外,陈钰龙等连带赔偿曾某某等3人经济损失、诉讼费共计101380元。
2014年5月,陈钰龙将曾某某等3人起诉至寻甸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除张某全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部分外,曾某某共赔偿陈钰龙经济损失650元。
上述两案调解后,截至2015年2月初,永诚保险仍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张家理赔款16万余元。张某全的家人认为,本次事故因其承担同等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他们自行承担50%,但其损失已经超过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的保额,所以张某全当初投保的永诚保险应该支付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本次事故还造成投保车宝来牌轿车受损、公路设施损害、车上人员肖某某轻微伤。所以,永诚保险应该在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今年2月,曾某某等3人将永诚保险告上法庭。法庭上,永诚保险称,对曾某某等主张其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赔偿10万元没有异议,车辆维修费应该按照其定损金额并根据同等责任进行赔偿,但是医疗费、施救费、吊车费等不应赔偿。
责任编辑: 苏宇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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