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不合格钢筋机械连接不合格处罚

海口5商户销售不合格钢筋 被顶格处罚
-新华网海南频道
海口5商户销售不合格钢筋 被顶格处罚
原题:海口5商户销售不合格钢筋 被顶格处罚和吊销营业执照
海口出现“瘦身钢筋”事件后,近期工商部门已连续查处多起销售问题钢筋案件,其中5宗已办结,全部予以顶格处罚,共计罚没款15.69万元,没收不合格钢材6.764吨,5家销售不合格钢筋的商家全部被吊销营业执照。
据介绍,海口和贵鑫建材商行销售的钢筋抽检结论为“抗拉强度”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不合格钢筋1.1吨,按涉案货值4140元的3倍(顶格)处以罚款12420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海口秀英万唐钢材店销售的钢筋抽检结论为“屈服强度”和“直径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不合格钢筋2.4吨,按涉案货值14838元的3倍(顶格)处以罚款44514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海口龙华龙泉世广钢材点销售的钢筋抽检结论为“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不合格钢筋2吨,按涉案货值7200元的3倍(顶格)处以罚款216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海口琼山学芬钢筋加工店销售的钢筋抽检结论为“屈服强度”项目严重不合格,不符合标准。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不合格钢筋0.45吨,按涉案货值15392元的3倍(顶格)处以罚款46176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海口龙华钟程钢材加工店销售的钢筋抽检结论为“抗拉强度”“实测抗拉强度之比”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标准要求。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不合格钢筋0.8吨,按涉案货值10740元的3倍(顶格)处以罚款32220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在调查海口良发兴建材有限公司出售“瘦身”钢筋事件时,又发现了新的涉案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中。2017年5月,该公司经营者卢某雄曾向西海岸九小旁的海口市电力沟污水截流、壅水工程工地销售钢材共计30吨,应采购方要求,把其中的111公斤钢筋由8毫米拉细成了7.5毫米。目前卢某雄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工商部门已在海口市每个钢材销售加工店张贴省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提示牌,并将全市157家钢材销售加工店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商家健全索证索票台账和进货查验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同时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45热线举报生产、销售、使用问题钢筋的厂家、商家和施工单位。(记者宗兆宣 通讯员符发)钢筋原材不合格处理程序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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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原材不合格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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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货是被工商部门查获的
来源:齐鲁晚报
  不合格钢材被运上货车  工人装载钢筋  不合格钢筋将被送进这个转炉进行重造
文/片 本报记者 赵松刚 李小凯  3月31日,奎文工商分局查获的36吨不合格热轧带钢筋,被送进1600多摄氏度的熔炉内,重新回炉再造。记者全程采访了钢筋回炉全过程。  “问题货车”被逮个正着  这批钢筋是2010年10月份奎文工商分局依法查处的,经查,其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两项重要指标不合格。在此期间,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上诉,经过一年多的审讯,最终败诉。  2010年10月份,奎文工商分局梨园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出现一辆装载钢筋的货车,车上所运的钢筋存在质量问题。接到举报后,梨园工商所副所长孙传军和其他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检测。  赶到现场时,装有钢筋的车辆司机发现了工商人员,慌忙将车开到一处隐蔽的地方,随后将车门锁上,离开现场。工商人员确定该车位置,发现车上装满了钢筋。但整车钢筋只有1捆上悬挂着一个铭牌,且其所显示的内容与钢筋的实际状态不符,其余的钢筋上全部没有铭牌,也没有其他任何表明其产地、规格、型号的标记,送货人员也提供不出这批钢筋的材质单,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工商人员按照程序留下查扣通知,并将这部分钢筋扣押,送交权威部门进行检测。钢筋两项指标不合格  奎文工商分局依法按法定程序,委托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这批钢筋进行了抽检,并依据《GB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最低牌号的HRB335标准检验。  检测结果显示,该批钢筋,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两项重要指标不合格,检验结论是该批钢材不合格。在抽检期间,该批钢筋的销售者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前来处理此事。但是,该当事人仍然提供不出该批钢筋的材质单。  工商人员介绍,由于热轧带肋钢筋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热轧带肋钢筋属于建筑用钢材,质量合格与否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这批钢筋的外观特征不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2011年4月,奎文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该批不合格钢筋,并处罚款15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采访中得知,这部分问题钢筋一旦流入市场,将很有可能成为建筑的钢架结构用材,很难保证质量。时隔一年半后回炉  接到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虽然当事者声称这批钢材是以较低价格按废钢处理,并不违反《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但是,奎文工商分局依据掌握的大量信息予以反驳。最终,法院判决奎文工商分局胜诉。  3月31日,案值约152000元的36吨不合格钢筋被送往潍坊特钢有限公司进行回炉再造。  当日9点,一辆起重机和大型货车驶来,经过约一个小时的装载,货车驶向回炉目的地。潍坊特钢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部分不合格的钢筋存在有害微量元素偏高、尺寸不达标问题,经过回炉后,一些残余的超标微量元素等将被提炼出来,变成合格产品。  记者全程跟随采访回炉再造过程。这些不合格的钢筋刚被送入1600多摄氏度的转炉中,然后经过多道工序,最终变成合格的钢筋。钢筋回炉 全程直击  上午:  9:00左右,工作人员利用起重机把36吨不合格钢筋装入货车内;  10:08,不合格钢筋装载完毕,货车驶向回炉目的地——潍坊特钢有限公司;  10:30,不合格钢筋入厂;  11:10,不合格钢筋卸载后准备入炉。  下午:  13:57,转炉开始启动,一股强烈的温度扑面而来,不合格钢筋经由运载设备倒入转炉中,现场发出巨大的声响;  14:05左右,第一次加入铁水;  14:34,工作人员对钢水进行取样;  15:00左右,钢水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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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科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工商处字[2016]第484号  对刘道科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  钢筋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道科  性 别:男  民 族:汉族  出生日期:日  身份证号码:293114  住址:山东省梁山县馆驿镇大刘庄村3号  日下午,我局接举报称:达州市金龙大桥有一批从山西销往达州“歪钢材”。执法人员通过摸排,在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寺社区二组(金龙大道)现场挡获5车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Φ8mm热轧带肋钢筋,共计166.88吨。我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对该批钢筋共六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后,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我局于日立案调查,并于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自2015年6月开始从事钢材销售经营业务,其经营模式为:当事人在市场上联系钢材产品买家后,根据买家的购买需求和标准,组织货源进行销售。2016年10月初,当事人找到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寺社区达州市宏鑫建材厂负责人诸兴建联系钢材经营业务,与诸兴建建立了业务关系。日,诸兴建电话约定当事人,以2670元/吨的价格购进Φ8mm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金额合计元,同时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当事人接到订单后,于当日以2660元/吨的价格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Φ8mm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购货金额合计元。该批钢筋由6个批次的产品组成,具体为:L1611403批次的产品6.35吨, L1611410批次的产品6.53吨,L1611411批次的产品35吨, L1611412批次的产品47吨, L1611417批次的产品40吨, L1611340批次的产品32吨。当事人购进该批钢筋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组织车辆将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混装于5车内,于次日下午运抵达州,我局根据举报在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查获,现场运输车辆驾驶员提供了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书”。据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员供述:“该批钢材系刘道科销售给达州市宏鑫建材厂诸兴建,货到交付后向收货方收取运输费用”。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现场接受调查,当事人以不在达州为由委托达州市宏鑫建材厂诸兴建配合执法人员以及抽检人员进行检查抽样。  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L1611411和L1611403的Φ8mm热轧带肋钢筋重量偏差和化学成分不合格;批号为:L1611417 、L1611410、的Φ8mm热轧带肋钢筋化学成分不合格;批号为:L1611340 、L1611412的Φ8mm热轧带肋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不合格。我局送达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报告,并告知其可依法在15日内提出复检,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当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达州市通川区金山寺社区二组(西外金龙大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日、日我局对该批不合格钢材实施解除和重新扣押时《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依法的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检查和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批钢材进行随机抽样的《抽样委托书》一份,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批钢材抽样样品进行鉴定的《委托鉴定书》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对该批钢材依法实施委托抽样和委托鉴定的合法性。  证据(三)、我局对诸兴建出具的《流通流域商品质量抽查通知书》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依法对该批钢材实施抽样检查的合法性。  证据(四)、我局对诸兴建和当事人购进和销售该批钢材实施扣押和解除扣押及财务清单通知书共六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依法对涉嫌不合格钢材进行扣押和解除扣押的合法程序。  证据(五)、我局对该批钢材实施扣押的现场图片共七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实施扣押不合格钢材的过程。  证据(六)、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六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钢材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样品抽样联单》六份,抽样人员《资质证》两份。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委托合同书》六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资质证书》三份、检验人员《资质证》三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委托两家机构进行抽样和检测的合法性。  证据(八)、我局向诸兴建和刘道科送达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共两份。此证据用于证明我局依法向其送达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九)、我局对诸兴建的《询问笔录》五份。此证据用于证明诸兴建向当事人刘道科购买该批钢材的细节。  证据(十)、诸兴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经营的达州市宏鑫建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此证据用于证明诸兴建购买热轧带肋钢筋准备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一)、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两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购进钢材和销售钢材的过程。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证据用于证实当事人具备全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十三)、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卓世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证据证明生产厂家的合法资质和委托的具体事项。  证据(十四)、 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购进钢材的《钢材出库单》一份,与刘道科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该批钢材的《质保书》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钢材的具体数量、金额和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之间购销关系的情况。  证据(十五)、 我局对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委托人卓世旺的《询问笔录》两份。此证据证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钢材的具体细节。  证据(十六)、我局对运输该批不合格钢材的五辆货车车主的《调查笔录》共五份,车主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随车质保书、榜单、钢材批次牌号复印件各五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运输该批钢材销售到达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验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而当事人在销售该批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过程中,未尽到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致使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流入市场,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号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拟处罚决定和依法具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均予以放弃。  经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  2.罚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达州市凤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行帐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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