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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员工”未上岗就下岗 20名当事人讨说法
贵州都市报
 昨日,靳燕、王代康等十来人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经过近一个月的培训后,5月22日与安顺某通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打算5月26日开始“上岗”,却于当天突然被告知已“下岗”。
  靳燕等人在公司办公室希望得到一个满意答复。
  本报记者袁知坚摄影报道
  昨日,靳燕、王代康等十来人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经过近一个月的培训后,5月22日与安顺某通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打算5月26日开始“上岗”,却于当天突然被告知已“下岗”。
  昨天下午,记者就靳燕等人反映情况,前往安顺市这家公司进行采访。
  20名“准员工”,没上岗就“下岗”
  “我们同一批参加培训的有40多人,但最终培训合格签订合同的只有20人。”靳燕是安顺人,今年4月初听朋友讲,安顺某通讯公司要招人,于是辞掉浙江那边的工作回到安顺。
  4月15日,靳燕通过面试,并于18日开始参加这家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与靳燕一样,胡鹏、邱银、王代康等人亦是通过朋友获知招聘信息后,分别从杭州、厦门、遵义等地赶到安顺来参加招聘,且均通过面试并已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过程还算顺利。”靳燕表示,培训前,他们签了一份《关于免费专项技能培训的通知》。
  记者看到,《通知》明确培训时间为日—5月15日;培训结束后由贵州省人才市场通知考核时间,考核合格人员推荐到贵州兴黔人才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培训期间食宿、交通费用由参培学员自理;培训实行全免服务。
  5月15日,培训结束后,靳燕等20人通过考试,并于5月22日与贵州兴黔人才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一式三份,我们签完字后就被收走了。收走时,兴黔公司并未签字盖章。”靳燕说,签完合同后,公司通知他们休息几天,5月26日正式上班。
  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本已兴致勃勃地做好了上班准备,却遭遇一盆突如其来的“冷水”。
  “26日,我们接到公司打来的电话,说是没有聘用名额,不用去上班了。”
  支付培训补助,被辞人员不答应
  “为了这份工作,一个多月来,我们付出了很多,真没想到是这种结果。”邱银愤愤不平地告诉记者,她家住安顺市区,因为离上班地方较远,为保证上班不迟到,她在招聘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房租我都是交了一年的。”
  而据冯奕、邓菲、曹婷、覃维、王代康5人介绍,他们这已是第二次参加公司的面试。
  “第一次面试是在今年3月份,但那次没被录用。”王代康说,他是兴义人,原来一直在遵义上班,第一次面试失败后就回老家兴义了,“但没想到的是,4月14日,公司又打电话给我,喊我第二天来安顺参加面试。”
  面对这样的结果,王代康颇感无奈,“希望公司能给我们一个答复,并将劳动合同归还。”
  “一直以来,我们工作都很认真努力,也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如今无故被辞,想不通。”靳燕说,他们找公司理论,对方仅愿意支付他们1000元的培训补助。
  律师:未签字合同无效
  昨天下午,这家公司负责人孙女士就此事与靳燕等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孙女士称,对于这样的结果,她个人也表示遗憾,“公司本来是计划要招收一批新员工的,但前几天,集团公司下发一个文件,公司要转型,今后所有公司人员只出不进,所以才造成这样一个结果。”
  “对于你们的合同,因兴黔人才有限公司还未签字盖章,所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盖章生效,你们的劳动关系主体是兴黔公司,严格来讲你们属于兴黔公司的员工,是他们把你们派遣到我们公司工作的。”交流过程中,孙女士对靳燕等人的补偿要求给予了否定,并表示会尽快归还劳动合同。
  孙女士同时表示,今后如果公司需再招人,一定会优先录用他们。
  针对此事,记者昨天采访了安顺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祖靖。他表示,如果劳动合同有任何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那该劳动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不成立。
  邱祖靖建议靳燕等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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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豆瓣。兄弟俩应聘青创保安公司未上岗先交548元
想要回所交费用却被打
时间: 2:07:02
来源:生活晨报
编辑:刘强
&&& 抱着通过中介找一份合适工作的目的,从临县来太原务工的李姓兄弟于3月14日通过58同城网,找到了太原青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创保安公司)。没想到的是,这次求职竟然是一次被骗又挨打的经历。&&& 3月30日,李姓兄弟向生活晨报记者讲诉了事件经过。未上岗先交了548元&&& 3月14日晚,李姓兄弟上网找工作,看到58同城网上有不少工作的岗位招聘。因为对“跟单”这一工作感兴趣,兄弟俩“相中”了青创保安公司。&&& 3月16日,李姓兄弟电话联系了青创保安公司,于当天在太原市南内环街赛格大厦13层见到了青创保安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说:“跟单就是跟车,你们两个,还有两个司机到深圳、上海把货物清点了,原封不动地拉回来。工资第一个月1800元,第二个月是2600元,加满勤300元,补助300元。吃饭住宿有规定:一切费用可以报销。一趟是3-7天,回来休息1-2天。”&&& 听了工作介绍,李姓兄弟感觉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立刻表示愿意接受安排。&&& 随后,工作人员告诉兄弟俩,如果要想干这份工作,必须先交保险费150元。一听说还没工作就先交钱,李姓兄弟心里有些打鼓。他们提出自己去上保险,工作人员说:“你们自己交明天是办不了的,我们统一交,明天就可以上班。”&&& 见此,李姓兄弟当即每人交了150元的保险费和20元照相钱,但没拿到收费票据。&&& 3月18日,兄弟俩接到了青创保安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称让他们去山西省体育场(公司分部)找个姓李的队长。两人随后来到省体育场,见到了李姓负责人。在这里,关于待遇的说法不一样了。“当时那个李队长和我们说每月只有1500元的工资,并要求我们先交280元服装费,还要接受为期7天的培训,培训期间每天14元,共计98元伙食费。”考虑到工作难找,李姓兄弟答应了。“当时我们也问过为何要参加培训,李队长的解释是上岗前必须加强团队意识训练。”李姓兄弟说,3月19日他们交了两项费用,也没有收费票据。&&& 至此,李姓兄弟每人向青创保安公司交纳了548元费用。不满安排 维权被打&&& 李姓兄弟说,之后的培训由公司体育场这个分部的杨队长负责,和他们一起参加培训的有四五十个人。培训类似军训,包括跑步、敬礼等内容,每日从8时训练到18时,中午管一顿饭。&&& 3月21日,李姓兄弟参加培训的第3天,杨队长告知他们被安排到忻州市宁武县某煤矿当保安。想到之前应聘时说的“跟单”,兄弟俩觉得工作不合适。他们向杨队长提出看看150元保险费用收据,以作为维权凭证,竟然当场被赶出公司。&&& 3月26日10时左右,李姓兄弟到青创保安公司讨说法,想要回所交费用,结果弟弟被杨队长拳打脚踢。随后兄弟俩报警,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王村派出所将打人者杨某关押。&&& 3月30日,记者向王村派出所了解此事进展。副所长张雪松表示,打人者杨某被拘留后,派出所出面组织了赔偿调解,但调解无效。26日晚,青创安保公司退还了李姓兄弟所交的费用,每人548元。3月28日,杨某被释放。打人者已被停职&&& 3月30日14时许,就李姓兄弟的遭遇,记者联系到了青创保安公司省体育场分部负责人李队长。&&& 就上岗前先交150元保险费和20元照相费一事,李队长表示,目前青创保安公司已就此事开会研究了,决定以后这笔保险费用不再由求职者在上岗前个人交付,而由公司先行垫付。对于280元的服装费,李队长说:“这个服装费,不管到哪个单位、哪个岗位都是有要求的,而且关于工作服的事,交费前求职者都要与我们签订委托书的,如果他们不愿意,也可以个人出去买,这个在交费时,我们和他们说得很清楚了。”&&& 对于李姓两兄弟所称“应聘时谈的是让从事‘跟单’工作,培训后却被安排到煤矿当保安”一事,李队长解释说:“之前是说的‘跟单’,但在培训过程中,我们也要考虑他们的素质是否适合这个岗位,如果不适合,当然要安排其他的工作了,这个我认为是可以的吧?”&&& 对于杨队人打人一事,李队长表示此事纯属个人行为,公司的态度就是由监管部门来负责,该拘留拘留,公司尽力配合调查。目前,公司已对杨队长作出停职处分。监管部门:属于不规范操作&&& 针对李姓兄弟两人的遭遇,记者采访了小店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青创保安公司的这个情况属于不规范操作,但具体处理办法,需要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如果是公司违反合同,那就应由公司对应聘者进行赔偿。&&& 记者了解到,太原青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范围是为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属于中介公司。&&& 对于上岗前先收取求职者各项费用一事,山西升元律师事务所李云艳律师表示这种做法不合理。她称:“劳动者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各项费用无需交纳,尤其是保险费用,五险一金理应由单位购买。如果是意外险,在特定工作领域也是单位购买。”&&& 李律师建议李姓兄弟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晨报记者未签合同,未申请离职手续,当天就没有上岗,押2个月的工资及当月的工资能否取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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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法治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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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未上岗 受伤不算工伤?
  2014年12月,小黄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随即他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小黄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原单位让小黄5天后前往领取。小黄便向新单位提出,一周后才能正式上班,新单位予以认可。谁知,小黄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因为原单位和新单位均没有为小黄办理工伤保险,小黄曾分别要求这两家单位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小黄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拒绝,新单位也称小黄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担责。小黄受伤该由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此类工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对象只能是“职工”。  小黄当时只是去领工资,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时,小黄也不属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职工,因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小黄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而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小黄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未正式建立。因此,对小黄的交通事故,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没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时报记者&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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