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写申请。最后单位少交一个月保险险让单位报销。现在已经退休。但继续在单位上班

我在以前的单位上了社会保险,但是换了单位后,一直没有接上,过了一年,单位才开始给大家入保险。想问一下,保险如果出现中断,再继续缴纳的话,会不会受到影响?养老保险缴纳期间可以中断吗?是累计15年还是连续交纳15年?
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间断,再次缴纳保险费以后,和你以前缴纳的保险年限累计相加合并计算。
1、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以上,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男同志缴费满25年以上,女同志缴费满20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报销药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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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中断,不会影响继续缴纳,是连续交纳15年,具体问一下当地社保局。
可以的,而且需要说明的是,这15年可以是不连续的。但是,15年仅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下限,如果有能力最好连续缴纳。因为缴纳年限越长,缴纳基数越大,达到法定退...
山西省 太原市
由于您07年4月辞职后,已与人力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单位没有义务为您继续缴纳保险,而您在离职其间又没有按个人身份继续参加保险,所以你的社...
知足常乐:你好:
1、社保通常指养老、失业、医疗等;
2、按照惯例,应当连续缴纳;
3、中断缴纳,对你很不利。除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外,最主要的是医疗险的享受。每中...
对是有这样的规定!
98年7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0年,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用在缴纳养老保险了,到达退休...
一般是可以算的,中途欠交的通常可以作补缴,欠费3个月意味着保障暂时中止。
答: 其实在你没有结婚证的时候,把孩子生下来是比较麻烦的,因为你现在生下来了之后也不给你上户口。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答: 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从参保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定期收缴相关费用,当参保人员遇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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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上班十年都交五险一金。年领到了有退休金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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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十年都交五险一金。年领到了有退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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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你个人只要付0元就可以了,所以如果你55岁退休,那最迟30岁起就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具体可以咨询下劳动保障部门,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的药,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新政规定6月之前建卡的仍然按老政策执行,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块,这是起步价,剩下的4000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40元,一般来说,公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如果你每个月按照136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可能某些同志还需要了解,南京从08年6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一是报销比例提高,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1369,而你2008年3月怀孕,2008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9年1月出院,那么你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
生育保险。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养老保险,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采纳为工伤的。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日出了工伤,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保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鉴定书之类的东西,手术+住院等费用一共花了5000元,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例如,如果你是女生,所有的费用从建卡开始到你生完小孩结束,院方同医保中心实时结算,个人只需承担生育保险不保的费用。至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可能仍然需要单位出面办理。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贵了,这也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1369元/月×4个月=7976块, 1369元&#47,你花了5000块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这1560元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0元的养老金,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价,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看看老政策!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00块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你日住院了,从2008年7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按规定,如果你从2008年1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2008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买药或者看门诊,那么.38元。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险就用得上了。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二是建卡的时候必须出示结婚证和医保卡等相关证件,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 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如果你现在30岁,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 工伤保险用得少,需要提醒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医疗保险 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因为现在是7月,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但是没办法;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女生补贴的。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369,那么你还赚了呢。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但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 补贴的136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97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男性”的政策。所以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可以赚呢!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个生孩子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生育保险而且缴的基数还比她本身工资高的女生哦!不过如果她实在没保险也没关系,你还可以给她报销生育保险,不过你没补贴的4个月工资拿,而且该报的费用你只能拿回来一半。
失业保险,要交满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个月,交2年拿4个月,但一辈子最多拿24个月。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601元,市区最低标准为518元。如果你日开始交保险,2009年1月你被公司辞退了,那你可以让公司给你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如果这一年你都是以1369的基数交的保险,那你2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000多块钱或者你日开始交保险,2009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们都不想续签合同的话那你也可以在离开公司以前让公司给你去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也是800多块。就是说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辞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个月的失业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给你办,如果公司不给你办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个准。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没到期自己辞职走,那就算你交满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只要是自己辞职的,别说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业保险到辞职的时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钱。 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如果你一辈子交了5万,那你帐户上就是10万了,这种好事大家一定不要拒绝啊。公积金可以用来买房子,还贷款,装修什么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盖房子,那盖房子的钱也可以从公积金里付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辞职跳槽时五险一金怎么办? 五险: 养老, 失业 工伤, 医疗, 生育 一金:公积金 缴费标准:养老(单位20%, 个人8%)
生育 (单位交)
工伤(单位交,个人不交)
医疗(单位10%, 个人2%*基数+3)
失业单位1.5%
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1. 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 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 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
办理转移手续: 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 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2. 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交,但和我们没有多大关系(如果你是学校毕业的, 属于干部身份,档案可以存人才的), 断不断不要紧, 我们失业了也领 不到失业金,除非发疯了,把干部身份转为工人身份, 以后退休按工人待遇领退休金. 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工人身份的档案放在街道, 干部身份的放在人才或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不用办理, 到新单位继续上就行.3. 医疗保险比较重要, 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失效, 三个月以后看病就得自己掏钱, 小病无所谓,大病就惨了, 中断三个月以上的到新单位重新上.
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存折,终身使用, 不管单位是否变化, 单位应该每月把一定比例的钱打入存折, 个人可以随时提取. 用途不管.
每个上医保的有一个蓝本, 就是医疗本, 医疗规定门诊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才可以报销, 比如花了2500, 只报销500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如果住院报得就多了. 看病的时候要告诉医院开医保的单子, 住院要带上. 4. 公积金单位把给你的钱和你自己的钱都存到你的公积金帐户,比如工资3000元, 单位给你300, 你自己扣除300, 所以你每月公积金帐户应该有600元, 只能一年取一次, 要去公积金中心取, 需要买房或修房. 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办理转移手续: 先在新单位开帐号, 拿帐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公积金中心每年六月会给单位发每个员工的对帐单, 显示你的帐户现在的钱.另外, 每年四月左右是调整下年度养老\失业\医疗基数的时间,每年六月是调整下年度公积金的时间.下面再说说现在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1. 很多单位不按本人工资给上保险和公积金, 比如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上, 个人就吃亏了. 所以找工作的时候要问清楚. 2. 现在很多人才都规定养老失业和大病是捆绑的, 要么都不上,要么都一起上,而且必须档案在人才的才给上. 如果个人在人才上, 就必须把单位的钱和个人的钱都自己交 , 挺多的, 据说按最低标准, 每月也得交一千多, 而且没有多少钱到个人帐户上, 建议如果比较年轻, 身体还好, 只是暂时失业, 不必自己交了, 以后到单位再上吧. 3.有钱人可以不上养老保险, 穷人最好上,指
望能有点钱养老.有人说自己存着, 但国家对养老金还是有所保障的,会根据经济情况上调.4.有些单位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不给上, 是不对的, 因为档案和保险不挂钩 5. 外地户口的同样,应该给上所有的保险和公积金, 和户口没关系, 以后如果去其他城市, 都是可以转的: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钱!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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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是不够的,要交够15年才能办理退休,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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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缴费工资基数 指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 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征缴比例,即为企业或 个人应缴费金额。根据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 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缴费下限又称保底线,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上限又称封顶线,即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 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数。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险种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合计 8 2 1 / / 11 28 8 3 1 1 41基本养老 20/22 基本医疗 6/12(7.5) 2 失业 工伤 2/0.5(1%) 1/0.5 生育 30 合计 九、社会保险法的结构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 章总则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监督 法律责任 应把握的主要内容一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 框架 二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 范围 三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四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 享受条件 五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七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第三部份 影响1 对行政部门的影响 2 对企业的影响 3 对个人的影响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 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74条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 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 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 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1、行政服务的影响(服务项目的法定化、不做就 违法) 3、对个人的影响?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条) ?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 可转移(第19条 对社会统筹部分重视) 2、对企业的影响? 守法/不守法企业 ? 使用农民工较多企业、用工方式的选择 ? 较低基数缴费企业 ? 企业社保成本如何消化? ? 总体成本的增加(违法成本更高84条、86条) 案例一:“自愿放弃社保”申请? ――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 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 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 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 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 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 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 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 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 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 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 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 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 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案例二:社保现金折算发放? ――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 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 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 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 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 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 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 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 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 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 这个案例往深处看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当初没有 缴纳社保,员工要求补缴时能否“私了”直接补偿员工一 笔现金? 从深层次的原理来说,社保中尤其是养老保险,是依靠 延期支付将当期部分收入转化为未来的持续稳定待遇,以 此来达到养老的目的。现金发放是根本违反社保原理的。 在此提醒HR,折算现金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单位缴费责 任,如果员工获得现金补偿后反悔提起诉讼,那单位仍然 应该承担补缴责任;而且由于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员工工 资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当初折算的现 金发放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 基数更高。采取现金折算社保费的办法反而给单位带来更 大损失。 案例三:试用期满后签合同补保险? ――某单位是精密仪器加工企业,最近来了一个 大订单,需要招用大批技术工人,由于该工种对 工人的技术以及其它能力有一定要求,领导对人 事提出:对本批次工人招聘录用需要先设立试用 期,等试用合格再签合同上保险。 人事社保专员提出保险应该从参加工作时参保。 领导说,没有关系,只要试用合格的,一律从来 单位时间起补缴社保,这样就不欠了。人事社保 专员觉得好像有些不对,但又说不出来具体原因。 心里还是有些打鼓,不知道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 风险? 这个案例在现实中很普遍,这么做的心理主要是 出于流动性大减轻麻烦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这 种做法的风险有三: ?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不签劳动合同超过1月 会面临双倍工资风险; ? 二、未参保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若发生工伤 事故等需要社保支付待遇的情形,单位将承担相 应责任的风险; ? 三、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处罚风险以及员工以 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补 缴社会保险并主张赔偿金的风险。 案例四:上两天班要求缴全月社保? ――小陈是9月29日报到,劳动专员办理了入职手续, 并签订劳动合同,自本月29日起生效,小陈当天正式 开始上班。 等到工资发放后,小陈找到单位人事,说工资条上 没有扣9月社保费。人事社保专员解释说,由于小陈 是25日以后报到,已经超过了社保中心业务经办时限, 9月无法再办理增员,所以其社保扣缴只能从10月开 始。 小陈说,这不对啊,9月29日报到,9月也正常上 班了两天,应该补缴9月社保。人事社保专员说,您9 月份就上了两天班,给的工资连个人部分都不够扣, 而且单位缴费比例还高,这样单位就亏大发了。双方 争执不下。 ? 这个案例是经办实务中有时会遇到的特殊情况, 也是实务中的关键细节之一。《劳动合同法》规 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但是社会保险并未有相应规定,这位月底 入职的员工上两天班要求缴纳全月社保的要求很 大程度上会得到支持。 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在于“不让这类情形发 生”!人力资源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入职报 到程序,避开超过社保经办时限后的月底入职, 或者采取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下月1日起), 且此期间不安排用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灵 活方式来解决。 案例五:不按时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延迟参 保? ――12月初,人事专员通知新来的小张签合同并 提供相关资料。小张当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而 是说要回去准备准备,下周一再交相关资料。但 接下来的三个月,小张因各种原因将资料提交时 间拖延了三个月。 来年2月,小张终于提供全了资料,但要求单 位补缴去年12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人事专员 很郁闷:这明明是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不能缴纳, 怎么让我们给补呢?而更让人事专员郁闷的是, 小张还要求单位报销其三个月内的医药费用。 ?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出台后,对人 力资源管理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风险防范意识和 证据意识。 这个案例中因为员工的原因延迟参保,产生了几个棘 手问题:一、未参保即用工,形成违规风险,如果此期 间发生工伤事故等待遇支付情形,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 二、存在劳动关系下的补缴。如北京的相关规定(京劳 社养发[2007]21号文):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 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补缴要加乘 社平比值,而因此多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但经办实 务中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通过补缴审批。 为了防范逆向选择,一些险种设计为补缴不补支,如 京人社办发[2009]55号文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 费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参保 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不予补支。” ? 综合考虑以上种种,建议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开始 时就从严要求,一是严格程序、将入职材料作为 报到必备条件;二是将超过一定时限无法提交相 应材料,约定为劳动合同中止条件;三是书面通 知入职报到要求并做好领取签字,在延迟情况发 生后果断中止劳动合同,杜绝风险。从经验来看, 参保材料往往也仅是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本复印件等而已,在入职报到时严格要求,过程 中重点跟催、视情况果断中止等,都是解决此问 题的一些好办法。 案例六:用工资拆分来降低社保基数? ――某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 资拆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 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奖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员 工每月工资收入变化较大。 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员工约定:以 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员工老刘想 到少扣点社保自己还能多些钱,而且不想因此放弃了到该 公司工作的机会,因此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三年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老刘心存失望。于 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老刘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 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补偿。公 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 为刘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刘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 方于是发生争议。 ? 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 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 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 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 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 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所以简单拆分工资结 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 这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 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 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案例七:确定户口性质的难题? ――由于户籍与如何参保直接相关,户口性质的审核确定 在社保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近来出现的一些新情 况给社保专员带来了麻烦: 情形1:大学毕业,落户尚未完成期间,手里只有户籍 迁移证; 情形2:大学毕业户口未落户进京,持原学校集体户身 份证要求按北京户口参保; 情形3:大学毕业后,落户回原籍,一般情况下应为城 镇户口,而因种种原因,最后落成农村户口; 情形4:随着各地户籍改革的深入发展,一些地区取消 了农业户口(如:深圳),一些地区进行城乡统筹改革试 点,农民工买房即可办理城镇户口(如:重庆),一些地 区进行了打破城乡界限的户籍改革,户籍首页不再注明 “农业”、“非农业”,而统一注明“居民户”(如:山 东) ? 我国现在各地户籍改革进度不一,情况较多,而这些具体 细节又没在文件中明确规定。遇到这些特殊情况,尽量咨 询当地社保中心。 一般来说,以上情形按如下办法处理:户口迁移证的有 效期内也可以充当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应结合 判断,以户口簿首页注明户籍性质为准;有变化的可以在 落户后办理个人信息变更;而只标注“家庭户”“居民户” 等不清晰情形的可以要求户籍地开具农业/非农业户籍性 质证明,无法开具的据实说明,按当地社保中心指示处理。 需要提示的是:随着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以及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这方面的问题有可能 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案例八:个人缴还是单位缴? ――小王以前一直以个人自由职业名义在 人才中心参保缴费,现在被一家单位聘用 了,签订了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单位 社保专员告诉他,不用将保险转到公司, 他只需每季度拿自己在人才中心参保缴费 的票据到单位报销即可。 小王这种情况,到底是应该在人才中心 继续个人缴费还是在单位代扣代缴? 以个人名义在人才参保缴费和在单位代扣代缴 有如下几点区别:一、参加险种:个人名义参保只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 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基数:个人名义参保基数是社平、下限及高限等几档 灵活选择,而在单位缴费是依据工资收入来核定的; 三、缴费水平:个人名义参保缴费比例会比在单位缴费的总和 低一些,例如,养老保险在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是合计28% (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但是如果个人名义参 保全部由个人负担,比例为20% 四、享受待遇:个人名义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会有“等待期” 等限制。 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范围限于“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 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思考: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指雇佣2-7名学徒或者帮工、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自然人) 所以,单位已经聘用自由职业者的员工,让其继 续以个人名义缴费,单位报销的做法是存在一定 风险的: ? 一是参保范围上违反规定, ? 二是个人名义参保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万一发生 工伤事故单位应承担不利责任。 所以,招用这样的员工应让其及时从人才停缴, 转为在单位参保缴费。 案例九:“双重社保”能否“双保险”? ――小张原在东北某城市工作,单位是个老国企,效益 下滑。正好这时遇上个机会到北京工作。由于暂时不能 确定能否长期在北京发展,小张采取了原单位保留保险 的做法,将个人与单位缴费部分交给单位,仍然继续在 东北缴费。 到了北京后,新单位也给小张上了社保。小张同时两 地参保,重复缴费两年。小张觉得这样双保险,到时候 两地转移,账户合并,就比别人多了,很合适。 后来小张在京发展不错,户口也办理进京了。按照北 京的社保政策,可以接收京籍在外埠社保缴费。于是小 张兴高采烈地办理外省社保转入,接收函、转移单一切 顺利,社保财务查证已经到账。可是等到了补填经办处, 社保给了一张申请单,要求其对重复部分要么“个人放 弃重复缴费部分社保”,要么已转移部分退回外省、暂 不予接收,待外省处理完毕后再转移。 小张傻眼了:本来想双保险,这下又多花钱了,又还 有这么多麻烦事儿! ? 如果在一个统筹区内,社保是以身份证号为社会保障号的, 不会出现重复参保;但是在现在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现状 下,不同统筹区没有联网,会出现这种情形。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地有一些地方规定: 如湖北《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 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 在职参保人员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接续到其 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对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 户予以转移合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不变;对 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 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 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也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案例中提到的北京的做法也是一种地方处理办法之一。 ? 总之,双重社保并不是“双保险”,从政策的公平性和严 谨性来看,是不会允许出现办两次退休重复拿两份养老金 的情况(除非是分段计发的设计模式)。按目前的政策看, 缴纳双重保险,最多只是清退或合并个人账户,非但不会 有额外的养老金利益,反而会增加转移接续的麻烦和困难。 一般情况下招用员工,应要求与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并确认社保关系已终止;如果原单位同意兼职 的,可以再上一份工伤保险。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的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 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可以 重复缴纳的,有多重劳动关系的应该每一个单位都办理工 伤保险。 ? 另外,有的人缴纳双重社保是担心社保无法转移, 原已缴部分“作废”。事实上以前也有各地的异 地社保转移接续办法,只是那时全国不统一,各 地大部分只接收当地户籍人员的外地缴费部分转 入,实操较为麻烦。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日起 实施后,统一了全国转移办法,国家在这方面的 决心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有理由相信以后的 转移办理会越来越顺畅,转移制度会越来越合理 案例十: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如何 参保?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为了继续扩展其业务, 扩大其产品销售范围,需要在不同的城市或同一 城市的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但是由于各地发 展情形不一样,公司的全国分支机构也有很多种 情况,社保专员犯难了,他们的社保该怎么处理: 情形1:办事处,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 务联络活动,没有营业执照; 情形2: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 情形3:子公司,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 ?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登记实 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 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 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 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本案例中,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在当地开户,此 类可以考虑总部参保,然后按照派驻外地工作的方式;分 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是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当地开户,但 是需要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全 权委托授权书;子公司有营业执照其是独立法人,可以直 接在当地开户。 异地缴费的情况下,医疗问题可以通过在职长期驻外/ 退休异地安置来解决 养老保险改革之路-历史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 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历2 3 4 5 6现 状史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10-?)34 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注:该条例仍有效) 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配套制度2、企业和国家机关退休、退职办法的统一 1955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 日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日 《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35 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变阶段(停滞、恢 复)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9年2月 《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 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日 《国务院关于安Z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83年 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国家对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进行 了养老金的调整,适度提高了养老金待遇水平。36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1984年10月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统筹机 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1986年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1年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3年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休制若干制度的决定》 1993年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5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1997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7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阶段(2000- 2009)2000年12月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38 分析:社保费率与缴费基数保险费率变化(该变化使养老保险基金减收290亿)?99年养老保险改革,在明确不降低单位缴费率25。5%的基础上,引入个人缴费机制,并将个人缴费费率从3%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97年医保改革开始,将企业养老保险费中的2个百分点用于医疗保险。98年又将另一百分点用于失业保险。?01年再划0.5至生育保险。04年8月最终明确为22%。 保险基数变化(该变化减少征收230亿,如考虑封顶未收的影响则更多) ?86年单位以当年上月在职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93年引入个人缴费,单位仍维持基数,但个人以上年平均工资为基数?00年4月,改为单位和个人均按上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托底、封顶39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 日启动城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意见。mht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 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以下 ? 珠海首实施100%覆盖城 简称新农保)试点基 镇居民养老保险。mht 本一致,2012年基本 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 险制度全覆盖。 2、基本养老保险1 2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业者)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10条)企业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 非全日制以及其 他灵活就业人员 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和个人职工(就业者受 雇,自雇)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未定授权 ? 缴费主体: 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C、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由此看来,劳动者的保险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 此劳动者的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后,如果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是合法的。 ? 但是,有些地方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不同,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29号]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 3、职工基本养老缴费模式社会统筹个人帐户基本养老 保险 ?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当地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300% ) ? 缴费比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 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记入统筹账户,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现收现付制)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 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完全积累制),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计算利息。 补充: 当职工工资收入不能确定是,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 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新招职工、失业后再就业人员,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 作为缴费工资,下一次申报缴费工资时,再以上一期职工的 实际工资为基数 ? 城镇个体工商户(无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所在 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与个人缴费费率 之和高于20%的,按20%执行;所在市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低于20%的, 按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执行。 ? 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民生〃养老保险计发新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新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N年 缴费工资/职工平均工资)/N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中人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 中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虚帐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关注1: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关注2: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48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 170退休年龄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计发月数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欧盟(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欧盟各成员国总人口超过4.8亿,其养老保险立法 和制度也各有差异,但欧盟各成员国劳动者可以 在不损失保障权益的前提下自由流动。 ? 跨国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只执行一个成员国的 养老保险政策,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参加就业国的 养老保险;劳动者在各成员国的缴费年限连续累 计计算;在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上,各成员国分别 按照劳动者在本国的缴费年限支付该劳动者的养 老保险待遇。 各成员国为迁移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领域的保护,实 行?国民待遇?。如果劳动者从一国流动至另一国工作, 只要在流入国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劳动者就直接参加流 入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而不用再参加流出国的养老保险; 其流动前的全部缴费不需要转移,而是会被继续保留 在流出国,并被继续投资以获得收益,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领取相应待遇。 为了保证参保者的养老金待遇,欧盟规定,劳动者在 不同成员国工作时的参保缴费时间必须累加计算,各国将 计算得出的总时间视为劳动者在本国的全部参保缴费时间, 计算出相应的养老金待遇,再乘以劳动者在本国实际参保 缴费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得出实际应支付的养老金,最 ? 即使实现了全国统筹,由于各地工资水平不同, 缴费基数不同,个人对基金所做的贡献不同,在 不同区域就业的人员,养老金也应该分段计算。 ? 分段计算:参保人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 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 统一支付:无论参保人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 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 支付给参保人员。 目前的执行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1 2 3 45 6 7医疗保险的制度沿革 医疗保险概述与新规定 何谓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28条)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何 结算?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范围(30条) 1、医疗保险的制度沿革1998年2007年 2008年 2009年4 月 2009年7 月 2009年7 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月 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 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94年以前,国家实行公费、劳保医 疗制度。 第二阶段:1994年至2002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试点,探索建立社会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2003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全民医保体 系。 医疗保障体系制度设计: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即城乡社会医疗救助 体系(托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张网为主体,公务 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照顾、 商业保险为补充。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医疗保 障水平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 不断提高;医保基金筹资水平随同工资增长稳步提高, 国家财政补助逐年增加;住院起付线逐步下降,报销 医疗保险特点: 1、与养老保险一样,冠有?基本?表述 2、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不要求过多积累 3、风险发生和不确定性覆盖整个过程(更强调公平和共济, 人人帮我、我帮人人) 4、通过医疗服务给予补偿,不以现金方式补偿 5、医疗服务提供方使用医保基金,管理难度大 6、基金以收定支,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7、医疗费用要求及时结算,对服务的要求更高 医疗保险原则: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 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结构: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即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医疗保险的制度沿革1998年2007年 2008年 2009年4 月 2009年7 月 2009年7 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 月 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2010年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 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94年以前,国家实行公费、劳保医 疗制度。 第二阶段:1994年至2002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试点,探索建立社会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阶段:2003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全民医保体 系。 医疗保障体系制度设计: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即城乡社会医疗救助 体系(托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张网为主体,公务 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照顾、 商业保险为补充。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医疗保 障水平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 不断提高;医保基金筹资水平随同工资增长稳步提高, 国家财政补助逐年增加;住院起付线逐步下降,报销 医疗保险特点: 1、与养老保险一样,冠有?基本?表述 2、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不要求过多积累 3、风险发生和不确定性覆盖整个过程(更强调公平和共济, 人人帮我、我帮人人) 4、通过医疗服务给予补偿,不以现金方式补偿 5、医疗服务提供方使用医保基金,管理难度大 6、基金以收定支,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7、医疗费用要求及时结算,对服务的要求更高 医疗保险原则: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 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框架结构: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即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就医管理§1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 可按单位所在地、居住地选择几家综合医疗机构 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有一家基层医疗机 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如果对自己所选择的 定点医疗机构不满意,可随时进行更换,但一年 内只能变更一次。 ? A类医疗机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 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 北京保险费的缴纳及个人账户分配§1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按上年职工工资 总额9%,职工个人缴纳上一年个人工资总额的2%, 单位代缴,逐月随工资发放扣除。 ? 缴费年限:男累计满25年,女累计满20年时,退 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为解决患大病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大额费用支出 问题,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制度,其资金来源渠 道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组成。用人单位在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工资总额的1%,财 政补贴1%,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交3元钱,单位 代缴,逐月随工资发放扣除。 §2北京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简称医保存折)作用: 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费 用;使用统筹基金时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本人去世帐户可继 承。 ? 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再从单位缴纳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中拿出30%,按照职工不同年龄划 分档次注入个人帐户. §3 个人账户比例按年龄段分档次划入? ? ? ? 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 35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 45周岁至退休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 退休人员中70周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4.3%划入(现执行每月划入100元); ? 70周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 入(现执行每月划入110元)。 ? 市政府对上述所列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的 需要进行修改,只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 门提出调整方案,再报请市政府批准即可生效。 广州市有哪几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 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 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 户资金的划入及使用是怎样的?? 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医疗保险管 理部门每月按规定比例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为每个参保人 个人建立的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可累计,可滚存, 可继承。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 工月平均工资。在划扣门诊统筹金后,按月划入个人医疗 帐户的实际比例为: (一)35周岁以下为2%;(二)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3%;(三)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3.8%; (四)退休人员为4.1%。 ? 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 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二)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 人负 担的医疗费用。(三)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四)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 费用。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28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 北京“三大目录”报销规定? (1)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属报销范围,乙类药品需个人 负担10%,丙类药品为自费药品。 ? (2)服务设施目录中的床位费报销范围为16元至24元/天, 超过部分自负。 ? (3)诊疗项目中的挂号费不报销,只报销挂号费右侧的诊 疗费,即2。5元、3元和4元,(报销时按实际数额汇总) 特需诊疗费不报销。各种检查、化验、CT、核磁、治疗费、 放射费、B超(彩超90元(含)以上个人负担8%、单项检 查、治疗、化验一次在200元(含)以上的费用个人负担 8%,剩余部分再进入总额按比例报销;一次性材料费500 元(含)以上的个人负担50%后再进入总额按比例报销。 6,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如 何结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 围(30条) 中国医疗保险体系:保障程度 §3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 (北京) 例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举例例:一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1 年以上,在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分院住院治疗,发生 住院医疗费用10700元,全部为符合规定的核准基 本医疗费用,则统筹基金应支付多少元?个人需自 付多少元? 解: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分院属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700元,报销比例为92%,则统筹基金支付: ( 1)×92%=9200(元), 个人需自付: ( 1)×8%+700=1500(元)。
现 行 制 度 构 架农村人口 商业医疗保险城镇人口企业补公务 员补 助充保险 大额医 疗补助补充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制度城镇职 工基本 医疗保 险制度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托底层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能直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吗? 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机构有哪些?(保险公司、工会、互助保险公司、私营医疗保险公司)我国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机构? 1、政府主办和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 保险不予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用和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自负部分 的医疗费用,其经费基本由财政拨付)2、企业主办、社保机构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北京:大额互助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日起实 施?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提取职工工资总 额的4%,在成本列支,补助办法由企业自 己制定; ? 退休人员社会统一补充保险,资金由基金 结构调整解决,不用单位和个人缴费。 ? 大额和统筹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补 充保险再报销50%。 3、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补充医疗保 险(厦门:1997年10月厦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 中心,为本市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每年7月1日,从 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6元,缴 纳到承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公司厦门 分公司 社保与商保的有效衔接) 4、工会主办和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保障互助 会”是以职工互助的形式从事保险业务的组织。资金主要来源于职工互助会会员的个人缴费,各级行政部分 给予适当的补助。 保障对象一般要求以单位团体的方式参保。 保障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 伤、残、发生意外灾害和伤害等特殊困难有关的保险活动(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多大的发展空 间? 1、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下部分的保障2、社会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的保障 3、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的保障4、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的社会群体5、社会医疗保险不提供保障的部分 (疾病引起的营养、交通、误工费等。可以通过投保综合保障计划获得保障, 例如。住院补贴、因疾病引起的营养、交通和误工费等额外经济支出,泰康保 险一些险种也给予保障) 6、社会医疗保险不承担责任的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工作者,由于医疗事故而引发的经济赔偿) 医疗期医疗期: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医疗期有多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 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吗? ? 医疗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吗? ? 医疗期满要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程序? ?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期规定》,具体规定为: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为10年以下的 为9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案例:职工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吗?案情介绍:黄某,女,25岁,系穗兴服装公司的车 缝工,日入该单位,原从事个体经营而 未入过单位工作,其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三年。 日梁某左眼患了黄斑变性,经治疗病 情虽然稳定,但视力只有0.5,不能矫正。黄某9岁 时右眼受过伤,现矫正视力只有0.1。由于她视力差, 不能从事原车缝工作,单位另安排她当门卫,但她 认为不适合而不上岗,故单位在其医疗期届满后的 第10天(即同年7月30日)解除其劳动合同。黄某 认为单位没有预先通知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遂与单位发生争议。 评析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又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号《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月”的规定,单位给黄某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是正 确的。 按黄某的身体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单位是可以 在黄某医疗期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但单位应提 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方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员工患乙肝停工治疗期间,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工资吗?案情简介: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员工张某等六人,在一次 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检查出患了乙肝大三阳。公司给张 某等三个月的时间停工回乡治疗,三个月后凭医院的治愈 证明,回公司上班,没有治愈的继续停工治疗。三个月期 满,上述六人中有三人(包括张某)治愈返公司上班。当 张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治病期间的工资时,公司经理 说,治病期间你们又不工作,怎能要工资?公司能让你们 继续上班已经很不错了。 张某等人不服公司的做法,向深圳市龙岗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他们停工治病期间的工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号)的规定,裁决公 司支付张某等人治病期间的工资。 评析这是一起关于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员 工病假工资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9条规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由企业按 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的80%。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内累计不超 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 五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 人工资70%;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号)第三条第(一) 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 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等人至少享有三个 月的有薪医疗期。公司经理关于治病期间不 工作不应享有工资的说法是错误的。 案例:医疗期期间 终止劳动合同无效王某与某客运公司签订了1998年9月至 2002年9月的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 至2002年8月时王某被确诊为患有肾结石,需 手术治疗。王某在9月份医院住院期间收到公 司向其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将客 运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 评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之 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 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依据该规定及王某的 工作年限,王某应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某的医疗期尚未届满而其劳 动合同期限已届满,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 位应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故此, 客运公司于王某医疗期内所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工伤保险 一、工伤? 工伤的含义?如:矽肺、放射性 白血病、噪声聋 等当前国际上比 较规范的?工伤? 定义包括两个方面 的内容,即由工作 引起并在工作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伤害 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在生产或工作 环境中,由于工业毒害, 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 素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 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到 疾病,其特征为形成时 间长,大多数表现为身 体器官生理功能损伤, 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 于不可逆性损伤。 1、工伤保险的制度沿革80~90年 辽宁,广东,江西等地先后进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的 代 社会统筹的探索。 1992年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8月 1996年3月 2003年4月2003年9月2004年11月 2006年11月《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 见》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 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将于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贯彻落实了以人 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 给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将更 好保障职业人群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 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工伤保险概述(三项突破)第一项 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 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 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 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 人单位的负担。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 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 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 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 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 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Z程序。108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4.35万)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 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 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加 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 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欠缴之日起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亮点1 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 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亮点2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避免“同命异价”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亮点3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照顾农民工群体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亮点4 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困难企业减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 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核定工资指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的60%计算。 ? 最低工资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二、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 3)申请工伤认定。(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5)检举控告,包 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 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 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 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3)协助劳动 保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保险基金(三)缴费费率? 1、统一费率制所有企业按一个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比例缴 费,此方式可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 险,而不考虑行业之间和企业之间工伤实际风险 的差别,实施此法约1/3的国家。? 2、差别费率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危 害程度的类别以及发生事故的频率,确定不同比 例的工伤保险费率。 3、浮动费率制 ? 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行业缴纳的工伤 保险费率以后,根据每一个用人的单位在一 定时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在评估企业事故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或 者降低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请问: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费率采用那种方 式? 3、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单位 缴费工伤 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 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 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 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 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 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 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 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施行。 ?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 定单位缴费费率。 ? 目前,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原则上 控制在1%左右。(基准费率+浮动费率) ? 我国国民经济分为三类,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基准 费率为0.5%左右,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 等;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 基准费率为1%左右;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 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 ? 行业内部浮动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 行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现率、职业病危 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 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 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 二、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原则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也称雇主绝对责任原则)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 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负 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无过失补偿原则? 什么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 故或职业病,无论企业或雇主是否有过错, 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所为,均按照法律规 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无过失补偿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劳动者在 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 补偿。 1、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 企业有无过失为主要条件,而是以国家的 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2、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实际的需要为基 础; 3、因伤致残或因伤残而致死亡,应以年金的 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 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所 得的补偿有保障,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 的影响; 5、雇主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社会性 的工伤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赔偿。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 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 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 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 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 (三)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 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 工伤由职业风险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 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 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会保 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 ? 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 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劳动过 程无直接关系,其待遇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 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 (四)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应以被伤害 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 工伤补偿主要是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 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 度出发的。 ?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 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 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 需的必要的额外开支。至于由于工伤造成经济 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 入),一般不予赔偿。 (五)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 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最主要的任务是工伤赔偿, 同时也强调事故预防和事后对工伤者进行 医疗和职业康复,帮助劳动者重新走上工 作岗位,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重 要手段工伤的难以避免 工伤保险 保障劳动者权益五、工伤保险的作用(二)是分散行业或企业的工伤风险, 减轻行业或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工伤保险的互济功能避免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陷入困境,甚至 导致破产,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三)是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 范机制的重要条件采取的办法是: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建立工伤保险费与工伤发生 率挂钩的预防机制。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从整体情况看,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 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通常不包括在内。 ?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 凡建立了劳动关系的 企业单位都必须实行 工伤保险。 一、参保? 在工伤保险范围以内的用人单位自成立30 日之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登记开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 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 工商户的雇工 。 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1964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 ?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公约), 工伤保险范围不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 业病,而且还提倡把职工上下班交通事故 包括在内。并且职业病种类已达到29种, 而这些只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列举职业病的 最低目录。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共 九类115种。 《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十四条规定: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业病包括哪些类型? 答: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号 )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 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 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 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 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十六条规 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的工伤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 业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 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应遵循的规则 1. 工伤认定的时限规则 2.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规则 3.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 4. 工伤认定的回避规则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及申请时限 ① 由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30日) ② 由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1 年) ③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 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三、工伤认定① 工伤认定申请表;② 劳动合同文本及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3。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机关自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 请人和用人单位或者诉讼代理人,并抄送经 办机构。6。 争议处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 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果 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非工伤 不视同工伤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三个条件 1、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后的状 态后进行; 2、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为身体上的残疾, 如某一器官的损伤或是肢体残疾等; 3、必须是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 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 (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标准GB/T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等级》,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的职工身体受到伤害及病变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 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级别综合判定依据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或生 活不能自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 可以自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 活能自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0级 三类: (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又称为护理依赖 ?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5项: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结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鉴定的程序(1)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由谁提出、提交资料)(2)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3~5名) (3)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内) (5)重新鉴定。(15日内、市级为最终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 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 资料;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 3、受理 4、鉴定 5、结论 6、告知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的再次鉴定 ? 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参照《工伤 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我国现行工伤规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工伤致残待遇 因公死亡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 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交通食宿 费用。 4. 辅助器具 5、工伤康复的费用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 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 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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