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农副产品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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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
或经营业务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方式&
月收入总额&
最低核定征收率(%)&
征收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38000元以下的&
38000元(含)至60000元以下的&
60000元(含)至93000元以下的&
93000元(含)以上的&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30000元(含)以下的&
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50000元(含)至70000元以下的&
70000元(含)以上的&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0000元(含)以下的&
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40000元(含)至56000元以下的&
56000元(含)以上的&
30000元(含)以下的&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47000元(含)以上的&
30000元(含)以下的&
30000元以上的&
国税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劳务收入&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10元/单车/每月&
说明: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E建筑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备案序号:&&&网站标识码主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nbsp&nbsp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网站维护电话:
触碰右侧展开我是销售农副产品享受国家减免国税为何地税还要个人所得税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是销售农副产品享受国家减免国税为何地税还要个人所得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因为你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在减免范围内的,给你减免的是农副产品的销售所得税收,你的个人所得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假如我这个月盈利两千元那地税还要缴纳多少呢
你是个人独资企业吗?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表。每一纳税年度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余额纳税。  1.不超5000的 税率5%  2.超的部分
税率10%  3.超的部分
税率20%  4.超的部分
税率30%  5.超50000 的部分
税率35% 所以,你应该交0元个人所得税!
采纳率:46%
减免的只是流转税,个人所得税要依据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如果当地地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生产经营所得20000以下同样要减免的。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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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O
  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O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O根据这种理解,可以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交易所得和转移所得、应收所得和实现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O
  在改革开放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对个人的所得是不征税的O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来华工作、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际惯例,于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样,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三税并存的格局O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后,为了统一、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原三部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的基础上,于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自日起施行。国务院于日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后,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2005年10 月27日,日、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四次修订,国务院相 应地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O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运用O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O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综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O其中,对工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O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日前,减除费用为1600元) ;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O按照这样的标准减除费用,实际上等于对绝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免税或只征很少的税款,也使 得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大多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简便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并且具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O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以及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1994年我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修订、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有着重要的经济、财政和社会意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在谋求经济增长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O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O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O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损害效 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二)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义务观念比较缺乏O通过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制度,通过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措施,可以逐步培养、普及全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个人所得税收入是随着一国经济的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程度和人均GDP水平提高而不断增长的D目前,一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均比较大。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还十分有限。但是,个人所得税仍然不失为一个收入弹性和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O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将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源将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重将逐年增加,最终将发展成为具有活力的一个主体税种。近些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见表2-1
  表2 -1 1980年-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及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个人所得税收入
税收总收入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
收入的比重(% )
个人所得税收入
税收总收入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
收入的比重(% )
  根据相关《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第二节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具体确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非独立劳动者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O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 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O但实际立法过 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O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D这些项目包括:
  ( 1 )独生子 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O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O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O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o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O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O
  参照国税函[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O
  自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 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O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O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我国现已取消农业税,上述政策待调整)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O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O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O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O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O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D具体为:
  ( 1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O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O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 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 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 作的单位,如演员自己"走穴"或与他人组合"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自行举办学习班、 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或课酬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在原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中,曾把稿酬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投稿、翻译所得。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单列为一个独立征税项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有着不完全等同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而且,对稿酬所得单列征税,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 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
  根据国税函[号文件,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利用的权利,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许可使用、继承、丧失、请求排除 侵害。
  (三)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
  上述四种权利及其他权利由个人提供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会取得相应的收入。这类收入不同于一般所得,所以单独列为一类征税项目。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办法,各国不尽一致。如有的国家对转让专利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而我国是将提供和转让合在一起,一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
  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二)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籍居民个人可凭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直接向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2.外籍居民个人在银行首次开户取得利息时,凡能提供居民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储蓄机构报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O
  3.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时,可凭护照、其他有效证件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居民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证明原件。
  4.凡储蓄机构不能认定的护照或其他证件,应会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日起擎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O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O该行为实质上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D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一)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 1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 1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O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 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O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O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6.根据财税[号文件,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实际上,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我国过去对个人所得的征税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人偶然所得征税。自1988年9月起,才有关于对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偶然所得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多样性,会对确定征税范围带来困难。因此,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税问题,还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
  十一、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此以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这种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 目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J83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技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O
  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技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O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技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O
  第三节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元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 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比较复杂O一个自然人在一国有无住所,是否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情况各异O根据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这里涉及 一个纳税人身份,尤其是居民纳税人身份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各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有所不同O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 纳税大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 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 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O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O
  (二)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o对 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 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 分纳税O
  对于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 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被确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比较多o为了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作了规定o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 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 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O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O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 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事先不能预定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三)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自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为准: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 天数。
  2.对个人人、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 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规定O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O
  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地原则O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得实际支付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
  当然,劳务活动地原则和所得支付地原则是存在矛盾的o当出现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行为时,就会出现在一国发生劳务活动,而在另一国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从而导致两国对同一跨国工薪所得的重复征税D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一个时间标 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 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o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动,其在另一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虽然没有固定基地,但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或虽然没有超过时间,但取得劳务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由另一国征税,否则,另一国对其所得没有征税权。因此,对于跨国劳务报酬所得来说,也存在划定征税范围的问题。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o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从源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纳手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 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O
  第四节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对个人所得征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设计税率时,需要全面衡量,通盘考虑,科学设计。其中,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税负从轻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个人的所得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工资、薪金所得,而且总体收入 水平不高,生活费用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重还比较大,因此,在设计税率时,应体现税负从轻原则O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其起点税率不能高,要保证中等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负担较少的税额。
  (二)区别对待、分类调节
  个人所得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 1 )工资或薪金类所得;(2)生产经营和承租、承包类所得; (3 )劳务、特许权使用、财产租赁或转让类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类所得。
  上述四类所得的收入性质和纳税能力各不相同O第( 1 )类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其中的相当部分需要用于生活支出O由于每人基本生计费用大体相同,因此收入越高,扣除基本生计费用后的余额也越多,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节。第(2)类所得涉及生产经营规模及效益问题,本应比照对企业利润征税的办法处理,但由于个体业主的生产经营及获利情况相差悬殊,所以,也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节。第(3 )类所得多为一次性所得,且涉及的成本、费用与净所得的比例较为均衡,故采取比例调节的办法。第(4)类所 得属于纯投资性所得,除不应扣除任何费用外,还应实行超额累进调节的办法。但出于简化计税方法考虑,采取了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办法。
  (三)体现国家政策
  征收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目的,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尤其是要调节那些过高收入,鼓励劳动所得。这项原则不仅体现在分类设计税率、分项制定征税办法方面,还体现在对不同的所得项目或同一所得项目中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采取减征和加成征税的办法,以体现国家税收的鼓励、调节政策。例如,对属于知识性勤劳所得的稿酬所得,规定按适用税率减征30%的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二、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2
表2 -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 3
表2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 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自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税。
  三、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为了体现国家政策,有效调节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作了减征或加成征收的规定O
  (一)减征规定
  1.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即只征收70%的税额。主要是考虑作者写作或制作一件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体现对稿酬这种知识性所得的特殊政策。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加成征税规定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 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 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实际上是 一种特殊的、延伸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4
2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第五节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O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是货币o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O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因为个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一些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从世界各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一般都允许纳税人从其收入、所得总额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其扣除项目、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也不尽一致。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o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D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下面分别介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应纳所得税 额的计算方法D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必须予以纠正。从日起,每月扣除固定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
  1.附加减除费用o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办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 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 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全额计税。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 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 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 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 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7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 一扣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 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
  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收入定额扣除2000元或4800元,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月收入额一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中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例:某经理为中国公民,2008年的下半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计算该经理下半
  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 1 )每月应纳税额= ()×15%-125 =325(元)
  (2)全年应纳税额= 325 x 6 = 1950 (元)
  假定该经理属来华的外籍公民,其下半年应纳税额为:
  [ (5000 - 4800)×5 % ]× 6 = 60 (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雇主(单位或个人)常常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为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分三种情况处理:
  ( 1 )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表2 -5;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表2 -2。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表2 -5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例: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支付给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O
  解: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
  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O
  应纳税所得额= (-125) + (1-15% ) = 2205.88 (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25 =205. 88(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D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
  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①中雇员取得的 "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公式②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外商技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某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 1 )应纳税所得额= ( 12000 - ×30% ) + (1-20%×30% )
  = 7539. 89 (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75 = 1132. 98 (元)
  3.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o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O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
  ( 1 )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
  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 项、第(3)项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5)项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计算纳税。
  例:假定中国公民李某2009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绩效工资为15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兑现的绩效工资)18500元。请计算李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见表2 -2)。
  解: ( 1 )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 [18500-() ]÷ 12 = 1500(元)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 (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15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 [18500 - () ]×10%-25
  = 18000 x 10%-25
  = 1775 (元)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1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不含税的全年-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 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中国公民王某月,每月工资均为2300元,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请计算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 1 )不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 12000÷12 = 1000 (元)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
  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速算扣除数见表2 -2)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12000 - 25)÷(1 -10% ) = 13305.56 (元)
  (3)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
= 1108.80 (元)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九
  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分别为10%、2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5 = 1305. 56 (元)
  5.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日本某公司派其雇员大田来我国某企业安装、调试电器生产线,大田于日来华,工作时间为8个月,但其中8月份仅在我国居住20天。其工资由日方企业支付,月工资合人民币40000元。计算大田8月份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O
  解: ( 1 )应纳税所得额= 40000 - 2000 - 2800 = 35200 (元)
  (2)应纳税所得额= (35200×25%-1375)×2.32(元)
  6.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 1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O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 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7.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自日起,以前规定与以下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下规定为准:
  (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o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8.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 ,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和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 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 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②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O
  a.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元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5年的o
  b.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 [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O
  ③元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上述第一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1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1.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O
  2.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o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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