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能要求对方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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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那违约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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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 & & & & &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就事项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其中有一项就是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能够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那违约金怎么算?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1、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还能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吗?创勤律师认为,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违约金的,依法是无法得到支持的。2、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在判决时候可以不支持违约金。但是对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未约定标准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自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经过小编的介绍,关于这一问题已经清楚了,合同违约金本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如双方未能约定则不能就要求。但是可以就毁约的情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主张本身需要极其丰富的,以上就是合同未约定违约金,那违约金怎么算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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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事务律师
律所: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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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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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如何约定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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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没有约定的,要支付违约金吗?
没有约定的,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违约金的,仲裁庭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仲裁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仲裁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仲裁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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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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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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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租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2016年租房违约金怎么计算?[图]
租房违约金的法律规定:2016年租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租房违约金怎么计算]如今许多合同当中都有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我们常见的租房合同中也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大家是否知道租房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呢?这关系到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问题,千万大意不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吧。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应注意:
1、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2、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计算;双方未约定明确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赔偿损失计算。导读: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同时主张本金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 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银发〔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篇二:货款结算时未约定利息 货款结算时未约定利息,利息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 作者:盛文武
发布时间: 08:57:46 【案情介绍】 被告钱某系广州增城金帛布行业主(诉讼时该布行已不存在),2008年8月被告以布行名义向原告晶鹏公司购买纺织产品共计价款1 257 016.50元,约定货到付款。日,因经营不善,被告钱某将卖剩的原告货物退回给原告,计货款353 281.5元。日,双方经结算后签署 “金帛布行截止日止贵公司欠晶鹏公司货款903 735元(玖拾万零叁仟柒佰叁拾伍圆)请确认。注:原与晶鹏纺织公司所有明细对账单全部作废,以对账单为准。” 的对账单一份,双方在对账单上均签字予以认可,对账单未明确约定利息及具体的还款期限。随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付,原告遂于2011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货款903 735元、利息91 045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支付利息没有法律规定,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分歧】 本案中对于货款本金,各方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诉请的利息91 045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该案的焦点,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对账单中没有关于利息和还款时间的约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合同法》中对于买卖合同只明确了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对于拖欠的货款没有明确是否应当支付利息,法院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判决被告钱某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对账单中虽然没有关于利息和还款时间的约定,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事实存在,但是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根据该规定,本案债务人即被告钱某除支付主债务即货款本金903 735元外,还应当支付利息。故原告的利息请求可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请求数额91 045元未超出国家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可全部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普遍司法强制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针对现时期在民事活动中出现存在的各种新的纠纷问题所作的,是对合同法的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该新司法解释,完全符合现行的审判实践,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因无法律规定应支付利息而故意久拖不还,能将债务人的权益被损害程度减至最小。从该解释应可以看出,该解释第二十一条对各种合同纠纷均可适用,故在上述案件中,被告即债务人钱某除主债务即货款本金之外,应当向债权人晶鹏公司支付利息91 045元。 案件承办人遂根据第二种意见,依法判决由被告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晶鹏公司偿付货款人民币903 735元、利息91 045元,本息合计994 780元;案件受理费6874元由被告承担。 逾期付款罚息怎么计算
分类: 信托融资 |
标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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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罚息怎么计算 办理债务案件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关于罚金计算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人民银行对于利率的政策调整,罚金标准不能固定不变。实行利率市场化后,相关规定比较滞后。正确计算罚金、明确诉讼标的,不仅使恶意欠款者受到应有的惩戒,而且可以为当事人摊销诉讼成本。 一、利率市场化进程及央行对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 自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以来,央行发布了一系列措施推进该政策。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 1月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银发号)。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40%,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5.9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专业文献、行业论文、旅游景点、文档下载、办公文档、人文社科、考试资料、教程攻略、教学教材以及买卖合同未约定利息等内容。本文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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