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制人死亡,追尾保险公司赔多少吗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原告郭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日,原告郭某就其所有豫PF1919奇瑞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处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期间是日起至日止。  
  日晚上,原告郭某与其朋友田某、付某等人在河南省项城市某街道夜市喝酒。19时许,原告驾驶着自己的豫P
F1919轿车送田某、付某回家,当三人途径项城市西大街与治安路口时,将过马路准备到对面药店买药的温某撞伤。原告停车后,田某和付某将受害人温某抱上车,嘱咐原告将温某送到医院治疗,但原告却驾车将受害人温某拉至漯阜公路项城市区东放下,自己逃之夭夭。受害人温某后被一农妇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原告家属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赔偿第三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9万元。2010年5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项刑初字14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现忠有期徒刑11年(现在监狱服刑)。在这次事故中,原告郭现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关保险法律规定,多次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金额,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或拒绝足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被项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故意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在行驶中饮酒驾驶,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另查,受害人温某出生于日,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审理】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原告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原告故意犯罪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无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内承担11万元赔偿金额的请求,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引起此纠纷,被告应负完全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6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郭现忠保险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  
  【评析】本案是一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关于本案原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条件、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购买汽车的人越来越多,反映了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此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目前,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酒后驾驶机动车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因此,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法第91条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又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见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确认定的违法行为。驾驶员酒后驾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否对事故造成的包括第三者责任在内的损失给以赔偿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物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若保险公司对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给以赔偿,无疑是酒后驾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这种违法行为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以处理,而保险赔偿问题则应依据保险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为依据来处理。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般都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公司对因此造成的事故免除保险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规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另一种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强险条款中,仅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作为“责任免除条款”加以规定,而对于一般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作为“责任免除条款”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上述规定可得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这是由交强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所决定的,体现了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我们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违法行为与不给予保险赔偿之间不存必然的联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道路交通管理法而非保险管理法,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出于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考虑。而保险赔偿问题,则应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来处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会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从保险理论上讲,不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有不少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而引起,如超载、超速、违法标志标线、违法交通信号灯等一些违法行为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并不会以这些事故的发生是违法行为而拒绝赔偿。  
  本案中,项城市人民法院(2010)项刑初字14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保险合同双方约定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仅规定了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双方约定的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扩大了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不利于受害第三者的保护,也必将消弱第三人保护公众利益的功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之规定,对被告的以原告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致受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否属于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免责问题。本案中,项城市人民法院(2010)项刑初字14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致受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告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其发生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而引起的刑事转化,而不是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形式去杀害受害人温某的,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原告的故意行为。因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之规定,对被告的以原告故意犯罪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受害人温某出生于日,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为元(14371.56元&11年﹦元),丧葬费为14615元,上述款项原告已经支付给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因此,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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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死人保险为啥还要赔20万元
  大足区蒋先生酒后开车,撞了一个同样喝了酒骑自行车的男子。男子伤重死亡。保险公司以蒋先生酒后开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蒋先生称自己电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哪些是免责条款,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大足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蒋先生20余万元。
  日,蒋先生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买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一年。9个月之后,蒋先生酒后开车回家,经过一个拐弯处,一名骑着自行车的醉酒男子被蒋先生的车撞倒,随后死亡。之后,蒋先生被判缓刑,同时赔偿死者陈某家属20万余元。
  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蒋先生酒后驾车,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蒋先生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免责条款,买保险后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
  庭审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说:“我们向蒋先生提供了保险条款,尽了提示义务,他自己违反保险条款,我们是可以免责的。”
  蒋先生则说,一直没有见过保险条款,也不知道他们的免责条款是什么。由于保险是通过电话购买的,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邮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示义务。该保险公司却拿不出任何有效收据、邮寄单等来证明向蒋先生交付保险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1月20日,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该免责内容对投保人未生效,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保险金20万余元。
  重庆晚报记者 张亦囝 实习生 唐博文 通讯员 戴汶州
  未尽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为出售保险,方式灵活多样,除了电话投保,网络投保也很受热捧。无论通过哪些方式卖保险,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尽告知义务,就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若要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即只要将该保险条款交到投保人手中,不需了解投保人是否清楚该条款,也不需要做明确说明。
  蒋某案件所涉及到的酒后驾车,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向蒋某交付保险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则该条款对蒋某无效。
  电话投保
  最多便宜三成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电话车险业务。
  昨天下午,记者随机拨打了几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电话,接线人员介绍,若有人电话投保,他们会派人上门服务,了解客户姓名、车牌号等相关信息,与客户协商好之后,再着手办理保险,最后再上门送达到客户手中,并告知客户免责条款。
  除此之外,目前国内大部分4S店也能代办保险,流程都一样,也会在电话中告知客户相关免责事宜,只是代办保险的4S店会通过快递公司来传送客户的保险单等相关资料。
  国内某知名保险公司解释,电话投保方式越来越火热,因为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购买,一般新车投保会优惠15%左右,车龄2年以上的最大优惠30%。
  保险合同可能有陷阱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告诉记者,如今有很多保险公司为增加业务量,在很多商业险的投保过程中不愿意主动向投保人出示商业险的保险条款,不告知投保人具体的免责条款,只向投保人出具一张保险单和发票,致使本就不太清楚保险项目的投保人一旦遇到状况,需要申请理赔时,成了没了解清楚免责条款的一方。
  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太多,尤其一些专业性条款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而且普通人面对厚厚的合同条款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本无法细看,因此极易陷进类似霸王条款的陷阱之中。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要求保险业务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委托亲戚、朋友等第三者代签保险合同,最好能有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的授权证明,以免由此引发合同的无效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在购买车辆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险,一定要看清自己是否拿到了商业险那张单独的保险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交付保险条款,则该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生效,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原标题:酒驾撞死人保险为啥还要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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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致一死一伤 保险拒赔
酒驾出事故 一死一伤陈先生:今年5月,我喝了一点酒后驾车出门,先后与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及肖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程某受伤,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的家属分别与程某、肖某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给两位受害人共计赔偿203000元。我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仍在保险期内。在申请理赔时,被报保险公司予以拒绝,且不给下达拒赔通知书。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张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你只是饮了一点酒不构成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相反,若你是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则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工伤后,单位让鉴定后给付费用刘先生:我儿子去年十月份在单位发生工伤,事后,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因为受伤严重,钢板要到明年才能取出,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我想问下,都过了两年是否影响鉴定以及赔偿。另外我儿子受伤一年多的时间单位没有发工资或任何生活费,与单位协商多次,单位说等鉴定后一次性支付。因为家里条件不好,儿子看病的花销很大,能不能单位先支付生活费以及部分工资?张律师: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般是在受伤的劳动者病情稳定后进行,如果需要二次手术,如骨折取钢板、取钉等,应在二次手术后出院康复一段时间进行,拖一段时间对鉴定级别影响不大,但建议二次手术后尽早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下来后,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应当支付医药费等,受工伤的劳动者享有相应级别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停发你儿子原工资待遇是不符合规定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因为经济能力不好,无法支付医药费等影响正常生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予以先执行。夫妻婚内约定协议,是否有效?高女士:女儿和女婿结婚3年,有一个1岁的女儿。前段时间,女儿发现女婿经常与一位女同学联系,后经协商写下协议,约定如果他再与女同学联系,则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他负责配合相关的过户手续。他们之间的协议在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协议的有效性是由三个条件决定: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及合法性。你的女儿和女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其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你女儿和女婿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该协议在你女儿和女婿离婚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唐其宝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博士在读,主要擅长领域:涉外法律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主要研究土地及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事务。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首批通过办理商标注册业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证券资本融资、新三板挂牌、建筑房地产、涉外事务、公司和知识产权等重大律师业务。先后为百余家单位以及重大基建项目担任法律顾问。网址: http://www.law110.net 电话: 今日上午9点—11点,唐其宝律师将做客晨报,接听热线为市民解答法律方面的疑问,市民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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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坐牢赔钱人财两空
作者:谢文彬 发布时间:日 18:32 文章出处:
酒驾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但还是有酒驾人员心存侥幸,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岂不知厄运很容易就找上这些麻痹大意的人,让酒驾人员付出惨重代价。扶绥县男子杨兴醉酒驾车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
日晚上21时,杨兴喝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到扶绥县城临江路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受害者黎亮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黎亮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黎亮系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且从杨兴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扶绥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进行认定:杨兴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兴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进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因此杨兴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今年2月,扶绥县人民法院对这宗醉酒驾驶造成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杨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黎亮是一位年仅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事故发生后,黎亮父母痛苦万分。今年3月,黎亮父母将杨兴和承保杨兴所驾驶车辆的北部湾保险公司告上扶绥法院,要求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2万余元。黎亮的父母认为,黎亮的户口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黎亮已经多年外出务工并在城镇生活,从事交通运输工作,黎亮死亡产生的损失计算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被告杨兴醉酒驾驶致使黎亮死亡,所以黎亮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份额应由两被告承担。而且杨兴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杨兴承担。
杨兴认为黎亮父母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过高,应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黎亮父母的各项损失。杨兴还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来认定。
北部湾保险公司认为杨兴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为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杨兴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也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
扶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均无异议,杨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黎亮死亡,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兴所驾驶的小汽车在北部湾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者及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受害人黎亮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参照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26416元×20年=528320元。法院核算出本案事故造成黎亮父母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67.4万余元,应由北部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千元。由于杨兴存在醉酒后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且杨兴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此种情形下如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有失公允,亦存有放任驾驶人违规驾驶之嫌,法院确定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56.2万余元,按照责任认定,由杨兴承担赔偿责任,北部湾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杨兴在事故发生后已向黎亮父母支付了3万元,因此,杨兴还应向黎亮父母赔偿53.2万余元。
近日,扶绥法院对这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北部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黎亮父母11.2万元,杨兴赔偿黎亮父母各项损失合计53.2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一次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导致肇事者不仅要坐牢服刑,还要背负巨额债务和沉重的心理负担。一失足成千古恨,杨兴醉酒驾驶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受害者家庭的悲剧,也是自己家庭的悲剧,深刻的教训值得大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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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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