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保险公司理赔好该赔或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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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投保下午车祸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车主上午投保下午就出车祸,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不过,这一保险业惯例近日被市五中院打破。该院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无效,保险期间应从该保险公司向车主出具保单时起算。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钱给车主。
  日,家住南岸区的杨先生到位于南坪的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办理了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当天11时46分。
  让他没想到的是,当天17时45分,杨先生在南滨路上开车时不小心撞了人。他赶紧打电话让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处理。不过,对方的说法却让杨先生吓了一跳———保险公司接线员称,他投保的车险合同上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意味着他的轿车当时没有任何保险,保险公司为此拒绝到现场理赔。
  事故发生后,杨先生承担了全部责任,支付了伤者12万多元的治疗费和损失费。如果按照交强险的赔付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杨先生7万多元。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其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共7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在4月9日,而保单上的保险约定时间是从4月10日零时开始,所以发生事故时间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与保险公司是在4月9日签订了保险合同,也是当天交了保险金,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应为日零时至日24时止,保险公司对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审慎义务,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但杨先生在收到保单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或特别要求。杨先生认可了保险公司打印出的保险单,就应视为认可这一保险期间。去年8月底,南岸区法院判决杨先生败诉。
  败诉的杨先生上网时发现,自己并非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人,外地曾出现过类似案件,且多为保险公司败诉。杨先生决定向市五中院上诉。
  二审期间,保险公司称,杨先生上一份交强险已在日24时终止,新买的交强险要4月10日零时才生效,9日这天正好是两份保险的空窗期,事实上已经脱保。
  办案法官审理认为,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曾发出通知,要求以“即时生效”或特别约定的生效时间,覆盖原保单格式中“零时起”的字样。在这个保险条款里面,保险公司在没有明确提示的情况下,单方确定了保险期限为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限制了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个格式条款,生效时间这一重要条款应有特别提示,所以法院认为“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杨先生无力支付高额赔偿的情况下,经市五中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予以理赔。
  当天买的保险却不是当天生效,保险责任还有真空期?昨日,重庆晚报记者把这一问题抛到“车行天下”、“大众联盟车友会”、“别克君威车友”等QQ群,发现不少新老车主都对此感到不解。很多车主都认为只要办理了车险,开车上路就有保险保障了,根本没有留意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投保人可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保险的生效时间或选择即时起效,但各保险公司是否遵照执行了呢?重庆晚报记者以“交强险星期天到期,星期一时去续保,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为问题,向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暗访。
  某保险公司接线员明确表示,星期一续保只能星期二零时生效。但得知重庆晚报记者在重庆本地时,对方又表示重庆可以即时生效,因为有的地区做不到即时生效,有的地方可以做到即时生效,这需要根据投保人具体在什么地方投保来确定。
  随后,重庆晚报记者又咨询了另外两家保险公司,接线员均回答只能在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
  一保险公司业务员称,很多新车车主都以为只要办理了车险,开车上路就有保障了,疏忽了车险生效的具体时间。其实,很多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的空当期,在空当期开车上路一旦发生意外,只有自行担责,所以在这个无保险保障空当期,车主一定要谨慎驾驶,最好不要上路。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表示,中国保监会虽然发出了“以‘即时生效’或特别约定的生效时间,覆盖原保单格式中‘零时起’字样”的通知,但通知并不具备强制效力,所以许多保险公司都未遵照执行。因此,车主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注意合同生效时间,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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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过量引发其自身潜在疾病突发而“猝死”,是否在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内?自助式保险中,保险公司可否以网页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也无配偶、子女,其哥哥能否成为受益人?
  男子饮酒后“猝死” 保险公司不理赔
  日,家住安徽省宁国市仙霞镇的吴友来到万家乡大龙村访友。中午,在朋友许平的热情招待下,平时酒量不错,能喝半斤到六两白酒的吴友喝了一玻璃杯,大约三两白酒。当天下午5时左右,吴友和许平又一起来到大龙村另外一位朋友家中吃饭。席间,与老友许久不见的吴友兴致很高,喝了大约一斤老酒。当晚,吴友留宿于许平家中。次日清晨6时许,吴友被发现死于卧室木床上。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吴友尸体进行了检验,认为吴友约在26日23时—27日凌晨1时死亡,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调查走访情况,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但不排除死者系因自身潜在疾病突发导致猝死的可能。得知尸体初步检验意见后,吴友的家人对吴友的死亡性质及原因予以认可,不要求对尸体进行解剖。
  出生于1969年的吴友,一直未婚,有个大他4岁的哥哥吴顺,其母亲早在1971年5月便已病故,父亲也于1985年2月去世。吴友死后,哥哥吴顺在整理弟弟遗物时,发现了一张保险卡。经过查询,吴顺得知其弟弟曾于日,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公司购买了一张PICC新版吉安保险卡,该保险卡正面载明“保费100元、保险期间1年”;背面载明“自助卡激活生效流程”和“投保提示”。其中,“投保提示”载明:“1。持卡人须在本卡有效期限内按‘自助卡激活生效流程’进行注册,保障单方可生效……6。本卡适用条款以《人寿保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为准”。吴友在购买当日,即将自助保险卡激活。在生成的保险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吴友本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保险期间为日至日,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
  原来,出生在农村家庭的吴友经济条件一般,生前以务农和外出打工为生,其朋友许平等便是在外出打工时认识的。日,在朋友的介绍下,同时也为今后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多一份保障,吴友花了100元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新版吉安保险卡。
  了解到这些情况,吴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吴友的死亡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不予赔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顺委托了代理人,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0000元。
  庭审各抒己见
  日下午,宁国市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吴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之弟弟吴友于日在被告处投保了新版吉安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事故60000元。后吴友于日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6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律师提出3起辩护意见。一是吴友系饮酒过量引发其自身潜在疾病突发而导致的“猝死”,而非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伤害”,故不属保险事故,不在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二是吴友购买的是“新版江淮吉安卡”,属于卡式保险,需经投保人登陆保险公司指定网站自主激活,填写相关信息并阅读保险条款后才成立的电子保险合同关系。故被告已经以网页的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三是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初步意见检验通知书上,签名上除吴顺外,还有一签名者系死者姐夫,吴顺并非是死者唯一的继承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吴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在保险激活过程中被告没有对相关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同时,向法庭提交由村委会及派出所开具的其与弟弟吴友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其为吴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所涉免责条款是否因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均死亡,其哥哥能否成为受益人。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人吴友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意外伤害险电子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现被保险人吴友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猝死”的保险事故,虽然“猝死”系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一,但因该免责条款保险人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支付该保险受益人60000元保险金。
  首先,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宁国市法院对案涉卡式保险的自助激活流程进行了查明:卡单激活-阅读条款-填写信息-确认信息-完成激活,其中阅读条款流程设置为“保险条款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弹出的是《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该条款责任免除一栏中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重要术语一栏中载明了“意外伤害”、“猝死”等的概念,但网页中对上述相关具体内容均未作出特殊字体、符号等标志。因此,不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义务。
  其次,虽然该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但因被保险人吴友死亡时其父母均已死亡,也无配偶、子女,依法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又因吴顺系被保险人吴友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吴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向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日,宁国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吴顺保险金人民币60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保险公司于上诉期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日达到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先吴顺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释法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有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争论尤其激烈。
  承办法官认为之所对此问题会有争议,在于如何理解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系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一项正当权利。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以一定的形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应当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所涉系预付费的自助保险卡,投保人购买卡单后通过登陆保险人指定网站填写相关信息、自主激活保险卡的方式订立保险合同,形成电子保单;在网上激活过程中,保险人则以网页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纵观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同类卡式保险产品的自助激活流程网页,第一、该流程中阅读保险条款设置为“保险条款链接”,虽然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称打开此链接是进入下一流程的必经步骤而非选择性步骤,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方亦未认可,故依法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当然将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网页的形式予以了明确说明;第二、虽然该流程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一栏明确载明了“猝死”系免责事由之一,重要术语一栏也载明了“猝死”的概念,但在相关网页中对上述具体内容均未以特殊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故依法不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所涉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
  综上,对于网上自助式保险,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的提示和明确,必须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为了避免理赔时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建议投保者应事先认真阅读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格式条款,特别是小字及黑体字强调的部分,就不理解内容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对有歧义内容或未约定事项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
  来源:安徽省宁国市法院&谈德军、李智勇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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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驾车肇事驶离现场后返回,保险公司到底该赔不该赔?12月9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副庭长张云玲、审判员李权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驾车肇事驶离现场后返回,保险公司到底该赔不该赔?12月9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志萍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副庭长张云玲、审判员李权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钟某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庭审中,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后返回现场并报警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当庭送达文书,当庭文书生效。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各方都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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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先以被砸车辆车主的名义向我市多家保险公司询问被砸车主如何进行车险赔偿。平安车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砸车要申请理赔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到事故现场查看车辆受损结果,并根据受损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太平洋车险工作人员也表示,车辆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对被砸车是否进行理赔要根据车险险种和案件情况而定。
  由于答案并不明确,记者随后又以记者身份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宣传部工作人员,但是对方更为谨慎,表示比较敏感,“不了解,目前有没有接到类似的理赔案件”。到底会否赔偿?对方未给出一个准确的答复:“我们会根据合同条款来进行处理。”
09:24:44 被作者重新编辑
  作为深圳保险行业的知名协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产险部有关人士表示:“保险行业对此并不会给予理赔。”该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条款上来说,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本次事件显然是属于不可控的范围内,作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有理由不进行赔偿。”
  同时,该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市保险同业公会正与保监局进行协商,针对如此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具体如何理赔交流意见。其还建议今后保险行业可以针对这些非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推出相关附加险种,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推出相类似的世界性的险种和条款,所以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上还是缺少一定的依据。
09:25:25 被作者重新编辑
  9月18日,深圳警方在呼吁依法理性表达爱国热情的同时,再次强调对于游行示威中借机进行打砸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律师金焰认为,打砸行为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并附带有民事索赔,一旦公安部门对砸车人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作为车主可以对相关砸车个人提出索赔。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建议市民遇到砸车事件后,首先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然后第一时间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前来现场定损。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定损之前,不要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进行理赔的话题在网上引发众多专家和学者的议论。
09:26:00 被作者重新编辑
  专家PK
  应该赔
  苏州市保险学会特聘讲师孙广军:
  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可以得到赔偿。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
  建议赔付。保险公司应当对被砸车辆理赔,即使车主找不到肇事者,根据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先对被砸车辆车主做出理赔,同时,车主将肇事者追偿的权力转交给保险公司。
09:27:02 被作者重新编辑
  不该赔
  律师李滨:
  经验不能作为结论,任何赔与不赔都要有依据,可以是合同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保险拒赔,不仅仅要看免责条款,还要看责任条款,还要看法律规定。因故意损坏而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保险保的是不确定的风险,而不是确定的损失。相对于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而言,损失是必定发生的。
  律师金焰:
  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和责任对被砸车辆进行理赔,因为车辆作为一个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仅仅对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没有法律规定要保险公司承担因车辆产生的一切纠纷。
09:28:19 被作者重新编辑
  微博粉丝日系车被砸,“标哥”说给你换新的
  9月18日,中国企业家陈光标在其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紧急通知”称,对于这一次爱国活动因为非理性被砸坏的汽车,只要车主是“标哥”的七大微博粉丝,凭当地公安机关有效证明,“标哥”将为其无条件办理以旧换新活动,数量不限。
  陈光标对被砸车辆以旧换新提出了三条“特别声明”:一、微博发布后新加入的粉丝不在此次活动之内。二、“标哥”粉丝车辆被非法分子砸坏的时间从发微博之前算起。三、以各市及省级公安机关证明政审材料为准。
  陈光标称,发“紧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告诉更多的中国人民爱国要理性,爱国行为要有智慧、有克制、有秩序。经核实情况属实,方可领取新车,说到做到。
  该微博发布后立即引来网友热议,很多日系车主表示极大地欢迎。潘石屹回应称,“这回我开车放心了,出了事找标哥”。
  但也有网友质疑其为炒作,限制条件苛刻,特别是“提供公安机关有效证明”不具可操作性,但陈光标回应:所谓“公安机关有效证明”就是汽车被砸后被公安机关受理的报案材料。
09:34:17 被作者重新编辑
  相关案例
  车子无辜被砸 保险公司判赔70%
  去年,温州的翁先生开的轿车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砸了。最初,他觉得这种情况属于车损险范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但保险公司觉得,汽车被砸属于人为破坏,从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翁先生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规定,“碰撞”、“外界物体坠落”造成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本案中翁先生的车辆损失系“被砸”造成,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而且,翁先生的车辆被砸对于他个人来说是意外。
  法院最后判定,因为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保险公司有权扣除30%的免赔率,而要向车主赔偿70%的损失。
09:35:15 被作者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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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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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精华帖至少要有15张图片,文字不少200个字!并且是原创内容,布局合理。
楼主 电梯直达 楼
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通过考试却未领到证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江都人老樊就因为这个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官提醒广大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领到驾驶证,不要上路!  未领驾照&农民驾车上路  2006年8月初,43岁的江都樊川镇农民老樊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花了几千元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为摩托车上牌照的同时,老樊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8月4日,老樊来到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当天,老樊在驾驶科目考试上顺利过关。“反正考试也合格了,就可以骑车上路了。”尽管还未拿到驾驶证,老樊从第二天开始便驾驶摩托车上班了。  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日上午7时许,老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不幸的事发生了。老樊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导致另一摩托车驾驶员于某所带乘的母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于某与老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樊赔偿了于某6000元,而后再也无法拿出钱。但老樊告诉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于是,于某起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樊于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科目考试合格,并于日取得“E”型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江都法院认为,老樊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江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于某58455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于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老樊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老樊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老樊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樊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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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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