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金,这样有效吗

逾期还款两个月
违约金为啥要交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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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诸暨的郑大哥说,前年他通过担保公司买了一辆车,车子一直开得好好的,可是4月28号那天,担保公司却突然来人把车拖走了,还告诉他,如果想要提车,先交4万块钱。这让郑大哥很纳闷,希望咱们能去帮帮忙。
诸暨的郑大哥说,前年他通过担保公司买了一辆车,车子一直开得好好的,可是4月28号那天,担保公司却突然来人把车拖走了,还告诉他,如果想要提车,先交4万块钱。这让郑大哥很纳闷,希望咱们能去帮帮忙。反映人郑大哥:等我来拿车的时候 他让我再交4万块钱 他说是违约金。郑大哥告诉我们,前年8月份,他经由浙江和信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12万多,在诸暨广州丰天4S店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今年的3月份和4月份,他外出打工,忘记还款了,两个月加在一块有7000多元。现在担保公司的说法是,按照合同,他们有权对车进行处置,如果郑大哥想要提车,先要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对此,郑大哥很不理解,他说自己压根就没有这份合同。郑大哥说,现在他已经去银行把剩余的贷款全部结清了,希望担保公司把车还给他,但是据说遭到了拒绝。那么当时的合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4万元的违约金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对此,和信担保公司表示,合同的内容,他们不方便透露,但合同当时肯定是给郑大哥的,至于为啥郑大哥没有这份合同,只能去问当时的业务员,不过呢,这位业务员也已经辞职了。我们现场拨通了当时业务员的号码,电话是空号。我们又联系了郑大哥买车的4S店,当时的销售人员也辞职了,电话号码也是空号。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担保公司终于同意拿出合同。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经理张女士:凡是逾期还款超过三十天的有权对车辆进行控制,12万加两万多百分之三十。郑大哥说,合同的确是自己签的,但是如果就这样付了4万元的违约金,他也实在无法接受。况且,车子是他的个人财产,担保公司不应该扣押不给。经过协商,郑大哥说他最高能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对此,担保公司表示还需要考虑一下。郑大哥说,如果担保公司还不同意把车退还给他,他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帮忙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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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宜人贷逾期还款违约金怎样计算
发布时间: 14: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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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宜人贷个人贷款未按时归还欠款,需要支付哪些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借款人有3次还款日顺延的机会,每次顺延的期限是2天,超过3次以后则视为逾期并缴纳违约金。单次超过3天顺延机会取消。卡盟网【】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违约金 = (月应还本金 + 月应还利息 & 实际还款金额) & 违约金系数 & 逾期天数,其中违约金系数为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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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盟网微信二维码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不是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应如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提出\&要求违约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并不很清楚。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笔者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二、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
  有的观点认为: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还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就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实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否则就应将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与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之间的性质,而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实际情况中,从合同履行日开始,经过诉讼直到义务人实际给付之日,有可能时间间隔很长,有的甚至会长达几年。如果对此期间不同阶段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是很不严谨的。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即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的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要高于加倍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息,以此来计算义务人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惩罚显然过重。而按上述观点,在人民法院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内也要计算违约金,这对于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至于\&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观点,未考虑到判决生效日会因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计算失误。且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履行给付义务时,违约金应连同主债务一起作为计算银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故应是一个容易确定的数字,而按照上述观点计算违约金很难及时得出明确的结果,在实践中不具备操作性。
  由以上可以看出,应如何计算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合同义务人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在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相对原则,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无论权利人、义务人都应对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以充分保障自身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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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付款,合同又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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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付款,合同又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怎么办?
关注微信公众号浅析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规则;◎文/吴晓倩;【摘要】逾期付款行为属于《合同法》第114条第3;【关键词】逾期付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减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能够有效避免纠;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概念及性质;逾期付款行为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迟延履行行为;为保障合同正义,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时,也应依;违约金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赔偿性
浅析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规则◎文/ 吴晓倩【摘要】逾期付款行为属于《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针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行为,其违约金的约定可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予以适当调减。当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不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减;当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可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判断基础,综合衡量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以造成损失的1.3倍为调整下限,调整上限从造成损失的2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利息中择高适用,以衡平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关键词】逾期付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减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能够有效避免纠纷发生后损失的计算困难,并提前预知交易风险,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合同。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合同的当事人经验不足,缺乏对合同未来履行情况的正确把握,导致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具有随意性,要么约定过高不利于合同双方的权利平等,要么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也有些人利用违约金条款“绑架”合同相对方以实现违约金“天价”赔偿,这些违约金的不合理约定需要法律进行规制与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价值的平衡。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依申请“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债务。根据该条规定,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作为一种迟延履行行为,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需继续付款。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概念及性质逾期付款行为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迟延履行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约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在实务当中又称滞纳金。1为保障合同正义,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时,也应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同类案情在不同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都会出现裁判不一致的情形,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定性不清晰,不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了法院对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幅度及法律适用上的效果。违约金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 3款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所以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性质因预定类型不同而不同;而韩世远教授则认为第3款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以“适当减少”,潜台词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不需要减少,实际上认可了违约金可以适当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高出损失的部分就具有惩罚性,也就是认可了惩罚性违约金;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可以和继续履行并用,而惩罚性违约金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违约金责任方式可以和其他责任方式并用,所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我国法律承认惩罚性质。综合《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可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可以体现惩罚性,但是不允许过高约定,否则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适当调减,防止过高惩罚,损害合同正义。二、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造成的损失为调减基础关于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判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时,需要考虑造成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其中造成的损失是最基本的判断依据,直接影响了对违约金约定数额是否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大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9条的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指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2笔者认为,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中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而言,有两类损失:一是利息损失,包括:1、存款利息收益损失,守约方可将及时收取的合同价款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益;2、出借利息收益损失,守约方可将合同价款出借给第三人以获得利息收益,而此利息收益可能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损失,守约方因未能及时收取价款,为继续经营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贷款利息;4、向他人借款利息损失,守约方因未能及时收取价款,为继续经营向第三人借款而支付借款利息,且此借款利息可能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第1、2种利息收益和第3、4种利息损失不能并存,最高损失额可达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二是经营利润损失,守约方因未能及时收取价款导致资金缺乏,无法继续经营而丧失经营利润。由于守约方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阻却因素,并不一定能实现其预想的交易结果,所以经营利润的取得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情形下不计入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如果守约方能够证明合同相对方及时支付价款与经营利润的取得之间具有必然逻辑关系,那么此种情形下的经营利润损失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只要存在迟延行为,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而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不是违约方承担迟延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是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基本依据。在判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时,应当将造成的损失作为调整基础。三、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规则201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当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有损合同正义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整。但是,基于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调整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不当干预而破坏违约金制度发挥应有作用。1、逾期付款损失无法确定时的调减标准《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都规定,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减时,人民法院应当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实务中,由于守约方未能及时收取合同价款,无法将合同价款存入银行或出借给他人以收取利息收益,若收取的价款也不需要用于继续经营,则贷款利息损失及经营利润损失也不存在,此时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仅是可能损失,法院在调整此类违约金数额时,主要标准有:一是按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依此标准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减,违约方付出的代价仅相当于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二是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此标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3的规定,在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三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此标准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行为与借贷合同中违约付款行为都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根据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可以参照适用借贷合同处理。 笔者认为,在目前借贷难的情况下,第一种调整标准容易造成债务人宁愿违约继续占有使用该笔资金,也不愿意依约履行合同,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第二种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相对于第三种4倍利率标准而言,对违约方的惩罚较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前提下,根据前文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造成的损失分析,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调整标准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预期,所以笔者认为,在逾期付款损失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对过高违约金可调整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这样既能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又能督促违约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2、逾期付款损失可以确定时的调减规则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能够确定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守约方因未能及时收取价款而向他人借款用以继续经营产生借款利息;二是收取的价款用于继续经营明确可获取的利润损失。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在实际损失可确定时,一般超过造202成损失的30%即可认为约定过高,导致司法实务中多有法院机械地将造成损失的1.3倍作为标准对违约金进行“一刀切”式调整。由于实践中具体案情错综复杂,法院须综合衡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允许法院在一定的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即确定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调减的上下限,如此既能实现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的衡平,又能防止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1.3倍是法定的违约金调整标准,是对守约方最低程度的赔偿,因此,应当将造成损失的1.3倍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调减的下限。当一方逾期付款时,除继续支付逾期价款外,还应赔偿损失并承担损失的30%惩罚性违约责任,能够防止违约方因违约成本过低恶意违约,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违约方除继续支付逾期价款外,关于违约金的调整上限,理论界主要有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类推适用《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的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4等观点。将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 作为调整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后,违约方最高赔偿额仅为损失的1.3倍,导致违约成本较低,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下限。当主合同标的额较低而造成的损失较高时,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作为违约金调减的上限,违约方最高只需承担合同标的额的20%的违约责任,甚至可能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若经营利润具有确定性可列为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额很可能偏高,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作为调整上限,违约方除继续支付预期价款外,最高承担的赔偿额为逾期付款额,当逾期付款额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的损失都无法弥补,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笔者认为,在逾期付款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确定的情形下,确定其违约金调整上限应当立足于造成的损失本身,脱离损失谈违约金的调整上限,可能会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形,严重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具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嫌疑。因此,衡量合同双方利益,参照逾期付款损失无法确定时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调整标准,笔者将逾期付款损失可确定时违约金调整上限确定为造成损失的2倍或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守约方可择高适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自由。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年版,第 386 页。2陈怀峰,赵江风:《违约金数额司法调整的适用问题》,载《政法论丛》2011年12月第6期。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作者:吴晓倩,法学硕士,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浅析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规则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吴晓倩甘肃政法学院楚天法治Chutian Fazhi2015(7)
引用本文格式:吴晓倩 浅析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规则[期刊论文]-楚天法治 2015(7)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浅析过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减规则9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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