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没给注消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产生了税怎么办

注消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能保留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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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消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能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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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基本顺序是先税务后工商,还需要继续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营业执照也就没有注销。不过现在税务和工商部门近来已经在不断的进行税务共享交换和比对。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所以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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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那些事儿大全(50问)系列(一)
  一、国税注销:
  1、股东决议
  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二、建议先注销银行账户
  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及其他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3个工作日后再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全套公司资料,如有注销,注销证明也可以)
  三、工商注销:
  3个人组成清算组,填写股东决议,到工商局备案,备案后省级报纸发布注销公告,45天后注销;
  四、代码证注销:
  以上全部注销后,最后是代码证注销。
  1.我公司开展代办税务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业务,所代办的企业通常都是持续经营的,但税务机关一般是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请问,企业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主要基于企业改制、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等原因而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实践中,企业改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直接改制;一种是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如果上述企业属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原有企业的主体资格不变,改制时企业只需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工商登记和技术管理机关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之后,企业法人主体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上述企业属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原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灭,这就需要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收清算。至于新成立的公司,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上述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是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还是注销税务登记,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清算范围是指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清算条件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二是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三是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二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综上所述,企业要是属于“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这类方式终止经营,必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要是属于企业重组、变更经营地点等其他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并不一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比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进行重组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销原因,决定是否进行所得税清算,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重组是可以直接核准注销。
  2..注销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注销税务登记证应报送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3.我企业是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经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现将企业注销,按照财税[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征税。而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请问向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是否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财税[号第六条是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的处理。而你公司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4.企业注销时尚未处置的资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
  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企业在做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商品需要补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解读
  一般纳税人注销后留存的存货怎样处置?
  企业因歇业、解散、撤销等情形,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有发生。企业注销登记时都或多或少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留存。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6.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或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库存有商品或者库存没有商品但有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一、库存有商品处理办法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也就是说,当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不补交增值税,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反映“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内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不补交增值税。
  二、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原因有二: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处理办法。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法规定处罚。
  7.上海地税的注销税务登记规定?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6]19号)
  三、申请条件
  1.已清税、清票;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办理期限
  依据《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6]1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五、办理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必选);
  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必选);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必选);
  4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必选);
  5《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可选);
  6 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可选);
  7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选);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可选);
  9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可选)。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说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由纳税人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资料时一并附送。
  税务机关可将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依据《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沪国税征[2006]1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8.深圳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规定?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3. 一照一码企业(不含个体户)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 销时需要清算的。
  9.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 票的;
  10.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 IC 卡的报送条件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清税申报(“一照一码”企业)
  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9.上海国税企业住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方式
  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可直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提出注销申请,也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大厅提出申请。
  二、操作流程
  (一)网上申请
  1.申请。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2.预受理。
  受理处收到纳税人上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
  (2)税款未结清的;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受理处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纳税人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终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见附件3),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见附件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核查任务,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
  受理处根据迁出分局反馈的核查信息作如下处理:
  (1)如生产经营场地情况属实的(对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受理处先电话通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取消资格),纳税人根据网上反馈信息,携带《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上所规定的资料,到受理处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受理处再次查询征管系统,如无异议的则正式受理,当场向纳税人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见附件5)、《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见附件7),同时经征管系统将受理文书转迁出分局。迁出分局应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规定,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的迁移注销。
  (2)如生产经营地址不符合迁移要求的,若纳税人没有异议,则此申请终止;若纳税人有异议,受理处会同迁出分局对纳税人的场地再次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同上处理。
  (二)上门申请
  1.申请。
  纳税人携带资料(见附件8)到受理处大厅提出迁移注销申请。
  2.预受理。
  受理处大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同时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
  (2)税款未结清;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告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办结后再向受理处提出迁移申请;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纳税人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见附件9),同时在征管系统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流程同网上申请的正式受理。
  10.青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规定?
  业务简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在办理工商注销前或营业执照变更地址(迁移出青岛市辖区)后,向现主管税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注销前应办结的事项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如有未验旧的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缴销的发票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缴销业务;
  (二)防伪税控企业应先办理注销抄报税,并缴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在注销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数据(通过税控系统采集),并缴回税控盘、传输盘及结存未用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如果属于纳税人解散、破产,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有出口退(免)税等相关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的,相应资格的取消手续已办理完毕;
  (五)如申请注销企业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完;
  (六)未申报记录、违章在案记录、稽查在案记录已处理完毕;
  (七)已结清欠税、滞纳金或多交税款;
  (八)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的纳税人应先办理下列手续:
  1.企业注销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2)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
  (4)欠税报告表(如有欠税);
  (5)《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
  (6)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企业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填报清算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资产盘点表;
  (4)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清算时企业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都须出具以上两个报告: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账面资产总额超过500 万;当年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6)纳税人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要办理完地税机关注销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5.总机构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6.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发票缴销登记表》;
  (二)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到发票管理窗口进行发票缴销;(从未领购过发票的也要做缴销确认)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防伪税控设备交到金税稽核岗;
  5.如果以前有未申报记录,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入库等记录,请先补齐申报,将税款、罚款、滞纳金交入银行后,再做注销处理;
  6.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三)通过以上审核,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通过日常检查软件打印《注销登记并行办理事项通知单》,列明在注销前需要纳税人先行办理完结的前置事项,交纳税人先行办理;
  (四)通过风险分析模板进行疑点筛选,对无疑点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转纳税服务科科长签字核准注销;有疑点的,当日通过日常检查软件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注销检查?由服务统筹岗转检查科综合业务岗;
  (五)检查科将与纳税人联系,进行帐务检查;
  (六)检查科帐务检查结束并将注销信息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后,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综合窗口做注销核准;
  (七)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另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税务人员有权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疑点筛选,对于筛选无疑点的,即时办理;对于筛选有疑点的,实施检查注销,检查中未发现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接受虚开)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纳税人注销申请的审核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参照税务稽查的工作时限完成。对注销检查采取工作期限延长方式的,自受理注销检查申请之日起,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注销检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 个月,重大案件除外。对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履行法定涉税义务、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11.广东地税的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规定?
  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办理时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季)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季)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己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12.重庆地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3.河南国税:注销登记(一般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注销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九)《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
  (十二)《20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十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地方税务局注销通知书;
  (三)《发票领用簿》和结存发票;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两卡一器”收缴单》、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
  (七)纳税人破产的需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分支机构注销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 & &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转稽查的除外。稽查环节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终审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按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收缴相关证件及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同时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并在规定时限内转办内部相关部门;资料不齐全,或有关涉税事项未办理完毕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资料或需办结的税务事宜。办结后,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核准注销通知书》;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不予核准注销的,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注销理由。
  五、表证单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4.青岛国税:企业注销所得税清算
  业务简介: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3份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下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2.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
  4.欠税报告表(如有欠税)。
  (二)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主管税务机关获知或收到纳税人清算组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向清算组申报税务债权;
  (四)纳税人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依法填报清算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资产盘点表;
  4.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6.纳税人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清算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所得税清算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纳税人清算结束,按法定程序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得注销税务登记。
  15.大连地税的税务一般注销规定?
  业务描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纳税义务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受理环节(办理流程首节点):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业务办理前置条件:1.纳税人的发票全部缴销,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结清,违章报告全部处理,减免税报告全部批结,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全部完结,;2.已领取Ukey的纳税人需办理完毕数字证书注销;3.网上申报纳税人已取消网上申报方式;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已经进行了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和清算;5.已办理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社保登记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办理完毕项目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类型:限时办结
  业务办理所需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税务登记证件:(1)办理单位登记、个体登记、临时登记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的,地税先办理注销的,应当提交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如遗失,应作遗失处理,但无需补办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地税后办理注销的,应当提交《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以表代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3)办理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交《报验项目登记表》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提供);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复印件;6.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单位纳税人需提供所得税清算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设定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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