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德邦物流契约条款替换条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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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5(财产险).doc 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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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宁波地区特约条款A
(适用财产基本险)
1、在建工程或递延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帐面余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2、下列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扣除50%以上的贬值率后定损:
(1)抵债物资;
(2)入帐一年以上且使用或销售部分占其入帐时帐面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的财产;
(3)不能证明其具体生产或购入日期的财产。
3、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计算的最终赔偿额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对造成火灾、爆炸的原因不明的,免赔率增加10%。 
4、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张保险单下连续发生火灾、爆炸保险事故的,每增加1次,增加免赔率10%,至多增加免赔率50%。
5、消防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爆炸以及其他灾害事故隐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进行整改的,如被保险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的,由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宁波地区特约条款B
(适用财产综合险)
1、在建工程或递延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帐面余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帐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2、下列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扣除50%以上的贬值率后定损:
(1)抵债物资;
(2)入帐一年以上且使用或销售部分占其入帐时帐面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的财产;
(3)不能证明其具体生产或购入日期的财产。
3、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计算的最终赔偿额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对造成火灾、爆炸的原因不明的,免赔率增加10%。
4、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张保险单下连续发生意外事故的,每增加1次,增加免赔率10%,至多增加免赔率50%。
5、消防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进行整改的,如被保险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的,由此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上述简易建筑内存放的财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对以轻质材料(彩钢瓦等)为屋顶的封闭式建筑厂房及其内存放的财产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2000元或损失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B.对其他普通建筑物及其内存放的财产因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0元。
本条A、B两项所提及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均是指一张保险单下一次保险事故应扣除的免赔额(率),以高者为准,对不同保险标的损失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不重复计算。
7、座落于分、滞洪区、海塘外,洪水警戒线以下和保单约定的洪水责任线以下的财产,因洪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8、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则应约定分期交费的时间和每期金额,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经约定而分期交费的或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实收保险费与全年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9、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屋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分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包括出租屋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租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包括盗窃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出租屋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出租屋业主;租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单列明的年满16周岁且未满65周岁的租住人员。
第四条 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出租自有居住用房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以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的租住人员向保险人投保的,应征得被保险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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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46页16页27页29页12页58页32页26页40页谈保险公司拒签附加险合同是否合法
[导读]:2005年5月,赵女士向某寿险投保养老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8年2月,赵女士因心肌梗塞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7000多元。2008年5月,赵女士要求续保时,被告知保险公司不再续签该附加险。
  三、健康保险合同可以订入保证续保条款
  合同自治原则包含合同当事人得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是否保证续保应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内容,《保险法》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分别作为法律和行政规章,没有必要强制健康保险合同必须还是不得订入保证续保条款。但具体保险合同中可以订入保证续保条款,否则《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亦不会对长期健康保险范围作出如上界定。具体保险合同一旦订入保证续保条款,即表示保险人作出保证续保的承诺,保险人倘拒绝续保,即构成违约。我国台湾省《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第11条:本契约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要保人得交付续保保险费,以逐年使本契约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绝续保。《孙文》&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没有保证续保的承诺&,与事实不符。
  四、保险人负有协助相对人实现合同权利的义务
  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的尺度。权利与义务不可分,权利与义务是彼此对应的,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P469)。本案附加险条款如存在《孙文》所提出的&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有权申请续保&的约定,则表明合同特别赋予了投保人续保的权利,续订附加险合同就不是纯粹磋商订立一份新契约,而是对该续保条款的执行,保险人负有予以续保的义务。保险人一方面在标准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有权申请续保&,另一方又宣称&没有必须接受承保的义务&,将合同约定视为具文,有违诚信。《孙文》&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一旦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就必须接受承保的义务&的主张,将合同权利孤立化,有悖合同权利相对性原理。
  五、部分非健康人也可投保健康险
  按承保标准分类,健康保险可分为简易健康保险、高龄健康保险、次标准体健康保险和特种风险健康保险。次标准体健康保险是对没有达到保险公司规定的身体健康标准要求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或者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才予以承保(魏巧琴编著《新编人身保险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220)。为了控制非标准体投保存在的风险,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寿险合同&&条款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等待期条款(吴定富主编《保险基础知识》P263)。在个人健康险保单中,既存状况通常被定义为保单签发前的特定时期(通常为二年)内已经发生的伤残或首次出现或证实的疾病,并且未曾在投保单中披露&&如果在投保单中披露的状况未被排除于保单保障之外,那么该保单就应承保这一状况(LOMA保险原理:人寿、健康与年金P328)。因此,健康保险承保对象非尽为健康体,部分非健康体也可投保。况从保险原理而言,只要次标准体发病率统计准确,费率厘订合理,次标准体亦无不可承保之理。《孙文》&健康险只允许健康人投保&,不知所遵循的是何种商业保险的基本规则,是哪个国际通用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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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象风&&不带来尘埃&&也不带走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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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催生发展之趋;&&纪律约束混乱之道;&&公正方可平人心;&&&&司法才能定乾坤.&&&&&&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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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16新车险条款有哪些?没有交通违法保费有优惠
金投保险网(gold.org/)6月7日讯:车险新条款执行后,各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成了热线,市民们纷纷询问车险新条款的变化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咨询的问题除了保费优惠政策、免责条款外,问的比较多的有“新旧条款能否替换”、“外地车能否上山西保险”、“投保手续有什么变化”等内容。
新旧条款能否替换?
“新条款中,对连续2年未出险的,保费优惠7折,我是今年4月续的保,能将之前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吗?”市民陈先生的问题,也是许多车主想咨询的。
“不可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道:依据合同原理,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替换。
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投保手续有什么变化?
车险新条款执行后,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了变化。
工作人员介绍,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在凭证上,参考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新设计的汽车商业保险凭证,更加便于消费者投保后放置车内或随身携带,作为享受保险保障相关权利的凭证,广大车主要妥善保管。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在“零时起保”和“即时生效”间合理选择。
没有交通违法,保费有优惠吗?
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赔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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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履行对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保险人履行对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1、对法定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法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无须约定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法定免责条款因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发生,包括因保险业习惯形成的免责条款。如新《》第16条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第19条规定两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21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出险时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付;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欺诈行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责;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45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免责;第57条的被保险人减损义务,则保险人对扩大损失的部分不付保险金责任;《》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5种情形,第53条规定了造成对方的条款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赞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又如因保险业习惯形成的事由,包括核爆炸、地震、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等等。对这些免责条款或免责事由,笔者认为,在缔约时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作提示、明确说明,也没有在保险契约中约定,仍具有效力,约束契约双方当事人,保险人有权引用这些法定免责条款,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对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保险契约中的免责条款有除外责任条款、自负额条款、免赔率(率)条款、解约拒赔条款、不保财产、标的等等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保险人列明于保险契约中并集中而明确地提出免责规定,包括限定危险种类与限制事故发生后损失补偿范围;自负额部分是由保险消费者自已承担。笔者认为,《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是针对保险契约中出现的免责条款(不管是经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还是双方约定的)而言。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有两个过程,一是提示,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称特别提请注意之义务。即格式合同的提供人所负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存在的义务;⑦二是明确说明,对条款的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即对免责条款涉及专业术语、概念、性质、目的、功能及法律效果用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解释,能达到作为正常普通人理解能力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律价值,是为了审判举证责任需要。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保险人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书面形式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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