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和工伤死亡案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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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终止诉讼和撤销诉讼有什么区别
  1、撤销诉讼后,视为未诉讼,可以再次起诉;  2、终止诉讼后,是诉讼结束,不能已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诉讼。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③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④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指民事诉讼开始后,作为诉讼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根据法定的其他原因结束诉讼程序,是人为因素。主要是程序进行不下去了。撤销诉讼,则是起诉方,撤回诉讼民事诉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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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诉讼就是说不会再因这件事情提交到法院。撤销诉讼,可以再以这件事情重新提交诉讼。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撤回诉讼是指诉讼提起人取消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行为。包括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抗诉等等。一般地说,在诉讼活动中,仅有一种诉讼行为,将撤回诉讼中的某一类型作为申请,而非笼统地提出撤回诉讼。以上回答由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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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④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不同区别,得结合案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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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付多少,工伤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是受到了损害的话,此时情况比较好的就是一点皮外伤,要是严重的话甚至会直接导致职工的死亡。而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那此时作出的赔付也是不太一样的。究竟赔付多少钱呢?下面就让365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死亡赔付多少钱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职工在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二、纠纷怎么解决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害。可以双方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此协议视为民事,双方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若双方经委会调解签订调解协议,这时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则可直接申请书。首先区分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导致的额也有差距。属于应先申请,再依法申请作出,就鉴定结论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要有证明才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工伤的赔偿依据是本人工资和社平工资,起诉的被告是单位。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了解工伤死亡赔付多少之前,我们要先搞清楚究竟的项目都有哪些,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个项目。当然,若在死亡之前还经历过抢救、治疗的话,那相应的也是需要作出赔偿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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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伤案件有关14个权威答复及观点汇总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0  
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6号)
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9号)
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日,法[号)
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日,(2009)行他字第2号)
八、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日,(2009)行他字第5号)
九、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日,(2010)行他字第10号)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日,[2010]行他字第182号)
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日,[2011]行他字第50号)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日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法释[2014]9号)
附一、司法观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应注意的问题
附二、 已废止三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6号《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日至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日,[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日,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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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时间的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工作时间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指企业明确规定的上班至下班时间段,还应包括企业当班组长、班长或者某项具体工作负责人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工作的时间。
(三)工作场所的认定。鉴于灾害期间的特殊情势,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因素。某些劳动者可能存在多处或者不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也有可能在企业住所地以外的场所,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从宽掌握。原则上,凡是与职工的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一般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四)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上下班的路线、不宜只严格掌握为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之间特定的、固定的路线。只要路线没有显失合理且方向正确,一般应予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日,(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日,(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日,(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0年3月17日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年12月14日,[2010]行他字第18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日,[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日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现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赌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佃听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杭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立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赌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赌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一:司法观点
适用〔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注意这两个答复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因此,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作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注意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保障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因此,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此外,对那些以享受养老保险,但离退休后未缴纳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若工伤保险待遇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不足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蔡小雪)
附二:已废止三件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废止)([2005]行他字第1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已废止)(日 法行[2000]2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已废止)(日(88)民他字第1号)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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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见或听说各类人身损害,比如各类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故意伤害等各类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劳务关系中雇员人身损害、产品质量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等。按照《民事案由规定》多达几十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陈剑峰律师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工伤赔偿的工伤律师,经常会遇到工伤咨询者提到这些问题:工伤赔偿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抚慰金?工伤二次手术费由谁来出?工伤伤残等级为什么经常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结果不一样?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能获得双赔吗?1-4级工伤伤残等级能够一次性赔偿解决吗?等等一系列问题。为此,陈剑峰律师将工伤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分开来进行研究,加以区别,以帮助工伤者及其家属更加准确和深入理解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运用法律作出正确的选择、取舍和判断,最终达到维护自身最大利益这一目的。一、&关于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二、&关于赔偿款由谁支付和法律适用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国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畴。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只有少部分款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三、&关于5-10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而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在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有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即6个月*4201.25元=25207.5元,这两万多做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一般是没有问题的。那工伤职工如何才能让二次手术费由单位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赔偿呢?那就有两个办法:1、暂时不解除劳动合同,等做完二次手术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二次手术费用就由单位出了,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和单位协商预付了二次手术费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劳动关系。陈剑峰律师为此专门写了一篇文章,题为《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二次手术费由谁出?》一文,大家可以在百度、谷歌上搜索到本文,可作参考。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各地掌握在一个伤残等级为2000元-5000元的赔偿标准。而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伤者及其家属在与单位谈判、协商过程中提出精神抚慰金,这个可以和单位商量,但如果单位不同意此项要求,则不能强加于人、强人所难,毕竟该项要求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五、&关于伤残等级的区别目前,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而其他一般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暂时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比如说同样是脾切除,按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再比如同样是手掌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根本评不上级别。之所以会出现同种伤情不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是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两者评残的鉴定依据不同所致。六、&关于是否城镇户籍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额存在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区别,而且城镇户籍往往赔偿额超过农村户籍的两倍以上,相差悬殊。而在工伤赔偿中,则没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任何区别,两者赔偿额完全一样。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社保、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在选择是按照工伤程序来进行赔偿还是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索赔,需要进行事先准确计算。如果按照工伤计算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工伤程序进行;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解决。七、&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都会涉及过错责任分担,按照侵权双方过错大小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而工伤不存在过错问题,只要是属于工伤,国家或单位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或补偿,工伤者本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八、&关于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九、&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的区别在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这个由各省、市和自治区来规定,而且规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因为法律没有相抵触的规定,而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规定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除外均可以获得赔偿(双赔);而在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陈剑峰律师在此建议各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赔偿项目均应获得双赔,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这样更有利于保护伤亡者及其家属。十、&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工伤索赔中,只要伤者愿意向政府申请,一般都会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会为其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除上述十大区别之外,还有很多区别,例如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程序的区别(工伤一般分为三阶段: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进入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进入诉讼)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如对工伤赔偿感兴趣的律师同行深入研究有帮助的话,陈剑峰律师将感到不胜荣幸。本文如对伤者及其家属或者用人单位有帮助的话,陈剑峰律师将感到十分欣慰。本文系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工伤赔偿第105篇原创文章,有转载的律师同行,转载时请注明原创作者及作者联系方式。
备注: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五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 《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 认定工伤 公司注销逃责任 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 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去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 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北京陈剑峰律师公开发表的工伤赔偿原创个人著作: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4、2009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52、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6、浙江省金华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73、2010年度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74、2010年度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75、2010年度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80、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81、2011年度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82、 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83、2011年度浙江省台州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84、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85、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86、2011年度新疆阿克苏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87、关于工伤伤残等级残情晋级原则的答复88、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89、2011年度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91、2011年度天津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2、上海市2011年度工伤赔偿标准?93、2011年度上海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4、2011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95、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6、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97、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98、2011年度北京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99、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100、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101、请问我社保局可否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为工伤?102、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103、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04、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105、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 北京陈剑峰律师的以上工伤赔偿个人著作在百度、谷歌、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010&08(办)。&&&&& QQ:(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1000元-3000元,先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本收费标准从日起实施)。&&&&& 邮箱:&&&&&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十层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车即可)。&&&&&&&&&&&&& 本文关键字: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北京市最擅长工伤赔偿纠纷的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赔偿纠纷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著名工伤赔偿处理专家,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工伤赔偿资深律师,北京市最好的工伤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著名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纠纷方向的优秀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大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北京市最擅长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最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大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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