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尘肺病二期四级赔偿四级伤残五十能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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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发现尘肺病工伤险也管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一些曾在煤炭等行业工作的职工未能及时发现职业病,影响治疗,对此,我省出台新规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 岳威)潜伏期长、无特效药、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尘肺病防治一直是我省职业病防治中的最大难题,特别是对于原先在煤炭、冶金等行业工作的职工而言,可能直到退休以后才被诊断出患有尘肺。为此,近日我省下发“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我省大约有职业病患者近3万人,其中以尘肺病患者居多。“这些年我省一直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很多职业病易发企业如化工厂、煤矿等也都制定了防护措施,增添了防护用具,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山西省职业病医院李小庆主任医师介绍,根据规定,职业病易发的用人单位,在雇用工人前、中(在岗)、后(离岗)期都应当为工人进行职业病体检和诊断,而在我省,只有少数大型企业检测率较高,一些小型、私人企业检测率甚至为零。
  “由于原先不重视体检,很多人直到退休以后才发现患有尘肺病。”李小庆表示,但退休后才确诊的尘肺病患者,往往无法证明其患病与之前工作的因果关系,所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也不能申请伤残登记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少患者治疗。他表示,由于尘肺病的特殊性,退休后的体检、工伤保险必不可少,而且是整个环节中最后的关卡。“我见过二三十年前从事过类似工作后,现在才发现的病例,这些患者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他说。
  此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职工在退休(职)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对于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链接?尘肺病预防常识
  改善工作环境和操作方法,使工作场所粉尘浓度降低;使用防尘口罩(面罩),佩戴严实,吸气时粉尘不能从脸和防尘面罩的缝隙间进入,不得在氧气稀薄处或有毒气体中使用,保管于通风处,防止挤压变形,勤换滤膜;尽早发现、及时诊断和治疗;预防肺结核、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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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Flash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办伤残退休
来源:广佛都市网-珠江时报&&时间:
工伤伤残待遇计发标准
  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后如发生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若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住院伙食补助35元/天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大体可分为工伤职工受伤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经鉴定入级的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工亡待遇等三类。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和康复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辅助器具费等三个项目。对于工伤医疗和康复治疗费,其报销按照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执行。而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标准,则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目前为每天35元。辅助器具费按统筹地区康复器具费用标准执行。
  因工死亡则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长期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倍,目前标准为26955元×20=5391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目前标准为4196元×6=2517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目前标准为,本人工资×供养比例。供养比例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
  伤残待遇依等级而定
  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致残等级的,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十级为最轻级别,一级为最重级别。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三项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医疗待遇在医疗终结后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才能享受的。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均由社保支付。一次性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待遇有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每月发放,直至本人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乘以计发比例得出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数额。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而经劳动能力鉴定评上生活护理等级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确认计发比例,通过计发比例乘以计发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到每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
  此外,一至四级伤残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本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今日律师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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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哪些待遇?
信息来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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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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