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与夜勤人员签订无固定合同还能解除合同吗

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得随意解除聘用合同
&&&郭某为某师范大学的毕业生,2004年大学毕业后,被北京市某小学聘为计算机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工作两年后,郭某觉得在小学当个老师,工作太琐碎,也太平淡了,就想自己出去闯一闯,干出一番事业。于是,郭某在2006年的lo月份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学校考虑到自己的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问题,没有能够与郭某取得协商一致。郭某认为可能是单位的某些领导故意与自己过不去,不想让他出去,一气之下,趁暑假期间自己跳槽到一家计算机培训公司工作。学校知道此事后,要求郭某继续到单位上班,否则将对其进行处分。郭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了,聘用合1司已经解除,自己与学校之问已经不存在关系了。
请问,郭某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了吗?
郭某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他与学校之问的聘用合同并没有解除。
学校是事业单位,与普通的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问题,也与普通的企业单位员工辞职不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有国家事业编制的,其岗位设置也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的,人员的离职会造成岗位空缺,工作将受到影响。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了前述四种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6个月后,受聘人员可以再&
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
因此,郭某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并未解除,郭某仍负有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同时,计算机培训公司招用未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比较复杂的,有些有正式的事业编制,实行的是聘用制,有些没有事业编制名额,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这些工作人员的辞职问题上,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区分。有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辞职的,应当适用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无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辞职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事业单位这种混乱的局面将得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领导人员以外,应当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统一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链接
1.《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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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是06年到事业单位工作,到09年才签第一份合同(一年)到今年八月份。合同到期后我是否能签无期限合同。
我有更好的答案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继续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一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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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代表什么
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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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咨询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为准
如果在合同期限内,请病假,单位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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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今年37岁了,自91年3月起一直在上海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沪人1995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
  (1)、我今年37岁了,自91年3月起一直在上海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沪人&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那么对照自身情况,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与我签了一份日至日的聘用合同。
  (2)、99年6月单位人事调动,新任人事A与我签订了一份至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签约时我提出应签到01年3月,以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A给我的解释是:&03年续签合同时,合同上会写明从01年3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这份合同不会影响到你01年3月以后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02年4月因意外伤住院治疗,后一直病假至03年9月上班至今。工作后单位人事又发生调动,04、05年单位未要求我签定合同,05年我见到别人在签劳动聘用合同,自己主动向人事B提出单位应与我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B答复&老的政策作废了,现在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我当即提异议,&新政策没有出台,就应该根据原政策&。几天后,人事答复:&这事领导知道了,领导也认同我的做法&。因我与单位人事和领导以前从没有过任何过节,想人事这样做应该是按规定办事的,虽然对人事没有出示新政策有异议,出于对人事的信任及尊重,我签了1年期的合同(人事B没有将应一式2份的合同给我),并在06年续签了3年期的合同(人事B给了我一份一式2份的合同)。
  (4)09年4月人事B又提出让我续签5年期的合同,在旁的老同事奇怪我这个工龄这么还在签固定期限合同,就提醒我应该要求人事B出示&新政策&。在我的要求下,人事B出示了一份无文号、无签章的复印件,事后,我从网上查询后了解,人事出示复印件的&新政策&文号应该是:沪府发[2003]4号。依据该复印件的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第五十二条&自日起施行&。根据这个政策的第15条,我虽然在本单位有18年连续工龄,但离退休年龄不满10年,所以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根据第52条&自日起施行&,我的情况又不属于这个合同施行的范围,我仍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5)由于这前出于对于人事B的尊敬和信任,在我没有看到&新政策&的情况下续签了2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当09年4月我看到这份新政策后,觉得我应该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此事我与人事B进行了沟通。在与人事的沟通中,发现了以下一些不理解的事:
  1、人事B否认了有过先前在05年对我说过的话&老的政策作废了,现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
  2、因05年与人事B签的1年期合同,人事没有将一式2份的合同给我一份,我要求人事B将单位里留存的一份复印给我。人事B在翻找03、04年单位与职工签约的合订本中,未找到(事实是,这2年里单位并没有与我签合同),在05年的合订本中找到了一份我的合同。但不知何故,我档案中05年的一年期合同,变成03-05年的3年期合同;05年签的约,也变成了03年3月1日(而这个日期我还在医院治疗,根本没有上班)。我很诧异这些日期的变化,就问人事B&这些日期是怎么回事&?人事B解释&单位与职工签约将日期往前移,也是常有的事&,并说&我自己还在签固定期限合同呢。有这么复杂吗,还要复印合同,这种事闭着眼就签了,就你麻烦&
  我不认同人事B的做法,
  (1) 我是01年3月1日进单位的,按照&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 99年6月1日,单位与我签至02年12月31日,按照人事A的解释,单位应在这个合同结束后,应与我补签一份自01年3月1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3) 按沪府发[2003]4号文的第十五条,我的条件不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沪府发[2003]4号文第五十二条&自日起施行&,我的情况不属于这个文的规定,因为这个文施行前的01年3月1日,我已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4)人事B事后的做法和说法更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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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你对附期限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期限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生效中有两种合同类型,一类是附期限的合同,一类是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中期限有什么作用?怎么理解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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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终止吗?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两种。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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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部分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 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来源:中国新闻网
  《》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一时引起广泛热议。近日,记者从省编制办综合处获悉,目前海南省各类事业单位有6000多家,部分事业单位已实施合同制。
  “新来的员工都要和单位签合同。”海口龙华区一家医院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老员工签订的则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海口市大同路一家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目前还没有签劳动合同。
  据悉,目前海南省各类事业单位有6000多家,签合同和缴社保等相关事宜由人社部门负责。记者从省人社厅市场处了解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前,,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记者罗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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