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二审判决比一审重保险公司没有规定时间交上诉费,一审判断生效,但保险说交了钱并向法院提交己交钱的书面申请

江西:市法院发回重审、针对黑工厂的起诉状!
重审原告:黄剑平,男,身份证号码010599.户籍住址为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实际长住地址为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搂107号113号,手机号码为。
&&重审被告: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为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明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为:(人事部曾小俊)、(人事部郭崇斌部长),(张明春总经理办公室)、。
请求事项:
1、由于被告申报的登记信息虚假并前后矛盾,故请求法院在开庭前必须依法查验被告的身份材料及身份,确保被告以真实、合法的身份参与诉讼,绝不能以虚假的身份参与诉讼。
2、请求法院在开庭前必须依法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证据交换,被告必须提供证据原件给原告(只有一份原件的除外),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必须依法将其副本发送给原告!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起诉费。
4、由于被告未依据《劳动法》第44条结算并支付工资,被告在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没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夜班补贴,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发所欠原告工资6651.94元,支付原告赔偿金33259.70元,小计39911.64元。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因不当使用辞退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构陷并强制停工的侵权行为、拒绝履行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剩余劳动合同期内全部的工资损失(7个月):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停工工资15093.61元。(计算方法:停工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2156.23乘以7个月的得数)
6、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伤害补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壹拾万元整。
7、请求法院以传票传唤被告的生产部经理张海峰和副经理孙明亮分别就《辞退通知单》中“兹有员工黄剑平因妨碍我班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具体含义作出书面的、签名的解释,该书面解释必须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答辩状正本的附件提交给法院,一份作为答辩状副本的附件提交给原告,并:开庭时,这两位同志必须到庭亲自答辩。
8、请求法院以传票传唤被告的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和生产部副经理陈年良就本文中指控他们扯谎和指控他们严重涉嫌指使邵志恨、丁德友、食堂小边、唐细良对原告进行多种人身伤害和其他陷害行为作出书面的、签名的答辩,该书面答辩必须一式二份,一份作为答辩状正本的附件提交给法院,一份作为答辩状副本的附件提交给原告,并:开庭时,郭崇斌同志和陈年良同志必须到庭亲自答辩。
9、请求法院以传票传唤南昌县公安局小蓝派出所办案民警李灿灿就原告报案和补充报案所进行的走访、调查而了解到的事实向法院出庭作证、陈述,起码得就了解到的事实向法院出具书面证词。
10、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裁决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1、请求法院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一定要对本起诉状中的所有请求事项逐条予以阐明,支持还是不支持,支持或不支持的理由。
12、请求法院务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关系、事实、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其他理由。
一、我将被告定性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黑工厂的理由。
1、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存在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不按《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按加班和节假日结算工资、其工资比对《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计算实际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日加班时间和每月加班时间均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界定的最长时间、不缴社保费(或变相规避参保)、不将劳动合同书拿一份给劳动者、涉嫌伪造不定时工作制的批文、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方案不恰当、不合法等问题。
2、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存在寻衅滋事、打人、企图人为制造工伤事件、投毒、生产部经理张海峰和副经理孙明亮联合以假名签发致公司人事行政部的《辞退通知单》并以此为由强制停工、公司人事行政部邮寄的《通知》中企图将用人单位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诬陷为原告自愿、自动离职并企图诱骗原告自愿、自动办理离职手续。
3、一个包装盒内有12J王老吉凉茶,对于即将过期或已经过期的王老吉凉茶,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经常组织工人拆掉原包装盒重新投入包装生产线、重新包装。
&&&4、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所谓的“受委托生产的‘王老吉凉茶’”的配方应该也有问题,因为实际生产中只有开水和白砂糖,我没看到有包装盒上标注的那些配料储存并投入。
5、被告的从业人员至少在110人以上,但被告只给15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完全未参与,这种做法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并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6、日23时50分,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了被告最新申报的登记信息,经过深入地研究、分析,我发现了以下问题:
(1)、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均为1000万元,出资人有一个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公司出资800万,自然人出资200万,问题有3:(1)、这个自然人的姓名前后不一致,2016年的企业年报中写李海涛,而、2013三年的企业年报中写李海波。(2)、这个公司的名称前后也不一致,2016年的企业年报中写“西藏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而、2013三年的企业年报中写“北京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司”。(3)、出资的时间前后矛盾:两年的企业年报中写出资日期为:日,两年的企业年报中写出资日期为:日。
(2)、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方框中输入北京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居然“查询到0条相关结果,用时2.762秒,请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没有相关数据”,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根本不曾存在过,因为既使该公司注销了,其历史上有过的登记信息依然能够显示出来。
7、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厂房的设计、布局就是为了便于隐蔽生产。
8、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非法生产,并且,非法销售,逃税。
9、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的多种坑害行为,差点让我丢了小命。
10、综上,被告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是一个血汗工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黑工厂、并具备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二、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距离开庭时间(日9:10)只有2天了,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3、根据判例和我的考证,以劳动争议附带其他诉讼的方式,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
4、综上,鉴于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存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方面、在处理我对第一被告的举报方面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将南昌县劳动监察局追加为第二被告,其住所为南昌县澄湖东路783号,负责人为刘国忠,其职务为局长,其联系电话为(邬肪肪、监察一科科长)、,对其的请求事项为:1、请求法院责令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一被告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第一被告补发我其所欠的工资6651.94元,支付我赔偿金33259.70元,小计39911.64元。2、请求法院责令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一被告涉嫌变相规避缴纳社保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3、请求法院责令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一被告涉嫌伪造两份《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我在本文中举报第一被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方案不恰当、不合法的事实进行考证、调查和处理。4、请求法院责令第二被告将以上3条请求事项的查处情况以书面答辩状正本的形式提交给法院,以书面答辩状副本的形式提交给原告(我)。
5、(1)、根据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日公布的《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调整》:
  (二)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将原县卫生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综上,鉴于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第一被告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失察,故请求法院追加其为第三被告,其住所为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458号(老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为廖晓青,其职务为局长,联系电话:其官网未公布任何电话,请法院通过114查询,对其的请求事项为:请求法院责令第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文中举报的、第一被告在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即将过期或已经过期的王老吉凉茶重新包装出售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以书面答辩状正本的形式提交给法院,以书面答辩状副本的形式提交给原告(我)。
6、综上,南昌县地方税务局失察,请求法院追加其为第四被告,其住所为南昌县五一路458号,其法定代表人为辜火明,职务为局长,联系方式:3、-717138。由于网上搜索不到其官网,其以上三项信息可能不正确,请法院通过114查询,对其的请求事项为:请求法院责令第四被告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职责,对本文举报第一被告自成立以来涉嫌在生产和销售方面逃税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以书面答辩状正本的形式提交给法院,以书面答辩状副本的形式提交给原告(我)。
7、综上综下,南昌县公安局小蓝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早已接到省长手机信箱的转办件并已经进行了10天左右的调查、走访工作,对案情已经完全调查清楚了,只是没有跟我联系并反馈处理结果,我正式到该所报案后,该所制作了询问笔录、接警人李灿灿出具了受案回执并在回执中承诺会调查取证,但他和派出所均失信,没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我。故请求法院追加南昌县公安局为第五被告,其住所为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颜建保,职务为局长,联系电话:&&出入境管理科服务电话:8&,(接警人李灿灿),对其的请求事项为:请求法院责令第五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全部调查取证的情况以书面答辩状正本的形式提交给法院,以书面答辩状副本的形式提交给原告(我)。
三、我的苦心孤诣触犯了被告的大忌。
1、入职接近满月时,我书面呈请被告为我缴纳养老保险,生产部副经理陈年良在报告下方签名同意,此后,在我的一再督促下,被告确实替我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并同时代扣了个人部分。被告由此认为我是一个刺头,但此举尚不足以促使被告对我下毒手。
2、我通过网络向省长信箱(后改称省政府信箱)求助,最终,由南昌县人社局承办此信访事项,南昌县人社局最终将我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份原件转交给我。被告由此更加认为我是一个刺头,但此举也不足以促使被告对我下毒手。
3、我再次通过网络向省长信箱求助,请求被告向南昌县人社局申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这两种补贴的受益人其实是被告,我完全是一片好心加苦心,我以为被告得到补贴后,会有益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巩固,合同到期后,县人社局会主动监督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哪知事与愿违,我这回真正触犯了被告的大忌,因为申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要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缴纳社保的凭证、工资表等材料,作为一个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的地下工厂,提供这些资料完全是其非常忌讳的事情,可惜当时我完全蒙在鼓里,我的坚持与政府的压力让被告惊恐万状,为了消除隐患,被告频频铤而走险,频频对我实施坑害、驱赶和报复行为。
4、日生产部副经理陈年良于下班后(一年的工作结束,从次日起进入春节假期)在办公室对我说:“你报案后(指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事),派出所天天来找公司,建议你离职!我会帮助你办理离职手续。”我明确告诉他:“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不离职!”当时我看到曾小俊就在旁边的办公室里等着给我办理辞职手续,特别说明:曾小俊的办公室在行政楼,她上的是行政班,17时下班,而我们生产人员是两班倒,19时30分下班,生产部的办公室在车间里,两地相距1里多路,此时已经19时45分左右,按理她早已下班了,可见,授意生产部副经理陈年良强逼我辞职是她的主意或行政人事部郭崇斌部长的主意。
四、孙明亮和张海峰联合构陷。
2016年5月3日7时30左右,在班前会结束之际,生产部副经理孙明亮当众说:“黄剑平跟我来我办公室。”来到其办公室,孙明亮副经理随即拿出一张纸给我,其上面打印有如下文字:
&&&&&&&&&&辞退通知单&
行政人事部:&
兹有员工黄剑平因妨碍我班工作的正常开展,即日起不再安排其工作,请知悉。&
&&&&&&&&&&&&生产部&孙1亮(孙1亮三个字是手写)&
&&&&&&&&&&&&&&&&&二0一六年五月二日&
&&&&&&&&&&&&&&&&&&&同意:张2峰&
&&&&&&&&&&2016.、5、3(以上划横线的文字是手写的)&
我指着“孙1亮”三个字问:“这个签名是谁的?(因为他的姓名是孙明亮)”孙明亮说:“是我的签名。”我说:“正好,你等一等,我去楼下更衣室拿一封《致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的一封信》给你看。”孙明亮副经理说:“不用了,我也不想知道其内容。”我说:“那我就去找张海峰经理谈谈吧。(备注:我判断张2峰应该是张海峰)”孙明亮副经理说:“去吧。”我说:“他是在食堂楼上办公吗?”孙明亮副经理说:“不,他在机修班楼上办公。”
我走进张海峰经理办公室说:“一句话两句话也说不清,请您看材料吧。”我将手写的《致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的一封信》(含附件4份)提交给他看,这四份附件分别是:&
附件1:南昌县社保局出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附件2:《劳动合同书》。
附件3:《办理黄剑平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南人社信办复字【2016】20号)。&
附件4:《南昌县:&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续篇(有修改和补充)》一文的打印稿。&
张海峰经理看信过程中和看完信,不按顺序,作了以下表述:&
1、《辞退通知单》中“兹有员工黄剑平因妨碍我班工作的正常开展”,其具体含义不是指我往张总的电子邮件信箱中发送了邮件,这些邮件应该发,要不大家都稀里糊涂,什么都不知道,事情更难办,而是指我在网上公开发表了《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文和《南昌县:&《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续篇(有修改和补充)》一文,两篇文章的篇幅都很长,班员们纷纷在上班时间利用手机上网阅读,妨碍了他们的工作。
(我说:“凡事都得讲理吧,我又没告诉他们并请他们看,他们不看这个热点事件还会看别的热点事件,他们都是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的违纪责任由我来承担,明确搞错了责任主体,你们怎么能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呢?这个板子打到我头上实在太冤了!”备注:包装车间的工作经常跟不上,经常造成生产线停线,其上线员工只能呆在岗位上干等,有人耐不住无聊玩玩手机似乎也情有可原,也不能就此认定人家一定就耽误了工作,至于他们是玩游戏、QQ聊天或视频聊天、看电影、看小说还是看我的那两篇文章,只有天知道。)&
五、被告公司涉嫌伪造判决书。
2017年6月9日上午,在其办公室我见到了南昌县法院监察室刘琦主任,《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121民初2796号}的原件我带来了,我指给他看:县法院的公章中的五角星和天安门怎么会又模糊又歪斜。刘琦主任从桌上拿来一份有县法院公章的判决书的复印件对比,结果复印件上的公章反而比我手中判决书上的公章原件清楚、公正得多!我说:“我怀疑这枚公章不是县法院办公室主任亲自加盖的本院的公章!”现在我想明白了,这枚公章应该是用萝卜雕刻的公章,由于水份的流失,萝卜变软、变形,由此加盖出的图案才会像印泥中参入了浆糊。
被告公司一贯目无法纪、狂妄嚣张、横行无忌,该判决书是被告公司制造后再胁迫原主审法官朱国亮邮寄给我,我提出质疑后,朱国亮又当面送达了一份被告公司伪造的判决书给我。根据该判决书的文句、内容和赝品公章以及该判决书中存在一系列的低级错误、朱国亮同志秉性懦弱胆小的情况判断,该判决书绝非朱国亮同志伪造的!
&被告公司在生产、销售方面行骗的胆量可谓豪情万丈、气吞山河,伪造公文、伪造判决书、胁迫审判人员及其家属,对被告公司来说,完全是小菜一碟!
由于多种原因,落款时间为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赣01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黄剑平。
六、假话及会计科目混乱!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2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份工资表》和《黄剑平工资情况说明》,以上六份证明材料均无法定代表人张明春的签名和制作人的签名,但其中记明的每月实发工资是真实的,我认可。
《黄剑平工资情况说明》的下方有这么一段话:
备注:以黄剑平2016年4月份出勤15天为例,实发工资为1625.04元。其中基本工资975元,计算方式为:=1430/(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21.75x15天,因我司薪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薪资与当月产量及员工出勤天数直接挂钩,黄剑平4月的出勤天数为15天(15天含生产出勤与非生产出勤,生产出勤天数中每天员工吃饭时间均约有1小时;非出勤天数低于8小时,以实际上班小时为准),加班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核算,其余费用纳入奖金/计件工资中,故黄剑平4月奖金/计件工资为205元,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为450元。另外,我司给员工按出勤天数每天补助餐费12元。
这段话由于没有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张明春的签名而不能采信,而且,上晚班只有十分钟左右的吃饭时间(食堂将饭菜送到车间),白班只有二十五分钟左右的吃饭时间,早餐和晚餐占用的是员工休息时间,故“每天员工吃饭时间均约有1小时”与事实不符!
“加班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核算”,恰恰相反,被告没有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结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休息日上班的工资、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工资!
“非出勤天数低于8小时,以实际上班小时为准”,而出勤天数工作时间高于8小时的,你就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方法结算,你的算盘确实打得精!
“其余费用纳入奖金/计件工资中,故黄剑平4月奖金/计件工资为205元,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为450元。”这句话我看着就很费解:205元到底是奖金还是计件工资?!450元到底是加班工资还是绩效工资?!会计科目如此混乱,这都叫什么帐?应该算是标准的“混账”吧?!其会计是否取得了会计执业资格证书?!
以上这段话之所以没有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张明春的签名,是因为他们都不愿对这段话负责!!
七、社会保险。
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日填报的企业年报(2016年度报告)中有如下信息(节选):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人&&&&&&失业保险:0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人&&&&&&&&&&&工伤保险:110人
生育保险:0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9.17万元
参加工伤保险本期实际缴费金额:2.68万元
以上情况证明:其从业人员至少在110人以上,但被告只给15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完全未参与,这种做法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并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八、很不人道,很不厚道,很不道德。
1、日11时左右,我赶到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在其办公室拜谒了该局刘国忠局长。
刘国忠局长说:“通过省长手机信箱转交下来的信访件不够详尽,你可以当面重新提交诉求材料,我局重新认真调查。
刘国忠局长的话音刚落,立即招来了监察一科邬肪肪科长和科员吕财进的高声反对,他们均高声叫嚷:“已经调查过了,没有必要再调查。”
(备注:几个小时之后,我翻阅了全部的案卷,可视为他们没有调查,不过是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些材料,而这些材料的证明力根本不能撼动并否定我的指控!)
我说:“不定时工作制得到了批复和工资不低于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据在哪里?”
吕财进拿出一叠材料并翻给我和刘国忠局长看,我指着《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中的一段话说:“此批复实行期限为日至日,”
吕财进说:“这个批复是一年批一次。” 我说:“&&我要的是上一年度的批复!”吕财进说:“就算没用,我们再去要过。”
(备注1:几小时后,我全文抄写了该批文,该批文根本没有写清楚怎么个不定时方案,为什么一定要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我在该公司的工作经历和所了解到的情况,我判断该公司完全没有必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该批文为复印件,因为公章为复印件,模糊得几乎就剩大半个圈,由此提示这份批文极有可能是伪造的!)
(备注2:《关于黄剑平诉我司不合格项情况说明》中写:“黄剑平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出勤分别为:15天、29.5天、22.5天、24天、15天,5月黄剑平无出勤天数”,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为什么相差这么大,原因是公司有生产任务就上班,生产任务不足就放假,只要上班就每日工作12个小时,王老吉凉茶的保质期为2年,为什么非要两班倒而不可以三班倒?为什么不可以将加班的时间内的产量放在放假期间内从容不迫地生产?故我确认公司其实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当理由!!)
(备注3:每日工作时间如此之长,很不人道!很多新入职的员工,因为无法忍受,有的工作了一星期以上也宁愿吃亏自己走人,公司如此广泛地白使唤人,很不道德!很不厚道!)
(备注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公司每日、每月的加班时间均超过了规定,每日加班4小时,每月加班36小时以上,最高记录达到了一个月加班124小时。
我对刘国忠局长说:“把这些材料作为答复函的附件复印给我。”
吕财进说:“不能复印给你。“刘国忠局长没表态。我对刘国忠局长说:“拿给我到旁边看一看总可以吧?”刘国忠局长同意。于是,我在东南角的一张桌子前坐了下来,对整个案卷进行了翻阅和摘抄。
九、原判决书的重大错误之一。
1、(2016)赣01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根据原告的实际出勤每月给付原告的月工资均高于2015年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已出勤日子所获报酬低于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4484.42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判决书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其在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没有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剔除工资和特殊津贴!
2、《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号),1430元每月是法定的、南昌县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个星期双休的最低工资标准。
4、以下以2016年1月为例,计算出该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1)、2016年1月共有31天,其中双休日有8天(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31日),这8天每天工作了12小时而不是8小时,该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20天,故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方法的结算这8天的工资应为:.5除以20x200%=&1716元。(备注:乘以1.5是因为每天工作时间折算为正常工作时间的1.5倍。乘以200%是因为双休日工作得支付200%的工资。)
(2)、2016年1月共有31天,其中1日、2日、3日是元旦公休假(法定休假日),故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方法结算这3天的工资应为:.5除以20x300%=&987.75元。(备注:乘以1.5是因为每天工作时间折算为正常工作时间的1.5倍。乘以300%是因为法定休假日工作得支付300%的工资。)
(3)、由于每天工作12小时,20天之中的每天工作之中的八小时以外的四小时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时间相当于每日多工作了半天,即每月多工作了半个月,这半个月的工资应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结算,即:1430
x 0.5x150%=1072.5元。
(4)、&2016年1月共有31天,除去双休日、公休假,正常的工作时间为20天,20天之中的每天工作之中的八小时属正常工作时间,故正好折算为一个月的工资,即为1430元。
(5)、该月上夜班的时间按15.5天计算,夜班津贴具体标准不详。
(6)、该月实领工资为3217.9元,而以上5项的加数等于5206.25元以上,3217.9元-5206.25元=-1988.35元。
(7)、根据以上计算,该月换算后的最低工资在5206.25元以上,该月实领工资为3217.9元,故该月被告起码应补发原告1988.35元。
(8)、1988.35除以3217.9元约等于0.617。即应补发工资与实领工资的比例为0.617。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实领工资总数为10781.11元(+8.04+1625.04),故应补发的工资总数为10781.11元乘以0.617等于6651.94元。
(9)、《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6651.94元乘以5等于33259.70元。
(10)、6651.94元+33259.70元=39911.64元,即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应该补发所欠我的工资6651.94元,支付我赔偿金33259.70元,小计39911.64元。
十、构陷、强制停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但是,被告每月均未提供一份工资清单给我。
2、辞退是国家机关对其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公务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一项措施,民营企业作为非国家机关的用人单位没有实施辞退这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辞退的条款、提法和概念。所以,被告的辞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和错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所有的过错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主体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责任、损失赔偿额等事宜均作出了明文、明确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被告的生产部经理张海峰和副经理孙明亮联合以假名签发致公司人事行政部的《辞退通知单》、该通知单中编造莫须有的理由强制停工、公司人事行政部邮寄的《通知》中企图将用人单位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诬陷为原告自愿、自动离职并企图诱骗原告自愿、自动办理离职手续。
备注:后来对我的参保和将劳动合同书拿一份给我,是经过了曲折的投诉才获得的。即:我向省长手机信箱投诉后获得转办,县人社局介入后,被告才参保,县人社局才将《劳动合同书》原件转交给我。本来,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份也应该参保。
所以,被告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从而造成了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以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是以极其下流的构陷方式强制停工,其行为极其令人不屑与不齿,本应加大惩处力度。
请合议庭特别注意:被告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的行为,说穿了,就是一种赤裸裸地耍无赖的行为,这种行为准确地说还不能认定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审法院在(2016)赣01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是一种辞退行为,即法院没有认定被告的行为是解除或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告自己也承认自己是辞退行为。而我认为被告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假如违反合同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谁还会去遵守合同?!假如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弱势人群还怎么去活?民以法为天,无法则无天,对吗?!
但是,(2016)赣01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居然荒谬之极地写:“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告未在被告处工作,要求被告支付其强制停工造成的剩余劳动合同期内的全部的工资损失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停工工资15093.61元(7个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这个选择权在受损害方,即选择权在我,而我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主审法官朱国亮关于劳动争议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合同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合同法》的条款和规则《劳动合同法》都必须继承和遵守!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明明写得清清楚楚,怎么就于法无据?!原审合议庭完全是一群法盲!不懂法还自以为是!
十一、工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1、(2016)赣01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面中居然写:“就原告的第三项诉请向原告释明,如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可申请工伤赔偿,在非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可按一般侵权责任主张赔偿,原告明确表示在本劳动争议案中审理。”
(2016)赣01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将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伤害赔偿进行区别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在本案中人身伤害的实质就是工伤伤害,在本案中人身伤害赔偿应当视同工伤伤害赔偿请求!而且,因为人身伤害包含工伤伤害,工伤伤害是人身伤害的一种,它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属于两个类别或两个门派的关系,法院合议庭首先把人身伤害与工伤伤害的这种关系搞错了!
2、(2016)赣01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本案为劳动争议,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受到的各种人身伤害的营养费、康复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100000元,为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置,原告可另行主张。”
法院合议庭又错了,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其实质是工伤伤害赔偿,原告诉请的人身伤害赔偿争议,其实质是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工伤伤害补偿自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3、《工伤保险条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备注:这一条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假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则必须判决工伤成立!况且,我已经持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到县公安局法医室请求进行伤情鉴定,该法医室在被告公关下,以多种不靠谱的理由拒绝验伤,详情见重审起诉书!原告作为受害人,作为弱势平民,何其无辜!何其悲哀!如此可怜,假如法院还不为无辜的受害人主持公道,法院还配称法院吗?!假如公务员都是势利眼并欺压良善,法院也助纣为虐,人民关于“民以法为天”的期望就将化为泡影!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两份书面伪证。&
被告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两份《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落款时间分别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而日11时左右,我在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只看到了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的那一份,是复印件,全部文字非常清晰,唯独批复单位的公章模糊的非常奇怪:只有大半个圆圈,圆圈内没有复印出任何文字!被告的忧虑、担心、恐惧的心思昭然若揭!&
十三、构陷。
1、被告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员工手册”上,没有“北京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没有“北京艾尔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标识,我判断应该是被告编造并在打印店订制的。
2、被告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员工奖惩条例》,6页,全文没有任何公章,没有任何单位标识,没有任何单位名称,该条例的制定单位或部门是谁?该条例的批准和签发单位或部门是谁?谁对该条例拥有解释权?这些内容该条例中均没有写明!该条例的内容非常地空洞、空泛,拼揍的痕迹很明显,这样的条例谁都可以自己打印一份或订做一份!!&
3、日对员工进行了所谓的培训,只是人事行政部曾小俊副部长(女)口头讲了一些寝室用电额度、如何办理饭卡、到哪里去购买生活用品之类的生活琐事和上班不要玩手机、不要串岗之类的很空洞的劳动纪律,另一位讲师(男)讲了一些安全用电、发生火灾紧急逃生、安全生产之类的培训,布置会场、拖拖拉拉地入场、座椅不够临时找座椅、发试卷、填写试卷,这些事情占用了一上午的大部分时间,真正用于讲课的时间很短,内容很少,所谓的《员工守则》、《员工奖惩条例》两位讲师连名都没提一下,下午由男讲师对我们进行分组劳动。“原告对答辩人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一说完全不属实,因为:讲师没有完整地讲,《员工守则》和《员工奖惩条例》没有发给我们,其内容也没张贴过!
4、《员工手册》未上升为集体合同并呈报县人社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且员工不知情,《员工手册》中的内容不知是否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或没有上位法作为基础的内容。
5、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霸王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均是一个噱头!&&
十四、隐忍。
1、我当时是在克制、隐忍、理性、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秉承忠于事实,并以客观写实的方法写作并发表《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文的。
2、被告的三位高管无能、误事、处置不力才导致矛盾激化,还好意思说“原告在多个网站发表《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造成公司员工不和,人心不稳,生产秩序受到影响”!
3、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的当晚,我两次向生产部陈年良副经理投诉,陈年良在我第二次向他投诉时才说:“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我刚才批评他,他不买我的帐,这事我处理不了,你去向公安机关报案吧!”
注意:陈年良自己处理不了,本应该向生产部张海峰经理报告、请示,但他应该没有。
之后,我手写了《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文的全部内容,只是题目换成了《关于请求调换班组的报告》,该报告的大致意思是: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我,陈年良处理不了,我害怕再遭殴打,请求调换班组,并请求公司对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我一事作出妥善处理,该报告我亲手、当面交给了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郭崇斌部长当时说:“等我看完了再说。”几天后,我碰到郭崇斌部长并问起这事,崇斌部长说:“年前大家都很忙,陈年良所带的班组(指大班组)正缺人手,他不肯放你走,等过了年,我一定给你调换。”我心中不悦,但也无可奈何。
之后,我至少抽空两次去行政楼找公司总经理张明春(据说公司法人李海波从不来公司),我以为张明春总经理在二楼财务室旁边的那个大办公室办公,但两次该办公室里均无人,向财务室里的人员和人事行政部曾小俊副部长打听,他们均说总经理没来。(其实,张明春总经理的办公室与人事行政部的办公室是一个套间,张明春总经理的办公室的门总是关闭,这事直到我离开了公司才猜到并得到了验证。)再之后,我多次看到张明春总经理来车间视察,但因为我身上没带材料,深恐说不清,兼顾工作岗位上离不开,所以不敢贸然上前投诉,再兼顾我幻想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会调查、处置并向张明春总经理汇报。在万分失望之余,我才于春节放假期间向派出所报案。后来县劳动监察局的三位同志来公司调查,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居然说我没通过公司就直接向派出所报案,我报案后,他就不管了。
张明春总经理后来也当面对我说:我报案以后,他才知道这件事,本来,我可以越级向他汇报。我于日向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投诉并获得转办:“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日转送至南昌市信访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最多几天,县信访局就会将该信访件送达公司,张明春总经理说他不知道这件事,完全是扯谎!
十五、一系列的人身伤害事件。
&“关于对一系列的人身伤害事件(工伤案件)的详述”这一章节的篇幅太长了,整整有10页,在此我只作节选性表述。
(一)、指使丁德友制造工伤事故。
行车推送板上有四个孔,正在使用的插销一直都能够正常插入、拔出,但日的白班接班后,我发现靠近杀菌釜的第一个孔插不进去(事后分析确定:有人有意点焊所致),只好将插销插入第二个孔中,不过,这样装满灌装凉茶的铁筐行列就不能完全送入杀菌釜,于是,丁德友就拿来一根1.5米左右长的方形铝合金(行车上原先没有,显然是有心准备的),示意我按住方形铝合金的上端,方形铝合金紧贴铁筐行列最后一节铁筐的屁股,行车推送板顶住方形铝合金的下端,这样把铁筐行列顶进去,然后再用人力推进五、六厘米,但是,最后一节铁筐的下端中央有一个焊接块(焊接块中间有一个孔,焊接块已经残缺了差不多一半,边缘不整齐),丁德友示范将方形铝合金的下端贴在焊接块的上面,我如果按照他的方法做,非死即残,因为焊接块实际就是杠杆原理中的支点,行车推送板在方形铝合金的下端一顶,上端一定朝我的身体打过来,我是按不住的,因为这个力道被杠杆原理放大了很多倍!况且,行车推送板的推力本就很大!我一眼就看穿了他的阴谋,待他走过去拧转推送板的开关时,我悄悄将方形铝合金的下端移开了(离开了支点),他们预谋中的工伤没有发生!以上事情的真实性可查录像考证。
事后我还发现:插销有些类似y,上面那根插不进推送板的第一个孔,但下面那根稍长的能够插进推送板的第一个孔,我当日就看到丁德友这样操作过,可见丁德友完全知道没有必要按以上的方法操作!
(二)、人为制造脱轨事情。
2016年1月19日1号行车和2号行车共出现了约十次左右的脱轨事情,平日也就一、二次脱轨事情,多数日子脱轨次数为零。2016年1月&26日至2月3日丁德友未上班期间1号行车上的工作主要由我来单独操作,一次脱轨事件也没发生!我工作时间尚不满二个月,主操才几天,完全是一个新手,丁德友夫妇工作时间三年多,工作技能应该比我熟练得多才对!我进一步琢磨、回想,终于明白:丁德友夫妇人为制造脱轨事情捉弄我和班长唐细良!具体的伎俩(操作方法)如下:当铁筐行列启动或行进即将到位时(只差最后一筐),偷偷按动行车前行或后退按钮,使行车铁轨与釜铁轨(或装篮轨道、或卸篮轨道)错位一、二寸,脱钩、脱轨事情自然发生,由于铁筐行列行进的速度很慢,所以不会导致翻筐,然后,刘云侠大声呼救,我、班长唐细良(有时丁德友)跑过去救急,刘云侠继续大声地叫唤、指挥,但她自己从不亲自动手使用撬棍(利用杠杆原理)将铁筐车轮送回铁轨内。日,我使用蛮力站在行车上用撬棍撬铁筐,扭伤了腰(盆骨与脊椎尾骨交接处),十几天后疼痛感才消失。自此以后发生脱轨事情,我视而不见,不再过去帮忙,继续干我的本职工作或故意躲开一分钟左右,我抱定主意:如有领导来追问,我正好可以借机揭露其中的猫腻,请求倒查录像,即可发现其在脱轨时是否按了本不应该按的按钮!!后来我有经验了才发现,行车离地一米左右,使用撬棍不能站在行车上使用,站在地上并两人在两边方法得当,其实并不需要用多大的力。
(三)、指使唐细良制造大脱轨事件。
2016年1月30日,我单独一人操作1号行车(丁德友于26日起未来上班),刚接班不久,我用小铁条插住铁链推动铁筐行列向前行进,原本一切顺利,轮到最后一筐时,我听到一声异响,铁筐的车轮显然碰到了什么,走不动,我条件反射似的抽出小铁条,跑过去往底下一看,果然,行车的轨道与装篮轨道错位了一、二寸,我大声呵斥:“谁动了按钮?”我伸直腰向前看去,唐细良刚离开行车按钮两米左右,听到我的呵斥声,却假装没听到,很不自然地往西走了。自此,我总站在轨道的东边插小铁条,以便双眼直接看住行车按钮,防止有人捣乱。
备注:如果唐细良的胆子再大一点,下手再狠一点,行车的轨道与装篮轨道错位的距离再大一些,最后一节铁筐有可能翻下来,装了货的一节铁筐应该有几千斤重,如果砸到了人,那也是要非死即残的!如果我不是及时抽出了小铁条,肯定夹伤右手!
2016年2月2日(或3日,原始记录上没有记录清楚,但我记得很清楚),唐细良居然故技重施,这回是进釜,前面的筐都已经进去了,只剩最后一筐,我突然感觉异样,侧头向行车的按钮台面看去,唐细良的手尚未离开按钮,他在不需要按按钮的时候按按钮!
(四)、邵志恨寻衅滋事。
装篮杀菌车间里至少有六块以上的红色警示牌,上写:“非主操作人员不准操作,一经发现,取消当月主操岗位津贴。”可见,在公司制定的制度中,连串岗都是不允许的。
我已经在行车副操作员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一个多月,对该岗位的工作内容早已非常熟练,不需要邵志恨来强行帮忙,行车上的空间很小,他总挡在前面抢先把我份内的事、按工序要求下一步应该做的工作内容抢先一步给干了,让我感到很不安: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内容并不复杂,有一天的实习时间足以熟练,我是一位新员工,至今为止,他不少于六次(白班、夜班均有)强行给我帮忙,假如给巡视的各级领导看到,岂不要产生误会,以为我智商和工作能力不行,居然还需要别人来帮忙、指导、示范,我站在行车上不干活与他正在忙碌干活形成鲜明对比,这景象显得很另类、怪异。他是装篮工,工龄满一年左右,我们的共同班长是唐细良,我们的共同生产部副经理是陈年良,我与他是平等的工友关系,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他无权擅离岗位并到达他人岗位抢干他人的活,并趁机指令我必须去给刘云侠帮忙,必须给丁德友放搭桥,必须扶正筐内横躺的产品(罐装凉茶),我当时基本保持了沉默,让他知趣一点,摆正自己的位置,说出的话要与其身份相符,不要僭越。他指令我必须去给刘云侠帮忙时,我反驳他说:“她那里原本有行车副操作员,她硬要把人赶走,这个忙我怎能去帮?”&邵志恨冲我翻白眼并气势汹汹地说:“你放屁!”&跳下行车,走了。邵志恨指令的三个事情,我均拒绝执行,真正的原因和详情如下:1、有本事刘云侠应该去向陈年良索要一个助手。2、必须给丁德友放搭桥的问题,属于我和丁德友之间的分工、合作问题。我就奇怪,&邵志恨怎么知道我没有给丁德友放搭桥?丁德友负责编写变色纸,即编写此趟产品每筐的编号、预将送入的杀菌釜釜号、预将杀菌时间,负责执掌行车前行和后行按钮,负责执掌行车上输送轨道的开启和关闭,行车上的铁筐行列开始往杀菌釜内缓慢运行时,负责他那一侧的未插进去的挂钩的尝试重插工作。我负责执掌产品(装满产品的铁筐)进入行车轨道的开关,铁筐行列在铁链上打滑走不动时,负责用一根小铁棍插入运行中的铁链的一环,小铁棍与铁链之间形成一个钝角,共同推动铁筐行列向前运行,负责给全部铁筐之间第一次尝试安插挂钩,负责在每一筐的右上角粘贴好变色纸,负责在铁筐行列启动往釜内输送铁筐前安插好尾端的插销,由于我马上必须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地进行第二次尝试没有安插进去的铁钩的安插工作,根本没有时间去放搭桥(除非第一次安插挂钩全部成功),所以,放搭桥一直是由丁德友来操作,收搭桥一直是由我来操作,邵志恨指令我必须放搭桥时,我明确地说:“这是我跟丁德友之间的分工问题(你管不着)。”&其实,丁德友的工作比我轻松得多,时间宽裕得多,搭桥也靠近他站立的地方,远离我站立的地方,所以放搭桥本就应该由丁德友来操作。3、关于铁筐内有的灌装凉茶倒了(不是站立而是横躺),邵志恨指令我必须扶立的问题,我之前早就问过丁德友,丁德友说:“你闲得没事干就去扶。”当然,我有时间自然会去扶,但话由他说出来,我格外逆反。&4、综上,邵志恨利用自己是老员工的身份欺生、碰瓷、寻衅滋事。
(五)、邵志恨受人指使多次殴打我。
2016年1月17日19时39分左右,邵志恨擅离自己的岗位,走下来问我:“听说你向老陈(指生产部陈年良副经理,陈年良录属生产部,对其职位大家有多种叫法,有叫其经理的,有叫其主任的,其实就是一个可以脱产的大班班长)告我的状?”&我说:“我只是要求你不要一再到我的岗位上来帮忙。”
邵志恨说:“来了咋的?我还要打你呢!”邵志恨冲上来,揪住我左肩胳膊上的衣服,把我从行车上拖下来说:“走,我们出去练练(单挑)!”他扯住我往车间西边走,我试图挣脱他,但他揪得很紧,我喝斥说:“你放手,我们找陈经理理论去!”邵志恨说:“我还跟你理论,打你再说!”朝我左脸打了一拳,我怕打坏眼镜,扎伤眼睛,赶紧摘下眼镜,握在手中,我说:“你别打人哈,这里有多个摄像头!”邵志恨又说了一句什么,照我头部打了两拳,紧紧拖住我继续往西走,车间很大、很长,应该有一百多米,邵志恨一直紧紧地揪住我,经过刘云侠站立的行车前时,我看到刘云侠幸灾乐祸地笑了,笑得很灿烂,注意:刘云侠没有下来劝架或拉架(邵志恨刚开始揪我时至今,刘云侠的老公丁德友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劝架或拉架),到达点名间,邵志恨说:“我们出去练练!”我说:“我们上去找陈经理,我不跟你打架。”邵志恨放开我,我上楼走进陈经理办公室,我对陈年良副经理说:“为我向您投诉他多次强行跑到我岗位上来‘帮忙’一事,他竟打我。”不待陈年良开口,&邵志恨朝我嘴唇打了一拳,说:“打你了,就打你了,咋的?”不待陈年良允许,邵志恨趾高气扬地走了。(请注意陈年良副经理当时的态度,他居然一声不吭,任凭邵志恨离去。按理,陈年良副经理应该大发雷霆地怒斥:“邵志恨,你怎么当我的面打人,你太嚣张了,你眼里还有我这个领导吗?!你别走!你说清楚!你为什么打人!!”)。我当时心里大叫:“不好,惨了!”因为我正中的一颗下门牙被打得侧向错了位、侧转了几乎90度,嘴里能够明确感觉得到,我花了一、二分钟,才用手指强行扳正、挤入。
(备注一:几个月后,这颗牙齿还是彻底脱落了!)
(备注二:邵志恨紧紧揪住我走了一百多米,唯独到了陈年良副经理的楼下松开了手;邵志恨当陈年良副经理的面打我,陈年良副经理一言不发!这两个情节足以说明他们两人事先一定有过预谋和约定!)
&(六)、投毒。
应该是日左右的某日夜班(极有可能是日,原始记录没记清楚)11时左右,我吃了食堂送来的饺子,并喝了其汤,不久就两腮不停地冒酸水(注意:是过了一段时间,不是马上,而且是两腮冒酸水,不是胃里冒酸水),而且量很大,不知是饺子过期霉烂变质了还是有人投放了某种药物,因为盛饺子是承包食堂的老边的儿子小边盛的,别人算计好在小边拿快餐碗(泡沫碗)时,往碗里投放了某种药物。我记得很清楚,那一晚全体生产人员均在后包装车间帮忙(打杂),如果我吐了,几十号人全部会看到,我会被强制送入医院治疗,而只要进了医院,会有更大的阴谋和谋害在恭候我!我紧闭双唇,以顽强的意志,一次又一次地强忍着,一次又一次地将酸水强行吞咽下去,时间大概持续了半个小时左右。两腮冒酸水,持续了半个多小时,说明是某种针对性很强的药。
(七)、肿块与皲裂。
2016年1月4日或5日(原始记录没记清楚)早上,我一觉醒来,发现左下腹部隐约有异样,用手一摸,果然,一夜之间居然冒出了一个肿块,仔细摸去,分明是两根小肠或两根类似小肠的的器官梗结并鼓起来了,用手轻轻按去,有些痛,显然是发炎了,同时,左脚脚底皲裂一寸左右,口子很深,像被尖刀划了一下,我就纳闷:脚底有一层厚茧,怎会出现如此皲裂?但几乎不痛,也不出血。我有些恐惧,但我分析如下:(1)、左脚脚底皲裂是因为我穿了一双很久没洗的鞋,并有人在我工作时必须来回走的路上泼了某种液体,鞋子湿了,鞋子有些小,紧紧包裹住了双脚,出了汗,并穿了一天。(2)、左脚脚底皲裂与左下腹部的梗结应该存在因果关系。(3)、我怀疑左下腹部的梗结可能与饮食有关,于是我不再吃食堂的稀饭和汤,因为上白班时,食堂的稀饭和汤是自己舀的,食堂承包者(老边一家人)以外的人每次算准在我之前假装舀稀饭或舀汤并趁机投放某种药物,有这种可能。过了几天,左下腹部的梗结块明显小了并摸去没有痛感。经过一个月左右,我的左脚脚底皲裂居然神奇地愈合了(我差不多天天用开水泡脚),左下腹部的梗结块也神奇地消失了。注意:我没吃任何药物,没进行任何治疗。
(八)、古银花的话泄露了天机。
我调到孙明亮副经理所带的大班后,一次与2号行车的操作员古银花聊天时,她无意之中泄露了天机。她说:邵莲红的老公被判处了长期徒刑正在服刑,她把邵莲红介绍给郭崇斌(被告公司人事部部长)做了情人。
唐细良说邵莲红是邵志恨的姑姑,由此,郭崇斌(被告公司人事部部长)指使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我的嫌疑陡然上升,因为我要求被告公司人事部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人事部夹在中间特别难受,郭崇斌为此多次挨了张明春总经理的骂,于是,郭崇斌恼羞成怒,指使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我。
(九)、派出所包庇被告。
综上,我没有任何过错,我很无辜,如果我有哪怕一丝一毫的过错,挨打我都活该,但事实情况是:邵志恨一味地碰瓷、耍狠,如此寻衅滋事并打人,公安机关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但派出所至今没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我。
大概2016年3月下旬,南昌县公安局信访科的一位女同志告诉我:小蓝派出所办案民警李灿灿说:由于邵志恨回家于年后至今一直没有返回公司上班,致使他预备调解的计划落空。我说:邵志恨的姑姑邵莲红及邵莲红的儿子朱淇淋(邵志恨的表弟)一直在公司上班,并且我和朱淇淋还在同一个寝室,据此,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口头传唤或强制传唤邵志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时,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派出所包庇的事实很明朗,因为:
1、日19时33分左右,我在上夜班时遭到同事邵志恨寻衅滋事并多次殴打,大概一个小时之后,我在装篮杀菌车间第二次向生产部陈年良副经理投诉,陈年良说:“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我刚才批评他,他不买我的帐,这事我处理不了,你去向公安机关报案吧。”
2、我于日向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投诉并获得转办:“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日转送至南昌市信访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当时正值省人大、省政协的“两会”召开之际。邵志恨和指使人丁德友先后失踪多日,我猜测可能正在接受派出所和县信访局的共同询问和调查。
2016年2月3日生产部副经理陈年良于下班后(一年的工作结束,从次日起进入春节假期)在办公室对我说:“你报案后(指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事),派出所天天来找公司,建议你离职!我会帮助你办理离职手续。”
备注:我正式到南昌县公安局小蓝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案的时间是日下午,接警人是李灿灿警官,陈年良日下班后说我报案后派出所天天来找公司,说明我到派出所报案之前,派出所早已接到省长手机信箱的转办件并已经进行了10天左右的调查、走访工作,对案情已经完全调查清楚了,只是没有跟我衔接并反馈处理结果。李灿灿说由于邵志恨年后未返回公司上班,致使他预备调解的计划落空,这种说法完全是派出所包庇邵志恨和被告公司的一个借口!
况且,我一再提醒办案民警先找邵志恨调查主使他寻衅滋事并打人的人是谁?邵志恨虽然逃回了河南,但其姑姑邵莲红、其姑姑的儿子朱淇淋(外号毛搭)等亲戚还一直在公司上班,毛搭还一直与我同在一个寝室。可能派出所认为有必要保密,至今为止,派出所几乎没有向我通报调查情况。
2016年5月17日15时左右,我到达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张明春总经理办公室,双方交谈了一小时左右,张明春总经理收下了《江西:劳动者的纠结与悲哀》(25页、附件3份),张明春总经理将其办公室电话告诉了我,并承诺:关于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事,没有人报告他知晓,等他知道了此事,我已经向南昌县小蓝派出所报了案,本来我可以越级汇报,张明春总经理承诺,只要承办民警找他,他本人和公司一定全力配合、协助,他本人或公司可以出钱资助承办民警缉拿邵志恨。
很显然,被告把打人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的原因归咎于派出所的不作为或派出所放走了邵志恨和丁德友!
以邵志恨打我的事件为例,2016年1月17日晚班时发生,我于日向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投诉并获得转办:“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日转送至南昌市信访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大概日派出所开始天天找被告公司,因为日陈年良副经理于下班后对我说:“你报案后,派出所天天来找公司,建议你离职!”这时,张明春总经理必定知道了此事,不可能像他说的我正式报案以后他才知晓此事,退一万步讲,就算你张明春总经理2016年2月下旬才知道此事,直到5月17日,将近3个月的时间内,你张明春总经理不安抚、不调解、不处理,你想啥呢?
十六、强大的监督力量。
(一)1、我多批次通过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给中共中央七大常委分别上传留言成功。2、我加了许多外国政要和外国驻华大使为博友,我发表的所有文章他们都能看到,我向他们和网络大V们发送了私信,请他们关注并监督本案的审判情况。(备注:网络大V指那些“粉丝”众多的网络大侠,其“粉丝”动辄几千万,甚至过亿!)3、我向许多香港媒体和海外华人发送了私信,请他们关注并监督本案的审判情况。4、《南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举证通知书》【(2017)赣0121民初2012号】中写:本案生效后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公布。这就意味着作为专门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其审判工作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审查和评判之中!5、我倒要看看,是否还有人敢拿萝卜雕刻的公章加盖在判决书上并把这种伪造的判决书送达给我!
(二)、针对本案,我先后发表了以下文章,其中有下划线的文章,得到了众多中央媒体的青睐。1、《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2、《南昌县:&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续篇(有修改和补充)》。3、《小蓝派出所民警已经接收我提交的补充材料》。4、《求助:江西xxxxxx有限公司不讲起码的道理》。5、《江西:劳动者的纠结与悲哀》。6、《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违反承诺》。7、《请求公司调解委及张明春总经理拜鉴》。8、《江西:揭开血汗工厂神秘的面纱让您看一看》。9、《南昌县:血汗工厂的告白及劳动监察、工会、派出所采取的虚拟化调查方法》。10、《敬请南昌县总工会查处血汗工厂》。11、《奇葩:南昌县:劳动监察一科的虚拟性调查方法》。12、《南昌县:小蓝派出所涉嫌虚伪性调查的检举信等篇》。13、《江西:血汗工厂的恶行、诡计及诡辩》。14、《江西:监管部门费尽心机地包庇血汗工厂的种种恶行!》。15、《南昌县:用人单位要有契约理念和法治意识!》。16、《南昌县:法院立案庭侵犯原告的基本权利!(有补充)&》。17、《南昌县:安排在法院法警办公室里的对话与诡辩》。18、《南昌县:法院应该成为守法的楷模才对吧!》。19、《南昌县:关于请求民一庭调查取证的报告及声明!》。&20、《南昌县:审判员无事生非并扬言罢工,天理何在?!(有补充)》。21、《南昌县:人民日报曝光后,小蓝派出所无动于衷!》。22、《南昌县:合议庭不邀请小蓝派出所出庭作证!》。23、《南昌县:合议庭必须进行第二次开庭的理由!》。24、《南昌县:法院还有没有起码的信誉和原则!》。25、《南昌县:&这份判决书中存在以下多方面的错误!》。26、《南昌县:主审法官出尔反尔,寓意何在?!》。27、《江西:谁在纵容血汗工厂的霸权与恶行?》。28、《此致南昌县劳动监察局的恳谈信》。29、《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让我很失望很无语!》。30、《江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31、《江西:县法院拒收市法院裁定重审案的新起诉状!》。32、《惊爆:江西:萝卜雕刻的公章加盖在判决书上!》。33、《惊爆:江西:萝卜公章加盖在判决书上有后记了!》。34、《&南昌县劳动监察局不作为不书面答复等三篇》。35、《江西:疏于监管,血汗工厂横行无忌!》。
十七、期望。
人怕伤心,树怕剥皮,敬请第一被告不要怙恶不悛,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应该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愿:相逢一笑泯恩仇,和谐社会添佳话。
十八、寄语县法院。
1、请求合议庭在开庭前务必组织证据交换。
2、以上为我准备在开庭时在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轮发言,为了保证法庭调查的完整性,请求合议庭和被告不要插话和打断我。
3、请求法院必须保证在有录音和录像设备的审判庭开庭,扩音设备良好。(备注:一审开庭时被告代理人的发言的声音较小,听不太清。)
4、此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将全部当庭提交给合议庭,请法院将五份副本逐一发送给五个被告。
5、请求上级机构、新闻机构将本文转达南昌县法院。
好了,我在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轮发言到此结束。
此致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剑平、、、日。
&后记1: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其强国社区版块百姓监督栏目于
07:49:29发表了《江西:市法院发回重审、针对黑工厂的起诉状!(精选)》。人民微博于 07:17 发表了我以“2018依法博弈”为网名而写作的《江西:市法院发回重审、针对黑工厂的起诉状!(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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