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农民合作社增加新成员成员入股合法吗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少几人最多几人可以合作办理?可以事企业合作办理吗?
信息来源: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有有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附件下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 邮编:350003
联系方式:0
闽ICP备 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
您是第位访问者关于引导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 政协提案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题  目:
关于引导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提 案 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确定了改革思路。报告指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这就是要推进农业现代化,体现规模经营,加大农业工业化、信息化程度,开展农业专员制度、合作社等各种新型组织,将农业现在的小、散状况彻底转变过来。这就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和效率水平,推动土地要素释放促进经济发展的能量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合作规模小、经营效益不高、组织功能较差等问题。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功能,其基本由承包土地经营者或合作社理事长一人牵头组织经营,收益和亏损都由自已承担,其他社员只是承担被雇佣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收益明显降低。在农用地流转形式上,大体有代耕代种、互换、出租、反租倒包和合作性土地流转等模式。由于受让主体的不同,会使得土地流转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差别很大。因此,要深入分析不同受让主体和各种流转模式的利弊,采取政策措施,引导农民采用既能推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又能保障农民长远利益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合作性土地流转模式是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自身或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土地,实现土地统一经营。合作社可获得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收益,或者合作社可根据与社会资本协议共同分享土地规模经营的增值收益,农民则根据在合作社入股情况进行收益的二次分配。这种模式既能保障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加大对农业产业投入,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又能保证农民长期的土地收益权,让农民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社不仅可以通过产业合作实现普通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功能,还可以通过产权合作实现农村土地和社会资本与农产品市场的有效对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引导、鼓励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将土地经营权交付合作社经营。对实现土地连片规模化经营的土地股份型农民合作组织,在政策、财政上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补助。由此,推动合作社由传统的产销合作向新型的产权合作方向发展。&&&
二、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和引导。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总结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营经验,提高农民对土地入股联合经营的认识,加强合作社之间的信息与经验的交流,引导农民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通过合作组织集中统一经营,通过合作社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与增产增收。 &&&
三、鼓励、引入社会资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经营。对于社会资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开发农用土地,只要保持不改变土地所有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不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的基本条件,并能够将分散的土地集中管理,实现统一经营、规范管理和产业化运作的农业项目,应给予政策、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并以法律或公正手段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界定,保障农民对入股土地享有长期增值收益权和承包权。&&&
四、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建立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发展平台。&&&
五、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相关政策,确保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离出来,允许抵押担保,让农民以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防止农民为了眼前利益而违法转让土地承包权,变成事实上的农村土地买卖。加强农用地流转管理和服务,逐步推广规范化的书面合同,加强对农用地流转行为的合同监管,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及答复
承办单位答复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07号提案的答复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07号提案的答复
黄文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农民成立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财政投入从2007年的400万元增长到2013年7020万元,6年增长超过17倍,累计投入总额超过2个亿(其中中央财政1.235亿,省财政0.9亿),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类型多样、覆盖面广,经营灵活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截止2014年5月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达到11153家。2013年底种类合作社的分类情况是:种植类4669家、畜牧类3094家、林业类455家、水产类927家、运销类226家、加工类217家、农机类200家、其他类692家。入股资金总额超过82.8亿元,成员总数超过20.2万户,带动农户达52万多户(包含重复带动农户数),约占全省农户的40%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全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90家,其中,68家进入国家示范社名录。
目前,我省土地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没有进行专项统计。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引导土地股份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加大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和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近几年我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很大,每年都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培训班,并利用阳光培训工程等项目资金培训合作社管理人员,但主要是宣传培训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内容,对农村土地政策法律知识和土地股份合作等内容宣传培训不够。今后我厅将加强土地股份合作等内容的宣传培训,正确引导土地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从去年7月开始,我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积极的作用,必将促进土地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我厅已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工作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配套工程,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村有信息员、镇有服务站、市县有服务中心、省有交易平台的四级服务网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是抓紧农村承包地流转条例立法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今年将审议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条例》,4月初,我厅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到省内的三亚市、东方市和省外的江苏省、湖北省进行农村承包地流转立法调研。目前已完成立法起草工作,报送省法制办审核,预计下半年可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中有专门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的条款。
五是加强调研。今后我厅将加强土地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把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海南省农业厅
&&&&&& &&&&&&&&&&&&&&&&&&&&&&&&&&&&&2014年6月16日农村合作社可以吸收城市户口的人入股吗?
答案长度必须超过10个字,请勿发布无效或违法言论。
(共有7个回答)
农村合作社不能由城市户口入股。建议您找当地司法机关先咨询一下。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的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首先,它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组织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宪法和法律直接予以确认。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中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中国农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说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入股
可以,你们是合伙人。
农村合作社也是企业,你有资格投资。
首先你身份就不符合。而且毛用他人身份牟利。所以速度拿回金本金。
我认为应当可以。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你可以起诉要求分配利益
没有房产证。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商业用地,无法建商品房,也就没有房产证。就是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凭这2样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但
应该咨询购房中心。
结婚了凭结婚证可以迁过去的,不迁也没关系的,现在还 是农村户口好,城里的想迁到农村都迁不进呢
一般在城市农民工30万左右 在农村20万左右 具体的赔偿还是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看如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
情况和我一样 可以的 祝你好运
现在很简单,购房或随亲,不象以前转非农户口,到邓埠派出所开个准迁证再到原籍办理就行。提醒你,如不是为了上小学读书能进余江一小,最好别迁,城镇户口没啥用。以后想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1、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买卖,因此,即使在市区买不起套房,也不可以、不能够到农村买块地自建。2、在既无力在市区买房,又不可能在农村买地自建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买
农村户口在城市买房能保留农村户口的,农村户口的好处:
&& && && &&
只要你家办理准迁证,然后再去你现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第一,这件事你要考虑清楚,既算国家在户籍制度上进行改革,城市和乡镇还是有一定差异的。
大家都关注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我也来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新旧动能加快转...
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
作者:迟福林 主编&主编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2月
主办单位:建议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
Design by Ciya Interactive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
举报邮箱:info@ 技术支持:6拒绝访问 |
| 百度云加速
请打开cookies.
此网站 () 的管理员禁止了您的访问。原因是您的访问包含了非浏览器特征(3c6f8ac-ua98).
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