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老职工用工档案在哪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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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精简职工相关政策
有知道精简职工待遇的相关政策,请发布在这里,方便相关人员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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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 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国**工作会议,对带普遍性的遗留问题曾建议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不少地区根据上述精神(个别地区在会前就有规定)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被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些地区精简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把十三个地区的有关规定的资料发给你们,仅供研究问题时作内部参考,不要对外宣传。
附:关于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一)陕西省规定一、对连续二十年以上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数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以上人员可以享受、五元副食品。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和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简的职工,可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生活补助费,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每月发给二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本人的医疗费可以补助三分之二。二、对一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二)新疆自治区的规定一、对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家居城镇的,发给三十元;家居农村的发给二十五元。迁居内地城镇的发给二十五元;迁居的发给二十元。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底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家居城镇的发给二十五元;家居农村的发给二十元。迁居内地城镇的发给二十元;迁居的发给十五元。(三)四川省的规定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居民)水平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城镇每月十至十五元,农村六至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生活费标准按精简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并享受待遇;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按精简时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中共浙江省委 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日起执行。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各主管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连劳社发〔号、连财社〔2008〕67号、连民福〔2008〕17号)精神,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连云港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连人社发[号),我市2009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5719元。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执行,现调整为每人每月643元。
  二、经费渠道。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
厅陕人社发[号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结合我省各级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标准予以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 日至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二)根据 [65] 国内字224号和民[1982]城14号文件相关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日期间被精减,且精减当时因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而致家庭基本生活无依靠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发放救济费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二、生活补助费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00元(含医疗费50元);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60元(含医疗费50元);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50元(含医疗费50元);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00元(含医疗费50元)。三、丧葬费标准精减人员逝世后,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四、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进行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给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造成的困难,保障这些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现就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日至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
(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05元。
(二)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252元提高到378元。
(三)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234元提高到351元。
(四)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216元提高到324元。
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陕西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日至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均在此次调整之列。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79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6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84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26元(含医疗费50元)。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若困难企业无支付能力,按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补助,由企业发放。原单位破产、关闭注销已不复存在的,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好久没来这里的,看来过时了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贾经纬)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了解到,我区今年提高了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
按照有关通知,从1月1日起,全区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本次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已安排640万元专项资金来解决,全区1671名精减退职老职工将获益。(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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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上调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这次调整范围为,日至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日期间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为: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据介绍,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你好,人在么
我家外公是日至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一直一个季度领一千多,从去年下半年度至今这个钱就没有转到账上了,老人家都80多岁了,心里闹的慌,一直吵吵要去陕西找单位(还听外公说过这样的情况,几年前收到过单位的来信说单位困难停发几年,后面又发了)近期我打电话给退休办确认,他们说这是不可能的。那这样的话,我不得不怀疑以前的钱不发,这个情况是不是上面人给动了?现在又出现发放形式变化,又是闹哪样?有没有人知道该怎么处理?外公的单位:陕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我家外公是日至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一直一个季度领一千多,从去年下半年度至今这个钱就没有转到账上了,老人家都80多岁了,心里闹的慌,一直吵吵要去陕西找单位(还听外公说过这样的情况,几年前收到过单位的来信说单位困难停发几年,后面又发了)近期我打电话给退休办确认,他们说这是不可能的。那这样的话,我不得不怀疑以前的钱不发,这个情况是不是上面人给动了?现在又出现发放形式变化,又是闹哪样?有没有人知道该怎么处理?
去民政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也可打所属地的咨询电话。网上都有的。自己查一下吧
你好,我亲戚是以前在北京橡胶一厂的河北人,这两个地方都不在你说的那十三个区域,是不是就不能申请补助?
申请补助与在北京什么地方无关系,与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系,如果你亲戚是1957底以前参加工作,62年前后精简的人员,符合正策。具体情况可网上查阅。
你好!我父亲是1949年1月参加革命的,属于解放前参军的,参加过许多战争与工程建设,也有许多军功章。是1962 年精简回农村,现在精简单位每季度只给516元,还总是拖延发放时间。父亲62年前在职时的工资每月是170元,在那年代一个教师每月的工资是24元,他那时也算是高工资了。像我父亲的这种情况,我们该咨询哪里?毕竟是快九十岁的老人了,真是无奈······
不知你父亲是在哪个地方下放的,各个省(市)政策不一样,可到你父亲下放前所在省(市)民政局或人设局咨询相关政策,或从网站查找相关政策,再对应政策与有关单位或管理机构联系相关待遇。
有河北省的政策吗
我父亲也是57年参加工作62年下乡到死也没有领到生活补助费和工资,我是吉林省長春市哪现在该咋办
楼上的朋友可自己直接到相关省(市)人社局网站查阅相关文件,或通过百度搜索相关文件,对照文件,看是否符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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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城乡低保)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切实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助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号)精神,现就我市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现享受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享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号)文件规定补助的不符合救济条件的救济对象(含原国民党宽释人员)。二、调整标准及时间(一)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标准由城镇元人月、农村元人月统一提高至元人月;(二)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城镇元人月,农村元人月统一提高至元人月。(三)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标准由城市救济对象元人月、农村救济对象元人月统一提高至元人月。此次标准调整从年月日起执行。今后,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费,随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同步调整。三、资金渠道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所需资金,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号)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困难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武民政〔〕号)执行。武汉市民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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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补在2015年有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定补在2015年有得增加吗
546d8aae4***
你好,建议您向当地人社局相关部门查询
回复时间: 16:04
4条律师回答
你好,建议咨询社保局。
回复时间: 14:39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14:42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具体可以询问单位主管部门。
回复时间: 14:43
你好,像这种情况是可以咨询主管部门的
回复时间: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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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文  号:民办[1987]城字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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