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籍人士购房政策提出薪酬政策。你有什么建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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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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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华薪酬全球第一 近1/4年薪超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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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因为国内生活压力、食品安全、空气质量等种种因素选择移居海外,但出人意料的是,中国凭借稳定的经济现状、广阔的发展前景、相对较低的生活成本与高,摇身一变成为外国人眼中的最佳移民地之一。外资企业高管的优厚待遇早已不是新鲜事,(HSBC)近期发布的调查结果(下称“调查报告”)显示,来中国大陆工作的薪酬最高,近1/4的外籍人士年薪超过30万美元。“外资行高管的薪酬确实不低,但帮他们解决所有后顾之忧才是最诱人的。全家都接来北京,二环内提供住房、专车接送、孩子上国际学校、全家每年多次往返国籍所在地的机票,这些都是公司负担,还可以享受两国假期。”北京一位外资银行工作人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道。外籍人士眼中的“香饽饽”GaryWang进入集团(CitigroupInc.)旗下中国区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已经第8个年头了,她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道:“工作这么多年了还算满意,每年拿到手的钱能有15%到20%的涨幅,怀孕期间还享受双薪待遇,挺人性化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位列2014年度最佳移民目的地的第三位,仅次于瑞士和新加坡,而颇受国人青睐的美国排名第三十位,中国台湾与中国香港则分别位居第八和第十位,英国与埃及则成为最不受欢迎的移民地。汇丰银行的这一调查由调查公司YouGov在今年4月至5月之间进行,共有9288人参与,调查对象为汇丰银行离岸银行客户。该项调查征询了生活在34个国家或地区的外籍人士的意见,主要关注其在当地的居住体验、经济状况和养育子女三方面指标。而在这三项指标中,综合考虑了收入、财富和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后,中国在经济状况领域排名第一;在居住体验方面,中国排名26位,与美国持平;在养育子女指标上,中国排名第12位。报告指出,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在提供更高报酬的同时,生活成本相对较低。76%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后认为购买能力有所提高。85%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对其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满意,远超全球62%的平均水平。同时,这一趋势将会持续下去,因为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中国经济将可持续的发展。此外,无论职位是企业高管或普通员工,53%的外籍人士看好中国的经济前景,认为在中国可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这也超过了全球38%的平均水平。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外籍人士薪酬最高。报告显示,在中国大陆的外籍人士中,23%的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约合184万元人民币),而在整个亚太地区,外籍人士年收入高于25万美元(约合153万元人民币)的概率比欧洲高出近3倍。值得注意的是,此项调查报告发布后,引发市场的广泛争议。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调查对象仅为汇丰银行离岸客户,且多为外籍高管人士,很少包含中低收入外籍人群,因此得出的1/4外籍人士年薪超过30万美元并不具有代表性。此外,对于最佳移民地的选择标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港台高管受热捧欧美国家的管理层来中国工作存在成本较高、沟通不便、文化冲击等问题,正因如此,越来越多来自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高管出现在中国内地的外资企业中。在美国某制造业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多年的Kira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金融危机后公司一直在试图减少开支,从美国派来负责上海分公司的高管4年前就回去了,取而代之的是香港来的一位高管,他常驻的办公室还是在香港,基本通过邮件、视频汇报工作。”某业内人士也指出“台湾与香港的金融行业比内地更为成熟、发达,相同的语言与文化背景又使得港台高管更容易了解内地的市场情况,更容易与本土员工进行融合。”实际上,早在2007年时,中国内地就刮起了一阵“外来的和尚会念经”热潮,当时国内金融市场仍稍显稚嫩但同时又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时,相比自己培养一个高级金融人才,直接引入海外人才显得更加节约时间与成本。在当下的中国金融圈,台派(台湾人)与港派(香港人)高管队伍尤为庞大。
物以稀为贵,内地市场在对于港、台高管的争夺上,纷纷抬高自己的筹码。据太和企业管理顾问公司的调查,内资银行的同等职位,“外来”高管在薪酬上比内地高管平均高出20%至25%,但这一差距有逐渐缩小的趋势。上述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高于内地高管25%左右的薪酬不会是港台高管来内地发展的唯一因素,他们更多的是考虑自己将来的发展空间。因为国外银行的职位上升要按照一定的速度,由于金融环境的相对成熟,使得发展的空间也相对有限,而的人员上升方式相对更为灵活,并且有一部分港台高管基于长期的战略考虑,确实需要了解内地的市场,拥有内地的管理经验。”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薛皎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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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工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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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slsd 于
11:33 编辑
请问各位老师,外籍员工的工资和本土员工的工资是相同的处理方式吗?需要签劳动合同吗?工资进费用?个税代扣代缴?需要交社保吗?
是的,而且我们这里外籍人员也要缴纳社保费呢
在 我公司里外籍员工的工资处理和国内员工是一样的.劳动合同也是一样要签.个税也要代扣代缴.我公司的香港员工就不再购社保(他们在香港已购)如果他们没有在他样的国家或地区购有社保哪就得购买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安排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统称受雇所得条款)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现就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一)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二)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二、有关公式项目或用语的解释
(一)“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
(二)“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
(四)“当期境内支付工资”:指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中由境内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
(五)“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包括未做任何费用减除计算的各种境内外来源数额。
  (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指港澳税收居民当期在内地的实际停留天数,但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七)“当期公历天数”指当期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不因当日实际停留地是否在境内而做任何扣减。
  三、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以下统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仍应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期间作为执行“安排”规定的所属期间,并分别情况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适用本公告上述公式时,公式中“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指在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中属于在境内实际停留的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指据以获取该奖金的期间所包含的全部公历天数。
  四、备案报告
港澳税收居民在每次按本公告规定享受《安排》相关待遇时,应该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执行日期
  本公告适用于自日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下列文件条款规定,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下列文件条款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公告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号)第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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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mtn mbn">
得判断该外籍人士驻华期间是否超过90(有双边租税协议)或183天(无)、居住期间、那边负责支付工资等
假设该外籍人士需在大陆地区支付工资,则回复如下:
外籍员工的工资和本土员工的工资是相同的处理方式吗?-------免税额度不同
需要签劳动合同吗?----理论上需要但实务上没签国内劳动合同者居多、即使签订也是造假低报工资而已,各地税局有「核定外籍人士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此标准,税局大多无意见!
工资进费用?-----与本土员工入帐方式一致
个税代扣代缴?-----只是免税额度不同,处理方式与本土员工入帐方式一致,但年终若超过RMB12万以上仍须再一次汇总申报(由企业编制代送或个人提供均可)
需要交社保吗?-----对于五金理论上需要,但目前仅北京、苏州及上海强制要求度高些,其余地方仍不硬性规定(虽然有红头文件但各地劳动单位执行力不同)
<p id="rate_5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鼓励热情答疑&金币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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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风险提示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编者按: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应对今年的税务检查,本网将陆续发表系列文章,听取业内专家对企业涉税风险点的提示和分析。今天安永中国的有关专家为我们介绍关于境内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  据介绍,如果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基础上,再加收额外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安永中国专家进一步分析指出,判定境外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是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检查外籍员工是否与境内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是否为境内企业工作并归其管理等内容。这里面主要包括:谁决定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向谁汇报工作;由谁负责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是否有权终止派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工作任职等。此外,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且这些支出会在受雇企业支出。因此,如果派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安排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可能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赵老师。  据他介绍,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涉外税收法规中频繁出现。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按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签定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由此可见,常设机构是判定与中国签定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在华经营行为是否征收所得税的重要标准。  赵老师进一步解释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对外支付:国地税的税务证明都要有  按照国家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为其垫付的派遣外籍人员工资时,需向银行出具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于跨境支付的审核也在逐步加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号)规定,自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其中就包括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的收入。  据记者了解,境内企业申请跨境支付,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按支付或办理手续的当天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扣代缴外国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一式3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风险提示:做好三项工作 防患于未然  据安永中国近期的了解,一些境内企业最近接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自查或税务检查的通知,主要检查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情况下,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其代垫工资等相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情况。因此,安永中国的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早着手,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  一、谨慎审核企业员工派遣计划。鉴于中国税务机关正在日益关注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的为其外籍员工代垫的工资费用,企业负责员工派遣安排的管理层谨慎审核企业现行的员工派遣计划。如果安排不恰当,境外企业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除了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的外籍人员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并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对其收取的外籍员工工资费用总额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对其产生的利润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利润不能准确确定时,税务机关有权按10%到40%的核定利润率对总额核定利润。但如果代垫工资的安排仅仅为了保持外籍员工在原居住国继续缴纳当地的社保福利,这种安排本身应该不会导致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二、两大行业将被重点检查。根据“103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即,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到行业,文件明确,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三、了解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境内企业会聘请部分短期在华停留的外籍人员,有的可能1、2个月就会辞退。那么,这类员工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咨询相关问题请进入&&&)表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是否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不满1年,还是满1年不满5年,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收入都应该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境内公司代扣代缴。  专家同时提醒,个人所得税法规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及居住时间的规定,是判定外籍人员取得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针对居住时间的不同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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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外国人的小型私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有限制吗?
这个外国人不是专家,聘用他只是为了做贸易方便,他可以国内国外世界各地跑,比中国人持有中国护照到其他国家方便。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 业 许 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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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表格上:1。 6、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许可。 (上述4,一张制作就业证); 8; 6. 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正本及复印件); 7. 现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就业许可证书。 2。涉及资料如下:1. 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用人单位盖公章); 5; 2. 外地用人单位变更的、6要在一个月中完成) 7、常住境外人员的工资如超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须中文打印; 4. 被聘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 3. 现用人单位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凭就业许可证书到外经贸局向被聘用人发邀请函电。 3。一般来说不用备案,公安机关会将外国人的情况通报税务部门来查询外国人的纳税情况的,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被聘用人凭邀请函电到其所在国中国领馆申请赴中国签证(Z职业签证) 4、入境后凭Z签证和《就业许可证书》到劳动局申请《外国人就业证》 5,则外国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代扣),甚至个体户、5. 原在本市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上的其他内容如有变更的、劳动关系公证时则需要相关部门备案。牵涉到外籍人士在中国居留时以该工作为签证理由时,需要以下手续,无须特别手续,涉及外币支付;如果仅限于人民币支付薪酬且临时聘用,都可以聘用外籍人士国内私营企业、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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