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潍坊市社保局退休公示关于退休的新规定有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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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机构:
养老保险处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4、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6、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号)7、《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号)8、《关于贯彻粤办发[2003]24号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4]40号)9、《关于贯彻执行粤劳社[2004]40号文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劳社函[号)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11、《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办〔号)
办理条件:
1、满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条件达到10年或15年。2、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同时满足: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9年,或从事高空、特别繁重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3、申请按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提前退休政策的参保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若同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再提前五年。4、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须同时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5、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须同时满足:具有军转干部身份;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所需材料:
1、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4、以申请人名字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5、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6、已经省社保局审核确认的《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或《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九三年标准工资核定表》或《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未核定的提供原始档案和有关资料复印件);7、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核定表》(未核定的提供原始档案和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复印件);8、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9、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和转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的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请书;10、国家关于企业破产或资源枯竭矿山企业闭矿的文件依据,属于破产企业的还须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令原件和复印件;11、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办理程序:
1、属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首先向省社保局提出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属于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应首先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经审核累计特殊工种年限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军转干部身份的参保人员向省社保局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申请及提供申请所需各种资料。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并核定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资料齐全、业务系统信息完整的,应当场收下材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全或业务系统信息有错漏的,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资料及需修正的信息,并在申报资料上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待遇申报备案章,申报资料退回申报人,待补齐资料或修正信息后重新办理。4、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进行待遇核定,给申请人出具《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提前退休审批结果告知书》,并进行公示。5、经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于审批次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
受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省社保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20-0- 监督电话:02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
办理期限:
申报资料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并在审理完毕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收费标准:
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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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
  劳社〔2008〕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加企业基本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完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历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等进行确认,并计算申请人应发基本养老金数额。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 退休申报
  第五条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应于申报退休前取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七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用人单位申报退休人员较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视情先组织预审,以工作需要并减少企业事务性负担为原则,可以实行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联合审查。实行预审办法的必须在确认申报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再履行正式申报和批准程序。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省厅养老保险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审查,并实行预审。
  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等;待遇核算包括查对历年本人档案工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月数和金额。
  (一)出生日期审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以延期退休,延期退休时间以周岁计算,延期不超过55周岁。
  (二)参加工作时间审查
  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工作有间断的,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政策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原认定的时间为准。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
  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特殊工种按国家公布的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确认,企业不得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查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查
  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六)缴费年限审查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截取1位小数。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
  (七)待遇核算审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退休申报后,依照人事档案记载和退休条件审查意见,对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登记或录入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当及时更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准确。
  第九条 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并针对职工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依照档案原始记载做好书面审查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资料不全难以满足退休条件审核和养老金计算的,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审查并通知申报单位,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材料后恢复审查。
  涂改或伪造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停止其退休审批,并退回申报,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因档案涂改、损毁严重,劳动保障部门无法据此认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档案涂改、损毁所涉及内容真伪进行相关法律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恢复或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后档案记载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政策核定,并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因档案涂改、毁损需恢复或鉴定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延期支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延期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 退休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批准退休。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
  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由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经国家批准实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批准前报省厅备案。
  参加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第十三条退休审查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核、公示、集体研究、批复等环节。
  初审由工作人员对照人事档案原始材料,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逐一核对,并做审查记录和档案摘录,由审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复核由工作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初审中难以认定事项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复核意见。
  集体研究为县、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对经过初审、复核的退休报件在完成公示之后,连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召集相关科室和经办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退休作出批准决定,对存在异议和涉及提前退休的退休申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省为养老保险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批复为劳动保障厅、局主管领导签署批复文件,向申报单位下达参保人员退休通知。
  县(区、市)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负伤以及政策性破产企业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由县(区、市)劳动保障局初审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履行复核和批准程序。
  退休审批的初审人、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后,应同时将批复抄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文件批准退休时间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五章 公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初审、复核程序后,应将申报和审查结果公示,公示无误方可批准退休。实行预审办法的,公示在预审结束后进行,公示无误的正式申报。
  第十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工作岗位、从事特殊工种名称、缴费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提前退休原因。公示须附有举报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公示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申报单位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同时进行,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公示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在申报单位工作场所或职工集中居住地公示由申报单位组织,公示时间为5日,申报单位将公示缩样和单位劳资部门领导签字的公示证明送批准机关备案。
  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退休,批准机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公告栏)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已建立工作网站的,在不违反互联网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可在单位、劳动保障网站网上公示,网上公示应留存公示记录。
  公示结果作为退休审批必备文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待遇更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定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由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更正。因原档案资料缺损、丢失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新提供原件材料应当符合退休条件审查要求。涉及职工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升级变更等原应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事项,申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必须同时出具更正意见。待遇更正审查审批应从严把关,除按前述规定申报、审查外,劳动保障部门应专门成立由行政处(科)室、经办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更正事项共同审查认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原因,造成延误审批或养老待遇计算错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纠正结论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
  因企业、个人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导致养老待遇计算错误或者延误审批的,从劳动保障部门纠正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之前差额不补发,但多领的养老金应追回。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参保人员档案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记载内容准确。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一律不得更改,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材料丢失影响退休审批或待遇核定的,责成责任单位负责调查取证补充档案遗失资料,以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用人单位每年应该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禁止任何人私自保存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个人留存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的,劳动保障部门拒绝接受审查。
  第二十一条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退休审批错误或待遇计算错误的,应查明责任并予以追究,对以职务便利利用退休审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违反政策办理的退休审批应予以纠正,造成养老基金损失的应如数追回。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认为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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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医疗保险两种;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本人身份证。且只能办理养老,保费,申请书等即可,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其手续包括: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个人名义交纳,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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