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区业主公约约 小区业主公约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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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
&&小区业主公约,成立业主大会后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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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香江翡翠绿洲
OWNERS AGREEMENT
广州增城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月
定义……………………………………………………………3
总则……………………………………………………………5
业主……………………………………………………………6
业主的权利……………………………………………………6
业主的义务……………………………………………………6
业主的责任………………………………………………… 10
管理………………………………………………………… 11
一般事项………………………………………………………11
管理者的权力及责任…………………………………………12
管理者酬金……………………………………………………18
会所及其设施……………………………………………… 19
会所的性质及目标……………………………………………19
会所的设施……………………………………………………19
会员资格、使用规章及规则…………………………………19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9
业主大会…………………………………………………… 19
业主委员会………………………………………………… 21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指根据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文件而取得位于中国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西北方向陈家林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指座落于地块上名为[锦绣香江翡翠绿洲]或其他名称的各座建筑物。
指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4、公共地方
指业主拥有所有权和发展商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内的各出入口、人行道、通道、电梯大堂、大楼的出入口大堂、天井、外墙、天台及平台(指未被业主单独取得所有权或约定使用权的部分)、变压房、电话机房及线架房、绿化区、车道、升降机房、电梯井、走火通道、走廊、梯台、共用卫生间、后备发电房、泵房、水箱、中央空调设备机房、电掣房、自动洒水系统、消防设备控制室及为“锦绣香江翡翠绿洲”的业主、用户及访客而设立的公用地方或范围。
5、公共设施
指为“锦绣香江翡翠绿洲”的公众利益而在“锦绣香江翡翠绿洲”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包括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及电力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智能化监控系统、升降机、电梯井、卫生间设备、照明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共用给排水道、共用沟渠、共用管道、槽沟、电线、电缆、有线电视接收系统、卫生设备、告示板、会所、公共娱乐设施、绿化区的装置、其他机械及其小区公共区域内所种植物等;以上所列的各类设施,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区域、保留地方,或是个别业主拥有的单元内,均属公共设施部分,只供发展商或相关服务机构使用,业主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6、绿化区域
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在“锦绣香江翡翠绿洲”所属地块或平台上实施绿化的地区。
7、保留地方
指发展商拥有或仅供发展商使用的部分,包括“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内非住户单元及非公共场所。
8、物业管理
是指对本物业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消防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的全部活动。
9、管理公司、管理处
特指广州增城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管辖的管理处,是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规定,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专业从事“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小区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
10、管理者
指由发展商自行任命或根据公约聘请的,委托管理“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全部或部分)的人员或公司。
11、维修基金
指发展商或业主缴交的用于维修、替换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的款项。
12、管理规则
指《锦绣香江翡翠绿洲业主公约》、《锦绣香江翡翠绿洲业户手册》和《锦绣香江翡翠绿洲装修手册》(以下简称《业主公约》、《业户手册》、《装修手册》)内的一切条款以及发展商、管理者或业主大会按公约授权制定(不定时修正)修订的各项与“锦绣香江翡翠绿洲”有关的规章制度。
13、管理合同
指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依据公约与管理者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订立的一份或多份管理合同(视情况而定)。
指“锦绣香江翡翠绿洲”小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
15、使用人
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指业主在“锦绣香江翡翠绿洲”独立拥有的住宅单位、车位、商铺或其它独立空间。
指各座别墅、大楼的全部或部分外露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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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的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邻的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 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二)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必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三)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书面书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应急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例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 (二) (三) (四)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执行;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物业时,其交纳专项的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经安全机鉴定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下; 各业主同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小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元以上(
)元以下;
第六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 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原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2、 在高层住宅外设置晒衣架; 3、 封闭阳台; 4、 随意停放车辆; 5、 饲养家禽、家畜;
8、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3、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效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权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
)项措施予以制止: 1、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 2、 3、 4、 第十条
(连带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出任。 第十一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包含总结汇报、专业文献、IT计算机、计划方案、文档下载、应用文书、考试资料、教学研究以及业主公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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