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法人变更黑户对本合作社有碍吗

农村合作社算不算法人
走进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只见鳞次栉比的村民住宅、瓜果丰茂的农业园区和喜笑颜开的村民,俨然一幅现代化美丽乡村的图景。2015年5月,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新水桥村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产、现金等各类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分配给全体村民,再由村民入股成立宁夏新水桥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高效的公司化、市场化运作,并将其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相结合,既解决了一直以来集体资产所有权不明晰、被虚置等问题,也使每个“股东”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公平获得红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新水桥村的改革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难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中,经由折股量化改造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面临着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的尴尬,缺乏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人地位。
随着201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折股量化组建起独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也成为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地域性、社区性、内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组织,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很难简单套用民法总则草案的分类方式来准确界定其属性。对此,有人建议民法总则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建议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村委会的相关规定,赋予其法人地位,允许其到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留出空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
也有观点认为,可通过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来解决这一问题。“凡是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即为财团法人,包括各类基金会和慈善团体;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即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既可以是营利性质,也可以是半营利半公益组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村民委员会等。”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说。此外还有人建议可以设置专门条款,对介于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之间的“中间法人”做出原则性规定,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置于“中间法人”的范畴。
有专家表示,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改革完善的当下,应抓住民法总则制定之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法人地位。“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关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需要认真研究。”韩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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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股东可以作为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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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法成立的公司才能叫法人,可以按公司法的要求转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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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问题涉及合作社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农村专业合作社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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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重要 |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人社部发文明确了!&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日前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看有哪些“干货”——
  什么情况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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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被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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