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死亡职工2017年社会抚养费新规由人社局承担吗?

职业病工伤6级离职,能要求供养亲属的抚养费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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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6级离职,能要求供养亲属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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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未死亡不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工伤职工(无论是否离职)如死亡可以要求抚养费,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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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意外死亡可不可以向他单位要孩子的抚养费?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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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可不可以向他单位要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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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双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单位会一次性补偿,如果单位无法接受可以寻求司法救助!单位一般不会无限期补偿伤亡职工家属的生活费用的所以要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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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从人道主义一般单位都会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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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单位职工去世后未满18岁旳直系儿子能领抚养费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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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去世后未满18岁旳直系儿子能领抚养费吗
  一,可以的:  1,如果单位职工是因工死亡的,抚养费(抚恤金)的给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付;  2,如果企业职工是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家属的标准,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乙款的内容执行;具体的给付标准,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执行。  二,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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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及依靠职工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具体地说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抚恤政策法规规定,因工牺牲和病故职工的家属;未成年子女亦享受定期的生活抚养费,直至18周岁,郭某的丈夫病亡后,生前所在单位应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郭某如无经济来源,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即死者生前一年工资总金额。同时,依照国家职工抚恤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里所称的家属是指职工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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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主要职责
部门名称:开福区人口和计生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 开福区人口和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进行收养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2014年6月,某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多方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收养人莫某和邵某和被收养 人莫某从医院出具了收养医学检查证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 证明》;区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莫某和邵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公安机关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区公安分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区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流动人口管理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102号)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推进流动人员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区公安分局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区工商分局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及
效验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各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备基本服务能力;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符合要求;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区人口计生局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校验,了解掌握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查验资料,抽查,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审查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项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
2、根据情况采取上门核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审查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校验结果暂时不合格的,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许可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处理。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 开福区人口和计生局
(一)再生育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区人口计生局每周不少于1次对网上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10件。
2、每月巡查:镇、街道每月对再生育审批对象随访,抽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区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二)区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计生局派专人监督,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通报街镇。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口计生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区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街镇。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奖励、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奖励扶助。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象确认是否准确。
2、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3、资金管理、资金配套是否规范。
4、信息管理是否规范。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2、全面核查:每年组织1次,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门核查:由街道、镇、村(社区)于每年3月份上门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局不定期组织对奖扶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电话调查和外围走访等调查工作。
(二)信息核查:区人口计生局将奖扶对象情况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对死亡、转户、户口迁移、再生育等情况进行核查。会同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征地办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上年度城市低保享受情况、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变化情况、农村拆迁征地和转户情况。
(三)社会监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等社会监督,确保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发放到户到人。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平时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多种方式收集核查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筛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区、街道、镇、村(社区)委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奖励、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奖励扶助进行核实和年审,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三)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低保信息系统、残疾人信息系统等,对扶助对象资格情况进行核对。
(四)扶助对象年审按照村(社区)级初审、街道(镇)级审核、区级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村(社区)、镇(街道)、区三级年审程序完毕后,须将本辖区内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内容包括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
(五)区计生局在批复审定情况后,要求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对象本人或家属说明退出原因,同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对象的《奖励扶助光荣证》年审栏内加盖年审章,由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同时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奖励扶助光荣证》收回。
(一)核实和年审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2.奖励扶助对象子女数增加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⑴因收养或过继子女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⑵因缔结婚姻关系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3.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4.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区所辖范围的(包括户口迁移待定的)。
5.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开始享受城市居民低保或养老保险。
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⑴户籍状况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⑵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⑶曾生育子女情况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⑷年龄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⑸弄虚作假。
7.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奖励、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纳入街道、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确认不准确、确认不及时、信息上报不准确资金未发放到位的进行考核扣分。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截留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范围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的;
4、不按时筹集、下拨、归集、拨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的;
5、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的;
6、 未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在年度绩效评价中不合格的。
(五)对采取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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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男性健康日
男性健康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教育科技科
“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服务活动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宣传教育科技科
“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
动员计生协会会员学习、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生育关怀等宣传服务活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对流动人口开展计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宣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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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服务
对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男女常见性疾病艾滋病等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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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职职工于2016年8月因病去世,有一个未成年孩子,老婆无正式工作由谁发放?
(市)在职职工于2016年8月因病去世,有一个未成年孩子,老婆无正式工作,,2008年工伤后一直在家休息,近几年逝者一直领取广州市最低工资。基本情况如此。请问,逝者的如何发放?由谁发放?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单位有无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单位有抚恤金,具体如下:rn一、丧葬补助费rn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rn二、一次性抚恤金rn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rn三、遗属生活补助费rn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rn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rn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rn(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n(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rn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n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rn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rn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rn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rn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rn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rn(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rn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n2、就业或参军的;rn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rn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rn5、死亡的。rn(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回复律师:宁夏-银川回复时间: 17:12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单位在职职工因病去世,有什么政策?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职工因病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目前全国并无统一规定,丧葬费一般为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5个月,抚恤金(有的省市称救济金)为本人工资8——12个月,各省市规定不一,详见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或者咨询当地人社局。rn  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死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回复律师:浙江-杭州回复时间: 17:12问题在职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由谁出?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除了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2个月;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金属救济费。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12个月。 回复律师:北京-朝阳区回复时间: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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