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被保人提供建工不记名社保意外保险险的保险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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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裕景中心大火场面恐怖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你听说过么?
摘要:【沈阳裕景中心大火】31日14时30分许,沈阳市青年大街中山路附近的裕景中心起火。从多位网友发布的视频、图片中可以看到100多米高的建筑物向外喷射火舌。
(gold.org/)6月1日讯:【沈阳裕景中心大火】31日14时30分许,沈阳市青年大街中山路附近的裕景中心起火。从多位网友发布的视频、图片中可以看到100多米高的建筑物向外喷射火舌。
现场弥漫着烧焦的气息,地上散落着失火后掉下来的瓦砾,附近多辆车受损。据现场知情人透露,该楼盘为在建楼盘,已封顶,正在进行内部装修。
15时40分许,沈阳市消防支队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日14时38分,沈阳支队接到报警,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附近的中山路裕景中心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作战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南市、沈河、南湖等6个中队25台消防车125名官兵赶赴现场,现场为在建的裕景中心靠外墙竖向外挂空调机井道(半敞开)起火,15时10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起火原因及损失正在调查之中。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人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对于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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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农合跟城镇医保合并后待遇提高了!新农...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杭政办函〔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市建委&&&&&二○○六年六月五日)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险)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工意外险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工意外险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建工意外险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建工意外险承保、理赔和安全服务等行为,在市区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开展业务前报市建委备案。
  五、建工意外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其承保范围是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因施工现场施工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以上简称为被保险人),还包括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施工工程相关联的伤亡事故。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六、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专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设)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建工意外险业务,并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七、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价、安全技术咨询、安全事故防范、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具体服务内容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也可委托能够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
  八、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意外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九、投保人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工意外险。投保人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投保人不得将保险费用向被保险人摊派或变相摊派,并应在办理投保手续后,及时以张贴布告等形式将投保的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约定的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保险责任期限自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十二、建工意外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保险费率原则上应按下表确定:
         保 险 费 率(金额)  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下   按照工程造价的1&收取保险费
  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   按照工程造价的0.8&收取保险费
   保费不足500元      按照500元收取
  在不影响赔付和安全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保险费率可以实行差别费率,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
  十三、鼓励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与投保人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
  凡当年度投保人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样板工地称号的,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可以下浮0.1&—0.2&。
  凡当年度投保人因安全管理原因曾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投标的,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费费率在原基础上可以上浮0.1&—0.2&。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额不少于15万元。因意外事故或工伤事故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付: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的规定执行。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含被保险人多次受伤累计)不高于3万元。
  十五、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不累计。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赔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人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四)县级以上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若被保险人死亡应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伤残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
  (六)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况所需提供的材料。
  十七、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赔偿结案,并报相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工意外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工意外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得给未经备案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工程项目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施工企业投保情况和保险公司开展建工意外险业务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报市建委。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现保险公司有违法违规操作、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能按照承诺提供安全服务等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建委反映情况。
  二十、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拒不改正的,市建委将终止该保险公司备案,并将其不良行为抄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还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曝光。
  二十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办理建工意外险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二、市建委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均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将依法查处。市建委投诉举报电话:。
  二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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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险不能代替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只是一种员工福利,可以给员工更多的保障。(也可以双方协商代替一部分工伤赔偿)。。。但部分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可以,比如建筑行业的团体建筑人员意外险(建工险)。但现在国家也在逐步推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了,有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了。2、参保员工的职业,有的团意险是按企业整个职业类别投保的,有的是将不同职业的员工按各自的职业投保的。前者的缺点是部分低风险职业的保费偏高了,比如机械厂的办公文员、技术人员等的保费高于本职业的应付保费。3、做好产品组合搭配和保额制定。一般常见的组合是:意外伤害(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投保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组合和各项保额。4、意外医疗的报销范围是否限于当地医保范围,如果不是投保单位特殊要求,很多产品都仅限于医保范围,这个如果需要报销自费药,可以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协商扩展的事项。5、要选择好意外医疗报销的免赔额和报销比例,意外住院津贴的免赔天数。6、要问清意外伤残用的标准是哪个,是保险行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还是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其他标准,采用不同的标准,可能同一个伤情,有的定的高,有的定的低,有的甚至够不上残疾。7、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最好找专业的团险部业务员,这样可以制定出比较满意的保险方案。不要为了熟人找一些普通的保险代理人,那些人的主要业务是个人保险,对团险的专业度不够,常常以做个人保险的理念做团险方案或需要去咨询团险部人员做方案,导致沟通不善。8、购买团体意外险的费用下账,除了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岗位或行业购买意外险,可以记做成本费用列支、作为进项抵扣以外,其他行业的保费记账一般为福利费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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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每家保险公司的职业类别划分不太一样,采用的保险费率也不一样,要多比较几家公司
换名率咋不提提呢?
常见例子:某餐饮企业为其下属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方案:意外身故/伤残:10万,意外医疗:1万,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为:管理人员、收银员、服务员-55元/人;厨师、采买:58元/人。
你好,我想知道建工险可以替代工商险的依据
请问楼主,我在建筑劳务公司受伤,公司买的不记名团体意外险,目前没有鉴定伤残,估计是九级伤残,大概保险能赔偿多少钱?谢谢!
1.要看买的保险关于伤残的基本保额是多少,九级的话,是该项保额的20%。2.除了意外险的赔付,还要看是否达到了当地工伤赔付的标准,如未达到,可以继续索赔,直到达到工伤赔付标准。3.建筑类意外险的赔付不能完全代替工伤赔付,只不过由于政策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可以变相的代替一部分工伤赔付,但真正严格按法律追究的话,不能代替
请问楼主,公司买的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医药费花了五万多,能报销多少?还有二次取内固定手术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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